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0102刑初473号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二部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王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0年10月份,利用担任吉林省彩票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法宝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1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共计收受北京天舟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体彩报负责吉林地区的外包公司)副总经理胡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辛苦费23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间,利用担任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其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路支行开户且存在大额银行流水、系建设银行大客户的职务便利,将自己儿子名下位于本市二道区万盛中央一品3.6.7.10.1单元3123号以每年43万元价格出租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使用,五年租金共计215万元,经吉林金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房屋五年租金价格为86.4万元,帮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数额为实际房屋租金与交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即128.6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月份,利用担任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姜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受贿共计人民币196.6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出租给建设银行的房子租金是正常价格。辩护人对指控犯罪事实辩称:被告人将房屋租给省建行是正常的财产处置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评估公司的鉴定许可早在2015年到期,该鉴定公司做出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主观危害性不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0年10月份,利用担任吉林省彩票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法宝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1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共计收受北京天舟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体彩报负责吉林地区的外包公司)副总经理胡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辛苦费23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间,利用担任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其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路支行开户且存在大额银行流水、系建设银行大客户的职务便利,将自己儿子名下位于本市二道区万盛中央一品3.6.7.10.1单元3123号以每年43万元价格出租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使用,五年租金共计215万元,经吉林金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房屋五年租金价格为86.4万元,帮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数额为实际房屋租金与交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即128.6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月份,利用担任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姜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受贿共计人民币196.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省监察委立案决定、发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孙某某被朝阳区监察委立案调查的事实。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的自然情况,其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干部任免材料,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期间曾担任吉林省彩票管理中心主任的事实。
(4)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合同、北京天舟通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合同、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流水账及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租房合同、会议纪要等材料、孙小轩银行流水、吉林省体彩中心账户信息、中国体彩报合作经营合同,证明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中国体彩报以及与北京天舟通信有限公司合作项目及建设银行承租孙某某之子孙小轩房屋的事实事实。
(5)孙小轩名下万盛中央一品小区商铺购买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补充材料及情况说明、建行流水与省体彩合作情况说明、建行租房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儿子名下位于本市二道区的房屋以每年43万的价格出租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年租金共计215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在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法宝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2万元的事实。
(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在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职务期间,胡某给孙某某23万元的事实。
(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在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职务期间,姜某向孙某某送4万元的事实。
(4)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作为体彩中心主任,原则上有权利更换合作银行。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孙某某承认在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职务期间收受姜某3万元、收受李某42万元、收受胡某23万元,以及以高于市场价的租金出租其子名下房屋给建设银行的事实。
4.鉴定意见
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中国共产党长春市朝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春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委托评估的长春市二道区万盛中央一品3.6.7.10幢1单元3123号商业营业用房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的租金为864000.00元。
上述证据,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对证人侯某的证言有异议,称根据建行印发的管理办法,全国彩票只能在建行结算。对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称主体资格有问题,2015年9月30日鉴定公司已经到期,内容上用的是市场比较法。经查,侯某证明孙某某作为体彩中心主任,原则上有变更合作银行的权利。鉴定机构吉林金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入围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委托评估服务工作项目,服务时间为3年,可见其有资产评估的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家属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称其出租给建设银行的房子租金是正常价格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将房屋租给省建行是正常的财产处置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评估公司的鉴定许可早在2015年到期,该鉴定公司做出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查,金石评估公司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关于“长春市二道区万盛中央一品3.6.7.10幢1单元3123号商业营业用房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的租金为864000.00元”的鉴定意见应当采纳。孙某某供述出租给建行高于市场价格,正常出租一年27、28万元左右。故对孙某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孙某某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某系被动到案,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孙某某退赃退赔,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受贿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七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六万六千元(已上缴六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高鹏
审 判 员 孙振霆
人民陪审员 曲秀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