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2405刑初117号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海、金允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赵明、金学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担任龙井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政务大厅科员、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龙井市出租车车主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办理营运证、营运证年检、上岗证、上岗证年检后,收受出租车车主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828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3月15日,主动到龙井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2日向龙井市监察委员会上交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所获赃款,应当予以追缴。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犯罪数额刚达到犯罪起点,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非法所得款已全部退还,本次犯罪是初犯,建议免处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担任龙井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政务大厅科员、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龙井市出租车车主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办理营运证、营运证年检、上岗证、上岗证年检后,收受出租车车主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828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3月15日,主动到龙井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时均亦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柳某、刘某等53人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编证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已全部退还,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犯罪数额刚达到犯罪起点,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非法所得已全部退还,本次犯罪是初犯,建议免处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海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