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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3刑初53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0183刑初531号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二部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1利用其担任德惠市大青咀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参加该镇土地增减挂(二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土地方面工作的职务之便,经与被告人董某某2共谋,为韩玉君在大青咀镇茨梅林村所购买房屋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索要“好处费”人民币3.5万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向德惠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与被告人董某某2共谋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1利用其担任德惠市大青咀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参加该镇土地增减挂(二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土地方面工作的职务之便,经与被告人董某某2共谋,为韩玉君在大青咀镇茨梅林村所购买房屋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索要“好处费”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1得赃款2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2得赃款15000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向德惠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说明、赵某某1工资核算表、董某某2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及大青咀镇发放补偿金明细表、万长凤银行卡存款明细表、德惠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等涉案书证;2.证人韩玉君、万长凤等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与被告人董某某2共谋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自动到监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赵某某1、董某某2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赵某某1、董某某2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1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董某某2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赵某某1、董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荣富

人民陪审员  王守泽

人民陪审员  夏丽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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