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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1刑初129号受贿、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0   阅读: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吉2401刑初129号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职检刑诉〔2019〕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辩护人崔顺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龙某在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4.1万元。

1、2015年5月和2016年1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龙某在征收北山街鑫苑小区项目时,利用其主管法规科的工作之便,以其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先后两次向其负责鑫苑小区开发工作的延边瀚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某甲索贿人民币共计8万元(分别为5万元和3万元),用于其在网络赌博游戏消费。

2、2016年6月和2016年11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龙某利用其主管T3-3项目之便,以其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向负责T3-3项目评估工作的延边京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甲汉索贿人民币共计5万元(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2017年7月,龙某以买松茸为由向韩某甲汉索贿5千元。上述累计人民币5.5万元,用于其在网络赌博游戏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

3、2016年8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被告入龙某以招待其朋友在长白山旅游为由,向其负责的领域东城二期项目和T3-3项目的拆迁公司(延边延房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甲索贿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龙某以为其儿子龙思宇办士官证为由,向耿某甲索贿人民币1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万元,用于其在网络赌博游戏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

4、2016年8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龙某,为T3-3项目的被征收土地方(吉林华兴建设集团)在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厂房被征收过程中,提高动迁价格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吉林省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设集团)总会计师梁某甲给予的美元1万元。2016年12月,被告人龙某以欠餐费为由,通过杨某甲向梁某甲索贿人民币2万元。上述1万美元用于其日常消费,2万元人民币用于其偿还牛梨烧烤的餐费及个人花费。

5、2016年8月,被告人龙某以其负责华兴建设集团征收项目,能为华兴集团帮忙为由,通过王某甲向吉林省华兴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设集团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甲索贿10箱茅台酒,龙某将这10箱茅台酒放置在延吉市双阳小区附近的国粹酒行寄卖,后被该公司以10万元人民币(每箱1万元人)的价格买走,该10万由龙某用于个人消费。

6、2016年10月,被告人龙某在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期间,非法收受华兴建设集团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杨某甲10箱茅台酒,放在延吉市双阳小区附近的国粹酒行寄卖,后又被该公司全部以每箱1万元的价格买回。2016年12月,龙某以急事用钱为由,向杨某甲索贿人民币20万元,形式上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此20万元用于龙某偿还购买广泽红府房屋的借款。

7、2014年和2016年,被告人龙某在负责领域东城二期和T3-3项目征收工作中,指定延吉市环境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乙负责上述项目中的部分拆迁工程,事后非法收受杨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龙某将该款用于日常消费。

8、2016年6月,被告人龙某为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承揽T3-3项目的评估工程提供帮助,事后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2016年12月,龙某以着急用钱为由,向刘某甲索贿人民币2万元。上述共计6万元人民币,龙某主要用于赌博游戏中的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

9、2018年1月,被告人龙某以其在医院看病为由,向其负责的延吉市棚户区改造B19项目(鑫苑小区二期)的拆迁负责人陶某甲刚索贿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龙某以急事用钱为由,向陶某甲刚索贿人民币1万元。上述共计3万元人民币龙某用于赌博游戏中的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

10、2018年4月,被告人龙某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领域东城二期项目提供帮助,事后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给予人民币20万元。龙某将此20万元中的5万元给其小姨子崔某甲结婚时的陪嫁,还有8万余元由龙某存入崔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内用于网络赌博,剩余7万元由办案人员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现并扣押。

(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6年,被告人龙某私自决定让不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和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2016年延吉市棚户区改造T3-3标段中的延边津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属设施和华兴建设集团的土地进行了评估。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龙某在未经上报请示的情况下,私自决定让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通过虚增928.91库房及办公楼面积的手段将延边津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评估总价提升至19,423,902.00元人民币,致使国家棚户区改造资金损失880.2,705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2.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8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部分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即①其中第1笔收取延边瀚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某甲的8万元属实,第6笔收取杨某甲的20万元属实,但以上两笔是借款,不是受贿行为。②第5笔是王某甲给的10箱茅台酒,其并不清楚是袁某甲给的,不能视为受贿;③第8笔仅收受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的2万元,没有4万元的事实;④第10笔是收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的20万元,是让其转交给单位的拆迁款,不属于受贿。

对指控的滥用职权部分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对指控的受贿部分的辩解,同时另提出,被告人均系主动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10笔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滥用职权部分的辩护意见是:①进行评估的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不是其推荐的,而是科长姜成推荐的。②其是为了年内完成拆迁任务而同意文鹏公司虚增面积的建议。总之,被告人是失职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③监察委于2018年9月21日,重新委托延边天池土地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人的土地进行了评估,结论是395元/㎡,显然过低。目前被拆迁人延边津丰商贸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已经提出了异议,且正依法处理当中,该结论未生效。故不能依据未生效的评估结论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龙某在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万美元和人民币83.5万元。

1.2015年5月和2016年1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龙某在征收北山街鑫苑小区项目时,利用其主管法规科的工作之便,以其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先后两次向其负责鑫苑小区开发工作的延边瀚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某甲索贿人民币共计8万元(分别为5万元和3万元),用于其在网络赌博游戏消费。

2.2016年6月和2016年11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龙某利用其主管T3-3项目之便,以其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向负责T3-3项目评估工作的延边京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甲汉索贿人民币共计5万元(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2017年7月,龙某以买松茸为由向韩某甲汉索贿5千元。上述合计人民币5.5万元,用于其在网络赌博游戏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

3.2016年8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被告入龙某以招待其朋友在长白山旅游为由,向其负责的领域东城二期项目和T3-3项目的延边延房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甲索贿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龙某以为其儿子龙思宇办士官证为由,向耿某甲索贿人民币1万元。上述合计人民币2万元,用于其在网络赌博游戏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

4.2016年8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龙某,为T3-3项目的被征收土地方(华兴建设集团)在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厂房被征收过程中,提高动迁价格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华兴建设集团总会计师梁某甲给予的美元1万元。2016年12月,被告人龙某以饭店欠餐费为由,通过杨某甲向梁某甲索贿人民币2万元。上述1万美元用于其日常消费、2万元人民币用于其偿还牛梨烧烤的餐费及个人花费。

5.2016年8月,被告人龙某以其负责华兴建设集团征收项目,能为该公司帮忙为由,通过王某甲向华兴建设集团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甲索贿10箱茅台酒,龙某将这10箱茅台酒放置在延吉市双阳小区附近的国粹酒行寄卖,后被该公司以10万元人民币(每箱1万元人)的价格买走,该10万由龙某用于个人消费。

6.2016年10月,被告人龙某在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期间,非法收受华兴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甲10箱茅台酒,并指示放在延吉市双阳小区附近的国粹酒行寄卖,后又被该公司全部以每箱1万元的价格买回。2016年12月,龙某以急事用钱为由,向杨某甲索贿人民币20万元,形式上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此20万元用于龙某偿还购买广泽红府房屋的借款。以上合计30万元。

7.2014年和2016年,被告人龙某在负责领域东城二期和T3-3项目征收工作中,指定延吉市环境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乙负责上述项目中的部分拆迁工程,事后非法收受杨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龙某将该款用于日常消费。

8.2016年6月,被告人龙某为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承揽T3-3项目的评估业务提供帮助。事后的2016年12月,龙某以急用钱为由向刘某甲索贿人民币2万元。龙某将该款用于赌博游戏中的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

9.2018年1月,被告人龙某以其在医院看病为由,向其负责的延吉市棚户区改造B19项目(鑫苑小区二期)的拆迁负责人陶某甲刚索贿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龙某以急事用钱为由,向陶某甲刚索贿人民币1万元。上述合计3万元人民币龙某用于赌博游戏中的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

10、2018年4月,被告人龙某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领域东城二期项目提供帮助,事后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给予人民币20万元。龙某将此20万元中的5万元给其小姨子崔某甲结婚时的陪嫁,还有8万余元由龙某存入崔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内用于网络赌博,剩余7万元由办案人员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现并扣押。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综合证据:

一.书证

1.干部任免审批表、在职材料证明,被告人龙某的自然情况及任职情况,2013年8月至案发为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先后分管法规科、征收四科。

2.延吉市征收局项目分工负责记录证明,2016年初经过延吉市征收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龙某负责棚户区改造T3-3项目的征收工作。

3.延吉市监察委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延吉市监察委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龙某租住瑞升商务楼822房间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7万元人民币。

4.华兴建设集团的会计记账凭证及借据证明,会计梁伟公司挂账情况6.6万元(即1万美元)和2万元(第4笔指控)。

5、延吉市征收局出具的材料证明,延吉市征收局自2013年成立以来征收局的对公账户与龙某个人之间没有拆迁往来资金和出差旅费、个人借款等往来。证据目的反驳龙某辩解的第10笔事实中,拆迁委托费是不可以由个人代收的内容。

6.韩某甲汉工商银行流水明细佐证,指控的2笔事实中,2016年6月25日,给龙某提供的账号转账2万元的事实。印证韩某甲汉证实的,2016年11月18日ATM取款5千两次,加上包里的2万元,共3万元给了龙某事实。

7.王某乙工商银行流水明细佐证,指控的第9笔事实中,按行贿人陶某甲刚的要求,于2018年1月2日给龙某转账2万元的事实。

8.耿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指控的第3笔事实,龙某给耿某甲发银行卡图片,内容有“给赞助1万!谢了!大姐!”。

陈某甲的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其按照耿某甲的要求,2016年8月5日陈某甲汇款给龙某1万元。

龙某建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7月13日该卡存入1万元。证明目的,耿某甲支付给龙某2万元的事实。

9.曹某甲的建设银行明细佐证,指控的第10笔事实中曹某甲行贿20万元的来源,流水中有2018年4月11日曹某甲现金支取21万元的事实存在。

10.杨某甲提供的借据佐证,指控的第6笔事实中,龙某给杨某甲书写一借据,内容是:“2016年12月1日借款20万元,经手人:龙某”。证明目的系佐证,龙某从杨某甲处受贿20万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证实,2016年11月,龙某为其开办的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承揽T3-3项目的评估工程提供帮助,事后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经本院建议重新调查后,称记忆错误,没有给此款;2016年12月,龙某以着急用钱为由,向刘某甲索贿人民币2万元。

2.证人崔某乙证实,龙某是其丈夫,龙某被留置前给其2万元现金,用于其妹妹崔某甲结婚使用了。

3.证人曹某甲证实,其是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其公司从孙兆江处接盘领域东城二期开发权。2018年4月初,龙某以孙兆江前期开发中欠拆迁公司50万元为由,向其索要20万元,而且要现金,不让其往公对公账户转账。为启动领域东城二期,不好得罪龙某,就从秦某甲借了50万元,该款转进其账号,其取出21万元,在延大西侧帝标练歌厅附近给龙某20万元现金。其未找孙兆江核实是否欠款的真伪,龙某说过几天给收据,其也没好意思再要。给完钱拆迁公司很快派人推进了。

4.证人秦某甲证实,2018年4月曹某甲从我这里借了50万元,是转账给的。

5.证人姜某甲证实,其从2013年4月至今担任延吉市征收局四科科长。征收局应当拨付给拆迁公司的拆迁费、服务费、评估公司的委托鉴定费等,都是走征收局对公账号转给拆迁公司。

6.证人迟某甲证实,其从2008年至今任延边瀚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2015年6月给过龙某5万元、2016年1月给过龙某3万元。每次都是龙某以父亲病危为由借钱,没写借条,至今未还。因当时龙某当时主管强拆,与本公司的开发有较大利益关系。

7.证人耿某甲证实,其从2016年3月至今为延边延房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T3-3项目拆迁由其我公司承包的。领域东城二期拆迁服务费是50万元,至今未付。2016年8月,龙某以招待其朋友在长白山旅游为由,向其索贿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龙某以给其儿子龙思宇办士官证为由,向其索贿人民币1万元。此2万都汇款给了龙某。

8.证人陈某甲证实,其按照耿某甲的要求,于2016午8月5日给龙某汇款1万元。

9.证人梁某甲、徐某甲、孙某甲证实,梁某甲系华兴建设集团总会计师。其证实2016年8、9月份,龙某以需交纳评估费用为由索要6~7万元,其给了龙某1万美元的事实。第一次龙某告诉其公司要重新进行价格评估时,本公司并不同意。但看龙某的意思是让本公司出6~7万元评估费用,本公司的被征收价格有提升的空间,就给了龙某1万美元。但实际上在征收过程中,评估费用不应该被征收方承担的。2016年12月份,龙某又以评估费不够为由索要2万元,其又给龙某拿了2万元。

10.证人吴某甲证实,其是延吉市牛犁烧烤业主。2016年年末,龙某还清了其赊欠的10,501元。印证了第4笔受贿款去向的真实性。

11.证人崔某丙平证实,其是华兴地产公司司机。2016年8、9月份,杨某甲经理让我在公司取10箱茅台酒后和他一起送到了延吉市太平街国粹酒行。之后杨某甲陆陆续续让我去国粹酒行用现金买了30多箱茅台酒。每箱一般都是1万元左右的价格买的。

12.证人苗某甲证实,2016年下半年,龙某在其经营的酒行存放了2次共20箱茅台酒,龙某说这些酒他联系人买,后来陆续有人过来以每箱1万元的价格买走这些茅台酒,后其将款给了龙某。

13.证人崔某甲证实,龙某是其亲姐夫,2017年2月14日,其将龙某给的19万元现金存入自己的交通银行卡里。之后给龙某转账13.8万元,其取现金3万元,将其中的2万元给了龙某。后来分别在2017年4月2日时间,有几次有人给该卡转款(具体有银行流水),其都取出来给了龙某。其于2018年4月12日左右结婚时,龙某给过其5万元陪嫁钱。印证收受曹某甲的20万元中,其中5万元的去向问题。

14.证人陶某甲刚和王某乙证实,陶某甲刚是鑫苑小区二期拆迁负责人。2018年1月,龙某以其在医院看病为由,向负责延吉市棚户区改造B19项目拆迁的本人索贿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龙某以急事用钱为由,向本人索贿人民币1万元。王某乙证实,按照陶某甲刚的要求,于2018年1月2日给龙某转账2万元。

15.证人杨某乙证实,2014年和2016年,龙某在负责领域东城二期和T3-3项目征收工作中,指定延吉市环境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乙负责上述项目中的部分拆迁工程,事后杨某乙为感谢给予龙某人民币1万元。

16.证人韩某甲汉证实2016年6月和2016年11月,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的龙某利用主管T3-3项目之便,以龙某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向负责T3-3项目评估工作的延边京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甲汉索贿人民币共计5万元(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2017年7月,龙某以买松茸为由向韩某甲汉索贿5,000元。证人金敬宜证实,按照韩某甲汉的要求,于2017年7月13日向崔某甲账号转账5,000元。

17.证人王某甲证实,2016年秋天,华兴建设集团地产公司经理袁某甲因公司土地被征收需要龙某帮忙,通过其给龙某送了10箱茅台酒。其在延大西侧道边公司的售楼处取酒后送到苗某甲的酒行。

18.证人胡某甲证实,2016年秋天,经理袁某甲先打来电话告知有人取东西,后王某甲来到华兴公司售楼处取走多箱酒。

19.证人袁某甲证实,其系华兴建设集团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底本公司副经理杨某甲称,龙某以在单位有亏空为由,要借50万元。一开始其没同意。后考虑到龙某在学府广场项目上帮过忙,就同意给20万了。龙某没说要还此20万元。另证实,公司在学府广场项目中,公司还有抵押在征收局的回迁户差价款拖着,没有拨过来,就跟杨某甲说给征收局10箱茅台。给了后该款就陆续回来几百万。其认识王某甲,并介绍她到延边林管局开发办上班了。2016年8月份王某甲说其认识征收局的领导(龙某),能在延吉市东侧土地征收中帮忙,想要100万元好处费。因王某甲总以这事纠缠,就另外给了龙某10箱茅台酒。

20.证人杨某甲证实,其是华兴建设集团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从2015年开始就认识龙某。龙某主管其公司的G11标段棚改工程。之前龙某在其公司的延大学府项目上帮了不少忙。2016年7月延大学府征收工作结束后的某日,其要请征收局的工作人员吃点饭,龙某说给点酒吧。这样给了龙某10箱茅台,将该酒送到龙某指定的位于进学街的一个国粹酒行了。当时送酒时,龙某说这个酒行是其和朋友开的,需要酒就到这买就行。送完这10箱酒后约半个月,龙某来电称酒行资金周转不开,问我单位是否需要酒,其就派司机崔某丙平到该酒行买了10多箱,是以1万元一箱买的,具体单位账上有记载。

三.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中2018年4月16日上午监察委第一次对被告人谈话,谈了其职责、分管拆迁的项目等,下午其交代了虚增面积的事实,向刘某甲索贿2万元的事实。4月17日谈话,交代刘某甲的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入围延吉市征收局评估的过程。5月15日交代虚增面积给国家造成损失问题,交代指控的第一笔8万元问题,交代征收局局长温立忠曾说过给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找点活,其就同意了。其没有过问该公司是否具有资质问题入围了。5月30日进一步交代在其办公室,由姜成、刘某甲商议,虚增面积的商讨过程。交代不记得收刘某甲另外4万元的事。开始交代收取第3笔,第6笔、第7笔的部分事实、第10笔的20万元好处的事实。2018年6月10日开始交代各笔受贿的事实。2018年6月29日完整交代了受贿10笔的过程。7月3日笔录交代了滥用职权的过程。

其中供述:1.2015年5月和2016年1月,其时任延吉市征收局副局长,根据分工其分管法规科,负责征收北山街鑫苑小区项目,其以父亲生病住院、儿子办理士官证为由,先后两次向负责鑫苑小区开发工作的延边瀚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某甲借款8万元(分别为5万元和3万元),后来交代实际该款用于其在网络赌博游戏消费。

2.2016年6月和2016年11月,其利用主管T3-3项目之便,以急事(其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向负责T3-3顼目评估工作的延边京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甲汉借款人民币共计5万元(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2017年7月,龙某以买松茸为由向韩某甲汉借款5千元。上述累计人民币5.5万元,用于其在网络赌博游戏消费及日常消费支出。因为与韩某甲汉之间有工作关系借的。没想还此款。

3.其主管的领域东城二期项目和T3-3项目均是由延边延房拆迁有限公司负责拆迁的,2016年8月,龙某以招待朋友到长白山旅游为由,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某甲借款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其以儿子办士官证为由,向耿某甲借款人民币1万元。实际上该2万元,其用于玩网络赌博游戏和日常消费了。其根本没想还此款。

4.梁某甲是华兴建设集团的总会计师,该公司为被征收土地一方,粱负责T3-3项目的征收工作。在该公司的厂房被征收过程中,粱想提高动迁价格给予帮助。于2016年5~6月份,收梁某甲给予的美元1万元。2016年12月,其以让梁还饭店餐费为由,通过杨某甲向梁某甲要了2万元。该1万美元用于其日常消费,2万元用于其偿还牛梨烧烤的餐费及个人花费。

5、2016年8月其和王某甲一起吃饭时,谈起其负责华兴建设集团动迁事宜。王某甲称其认识袁总,其去给要点钱,并要点活。后王某甲和其说已和袁总谈妥了。袁总希望动迁价格再高点,给100万元。其就让姜成重新核价格。此时,袁总给了王某甲10箱茅台酒,其让王某甲将这10箱茅台酒放在国粹酒行寄卖,后被华兴公司以10万元人民币(每箱1万元人)的价格买走,该款用于玩游戏了。

6.其早就认识华兴建设集团地产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杨某甲。其从2015年负责延边大学延大学府项目时,开始业务上有接触。2016年11月,华兴建设集团地产公司的袁某甲通过杨某甲给其10箱茅台酒,其让放在国粹酒行寄卖。后又被该公司以每箱1万元的价格买走了。2016年12月,龙某以急事用钱为由,向杨某甲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款是通过苗某甲的账号转到其使用的银行卡里。此20万元其用于偿还购买广泽红府房屋的借款。因无钱,该款一直没有偿还。

7.2014年和2016年,龙某在负责领域东城二期和T3-3项目征收工作中,指定延吉市环境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乙)负责上述项目中的部分拆迂工程。2016年11月份,杨某乙给其人民币1万元,龙某将该款用于日常消费。

8.2016年6月,其为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承揽T3-3项目的评估工程提供帮助,不记得收4万元的事;2016年12月,其以着急用钱为由,向刘某甲要了人民币2万元。之前交代的已偿还此2万元的内容不属实。2018年6月10日供述收过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检察起诉阶段及当庭否认该笔。

9.2018年1月,龙某以其在医院看病为由,向其负责的延吉市棚户区改造B19项目(鑫苑小区二期)的拆迁负责人陶某甲刚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龙某以急事用钱为由,向陶某甲刚借款人民币1万元。上述共计3万元人民币龙某用于赌傅游戏中和偿还借款了。

10.从负责领域东城二期项目(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甲开发的)后,开始交往。2018年4月8~9日,龙某和曹某甲约定,对其公司负责的领域东城二期项目提供帮助,并承诺给50万元的好处费。事后曹某甲给其20万元。其将该20万元中的5万元用于小姨子崔某甲结婚时陪嫁,8万余元由龙某存入崔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内用于网络赌博,剩余7万元由办案人员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现并扣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综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对受贿部分论证如下:①对第1笔8万元和第6笔20万元系借款的辩解,迟某甲证实8万元系龙某以其父亲病危为由索取的,被告人龙某亦交代以其父有病和儿子办士官证为由索取了该款;龙某系主管迟某甲的延边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山街翰苑小区项目,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能够给迟某甲的公司带来利益。该款龙某实际用于赌博游戏,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偿还的意愿,其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第6笔20万元,虽龙某出具了借条,证人袁某甲、杨某甲的证实了因龙某的职权给其公司过去的项目上帮过忙,故给了龙某20万元,龙某也没说要还,该款是2016年发生,直到案发龙某也没有要偿还的意图,虽龙某一直辩解该款属于借款,但综合以上证据不能认定该款属于借款,系实际以借款为由向袁某甲索贿20万元。②第5笔,即通过王某甲收受的10箱茅台酒,根据王某甲、袁某甲的证实,龙某的交代,系王某甲为借龙某的职权给袁某甲的公司谋取利益,从中亦为本人单独获取工程利益,从中斡旋给龙某索贿的行为,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③第8笔,经本院建议补充侦查,龙某向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刘某甲索贿2万元的事实成立。索贿4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④关于第10笔的辩解,证人曹某甲证实其从秦某甲处借款50万元,提取其中21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龙某,龙某对此供述承认。秦某甲的证言印证了曹某甲于2018年4月份向其借款50万元的事实,曹某甲的银行交易记录印证了其于2018年4月11日支取21万元的事实,龙某的前妻崔某乙证实此款的2万元的去向,用于其妹妹结婚。龙某的妻妹崔某甲证实了5万元的去向,即其结婚时龙某实际给其5万元。另外的7万元由监察机关搜查时发现并被扣押。之外的8万元龙某用于网络赌博。延吉市征收局证明了拆迁费不允许走个人账目,该局也不欠龙某个人旅差费等,该局的征收四科科长姜某甲证实了各种拆迁费用均需走公对公账号的事实,驳斥了龙某辩解此20万元是准备转交给单位的拆迁款,不属于受贿的事实。故项辩解不成立。但仅有行贿人曹某甲的证实,不能认定此笔具有索贿情节。

以上认定受贿合计受贿1万美元,人民币83.5万元。其中具有索贿情节为52.5万元。

(二)本院查明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6年,被告人龙某私自决定让不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和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2016年延吉市棚户区改造T3-3标段中的延边津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属设施和吉林省华兴集团的土地进行了评估。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龙某在未经上报请示的情况下,私自决定让延边文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通过虚增928.91平方米库房及办公楼面积的手段,将延边津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评估总价提升至1,900多万元人民币,致使国家棚户区改造资金损失255万余元(虚增恒温库房231万余元+虚增办公楼22.27万元+虚增保温库房2.48万元)。

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当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在职证明),龙某分工负责T3-3项目的征收工作的会议纪要,征收局与延边津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货币补偿合同书》及支付其补偿费1,942.3902万元的书证,案发后重新作出的《土地估价报告书》、《附属物价格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同案犯姜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乙、温某甲、赵某甲、朴某甲、姚新航、耿某乙、刘某甲、金某甲、金某乙、伍某甲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90万元,其中具有索贿情节为5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龙某不正确履行职责,故意逾越职权,明知文鹏评估公司无房地产评估资质,而同意该公司入围参与拆迁评估,且经过被告人龙某、姜成和刘某甲三人共同开会研究,采取虚增面积的方式完成拆迁任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应付决策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损失1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龙某滥用职权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龙某所辩解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本案因文鹏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均已被撤销,新作出的土地、房屋和附属物评估报告均未生效,本院不能以该报告作为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据,仅认定通过虚增面积部分计算出的损失255万余元,是否尚有其他损失有待以后认定,并依法定程序由公诉机关决定是否再予追诉。被告人龙某被延吉市监察委留置后,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杨某乙的1万元部分构成自首,其它对龙某认罪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举报的立功问题,因正在核实之中,目前无法认定。被告人龙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并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两高《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七万元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剩余受贿所得依法上交国库,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邓永富

审 判 员  杨 振

人民陪审员  张万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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