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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2刑初11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0112刑初110号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职检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8年8月,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黄家村民委员会出纳报账员左某某在办理双阳区鹿乡镇黄家村危房改造、低保、五保、残疾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贿、受贿他人财物,共计24000元,其中索贿6人共计20000元,受贿4000元。

认定左某某索贿的事实:

1、2012年9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黄某、朱某索要了1000元好处费;

2、2015年5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左某、陆某要了2000元好处费;

3、2014年7月,在危房改造中,左某某向孙某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4、2017年4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左某2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5、2017年7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赵某、王某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6、2015年4月,在办理左某3残疾证过程中,左某某向左某3索要了2000元好处费;

认定左某某受贿的事实:

1、2014年7月,在申报低保过程中,左某某收了占某1000元的好处费。2015年8、9月份,在低保动态管理低保户过程中左某某又收了占某1000元好处费;

2、2015年4月份,在申报低保户过程中,左某某收了武某、郭某1000元好处费;

3、2018年8月,在申报五保户过程中,左某某收了崔某1000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被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谈话,现被告人左某某受贿赃款人民币24000元已被双阳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钱财,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某于2010年10月起任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出纳报账员。2012年,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开始实施,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村级实行初审某则,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的危房改造工作由鹿乡镇各村民委员会协助鹿乡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行政管理工作。另外,根据《长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上报等服务管理工作。黄家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危房改造申请、材料审核、上报、低保户、五保户及残疾证的申请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人左某某。2012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左某某在办理双阳区鹿乡镇黄家村危房改造、低保、五保、残疾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贿、受贿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000元,其中索贿6次共计20000元,受贿3次共计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左某某索贿的事实:

1、2012年9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黄某、朱某索要了1000元好处费;

2、2014年7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孙某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3、2015年4月,在办理左某3残疾证过程中,左某某向左某3索要了2000元好处费;

4、2015年5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左某、陆某要了2000元好处费;

5、2017年4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左某2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6、2017年7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赵某、王某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二)左某某受贿的事实:

1、2014年7月,在申报低保过程中,左某某收取了占某1000元的好处费。2015年8、9月份,在低保动态管理过程中左某某又收取了占某1000元好处费;

2、2015年4月份,在申报低保户过程中,左某某收取了武某、郭某1000元好处费;

3、2018年8月,在申报五保户过程中,左某某收取了崔某1000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谈话,现被告人左某某受贿赃款人民币24000元已被长春市双阳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占某社会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证实:占某于2014年7月20日申请农村低保的事实,审核工作人员签字是张某和左某某;

2、孙某社会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证实:孙某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农村低保的事实,审核工作人员签字是张某和左某某;

3、郭某社会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证实:郭某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农村低保的事实,审核工作人员签字是张某和左某某;

4、闫某社会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证实:闫某于2016年12月20日申请农村低保的事实,审核工作人员签字是张某和左某某;

5、崔某特困人员救助申请材料,证实:崔某于2018年9月1日申请吉林省特困人员的事实,经办人有左某某;

6、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现金交款单,证实:长春市双阳区监察委对左某某受贿款项24000元予以收缴;

7、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左4、杨某、王某暂未找到;

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左某某被双阳区监察委通知到办案点接受谈话,如实供述;

9、个人简历、公民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左某某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情况,2010年10月至今在鹿乡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担任出纳报账员;

10、鹿乡镇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及相关材料、2017年鹿乡镇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清单,证实:王某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并于2017年领到补贴款19750元的事实;

11、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及相关材料、2015年鹿乡镇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清单,证实:孙某于2014年4月29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并于2015年领到补贴款22250元的事实;

12、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及相关材料、2015年鹿乡镇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清单,证实:陆华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并于2015年领到补贴款22250元的事实;

13、鹿乡镇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及相关材料、2017年鹿乡镇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清单,证实:左某2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并于2017年领到补贴款26669.8元的事实;

14、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及相关材料、2012年鹿乡镇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清单,证实:朱某于2012年7月4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并于2012年领到补贴款19750元的事实;

15、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及相关材料、2013年鹿乡镇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清单,证实:赵淑连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并于2013年领到补贴款22250元的事实;

16、情况说明,证实:双阳区鹿乡镇政府出证证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从2012年开始,之前是泥草房补助,鹿乡镇的危房改造工作依据实施方案由鹿乡镇各村民委员会协助鹿乡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行政管理工作,黄家村具体危房改造行政管理工作由村出纳报账员负责;

17、长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长春市双阳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文件,证实:在各个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各行政村开展农户申请、入户核实、数据对比,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贫困户初选名单;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上报等服务管理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的程序进行申报。主要证实村级受上级政府委托,有初审和上报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左某5证言,证实:我举报左某某,他向村内危房改造的村民索要好处费。左某2、左某6兄弟7300元、左某3000元、杨某2000元、黄某2000元、王某2000元、左某74000元、崔某3000元、赵某23000元,我还听说过王某2、王某3、冯某也给钱了,但是具体给多少我不知道。

2、证人左某2证言,证实:我在2016年危房改造的时候给村会计左某某送了5000块钱。我一直住在我弟弟左守明的空房子里,2016年3、4月份,我哥哥左手民让我搬过去跟他一起住,然后用我贫困户的身份进行危房改造,国家能给补贴。这样就需要把我的户口迁到左某3的户口上,我嫂子肖某就找到左某某让他帮忙,左某某帮忙给我户口迁过去了,我嫂子给左某某300元钱买烟,他收下了。之后我们申请危房改造补贴需要向左某某申请,我填了申请之后过几天左某某来到左某3家照相,左某某对我和我哥哥、嫂子说我给你找找人,你们房子能多得点补贴款,但是需要费用,得需要四五千,过了能有一个月左右,我嫂子给我拿了5000元钱让我给左某某送过去,我拿着现金去超市找的左某某给他的。2017年底得到的政府补贴款,一共是34600元。左某某通知我去取的卡。在危房改造的申请中,我嫂子肖某给了左某某5000元好处费,这5000元是左某某索要的。还有就是左某某要给我哥办残疾证,我哥左某3给左某某拿了2000元现金,这事是我哥和我嫂子告诉我的,我哥左某3实际上没有残疾。

3、证人肖某证言,证实:我家是2016年进行房屋改造的,是以左某2的名某7进行改造的,因为他是贫困户,左某2给左某某送了5000元现金。左某2一直住在左守明的空房子里,2016年三四月份我丈夫左某3找到左某2说让他搬过来跟我们一起住,然后用他贫困户的身份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左某2同意了。我当时找到左某某把左某2的户口迁到我家户口上,办完之后我给了左某某300元钱让他买烟,左某某收下了。我申请危房改造是向左某某申请的,左某2填完申请之后过了几天左某某来我家照相,就对我和左某2、左某3说我给你找找人,你们房子多得点补贴,但是需要点费用,说得四五千。2017年3月份,我给左某2拿了5000元钱给左某某送了过去,左某2回来跟我说把钱给左某某送到他开的超市去了。我们收到了补贴款34600元。我给左某某的5000元好处费是左某某索要的。2015年8月份,左某某到我家问左某3办不办残疾证,我俩说办,左某某说得拿明白费,说得三四千,左某3说没那些钱,给你2000吧,过几天左某3就给左某某家送了2000元钱,去办残疾证时因为左某3身份证没带就没办下来。左某3没有残疾,当时是想用残疾证申请危房补贴。左某某没把2000元钱还给我们。我听左某7的妻子说当时她们家盖房子也是左某某办的,左某某把补贴款直接留下4000元。

4、证人左某3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我看见左某某,问他我可不可以申请危房改造的补贴,左某某说我不符合条件,除非办理残疾证,我当时就说办,左某某说得拿点明白费,得三四千,我说没那么多,就给2000吧,过几天我就把2000元钱给左某某送过去了。后来左某某他丈母娘领我去办残疾证,我没带身份证就没办下来。实际上我没有残疾。到2016年三四月份,我找到我弟弟左某2,让他过来跟我们一起住,然后用他的贫困证明申请危房改造。我妻子肖某找到左某某让他帮着把我弟弟的户口迁到我家户口上,肖某给了左某某300元钱买烟。在我们申请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左某某过来照房子照片,跟我们说你们要申请危房改造要点费用,要不申请不下来,说得四五千元。2017年3月份我妻子肖某给左某2拿了5000元给左某某送过去了。2017年得到的补贴款。我们送给左某某的钱都没有返还给我们。

5、证人赵立光(孙某儿子)证言,证实:在我的房子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我要了5000元的办事费用。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听说盖彩钢房有补贴款,我联系左某某问他我家房子能不能申请危房改造的补贴,他说看我亲属黄东彪的名某7给我申报,这期间我问了他好几次,到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的房子基本盖完了。有一天左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不是让你等,让你不盖吗,我说我家老房子扒了不盖新房子没地方住。左某某说你家房子得补贴很麻烦,得花钱,我问需要多少,左某某说这个事比较麻烦,最低得5000元钱,隔了两天,我跟左某某在双阳街里阳光小区见的面,我俩在出租车上我把5000元现金交给左某某。这5000元钱是左某某向我要的,如果我不给他这个钱我就得不到补贴款,没办法我才给他的。

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在我房子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我和我儿子赵某2要了5000元的办事费用。2015年末,我找左某某申请危房改造,他同意申请了,2016年3月份我问左某某什么时候可以扒房子,他说可以扒了,我就把房子扒了,过了几天左某某又说区里没来鉴定,房子扒早了,然后2016年我们就没有得到补贴。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我跟我儿子赵某2联系左某某,他说要想得到补贴需要拿费用5000块钱。2017年春天的一个早上,我跟我儿子去左某某家的小卖店给了左某某5000元钱,到了2017年年底补贴下来了,是19750元。我家的补贴是以我妻子王某的名某7申请的,她是残疾人。5000元钱是左某某要的,说要用钱疏通,要是不疏通就得不到补贴款。

7、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在我房子危房改造过程中,左某某向我和我父亲赵某要了5000元的办事费用。2015年末,我父亲赵某找左某某申请危房改造,他同意申请了,2016年3月份我父亲问左某某什么时候可以扒房子,他说可以扒了,我父亲就把房子扒了,过了几天左某某又说区里没来鉴定,房子扒早了,然后2016年我们就没有得到补贴。后来左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说要想得到补贴需要拿费用5000块钱。2017年春天的一个早上,我跟我父亲去左某某家的小卖店给了左某某5000元钱,到了2017年年底补贴下来了,是19750元。我家的补贴是以我母亲王某的名某7申请的,她是残疾人。5000元钱是左某某要的,说要用钱疏通,要是不疏通就得不到补贴款。

8、证人崔某证言,证实:我想申请五保户,我找过左某某好几次都没帮我申请,2018年8月份的时候我又找到左某某让他快点帮办理,左某某说已经给我报了,我走的时候给左某某扔了1000元钱,左某某收下了。我找过左某某很多次才答应给我办理,我怕欠他人情,也为了让他快点给我办理,所以我就送了1000元钱。

9、证人武某证言,证实:我妻子郭某是2015年办理的低保,是左某某给办理的。2015年夏天我找到左某某问郭某能不能办理低保证,左某某让我把相关材料交给他,我跟左某某说帮帮忙,过了没多久郭某低保证就下来了,左某某让我去他家取的,我去了他家给了他1000元现金。我给左某某钱是怕欠他人情。

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我三姨占某知道我和左某某是同学关系,让我找左某某办理低保,我就联系左某某说了这事。过了几天我把材料交给左某某,左某某同意帮着申报,我和我三姨走的时候我给了左某某1000元钱(钱是占某给我的),左某某收下了,过后占某的低保证就下来了。2014年9月份镇里要对村里的低保户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出,占某害怕低保被拿下来,就又给了左某某1000元钱。给左某某钱就是不想欠人情。

11、证人占某证言,证实:李某是我外甥。2013年7月份我想申请低保,我知道左某某和李某是同学关系,我就让他找左某某给我办理低保。过几天李某带着我把材料交给左某某,我俩走的时候李某给了左某某1000元钱现金(钱是我给李某的),左某某收下了,过后我的低保证就下来了。2014年9月份左右镇里要对低保户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出,我怕我的低保被拿下来,我就自己到左某某家小卖店给左某某送了1000元钱,说让他帮忙别把我的低保给拿下来,他说能帮忙一定帮。

12、证人左某证言,证实:我家房子是2015年危房改造的,得了22250元政府补贴。是左某某帮我家申请的。2013年我向村里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左某某说我家不符合条件,除非有残疾证。2015年我妻子陆华的残疾证下来了,左某某告诉我说扒房子之前需要给老房子照相,还需要鉴定公司的人鉴定,2015年5月份我扒房子的时候跟邻居吵架了,扒房子也没告诉左某某,也没鉴定,左某某知道后就说我得不到补贴了,我就让左某某帮我想想办法,他说得拿点明白费,千八的,过了几天我碰见左某某,给了他1000元现金,左某某收下了。2015年7月份我看见左某某问他我的房子要是做外墙保暖有没有补贴,隔几天左某某告诉我补贴是2500元,但是镇里给的名额少,要想要拿点明白费,我就又给了左某某1000元现金,2015年12月份危房改造补贴和外墙保温的补贴就下来了。这两次的钱都是左某某向我索要的,我为了得到补贴款就给左某某送去了。

13、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我家2012年盖的房子,得到了31000多元的政府补贴。我有残疾。2012年的时候,我家申报的盖房补贴,左某某给我家申报的,房子盖完了外墙保温也做了,盖完房子听说做外墙保温有补贴,我家黄会明找的左某某,左某某来给照相的,当时黄会明还把外墙的苯板拆了照的相,事后得到2000多元的外墙保温补贴。黄会明找左某某的时候左某某说你家外墙保温已经做完了不符合条件,还说如果要申请需要一些费用,不拿费用补贴就下不来,我就给左某某送去了1000元的现金,这钱是左某某索要的。

1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在鹿乡镇政府任秘书,2016年6月份至今在鹿乡镇建设管理站任站长。职责是管理乡村建设,其中包括危房改造等事项。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是农村户口,房屋是D级危房并且是唯一住房,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低于贫困县1.5倍户,程序是申请人向村上申请,然后村上把名单报到我单位,我们把名单报到区住建局认证,然后区政府危房改造小组聘请鉴定机构对危房进行鉴定,同时我单位进行入户核实。村上主要负责改造户名单上报,入户核实改造户的身份和房屋情况。区政府危房改造小组验收合格,我单位把名单报给住建局,区财政局按照名单打款。村上涉及危房改造的职能是负责审核,第一步审核申请危房改造的申请人是否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或者贫困户,第二步是审核申请人家的房子是否属于危房,第三步是负责受理危房改造的申请,拍摄危房照片,入户核查等管理工作。如果村上审核不通过,就不能申请危房改造。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村上负责初步审核,危房改造的受理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都是由村出纳报账员负责,因为他掌握第一手材料。黄家村的负责危房改造的日常管理人是出纳报账员左某某,危房改造是属于扶贫。王某、孙某、赵淑莲、左某2、朱某、陆华这六户是危房改造户。符合条件,如果说老房子先扒了,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老房子的照片进行鉴定,鉴定没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王某的老房子没有鉴定也评为危房改造户了。

1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在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工作。职能是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的审批,我负责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工作的业务办理。申请农村低保的程序是申请人到村上申请,村上初核,审核过程中需要村评议,审核通过后需要村书记和出纳报账员签字,之后上报到乡镇民政办,合格后入户调查,合格后再报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如果村上审核不通过,就不能成为低保户。五保户也是一样的。村上承担的低保、五保工作是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的行政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入户调查、评议、上报等管理职能。这个是有文件规定的。村书记是第一负责人,具体的审核管理工作是村出纳报账员负责的。

1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我负责民政助理工作。乡镇民政主要负责低保、特困人员、残疾、优抚、退役士兵等工作。申请低保、五保的程序是申请人到村上申请,村上初核,审核过程中需要村评议,通过后村上盖章,同时要村级和村出纳报账员签字,之后报到乡镇民政办,核查后再报到区民政局。如果村上不通过审核是无法成为低保户的。残疾证需要自己去政务大厅申请,之后去医院鉴定。鹿乡镇黄家村第一负责人是村书记张忠,日常负责人是左某某。

17、证人钟某证言,证实:我是住建局乡建科科长,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业务。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是农村户口,房屋为D级危房并且是唯一住房,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低于贫困线1.5倍户,这些条件可以参加危房改造。危房改造的申请程序是申请人向村上申请,村上入户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审核通过之后把名单上报。村上涉及危房改造的职能是负责审核,第一步审核申请危房改造的申请人是否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或者贫困户,第二步是审核申请人家的房子是否属于危房,第三步是负责受理危房改造的申请,拍摄危房照片,入户核查等管理工作。如果村上审核不通过,就不能申请危房改造。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村上负责初步审核,实际上就是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2010年10月份至今在黄家村任出纳报账员,负责年报、半年报统计,民政低保、五保申报、审核,城建的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是申请人向村里进行申请,也就是向我申请,我接到之后报到鹿乡镇乡建所,正常应该是乡建所到村里给申请人老房子拍照,但是乡建所就委托我们给老房子拍照,拍完之后乡镇会统一安排鉴定公司的人来进行危房鉴定,鉴定成危房才可以申请补贴,在房屋施工的过程中也要照相,施工完成后也要照相,房子改完之后通知乡建所验收,验收合格就可以享受补贴。申请低保的条件是重病或者重残,人均收入低于3200元左右,申请人向村里也就是我本人申请,申请后村上召开村民三委会评议,评议通过后上报到镇里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派人核查,核查通过镇民政办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下来以后公示3-7天,没有异议就可以成为低保。申请五保户条件一个是无儿无女、60岁以上,或者无儿无女、二级残疾以上,向村上也就是我本人申请,之后我交到镇里民政办的五保专员,之后民政派人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报到区民政局,也需要公示,没有异议就成为五保户。在我任出纳期间,我有过如下的违法行为:在2012年9月,黄明辉、朱某危房改造过程中索要了1000元好处费;2015年5月左某、陆华危房改造中索要了2000元好处费;2014年7月孙某危房改造中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2015年4月办理左手民残疾证过程中索要了2000元好处费;2017年4月左某2危房改造中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2017年7月份赵某、王某危房改造中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2013年左某7、赵淑莲危房改造中索要了1000元好处费;2014年7月份在占某申报低保过程中收了1000元好处费;2015年8、9月份低保动态管理中收了占某1000元好处费;2015年4月武某、郭某申报低保中收了1000元好处费;2018年8月份申报崔某五保户过程中收了1000元好处费。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左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某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根据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本案中,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及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证的申报、审核工作均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被告人左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办理低保户、五保户、残疾证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及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左某某多次索贿,依法从重处罚;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已经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已扣除先行留置及羁押的3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被告人左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羽妹

人民陪审员  邓维波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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