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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2刑初30号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1   阅读:

案由    受贿 贪污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吉0202刑初30号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职检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2019年4月8日以吉昌检职检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高某有遗漏受贿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河、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梁少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涉嫌贪污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某分别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套取、骗取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769,357.68元,非法获得孳息329,592.57元。

(一)200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主管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系全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松花江公司)负责土地征收拆迁及补偿安置的职务便利,在该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分别以其妻子齐雅丽(已起诉)、继母冯某的名义,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先后套取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898,230.68元存入齐雅丽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得孳息人民币14,863.71元,据为己有。

(二)2007年4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主管松花江公司负责土地征收拆迁及补偿安置的职务便利,在该辖区内的深圳中路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指使下属人员采取虚列被征地拆迁户、伪造补偿安置协议等手段,分别以其继母冯某、亲属孙某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66,950元。随后,被告人高某又利用拆迁安置政策以此款购置前锋二区动迁安置住宅两套据为已有。

被告人高某取得住宅后,将其中的一套住宅以每年租赁费18,000元的价格租给松花江公司使用两年,获得租赁费人民币36,000元。经吉林市信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诺公司)评估:两套住宅合计人民币283,632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被齐雅丽先后卖予他人,得赃款人民币430,000元,获得孳息168,849元。

(三)2008年8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主管松花江公司负责土地征用拆迁及补偿安置的职务便利,在该区核电设备冷加工厂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指使下属人员采取虚列被征地拆迁户、伪造补偿安置协议等手段,以其继母冯某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9,170元。之后,被告人高某又利用拆迁安置政策以此款交纳扩大面积费后,获得水景苑小区动迁安置住宅一套,经信诺公司评估:该住宅价值人民币146,156元。上述住宅被被告人高某赠予其亲属。

(四)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松花江公司总经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房管局)局长主管松花江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安排下属采取虚列临时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的手段,套取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指使齐雅丽先后将人民币1,000,000元存入韩某个人的银行户后据为己有,并获得孳息人民币109,879.86元。

(五)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松花江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人员为其虚列加班补助费,先后数次套取加班补助费合计人民币69,488元据为己有。

(六)2011年5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房管局局长主管松花江公司负责土地征用拆迁及补偿安置的职务便利,在该区第三工业园二期金属废品回收公司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与该局副局长张树良(已判决)合谋,指使下属人员采取虚列被征地拆迁户、伪造补偿安置协议等手段,分别以被告人高某的亲属李淑萍和张树良亲属马淑芹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3,500元和人民币126,100元。随后,被告人高某和张树良又利用拆迁安置政策使用非法套取的补偿款各交纳购房款人民币70,849元,分别在绿景馨苑小区取得动迁安置房一套,经信诺公司评估两套住宅分别价值人民币148,552元和145,227元。被告人高某所得住宅被其低价卖与亲属,剩余补偿款人民币52651元,被其据为已有。

二、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款物价值总计人民币2,618,420.68元,非法获得孳息16392.90元。

(一)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吉林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局长、松花江公司总经理、高新区房管局局长,管理高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房屋拆除行业从业人员韩某(已起诉)在不具备相关资质且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帮助韩某违规获得了高新区内绝大部分老旧房屋的拆除工程,使韩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韩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多次将其本人或其亲属名下存有巨额现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被告人高某事先沟通后,直接和间接交给被告人高某的妻子齐雅丽,合计人民币1,705,180.68元及孳息16,392.90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高某和齐雅丽据为已有。

(二)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高某在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期间,利用其担任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吉林市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下属的吉林市隆鑫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请托,在协助被征地拆迁单位隆鑫公司与吉林市江城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达成征地补偿协议获得巨额补偿款后,先后于2010年和2011年,收受邹某以隆鑫公司名义购置的大众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5,902元。被告人高某又接受邹某支付修建“山庄”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合计人民币198,045元。以上收受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763,947.00元。

(三)2012年,被告人高某在任高新区房管局局长期问,利用职务便利,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将该局所有评估业务全部指定给吉林市衡农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农公司)。2012年8月,被告人高某与衡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在商议结算评估费用时,提出将该局所下属的松花江公司于2011年1月购买的一辆大众速腾牌轿车作为部分评估费抵给衡农公司,再由衡农公司将此车转送给被告人高某。李某1答应了被告人高某的要求。2012年8月29日,松花江公司将上述车辆作价人民币126,000.00元抵账给衡农公司,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人高某亲属周某名下,此后该车一直由被告人高某和其儿子高某使用。被告人高某为掩人耳目,又以周某名义将车款存入李某1个人的银行账户,李某1随后将此款取出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人高某。经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49,293元。

(四)2012末,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吉林市霖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春霖(另案处理)所托,违规决定将霖平公司所有且已被吉林市高新区出资征收的工业变压器留给该公司继续使用。余春霖为感谢高某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涉嫌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9月,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期间,在明知高新街道荣光村六社金某(已判决)没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指使他人采取虚构地上附着物的手段,同金某等人签订虚假的征收补偿协议,将属于集体所有的江边荒地给予补偿,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759,684元,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2,769,357.68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18,420.6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受贿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387,778.36元,取得孳息345,985.47元;滥用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2,759,684.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某,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某之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高某在留置阶段已退还全部赃款560万,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减轻处罚;2.高某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指控罪名缺乏核心证据,被告人没有因为职务过失给国家造成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嫌贪污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某分别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套取、骗取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总2,769,357.68元,非法获得孳息人民币329,592.57元。

(一)200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主管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系全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松花江公司)负责土地征收拆迁及补偿安置的职务便利,在该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分别以其妻子齐雅丽(已起诉)、继母冯某的名义,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先后套取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898,230.68元存入齐雅丽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得孳息14,863.71元,据为己有。

(二)2007年4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主管松花江公司负责土地征收拆迁及补偿安置的职务便利,在该辖区内的深圳中路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指使下属人员采取虚列被征地拆迁户、伪造补偿安置协议等手段,分别以其继母冯某、亲属孙某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66,950元。随后,被告人高某又利用拆迁安置政策以此款购置前锋二区动迁安置住宅两套据为已有。

被告人高某取得住宅后,将其中的一套住宅以每年租赁费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租给松花江公司使用两年,获得租赁费人民币36,000元。经吉林市信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诺公司)评估:两套住宅合计人民币283,632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被齐雅丽先后卖予他人,得赃款人民币430,000元,获得孳息人民币168,849元。

(三)2008年8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主管松花江公司负责土地征用拆迁及补偿安置的职务便利,在该区核电设备冷加工厂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指使下属人员采取虚列被征地拆迁户、伪造补偿安置协议等手段,以其继母冯某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9,170元。之后,高某又利用拆迁安置政策以此款并交纳扩大面积费后,获得水景苑小区动迁安置住宅一套,经信诺公司评估:该住宅价值人民币146,156元。上述住宅被被告人高某赠予其亲属。

(四)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松花江公司总经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房管局)局长主管松花江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安排下属采取虚列临时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的手段,套取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指使齐雅丽先后将人民币1,000,000元存入韩某个人的银行户后据为己有,并获得孳息人民币109,879.86元。

(五)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松花江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人员为其虚列加班补助费,先后数次套取加班补助费合计人民币69,488元据为己有。

(六)2011年5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房管局局长主管松花江公司负责土地征用拆迁及补偿安置的职务便利,在该区第三工业园二期金属废品回收公司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与该局副局长张树良(另案处理)合谋,指使下属人员采取虚列被征地拆迁户、伪造补偿安置协议等手段,分别以被告人高某的亲属李淑萍和张树良亲属马淑芹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3,500元和人民币126,100元。随后,被告人高某和张树良又利用拆迁安置政策使用非法套取的补偿款各交纳购房款人民币70,849元,分别在绿景馨苑小区取得动迁安置房一套,经信诺公司评估两套住宅分别价值人民币148,552元和145,227元。被告人高某所得住宅被其低价卖与亲属,剩余补偿款人民币52,651元被其据为已有。

二、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款物价值总计人民币2,618,420.68元,非法获得孳息人民币16,392.90元。

(一)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吉林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局长、松花江公司总经理、高新区房管局局长,管理高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房屋拆除行业从业人员韩某(已起诉)在不具备相关资质且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帮助韩某违规获得了高新区内绝大部分老旧房屋的拆除工程,使韩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韩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多次将其本人或其亲属名下存有巨额现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被告人高某事先沟通后,直接和间接交给被告人高某的妻子齐雅丽,合计人民币1,705,180.68元及孳息16,392.90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高某和齐雅丽据为已有。

(二)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高某在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期间,利用其担任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吉林市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下属的吉林市隆鑫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请托,在协助被征地拆迁单位隆鑫公司与吉林市江城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达成征地补偿协议获得巨额补偿款后,先后于2010年和2011年,收受邹某以隆鑫公司名义购置的大众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5,902元。被告人高某又接受邹某支付修建“山庄”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合计人民币198,045元。以上收受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763,947.00元。

(三)2012年,被告人高某在任高新区房管局局长期问,利用职务便利,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将该局所有评估业务全部指定给吉林市衡农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农公司)。2012年8月,被告人高某与衡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在商议结算评估费用时,提出将该局所下属的松花江公司于2011年1月购买的一辆大众速腾牌轿车作为部分评估费抵给衡农公司,再由衡农公司将此车转送给被告人高某。李某1答应了被告人高某的要求。2012年8月29日,松花江公司将上述车辆作价人民币126,000.00元抵账给衡农公司,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人高某亲属周某名下,此后该车一直由被告人高某和其儿子高某使用。被告人高某为掩人耳目,又以周某名义将车款存入李某1个人的银行账户,李某1随后将此款取出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人高某。经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49,293元。

(四)2012末,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吉林市霖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春霖所托,违规决定将霖平公司原有且已被吉林市高新区出资征收的工业变压器留给该公司继续使用。余春霖为感谢高某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涉嫌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9月,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担任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期间,在明知高新街道荣光村六社金某(已判决)没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指使他人采取虚构地上附着物的手段,同金某等人签订虚假的征收补偿协议,将属于集体所有的江边荒地给予补偿,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759,684元,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2006年6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2,769,357.68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18,420.6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受贿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总计5,487,778.36元,取得孳息345,985.47元;滥用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2,759,684.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载明,将高某一案指定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管辖

(2)、吉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载明,决定自2018年4月19日起对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高某使用留置措施。

(3)、扣押决定书载明,吉林市监察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16日决定对高某贪污受贿款560万元人民币予以扣押。

(4)、干部任免审批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吉林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等载明,高某的任职时间、职务、退休情况及关于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安排等。

(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载明,在高某家搜查出东方商厦会员卡1张、建设银行卡4张、工商银行卡5张、吉林银行卡2张、农业银行卡1张、交通银行卡1张、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

(6)、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载明: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工商企业开业登记、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年检、变更等材料。

(7)、吉林市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记账凭证、车辆抵账报告、抵账车辆协议书、机动车发票、机动车档案资料、机动车保险单、李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吉林市衡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等载明,被告人高某收受李某1大众速腾轿车价值149,293.00元的相关事实。

(8)、2010年3月3日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会议记录、吉林市江城拆迁公司与隆鑫度假村协议书、吉林市江城拆迁公司与隆鑫陶粒制品公司协议书、吉林市白山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单、机动车档案资料、朱雀山房屋土建工程工程预算书、朱雀山房屋土建工程工程决算书等载明,高某接受吉林市隆鑫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请托收受大众奥迪轿车价值人民币565,902.00元及修建“山庄”的人工费及材料费198,045.00元。

(9)、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冯某、孙某)、公证书、吉林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记账凭证、往来票据、冯某扩大面积缴费通知单、孙某扩大面积缴费通知单、高新区深中路道路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拆迁补偿明细表、吉林市房产局房屋档案信息、产权调换协议书、高新区街道前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孙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等载明,被告人高某以继母冯某、亲属孙某的名义套取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66,950.00元。后又利用政策以此款购置前锋二区动迁安置住宅两套,价值人民币283,632.00元。在取得房屋后,将一套房屋出租,得租金36,000.00元。2014年左右将两套住宅先后卖与他人,得赃款人民币430,000.00元。获得孳息168,849.00元。

(10)、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核电设备冷加工水工机械厂北墙平房区)、协议书(王树才与冯某)、吉林高新街道荣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记账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吉林高新区水景苑小区1号楼的相关资料、吉林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企业工商档案、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等载明,被告人高某以其继母冯某的名义,套取补偿款69170.00元,后利用政策以此款交扩大面积费获得水景苑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146,156.00元。

(11)、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产权调换协议书、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记账凭证、绿景馨苑小区10号楼02幢7单元0704100室的房屋信息、冯某吉林银行的存款明细表、吉林高新房屋及征地拆迁实施细则、高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吉林高新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吉林高新区高新街道荣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吉林市信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等载明,被告人高某伙同张树良(已另案处理)分别以李淑萍、马淑芹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123,500.00元和126,100.00元,后利用拆迁政策分别在绿景馨苑小区取得动迁安置房2套,价值人民币148552.00元和145227.00元。被告人高某将所得住宅低价卖与亲属,得款人民币52651.00元。

(12)、齐雅丽、冯某吉林银行存取款业务凭证及交易明细载明,齐雅丽、冯某银行账户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98,230.68元,及因此产生的孳息人民币14,863.71元。

(1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收入说明、吉林市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记账凭证、2010年后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加班补贴发放表,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各种补贴表载明,被告人高某数次套取加班补贴合计人民币69,488.00元。

(14)、吉林市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记账凭证、临时工发放明细表、设备租赁费收条、贺某吉林银行存取款明细、曲峰中国工商银行存取款明细、齐雅丽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存款凭单、韩某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存款凭单等载明,被告人高某套取资金300余万元,并将100万元据为己有,产生孳息109,879.86元。

(15)、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科目总账、齐雅丽中国工商银行存取款记录、韩某中国工商银行存取款记录、韩秀华中国工商银行存取款记录、齐雅丽吉林银行存取款记录、韩某吉林银行存取款记录、韩秀华吉林银行存取款记录等载明,被告人高某及其妻子收受韩某人民币1,705,180.68元及相关孳息16,392.90元。

(16)、吉林市高新区对吉林市霖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征收补偿会议纪要、协议书、电力设备产权界点协议书、证明材料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等载明,被告人高某收受余春霖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7)、征地补偿协议书(腾世录)、征地补偿明细表(腾世录)、征地补偿协议书(王英山)、征地补偿明细表(王英山)、征地补偿协议书(金某)、征地补偿明细表(金某)、高新区滨江园区征地补偿费明细表、吉林市高新区滨江园区规划红线外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各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吉林高新区房屋及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等载明,金某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759,684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1年,我任吉林衡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高某特殊照顾,没有公开招标,直接给我项目。2012年因高新区土地征收局拖欠我评估费100余万元,我找到高某。高某授意将其单位速腾车抵账给我公司。他想掩人耳目通过这个方式把单位的这辆速腾轿车变成自己的车。之后他把车钱12.6万打到我的卡上,我再把车和钱都还给他,并按照他的要求把车过户到他指定的人。

(2)、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当时我们公司欠一家叫衡农的评估公司100万元左右的评估费,高某安排把公司的一辆速腾轿车以12.6万元的价格用于抵部分账款,车过户到衡农公司名下后,高某让我拿12.6万元现金和周某的身份证,安排我以这个人的名义把这12.6万元现金汇到衡农公司李某1的账户中,我按照高某的安排把这12.6万元现金存入衡农李某1的银行账户中,并把这辆轿车的车籍过户到高某指定的周某名下。我不认识周某,也不清楚他与高某是什么关系。后来我发现高某的儿子驾驶这辆速腾轿车。

高某2010年6月任到松花江拆迁公司总经理时,他安排我为他做的加班补助,我按他要求的额度制作的表格,他的工资关系在高新区管委会,但是我不知道他是否在管委会领补助。当时高某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他说了算,他说他在我们公司领补助,让我按加班补助给他做加班表,我就做了。这期间我公司没为其他人做过加班补助,只是在清明节时给公司的一部分人做过一次加班补助,大概每人800至1000元。

我单位包括我在内原来都是临时工,后来才跟我们签订聘用合同,2009年开始,除我们外我公司未按月使用过临时工,所有的临时工工资都是按高某的要求制作的,用于套取的资金,他说用在单位支出上,有一些是我经手的,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用于单位搞福利、聚餐等用途,还有一部分高某让我直接交给他现金,我也不能问用途。高某自己给我两笔钱五十万。存到我的账户里了,他跟我说,他用的时候随时给他。2012年8月22日他把钱提出去了。

(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那辆速腾轿车不是我向高某购买的,高某借我身份证把轿车过户到我名下,具体办什么我不知道,这辆轿车跟我一点关系没有,就是高某用我的身份顶名过户的,车实际还是高某的。

(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白色速腾车,我是2013年左右开始开的。车主是周某,他是我老叔。保险、维护等费用都是我爸给的钱。

(5)、证人邹某证言证实:2010年中旬,高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弄辆车,他开的婚庆公司要用。当时我感觉高某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帮了我不少忙,我就同意了,我问他想要什么样的车,他说看中了2.4排量的黑色奥迪A6L,然后我以公司的名义买了一辆2.4排量的黑色奥迪A6L轿车交给他了。

2011年左右,高某找到我说他在吉林市丰满区盖一个山庄,让我给他出建筑材料和人工,然后我以公司的名义给他弄了一批红砖和人工,费用合计20万元左右,这笔费用都在公司账目上有记载。高某没有支付这笔费用。我在公司找到了一些相关协议及票据。

(6)、证人廉某证言证实:高某妻子齐雅丽是我妻子叔伯辈的妹妹。高某建山庄时曾向我借过我女儿廉红威身份证办理建房的土地手续和规划手续。用的是我女儿过期作废的身份证。山庄跟廉红威没有一点关系。

(7)、证人乔某证言证实:2011年,在吉林市丰满区阿什村朱雀山下龙泉山庄斜对面建了一个山庄。我5月份参与了这个工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共干了3个月左右的活。是邹某联系我让我干的这个工程。我只知道是吉林市一个姓高的局长,具体叫什么名字在哪个部门的我不清楚。我负责山庄土建工程,土建一共17多万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2011年8月份的时候邹某给我结算了。

(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7年8、9月高某指使其用冯某和孙某身份证,给两个人安置两套回迁房。2008年8月又让我以冯某的名义给其拆迁补偿款69170元。2005年至2012间,高某让我以拆迁劳务费名义提出一些现金交给他。

(9)、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07年4月刘某找到我和杨某,跟我们说高新区领导高某安排他给两个困难户安置两套房子,他安排我和杨某具体负责并给我们冯某和孙某的身份证。冯某和孙某置换的这两套房子是拆迁项目之前就建好的,当时前锋新村小区的房子都是回迁楼。孙某的房子我没去过,冯某这个房子被我们松花江拆迁公司租过来当公司办公室了。

(10)、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07年8、9月份的时候李某2说刘某找我俩,让我们做两个产权调换协议,并给我们提供了冯某和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回迁房的面积是刘某让写的两室一厅,具体面积我不知道。扩大面积费每平米1200元是高新区政府定的。补充协议里写有孙某生活困难,当时前锋新村小区房子盖多了,高新区政府就用这些剩下的房子还迁了。我在高新区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征收工作的土地征收普查和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局和征收服务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踏查是我们项目组四个人去的,有钟殿勋、邸伟、齐维志。金某的补偿协议是我签的。涉及金某的土地其中一块是6000平方米按150元/平方米补偿的,是900084元,另一块金某的地补偿了304145元,按120元或110元一平。这其中有一个村民得了500平方米的补偿款是按100多元一平方米补偿的,还有一个标记姓周,4000平方米的补偿款,还有金某的姐夫藤世录得到了这块地剩下的补偿款应该是100多万。高某和张树良给我们开会时说,两费已经补偿给了荣光村,但是这些地已经分给了村民,只能采取编制虚假的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开始测量时,金某和我们说这22000平方米地中有500平方米土地不是他的,其余21500平方米都是他的。金某是小队长,他指哪块地是谁的,我们就确认是谁的。这是一块江边地,长大水肯定能淹到。地上附着物的品种、数量和价格都是我编的,那块地上其实没有那么多树,根本也种不下那么多树。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虚构附着物是我们单位的高某局长让我们这么干的。当时管委会有一个文件规定按照150-220元每平方米补偿。开会的时候,张树良告诉我金某这块地按150或120元每平方米补偿。数量、价格是我从衡农评估公司的参考报告上得来的。价格不一样是当时高某局长和张树良副局长开会时候定的。张树良说金某是小队队长,其中6000平方米按每平150元补偿,剩下的按120元补偿。测量时,金某说这块江边地是他的。另外我们还对土地使用权专门开了一个会。与金某签订协议前,我把土地面积报给领导了,领导们都同意把这块地的补偿款补给金某。后来有村里人来找,说这块地也有他们的份,也要求分这块地的补偿款,最后这块地是跟四个人签订的5份补偿协议。与金某签订了两份,与姓张的,姓周的,藤世录三人每人签订了一份。金某得了120多万,姓张的得了90万,姓周的得了40万,藤世录得了100多万。补偿协议里的证明是金某拿来的。我们没核查就相信了。2011年土地补偿费大约是80元/平方米。领导开会时不允许在协议上写土地补偿项目。让写附着物,没有就虚构。

(11)、证人冯某证言证实:我一直在五里河镇(现为北大壶镇)居住,2007年前后在深中路附近没有过违建房。在前锋二区没有房产。2007年4月15日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不是我签的,不知道是谁签的。身份证借给我儿子高某和儿媳齐雅丽用过,但不知道干什么用。

(12)、证人赫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初,我通过吉林市金钥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知道吉林市高新区前锋二区16号楼3单元101室这个房子要卖,然后我跟对方见面,对方叫齐雅丽。我一共花了310000元购买的这个房子。

(1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0年初,齐雅丽说帮我搭了个房子,6楼两室一厅,12万。房子落到我名字后,我就把12万元现金交给了齐雅丽,2010年5月份卖给了一个叫秦某的一个人,先给了我一万元定金,之后通过工商银行给我打了22万元。

(14)、证人秦某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5月5日从孙某手里买的这个房子,然后居住到2016年1月份我就把房子卖了。当时花了22.5万元。购房款写10万是想少缴税。

(15)、证人高超证言证实:2008冬天,高某找到我们,说他在高新区水工的水景苑小区给我们家整了一套房子,并把房子的钥匙交给我们。我们到水景苑小区1-2-402室看了,房子是毛胚房,面积60多平米。之后我们就装修。高某说这个房子是他给我买的,不用我们拿钱。就抵之前我母亲和我姐给他打工的费用了。2014年过户到我名下。我们拿了2万多的现金交的房屋扩大面积费。

(16)、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绿景馨苑小区10号楼7单元4楼100号楼现在我儿了高猛住着呢,是我花13万元从我大哥高某手里买的,是我爱人到我大哥高某办公室给的钱,我自己有7万元钱,又借了6万元钱。

(17)、证人韩某证言证实:我管高某叫大舅。高连君跟高某和齐雅丽介绍过我家干拆除旧房活的。高某给我的活不用先垫款,先干活后给钱。给别的单位拆除,都得先交钱。别人进不去。高局长说的算,我不用通过别人就能拿到活。钱比我从别人那里买的转包活赚得更多。我送给齐雅丽的存折和卡里大约有170多万,现金数额记不清了。一般都给高局长了。从2006年至2012年,高新南区的房屋拆除活基本上都给我了。高某管高新北区房屋拆除的活都给我了,北区的不太多。

(18)证人金某证言证实:六社社长共补偿我276万元。我告诉踏查的人这块地是我一直在经营,并且跟他们说从什么位置到什么位置是我的。后来有一个在场的村民张忠亮说有5分(500平方米)是他经营的,我也同意了。给我算的是21500平方米。征收的人走后,村民孙明志找到我说那片江边地也有他的份,他也要补偿。最后征收中心也跟他签订了补偿协议。我分别找来我姐夫藤世录(户口在蛟河)、朋友王英山(农转非)、与我一起去与征收中心签订的补偿协议。我本人签订了两份,一份是90(900,084)万,一份是30万(304,145)。藤世录签订了106万(1,060,424),王英山签订了50万(495,030),我当时给藤世录1万元,共得了276万元。我地上有桑树、几百棵果树、几百棵云杉、还有一些杂树。没有和村里或社里签订承包合同。是社里的集体土地。没有什么能证明这块地是我的。

(19)、被告人高某供述:2012年夏天,松花江拆迁公司欠吉林衡农评估公司一、二百万元的评估费没有结算,衡农评估公司经理李某1找到我问能不能把评估费结一下。我跟李某1说:你先找贺某算下一共多少评估费,我们单位有一辆速腾轿车顶账给你,你找个评估公司给评估一下,值多少钱就抵多少评估费,但是这辆车名义上是顶账给你了,实际上还是我用。因为李某1着急要那一、二百万元的评估费,他就同意了。之后李某1找个评估公司给这辆速腾轿车评估价值12.6万元,然后我安排贺某草拟协议,注明用单位的这辆速腾轿车抵12.6万元的评估费,并安排贺某跟对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轿车过户到衡农评估公司名下后,李某1又找到我让我先把这12.6万元打给他,他再把钱取出来还给我,我同意了,我借了周某的身份证,准备把这辆速腾轿车过户到他的名下。之后我拿出12.6万元现金和周某的身份证件交给贺某,安排他把这钱存入李某1的银行账户中,然后把这辆速腾轿车再过户到周某的名下。贺某把这12.6万元现金存入李某1的银行账户后过了几天,李某1把这12.6万元现金给我送回来了,这辆车也过户到周某的名下了。

2008年左右,当时我任吉林市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主管征地拆迁工作的副局长是张树良。张树良向我推荐衡农评估公司作为负责松花江拆迁公司征地拆迁评估项目的公司,我看是张树良推荐的,就默许了。当时衡农评估公司做完评估项目之后,我感觉效果还可以,被征地拆迁的群众没有对这家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产生异议;另一方面看在张树良的面子,所以之后所有关于松花江拆迁公司的评估项目都交给衡农评估公司来负责。直接将所有评估项目安排给衡农评估公司负责是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当时的正常程序来说,我们项目单位应该举办招标大会,联系最少三家以上的评估公司当场参加,然后现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哪家评估公司中标。

2009年吉林市政府要在吉林市丰满区征收土地建设汽车工业园区。征收土地范围内有两块土地是属于隆鑫房地产公司的,共计20万平方米。在协商土地征收价格过程中,我帮隆鑫房地产公司老板邹某出主意让他自己先对土地评估,以这个评估价格再进行协商;在开会过程中帮邹某说几句好话;我还领着邹某去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找李洪坤帮邹某催土地征收款。与邹某在一起的时候我向他透露过想买辆奥迪轿车用于婚庆公司的想法,2010年我到吉林4S车店看奥迪车,告诉邹某我要2.4排量、黑色A6、车牌要222。过来不到一个月,邹某就把一辆车牌号为×××黑色2.4排量的奥迪A6L轿车给我送过来了,车是隆鑫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013年,因为邹某公司要改制,他就给我打电话要把这辆奥迪A6L轿车过户到我名下,我把这辆车过户在我儿子高某的名下了。2017年我把这辆车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行了。

我在任期间多次套取过回迁房,都被我卖给自己家的亲属了,这些房子都是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我安排松花江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做的虚假安置补偿协议,都是以自己家人名字虚假签署的协议。

第一次是在2007年深圳中路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位置在北华大学大墙外,我当时是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我安排松花江拆迁公司经理刘某给我弄两套回迁房,刘某安排工作人员签署了虚假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我提供了我妈冯某和我妻弟媳妇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就签好了。给了两套回迁房,房屋在前锋回迁小区,面积都在60多平米,一个卖给妻弟媳妇孙某,卖了10多万元,另一个卖给了别人,也是10多万元,具体都是我媳妇去卖的。深圳中路项目拆迁的主体单位是高新区,为打通深圳中路,回迁房都是高新区花钱盖的。2008年,在“核电设备冷加工”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动迁的土地是国有地,动迁地点叫外八栋,我按刘某编造虚假的违建房拆迁安置协议,套取了回迁房一套,地点是昊宇小区,面积是60多平米,也是以我妈冯某名套取的,后来这个房子我卖给了我侄儿高超了,卖了10多万元。卖房款被我自己用了,具体怎么花的我也记不清了。

2011年的时候,在第三工业园二期金属废品回收公司拆迁项目过程中,张树良跟我说:“在拆迁范围内有一个解体单位的公房,用这公房可以安置两套房,咱俩一人一个,之前这个单位有个留守的人过来找我,让我给摆平了。”我同意了。我提供的我四弟高连富媳妇李某3身份证给张树良,他具体安排谁做的我就不知道,编造的虚假拆迁安置协议,套取了一套绿景馨苑小区的房屋一套,我把房子卖给我兄弟媳妇李某3了。是我弟弟和李某3来给的我钱。卖房款被我自己用于平时的花销了。这个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款我不知道被谁领取,我就得了一个房。因为这个协议怎么做的我不清楚都是张树良安排人做的。

关于吉林市高新区水景苑小区1-2-402室房屋的情况。当时我以我母亲冯某的名义作假弄到的一套回迁房,然后等高超成年之后又把这套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了。高超家购买这个房子没有给我任何钱,他们只是交纳了两万多元的房屋扩大面积费。

2006年,“工转”开户把钱转账存到齐雅丽的银行账户里了,数额是50万元。我当时是高新区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主管高新区土地征收工作,是我提供的齐雅丽身份证,安排人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然后把钱转到齐雅丽的银行账户里了。还有一笔“工转”转账的金额是33万多元,我记得这就是土地征收补偿款。同样也是我找人安排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直接打到我妈冯某的银行账户里了,后来都是齐雅丽取的钱。

2009年的时候,我听人说可以做临时工工资表套取资金。表上的临时工名字都是我叫韩某提供一些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做的临时工工资表,然后把钱从公司的账上套取出来,主要就是为了花钱方便,也为了处理一些按照正常报销没有办法处理公司支出,但有些钱我装到自己兜里了。大约有200多万元吧,具体数额我想不起来了。套取的临时工工资是我安排贺某做的表,然后从公司账上把钱套出来,都放在贺某那,按照我的吩咐有些钱贺某用于公司支出了,有些钱直接交给我了。有几次提出大笔现金给我的,我就自己留下了,也没有用于公司支出。

我安排曲峰从公司账上套取出来大约100多万元(设备租赁款),具体经手人是曲峰,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曲峰按照我的吩咐把其中一部分钱转给贺某。大约在2012年8月份的时候,我叫贺某把钱提出来交给我,应该是在我盈胜毓园院外的车库门前拿着一个兜装着现金交给我的,里面装着50万元的现金,这些钱我自己占为己有了,没有用于公司的支出。部分现金我就直接交给齐雅丽了,但是我没有告诉她这些现金是什么钱。她应该就直接存到银行里了。

从2006年开始我担任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负责市容市貌、征地拆迁工作,我是一把手当时有权。我看韩某挺能干的,就把一些需要拆除房屋的工程交给了韩某。当时没有走招投标程序,只要有资质,能先交上钱,按时完工,不出事故就行。韩某不具备资质,借的是一建的资质。我一直也没让他家先交钱,所以他家一直很感谢我。他给我一些好处费,主要是存到存折或卡里,他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个数,然后他主动把存折或者银行卡交给我媳妇齐雅丽。这些年,一共给了我大约180多万元。韩某给我的钱基本都交给齐雅丽了。

(20)、同案人张树良供述:局长高某负责征地拆迁所有事务,我负责征地拆迁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拆迁现场问题归高某负责。首先是高某局长到管委会领取征收任务,征收局负责到规划局和土地局联系要法律文件,具体有规划建设批准书,土地批复和规划征地图,征收局给被征收户召开征收大会,村里的主要领导也需要参加。在征收大会上征收部宣读征收方案,在会议上抽取征收评估机构,征收大会之后,拆迁公司对土地进行测量,踏查。测量踏查由各社进行配合。踏查之后征收人员所制定的踏查表由征收公司统一保存,在踏查工作过程中,评估公司对每家每户做出评估结果后,由拆迁公司征收员与被征收户谈价格,谈完之后形成征收补偿协议。然后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制作征收补偿明细表,拿到我办公室由我签字,后由局长高某、副主任房昆签字,主任程岩层层签字后拿到财政局,由财政局拔款,财政局到银行给每户打存折。征收局办公室到财政局领取存折后交给拆迁公司进行发放。高某是项目的总负责人,对于资金发放的签字属于审核同意签批。金某在滨江公园征地项目中共涉及4份协议,以他本人名义签订2份,以王英山和藤世录名义顶名各签订1份协议的事我不知道,我只是和他说过可以找他媳妇和儿子来签协议。高某跟我说过一回,说金某找他了,那块地就尽快给补偿吧。后来高某向金某要了50万元赞助费,他还让我做了两份假的补偿协议,让金某套取了19万多,这笔钱金某交给我后,我在高某办公室把钱给高某了。金某是否跟高某谈用亲戚的名字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在滨江公园这个项目中,他每个协议签字的时候都审核,如果数额比较大的时候,他都问的很具体,到底是否应该给,并且有时候下去具体核对。我们定期召开拆迁会议,每周的会议各个部的部长都要向他汇报项目进度和情况。

(21)、同案人齐雅丽供述:孙某是我弟弟齐维志的妻子,但是我不知道这套房子是怎么来的,高某说是我弟弟齐维志家里房子比较小,说是这套房子卖给他家得了,所以我家就把这套房子卖给了他家,卖了十多万元,孙某把钱给我家了。

关于冯某在前锋新村的房子怎么来的我不知道,后来是我亲自经手卖的,我通过中介卖给一个女的,但是具体名字我想不起来了,卖了大约30多万元。

当时阿什村一个村民的房子要卖,我家就花钱买过来了,买过来之后我家就要在地上盖山庄,至于手续怎么办的我就不知道了。

高某最多给我过几十万的现金,有过几次,但是具体多少次我想不起来了,而且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平时也给过我一些小额现金,我基本上就放在家里了,这些现金我攒到一起就存到银行里了。我不知道他给我这些钱的来源。高某让我把钱存到韩某名下,因为老高是局长怕被查,当时我家跟韩某家走得很近,韩某还在我家老高手下干活,而且这些存单和卡都在我的手上,所以这样存到银行比较安全。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对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经查张树良、杨某均证实,被告人高某在金某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金某得到不应有的征地补偿费。故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百七十三万三千七百六十四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楠

审 判 员  迟大伟

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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