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案号 (2018)吉0402刑初422号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8]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受贿罪;被告人和某5、刘某某6、胡某某7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和某5、刘某某6、胡某某7及赵某某3的辩护人闫志常、刘某某6的辩护人郑全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为实施为他人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刘某某1负责购买伪造的房产证、完税证明各10份,被告人和某5从被告人刘某某6、胡某某7夫妇处购买“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1个,先后帮助李慧慧等十人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34万余元。
2.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在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期间,伙同被告人刘某某1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完税证明、印章等,违法为李慧慧等十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取好处费共计金额52300元,其中刘某某1分得17420元,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各分得936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受贿罪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和某5、刘某某6、胡某某7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6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6、胡某某7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和某5、刘某某6、胡某某7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3在本案中所犯罪行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不应按照数罪并罚;赵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已经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初犯,偶犯,请求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6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6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合议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被告人刘某某1、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为了帮助他人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事先合谋,由刘某某1负责购买伪造的房产证、完税证明并负责寻找欲提取公积金的人员,刘某某1又指使被告人和某5购买假印章,和某5通过微信在被告人刘某某6、胡某某7夫妇处购买“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1个,李某2负责填写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赵某某3、范某某4负责在窗口审核时让假证通过,先后帮助李慧慧等十人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34万余元。
2.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在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期间,伙同被告人刘某某1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完税证明、印章等,违法为李慧慧等十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取好处费共计金额52300元,其中刘某某1分得17420元,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各分得9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七名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证实其自然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1于2018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2、赵某某3于2018年5月9日被抓获;范某某4于2018年5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和某5于2018年6月25日被抓获;胡某某7、刘某某6分别于2018年8月25日、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3)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赵某某3、范某某4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明细,证实赵某某3为刘洪宾、赵子萱、王晗三人办理了提取公积金的业务;范某某4为赵继东、李书涛、李慧慧、吴迪、李春宇、徐凯、王森七人办理了提取公积金的业务。
(4)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关于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请示(向市政府请示);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5)房屋登记记录查询单,证实李慧慧、赵子萱无产权登记记录。
(6)(吉辽)公积金案移字[2018]001号至[2018]010号住房公积金案件移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辽源市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账户明细,证实李慧慧等人通过提供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等骗提公积金数额:其中李慧慧于2018年1月8日骗提公积金29900元;赵子萱于2017年12月12日骗提公积金24000元;刘洪宾于2018年1月12日骗提公积金29000元;吴迪于2017年12月14日骗提公积金22000元;王森于2017年12月19日骗提公积金46000元;李春宇于2017年11月28日骗提公积金27000元;赵继东于2017年11月7日骗提公积金45000元;徐凯于2017年11月30日骗提公积金44000元;王晗于2017年12月7日骗提公积金32000元;李书涛于2017年12月12日骗提公积金46000元。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报告,证实接受和某5提供手机一部,手机中关于购买伪造印章的微信记录情况。
(8)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和某5于2017年11月收到过王伟的快递(本案中胡某某7供述用“王伟”的名字给和某5邮寄伪造印章)
(9)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出证专用章”是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查档专用章,主要用于查询档案,经公安部门备案,在指定部门刻制,属于国土资源局印章。
(10)李慧慧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慧慧等人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行政处罚情况。
(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刘某某6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
(12)悔过书,证实李某2、范某某4、赵某某3、刘某某1认罪、悔罪情况。
(13)辽源市监察委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分别扣押李某2、范某某4、赵某某3违法所得9360元。
(14)被调查人到案经过,证实李某2、范某某4、赵某某3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市监察委办案人员委托公安机关与三人取得联系后,该三人主动到市监察委找到办案人员,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1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定”规定,证实: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6)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岗位职责的说明,证实李某2负责工行的单位缴存到账数据匹配等工作;赵某某3、范某某4负责市本级各类业务初审、核算、记账等工作。
(17)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劳动合同书3份、情况说明1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证实李某2、范某某4、赵某某3与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及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某证言:证实其任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科科长,有人伪造房照、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材料骗提公积金,一共有13人来骗提公积金,成功提走公积金的11人分别为李慧慧、赵子萱、刘洪宾、吴迪、王森、李春宇、赵继东、许凯、王晗、李书涛、于洪涛,被识破没有提走的2人分别为王鹏、韩志利。
(2)刘洪宾证言:证实通过花钱找人办假房照、二手房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于2018年1月12日骗提了公积金29000元,办这事花了7000元;李慧慧证实采用上述手段于2018年1月8日骗提了公积金29900元,办这事花了5500元;赵子萱证实于2017年12月中旬骗提了公积金24000元,办这事花了6000元;王晗证实于2017年12月7日骗提了公积金32000元,办这事花了7000元;吴迪证实于2017年12月14日骗提了公积金22000元,办这事花了5000元;李书涛证实于2017年12月份骗提公积金46000元,办这事花了4000元;李春宇证实于2017年11月末骗提了公积金27000元,办这事花了12800元;徐凯证实于2017年11月份骗提了公积金44000元,办这事花了9000多元;赵继东证实,于2017年11月7日骗提了公积金45000元,办这事花了10000元;王森证实2017年12月19日骗提了公积金46000元,办这事花了10000元。
(3)王宏亮证言:证实我是辽源市东吉市场亿诚房产中介业主,2017年7、8月份至2018年年初期间,有一名微信名叫“天天陪你摇头”(刘某某1)的男子陆续从我这买了十几条二手房客户交易信息,还让我提供二手房房照和对应契税发票的照片,每条信息给我二百或者二百五十元,我一共获利两千多元。
(4)李洪岩证言:证实我在开拓科技有限公司、亿诚房产干过,2017年10、11月份我联系过一个十四中的老师、一个中国银行的人提取公积金。
(5)李钢证言:证实我是干中介的,给刘某某1介绍过四五个想提公积金的人,每个客户刘某某1给我500元。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刘某某1供述:李某2介绍我和赵某某3、范某某4认识的。我负责联系中介介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客户、购买伪造的房产证,他们三人负责审核客户是否有提取公积金的资格和购买的伪造房产证是否符合规格。2017年10月末,李某2给我发了一张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的照片,让我做个假公章,我让和某5去办的,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和某5交给我一个红色、塑胶的假公章。公章上刻字: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出证专用章。假房照和完税证明是我在网上通过制作假证的人购买的,购房协议是李某2写的。非法所得平分成五份,每人一份,实际上除了麦达斯铝业的客户是和某5介绍来的我分给他一份之外,其余的十一笔非法所得和某5的那份都被我拿走了。2017年11月中旬开始,到2017年12月末截止,我们共计作案12起。共计收了52300元好处费,去掉成本5500元,实际分得好处费46800元,其中我分得17420元,李某2、范某某4、赵某某3每人分得9360元,和某5分得1300元。
(2)李某2供述:由刘某某1负责寻找想提公积金的人,在网上购买假的房照、完税证明、房产公章,我负责填写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赵某某3、范某某4负责在窗口审核时让假证通过,然后将提取的公积金打到当事人卡里。总共提了十几次公积金,共计大概30多万,我分得好处费9360元,范某某4和赵某某3跟我一样。
(3)赵某某3供述:刘某某1介绍不符合审核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客户、购买伪造的房产手续,李某2伪造符合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我和范某某4在窗口审核时把伪造的房产手续审核通过,蒙混过关,违规提取公积金。总共提了十几次公积金,我们一共获利六万左右,我分得好处费9360元,李某2和范某某4跟我一样。
(4)范某某4供述:我、刘某某1、李某2、赵某某3通过办假手续违法提取公积金,我分得好处费9360元,李某2和赵某某3跟我一样。
(5)和某5供述:2017年冬天,我花了100元或者150元在网上帮刘某某1买了一枚假公章,公章刻有“辽源市不动产中心”字样。刘某某1说我联系人找他提取公积金,给我提成,我贪小便宜,所以帮他买了假公章。我联系过一个叫刘洪宾的提取公积金,后来刘某某1给了我1150元的提成。
(6)刘某某6、胡某某7供述:二人系夫妻关系。一起通过微信发布可以制作假证假公章的信息,招揽有需求的客户,客户提供给我们需要伪造证件、公章的信息,我们和客户谈妥收取的费用,然后我们再找别人伪造假证假公章,我们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佣金。2017年11月份左右,我们帮一个吉林省辽源市的人伪造过一枚“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专用章”,收了130元,我们找人伪造这枚公章花了50元,从中挣了80元。
4.辨认笔录,证实赵继东、王森、王宏亮、李洪岩成功辨认出刘某某1。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经查,被告人赵某某3伙同刘某某1、李某2、范某某4经预谋分工负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方式为他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受好处费,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受贿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赵某某3辩护人提出的应择一重罪处罚及赵某某3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范某某4、赵某某3身为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与刘某某1勾结,利用职务上便利,采取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违法手段帮助他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受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受贿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和某5、刘某某6、胡某某7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6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4、刘某某6、胡某某7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赵某某3、范某某4主动到监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全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2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3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范某某4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和某5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某6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胡某某7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班晓伟
人民陪审员 吴 洁
人民陪审员 孙永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