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2402刑初1号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职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朴婷、检察员史百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明知工程承建商朱某某(已判决)利用其丈夫矫某某(已判决)时任安图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承揽教育系统工程方面谋取利益,分两次从朱某某处非法收人民币25万元,向矫某某转交并传达请托事项,矫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朱某某承揽教育局工程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涉案赃款,予以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矫某某、朱某某、冯某某证言;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文件、干部履历表、留置决定书、安图县基建办证明、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证明、安图县教育局工程协议书、朱某某出具的说明及相关财务账簿、朱某某工商银行流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延州检没字(2015)第19号没收决定书、龙井市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安图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其丈夫,利用其丈夫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受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所犯受贿罪适用此次修正以后的刑法规定。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冯某与其丈夫共同受贿中所起的作用,本案赃款已被追缴,且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尹盛镐
审 判 员 金 花
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