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12刑初36号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绥检三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6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令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洁、张晏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帮助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2承揽了哈尔滨金融学院新校区教学楼主体建设工程、学生公寓工程、主楼装饰工程三项工程,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167,733,197.32元。2012年元旦,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杨某2给予的二块萧某牌腕表(共价值人民币55,773元)。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邓某某在黑大家属区先后三次分别收受杨某2送给的人民币1,000,000元。在2012年9月,邓某某通过妻子关某收到杨某2送给的人民币200,000元。2013年1月至9月,邓某某在黑大家属区先后二次收受杨某2给予的人民币合计2,000,000元。邓某某收受杨某2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255,773元。
2.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帮助刘某2承揽了哈尔滨金融学院田径运动场工程、校区广场及道路维修等工程,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31,075,018.62元。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邓某某在北京先后二次分别收受刘某2送给的人民币500,000元。邓某某共收受刘某2人民币共计1,000,000元。
3.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帮助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理祖某,承揽了该学院教学楼主楼、锅炉房、学生公寓等工程造价审计项目,合同总造价约人民币7,350,000元。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邓某某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分别收受祖某人民币共计550,000元。
4.2012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帮助哈尔滨晟和健康体检站刘某3提升业务量,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哈尔滨金融学院职工体检均在晟和体检站进行,哈尔滨金融学院拨付体检费用人民币1,567,085元。2012年底至2015年期间,邓某某在办公室先后四次分别收受刘某3人民币共计160,000元。
5.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帮助黑龙江安顺设施检测公司总经理王某1承揽哈尔滨金融学院一期、二期消防工程采购项目,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7,333,469.08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邓某某在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王某1人民币共计80,000元。
6.2009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在任齐齐哈尔大学党委书记期间,帮助董某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儿子董某6录入齐齐哈尔大学学习。2009年8月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董某欧米茄牌腕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2,087元)。
7.2010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在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帮助付某1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女儿付某7录入哈尔滨金融学院学习。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付某1人民币50,000元。
8.2012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在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帮助鲁某的女儿鲁丹阳从哈尔滨金融学院计算机管理与安全专业调整到会计专业。邓某某在其车内收受鲁某人民币50,000元。
9.2012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在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帮助齐齐哈尔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史某1的朋友刘某1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女儿刘某5录入哈尔滨金融学院学习。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史某1人民币30,000元。
10.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某某在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帮助该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主任王某2(正科级),提升为金融系党总支副书记(副处级)。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2人民币100,000元。
11.2012年春,被告人邓某某在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帮助该学院商务英语系主任张某(正处级)被推荐并经省委组织部考核确定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副厅级后备干部。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张某人民币100,000元。
12.2013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在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帮助胡某1的朋友、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研究生马某2录用为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胡某1人民币200,000元。
13.2013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在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帮助陈某1的女儿、哈尔滨理工大学日语语言文学硕士研究生陈某2达录用为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人民币100,000元。
14.2013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在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范某1通过该学院人事处长付某2找到邓某某,在邓某某的帮助下将其儿子范某2录用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图书馆流通部管理员。2014年1月,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范某1存有50,000元的银行卡一张。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先后24次收受杨某2、刘某2等个人及单位人民币、手表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777,860元。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悔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邓某某十年有期徒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齐齐哈尔大学党委书记、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2、刘某2、祖某等人在承揽工程、学生录取、聘任教师、职务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下同)577786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时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邓某某通过朋友刘某2认识时任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通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邓某某接受杨某2请托,帮助其承揽哈尔滨金融学院新校区教学主楼工程建设项目。2011年11月5日,在邓某某的帮助下,杨某2承建哈尔滨金融学院新校区教学主楼。2012年1月,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杨某2赠与的萧某牌男、女腕表各一只。2012年1月,邓某某在黑龙江大学附近收受杨某2赠与的好处费100万元。2012年七八月,邓某某通过妻子关某收受杨某2赠与的好处费20万元。2013年1月,邓某某在黑龙江大学附近送收受杨某2赠与的好处费100万元。2013年4月28日,在邓某某的帮助下,杨某2承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公寓。2013年八九月,邓某某在黑龙江大学附近收受杨某2赠与的好处费100万元。经鉴定,邓某某收受萧某牌男、女腕表分别价值为人民币32000元、23773元。
综上,邓某某分五次共收受杨某2赠与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2557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证实,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情况。
2.《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目录》及工商档案证实,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补充协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1年11月5日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教学主楼施工工程合同。2014年6月23日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4月28日,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与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新建学生公寓合同。2013年10月29日,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与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教学主楼装饰工程合同。
4.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关于合同用印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虽然学院升为本科院校,但按照要求,在合同用印时需要按照立项时的学校(即: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名称进行用印。
5.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处出具的记账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认定表、结算审核书、会议记录,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明细分类账、进账单证实,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结算情况。
6.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送检的手表为瑞士制造的萧某品牌腕表。
7.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黑价认定[2019]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基准日萧某男士腕表同国内市场零售价格为32000元人民币。萧某女士腕表同国内市场零售价格为23773元人民币。
8.证人毕某的证言、杨某2借东北通园公司款情况统计表证实,我在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会计,杨某2是我老板。2013年之后公司法人变更为马某3。2011年11月11日,杨某2在我们财务室领走72万元。2011年12月29日,杨某2到我们财务室领走100万元,并以“暂借材料款”的名义出具了100万借条。2012年12月7日,我给杨某2汇款38万元,同时又取走2万元现金。2013年1月29日,杨某2让我给他拿了15万元现金。2013年1月30日,杨某2在财务室拿走4万元现金。2013年1月31日,我给杨某2账户汇款20万元,给苏某汇款20万元,给翟某8汇款4万元。2013年9月23日,我给杨某2汇款190万元。2013年7月之前,杨某2是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某3。杨某2只负责金融学院收尾项目。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哈尔滨金融学院新建教学楼主楼工程预付款800万到我们公司账上后,杨某2把杨某1、苏某和我找到他办公室,当时杨某1做了一套资金使用计划,所以我们就开会研究这笔资金使用,杨某2说他要看看金融学院的领导,说学院的领导在教学主楼工程上帮了很大忙。具体给哪位领导我就不清楚了。
10.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开始,我在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总工程师。2012年春节前,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楼主楼工程到账1500万元,杨某2把李某1、苏某和我找到他办公室开会研究资金使用,当时他说剩下的钱我得看看金融学院的领导,人家在工程上帮了很大的忙。2018年8月,杨某2说资金紧张,就金融学院这一块,学院老大最少得送一个数(100万),要不也拿不出手呀。
1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基建处处长。教学楼主楼工程是邓某某、遇华某、顾某确定交给杨某3、杨某2承建以后,当时顾某把我叫到办公室说: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将教学主楼工程交给北京建工集团负责施工,你通知国发招标代理公司确保这个公司中标,具体事项由北京建工的李某1去跟他们联系。2011年杨某2中标了教学楼主楼土建工程,不包括装饰工程。2013年初在施工过程中达到内部装饰标准后,杨某2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开始内部装修,2013年8.9月装修工程结束。杨某2手下李某1找我结算,我说没有招标没有预算不能结算。邓某某、遇华某、顾某都明确表示可以补手续。后来杨某2自己办的手续。2013年,教学楼外网工程需要发包,邓某某明确指示让杨某2干。田径场工程是学校主要领导内定给刘某2的,当时顾某告诉我通知国发公司让胡某2、宋某中标。
12.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0年8月到2016年4月任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分管基建等工作。我与刘某2在1999年相识。2011年当年确定建设教学楼主楼工程,刘某2听说后到学校找我,说想干这个工程,经我介绍刘某2与邓某某和遇华某认识,后来我们三个都同意把这个工程给刘某2。刘某2让杨某2挂靠使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施工。2012年时,我们学校要建设学生公寓。杨某2听说后找我们三个领导,要承包这个工程,经过杨某2沟通,邓某某、遇华某、我同意将这个工程交给杨某2。2014年时,我们学校要建田径场,刘某2找我们要干这个工程,我们三个领导都同意刘某2干这个工程。我让徐某去和黑龙江省国发招标代理公司和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打招呼让华审将工程提供给刘某2。
13.证人遇华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4年,我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等工作。我们学校新建教学主楼工程批下来以后,邓某某单独和我说刘某2要干这个工程,我就同意了。当时,我、邓某某、顾某三个人内定将工程给刘某2了。2013年,杨某2想干学生公寓,邓某某决定将这个工程交给杨某2。邓某某、顾某和我让基建处帮杨某2办理招标手续。田径场工程是2014年项目,刘某2找邓某某、顾某和我,要求他个人承包这个项目。经邓某某和我们几位领导沟通同意将这个项目内定给刘某2了。
1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1年为了承揽哈尔滨金融学院新建教学楼主楼工程,通过我朋友刘某2认识的邓某某。2011年10月份左右我借用北京建工集团资质承揽了哈尔滨金融学院新建教学楼主楼工程。2012年元旦左右我去邓某某办公室与邓某某说我去香港给他和嫂子带点礼物,我就从包内拿出了2块萧某牌手表放到邓某某办公桌上。在接表之后,我记得是春节前,我告诉会计毕某给我准备100万元现金,我记得我向毕某透露过想感谢邓书记。我到毕某办公室取走钱后,用我事先买的一个拉杆箱把100万装入箱内。之后我给邓某某打电话约他吃饭,邓某某说不吃,我说有些土特产要送给他,他说回家后给我打电话。晚上8点左右,我开车到黑龙江大学门口附近,他上了我车说了几名话,我把拉杆箱交给了邓某某。2012年年底,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主楼工程款到账6000万左右,也是为了感谢邓某某对我们公司的帮助,还有一部分尾款没有给我,我想让他尽快给我尾款,所以2013年1月初,大约晚上8点左右,我将装有100万的拉杆箱在学府三道街黑龙江大学门口交给邓某某。
2013年4月,我借用北京建工博海公司资质承建了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公寓工程,为了感谢邓某某对我们公司承建学生公寓工程的帮助,并想让邓某某尽快把尾款付清。2013年8月,我以快过中秋节给他送土特产和水果为由见他,大约晚上7点左右,我开车到学府三道街黑龙江大学门口将装有100万的拉杆箱交给邓某某。
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关某给打电话给我说给邓某介绍对象的事,我就先准备了20万人民币,放在一个纸兜里,关某上了我车后,我说最近太忙不能去北京,请你把这个给邓某,我就开车把关某送回学府三道街黑龙江大学门口附近。
15.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2从2组每组10幅照片中辨认出送给邓某某的手表。
1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0年中秋节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某2,杨某2表示要代表北京建工集团想做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于是我就把他领到了金融学院副书记遇华某的办公室。当时我和遇华某说杨某2想承包金融学院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具体事你和他聊聊。2011年6月刘某2和我五个人在一起吃饭时,遇华某、顾某和我一致同意将教学楼建设工程交给杨某2,我安排由顾某协调相关部门招标事宜,保证北京建工集团能够中标。后来在我、遇华某、顾某的帮助下杨某2承包了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
2012年1月左右,建设工程开工不久,杨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和我说,我们约在当天傍晚4.5点钟在学府三道街学府宾馆一侧黑大家属区侧门附近见面。到约定地点后我上了他的车后杨某2说他承包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工程已经开工,进展的也很顺利,感谢我对他能承包工程的事提供的帮助,想对我表示一点心意,我推辞了一下,他就说让我别推辞了,杨某2打开后备箱拿出了一个深色的拉杆箱,他将拉杆箱交给我后说别推辞了,路上人多,一点心意也不多。我回家后打开拉杆箱一看里面是100万。这100万我分批存到哈尔滨银行卡里和建设银行卡里,大部分转给我妻子关某理财了,小部分用于日常消费了。
2013年1月,杨某2打电话说想要和我见一面,我们约在傍晚4.5点钟黑大家属区院里我家楼下见面,我上了他的车后,杨某2说他的工程一切都很顺利,希望以后工程款拨付方面我能对他多照顾一些。然后杨某2打开后备箱拿出了不是大塑料袋就是拉杆箱装的,我说你都表示过了不用那么客气,他说太少不够心意,我接过来后杨某2就开车走了,回家后我打开一看是100万人民币。这100万我分批存到哈尔滨银行卡里和建设银行卡里,2015年我将其中的30万汇给我表弟王某4,其余70万转给我妻子关某理财或日常消费了。
2012年7.8份的一天,我妻子关某下班回家跟我说,杨某2开车来关某的单位接的她并送他回家,还说杨某2给她一个纸质兜子,里面是20万元人民币,杨某2让关某交给我。关某把兜子递给我后我拿到我家衣帽间清点一下,共计20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我存到银行卡里用于平时消费了。
2013年8.9月,杨某2打电话给我说马上过节了想要看看我,我们约好晚上五点到黑大家属楼我家楼下见面。我上了他的车后杨某2说他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了,但学校还欠他一些工程尾款,希望以后在工程尾款的拨付上我能对他多照顾一些,然后杨某2打开后备箱拿出了不是大塑料袋就是拉杆箱装的,我拿到家后看里面装的是100万人民币。经过我催促副书记遇华某给杨某2解决了一部分工程尾款。2015年11月我将这100万提现给杨某3了。
2012或2013年时,杨某2到我在金融学院的办公室,说说工程情况,并说他去香港给我带回来点礼物,我说这么客气干啥,他说不是什么值钱东西,叫我别客气。他把两个长条形盒子放到我办公桌上,我打开一看是一块男表和一块女表,他和我说是萧某手表。我把两块表装在两个蓝色的长条盒子,都是黑色皮质的表带,黑色表盘,两块表都是机械表。2018年5月,我将这块表交给司伟奇,放在邓某在北京的住宅里了。
17.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邓某某从2组每组10幅照片中辨认出杨某2送给其的手表。
(二)2010年,邓某某通过顾某与刘某2相识。2012年,邓某某接受刘某2、杨某2请托,帮助杨某2获得哈尔滨金融学院主楼建设工程。杨某2承诺与刘某2均分工程利润。2012年7月,邓某某在北京机场候机楼收受刘某2赠与的50万元。2014年6月26日,邓某某接受刘某2的请托,帮助刘某2与哈尔滨金融学院签订田径运动场项目合同。2014年7月,邓某某在北京收受刘某2赠与的好处费50万元。2015年11月13日,邓某某接受刘某2请托,帮助刘某2与哈尔滨金融学院签订校区广场及道路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央都文化传播中心工商档案材料。证实北京央都文化传播中心工商登记情况。
2.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备案意见》、《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4年6月26日,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金融学院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田径运动场项目合同。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采购合同》证实,2015年11月13日,哈尔滨市鑫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金融学院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区广场及道路维修项目。
4.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记账凭证、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报到须知、入学通知书证实,邓某某在井冈山干部学院学习时间。
5.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银行账单证实,刘某2、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杨某3等银行往来情况。
6.交待材料、租赁业务预收费专用收据、房屋祖赁合同补充协议证实,邓某租房情况。
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00年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刘某2,2010年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升本科了,邓某某担任学院院长、书记。有个新建的教学楼主楼项目,我想干这个工程,但我不认识邓某某,刘某2说邓书记他熟悉,后来我们一起和邓某某谈了主楼工程,邓某某同意给我们干,当时我和刘某2口头约定利润我们两人一人一半。我后来通过汇款给刘某2200多万,还有给他拿过现金200多万。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基建处处长。田径场工程是学校主要领导内定给刘某2的,当时顾某告诉我通知国发公司让胡某2、宋某中标。
9.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0年8月到2016年4月任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分管基建等工作。2014年时,我们学校要建田径场,刘某2找我们要干这个工程,我们三个领导都同意刘某2干这个工程。我让徐某去和黑龙江省国发招标代理公司和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打招呼让华审将工程提供给刘某2。
10.证人遇华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4年,我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等工作。田径场工程是2014年项目,刘某2找邓某某、顾某和我,要求他个人承包这个项目。经邓某某和我们几位领导沟通同意将这个项目内定给刘某2了。
1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顾某认识邓某某的。2012年7月末,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晚上邓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第二天有没有事,我说没有事,邓某某说他刚从井冈山学习回来,路过北京看看孩子邓某,明天走让我送他去机场,我又问晚上有没有时间一起吃个饭,邓某某说没有时间。第二天下午我开着自己的奔驰商务车(京N×××**)到西门子大厦旁边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家属楼邓租住的房子下的大门口,我看见邓某某拿着深颜色的拉杆箱,还有一个公文包,我把拉杆箱放在我车的后备箱,我开车,邓某某坐在我前排,我们边开车边聊天,闲聊一些家常话。我说我在台湾拿回来的二本书想送给你,是一部伟人的传记,具体是谁的我记不清,我还跟邓某某说我后备箱有点东西想给你,一点意思,在工程中没少对我们照顾,将来有什么活想着我们点,由于中间走错路,到机场时间有点紧,到了机场我打开车后备箱将我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人民币装到邓某某的拉杆箱内,因为邓某某的拉杆箱里边就有几件夏天的衣服,所以50万元人民币很容易就装进拉杆箱内,邓某某拿着箱子就上飞机了。我送这笔钱是因为主楼工程实际上是我们两个的,我和杨某2实际有个口头约定,教学楼主楼工程利润我们两个一起分。
2014年8月份的时候,我记得是夏天,我记不清是谁告诉我邓某某来北京,正好是学校放暑假的时候,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我就给邓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告诉我有活动,然后我俩约定在北京望京的一个小区见面,我记得小区的名宇叫什么花园,当时邓某某的女儿邓某就是在这个小区租的房子。第二天下午,在我开车去这个小区的路途中,我还跟邓某某通了电话,还问他这个小区具体怎么走,然后按照邓某某跟我说的路线找到了。到了之后,邓某某已经在小区院外等我了。我记得当天我是开我的黑色奔驰车,把5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旅行箱放到后备箱里了。看到邓某某等我,我就把车开进小区院里,然后从后备箱取出这个装有50万元现金的箱子,走出院外跟邓某某见面,见面之后,我跟邓某某说大哥,我听说你要给邓某在北京买房子,在学校工程上也没少帮我的忙,这是我一点心意,然后我就把我之前准备好的箱子交给邓某某了,邓某某说不用那么客气,咱们之间不用,我又跟邓某某说这钱也不太多,千万别客气,多少就是这么个心意,我看邓某某也没有推脱,然后又寒暄了几句我就开车走了。我送给邓某某这笔钱一是为了感谢邓某某在承揽金融学院的工程上给我的帮助,再一个就是为了和邓某某拉关系,因为除了教学楼我还承揽了校园田径场和道路维修工程。想让邓某某关照。实际上这50万是2014年4月,我回哈尔滨杨某2给我的50万元。田径运动场工程是我要来的,大连汉诺建筑公司借用深圳建设集团资质承包,后来我找李涧梅让他把塑胶跑道的活给我弟弟刘鹏了。
1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金融学院教学主楼工程实际上是杨某2具体承包施工的,在争取项目承包时是刘某2和杨某2一起找我做工作争取的,我同意让刘某2和杨某2承包教学主楼工程,并安排顾某、遇华某和基建处的人员具体负责这件事,确保杨某4和刘某2能承包到金融学院教学楼主楼工程。2012年7月下旬,我到井冈山干部学院参加了高校书记、校长培训班。会后到北京,住在我女儿北京望京社科研究生院家属楼的出租房里一夜,第二天晚上飞回哈尔滨。在井冈山时我打电话与刘某2约好离开北京时,刘某2开车送我。晚上6点钟的时候,刘某2开着奔弛吉普车来到邓某出租房的小区大门附近接的我。在去机场的路上刘某2说感谢我在金融学院工程上对他提供的帮助,以后可能还有事情相求,希望我能多给与帮助。到候机楼出发口时刘某2说杨某2不够意思,我不能像杨某2那样做,我给你带了礼物以表心意。我说这也没法拿啊,刘某2说你放到拉杆箱里就可以。于是刘某2下车打开后备箱从他的箱里拎出了一大包用不透明的大塑料袋装的东西,我打开我的拉杆箱腾岀空间然后他把那包东西放进了我的拉杄箱里,我将我拉杆箱里的衣物盖到上边整理好,然后就进候机楼了,回家后清点是50万元人民币。
2014年7月下旬,我到河北金融学院参加华北地区金融类院校协作会。会议结束后河北金融学院安排车把我送到了北京望京大厦附近我女儿租住的西八间北里的出租房院里。之前我与刘某2通过申话,刘某2知道我会议结束后将在北京住几天,于是和我约好我到北京后在北京见面。到北京后我打电话给刘某2告诉他会议结束了,已经到女儿家了。第二天他给我打电话说傍晚来看我。傍晚的时候我接到他的电话就下楼了,当时他开着奔驰牌的吉普车停在了我家单元门门口附近,刘某2见我后下车跟我说金融学院的工程进展很顺利,感谢我能在金融学院的工程上给他那么大的面子,这次专门来表示一下心意。然后从车后备箱里拎出了一个拉杆箱还是个拎兜我记不清了,刘某2和我一边往楼道里走一边说这是表示心意和感谢的礼物,我帮你送到楼上去吧,我说不用,我自已就拿着刘某2给的东西上楼了。我上楼后经清点,一共是50万元人民币。我用报纸和塑料袋将钱包好后装到了我随身携带的拉杆箱底下,上边用布兜和我带的衣物盖好。过了两天我回哈尔滨时就随机将拉杆箱带回家里了。刘某2主要是感谢我在他承包金融学院田径运动场和校园广场工程上提供的帮助,我安排顾某具体处理这件事,使刘某2拿到了工程。这些钱我存到哈尔滨银行卡里了,一部分转给关某理财了,一部分用于日常消费了。
(三)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委托祖某的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华审金建公司)黑龙江公司对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主楼、锅炉房、学生公寓等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审计。2013年9月和2014年1月,邓某某分两次在办公室收受祖某赠与的好处费总计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祖某任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经理。
2.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3.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证实,2011年9月、2012年4月16日、2013年4月25日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与哈尔滨金融学院先后签订教学楼主楼、锅炉房、学生公寓等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合同,合同价款共计735万元。
4.单位银行流水信息及现金支票凭证证实,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账目流水情况。
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在2012年8月20日至9月30日,我经手在账上提取69.88万元现金交给祖某。
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尔滨金融学院原基建处处长。2011年下半年经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邓某某同意,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要承揽我们学院的工程造价审计项目,并让我配合好他们做一些辅助性工作,这样经院长邓某某同意我配合后,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祖某通过招标,顺利承揽了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楼主楼、锅炉房、学生公寓等工程造价审计项目。
7.证人祖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经理。我通过介绍认识的邓某某。我承揽的金融学院的工程项目主要有数学楼主楼、锅炉房学生公寓、田径运动场、广场及道路维修工程的造价审计业务。2013年9、10月份,我提前给邓某某打电话说想去找他聊点事情,于是我俩约的在邓某某的办公室室见面,我从我办公室的保险柜里拿了50万元人民币装个兜子来到了邓某某的办公室,当时我进屋后和邓某某说感谢他能给我金融学院的审计项目,同时感谢邓某某在工程上给予的关照,邓某某说我们的工作做得挺好的,之后我就将这装有50万元人民币的兜子放到了邓某某的办公桌子上,邓某某将装钱的兜子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下,我们又说了几句客气的话,之后我就走了。2014年1月份,我与邓某某通电话说想去看看他,邓某某就让我去他的办公室见面,到了邓某某的办公室我整50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放在了邓某某的办公桌上了,说也不知道给你买点啥,你喜欢什么就自己买吧,之后,我就走了。钱都是我让会计叶某从黑龙江**是中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账上提出现金给我的。
8.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1年夏,我找一些朋友为我推荐审计公司,有人给我推荐祖某。过了几天祖某来我办公室,我觉得他还不错,就安排徐某具体落实北京华审金建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接教学综合楼的审计业务。2013年8、9月份,祖某来到我办公室说来感谢我给他的公司提供了审计业务,当时拎着一包东西放到我座位边上就走了,他走后,我清点了一下是50万元人民币。我把钱存到银行卡上用于消费和理财了。2014年1月,祖某来我办公室,说过节了来看看我,感谢我对华审金建公司帮助,将一个纸袋放到我办公桌上,后来我打开是5万元人民币。我用于日常消费了。
(四)2012年至2015年,邓某某接受哈尔滨晟和健康体检站有限公司(下称晟和公司)销售经理刘某3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金融学院职工到晟和公司体检。2012年底至2015年底,邓某某分4次在办公室收受刘某3赠与的好处费共计1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哈尔滨晟和健康体检站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营业执照证实,哈尔滨晟和健康体检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记录、体检方案、记账凭证、发票、进账单证实,哈尔滨金融学院决定体检的过程和付款经过。
3.哈尔滨晟和健康体检站有限公司工资明细表、资金明细、体检情况说明、刘某3情况说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备案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证实,刘某3为哈尔滨晟和健康体检站有限公司职工及其工资和资金领取情况。
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015年我任金融学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2012年,刘某3到我们金融学院我的办公室找到我,说他是我们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邓某某的学生,他说他是晟和健康体检中心的业条员,想联系我们单位去晟和健康体检中心体检,我当时答复他说考虑一下再说。他走后,我就去向邓某某书记汇报了,也想核实一下刘某3是不是邓某某的学生,我向邓某某汇报后,邓书记答复我说刘某3确实是他在黑大工作时的学生,邓某某让我们列为考察对象,去和其他的体检中心互相比较一下,看看综合条件都怎么样,因为当时来我们学校推荐体检业务的不止晟和健康体检中心一家,还有十几家。向邓书记汇报后的半个月左右,我就去包括晟和健康体检中心在内的十几家体检中心进行考察了,考察一圈回来后,我就向邓书记详细汇报了考察情况,邓某某说等过后上会研究一下再确定吧,后来过了一段时间上会研究确定了晟和健康体检中心为我们单位的体检单位,我们工会还制定了教职工体检方案,就这样我们单位2012年的教职工体检就是在晟和健康体检中心进行的。2013年、2014年,这二年的体检工作和2012年一样,都是上会确定晟和健康体检中心为我们学院体检单位后,由工会制定体检方案,然后组织大家去晟和健康体检中心体检的。2015年的体检工作,我们工会向学校提交了好几次请求为全院教职员工进行体检的报告,均被校领导否定,要求我们工会重新修改,到最后时间已经到2015年12月份,再不体检时间就来不及了,我们工会再一次向学校提交体检报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沿用去年体检机构(晟和健康体检中心)给全院教职员工进行体检。
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2晟和健康体检中心刚成立,寻找客户资源,这时我就想到了我的老师邓某某,知道他在哈尔滨金融学院担任党委书记,院长,是党政一把手,我到晟和健康体检中心任职不久,也就是6、7月份左右的样子吧,我就到邓某某的办公室去找他说,我们体检中心条件都挺好,希望你能支持学生一下,他当时说考虑一下。过了不长时间,邓某某就派人来我们体检中心考察了基本情况,后来就确定金融学院职工2012年体检定在我们单位,邓某某还告诉我说,先在我们单位体检一年,看下效果和职工反响,如果说有提出不好的意见的,第二年还可能就不用我们体检中心了。就这样,2012年金融学院的体检就定在了我们单位,我记得那年金融学院在我们这体检的不到700人。2012年11月份左右,金融学院体检结来后,金融学院统一来我们单位结算的,体检费总额好像是37万元左右。在金融学院体检费结算完毕后,我们单位给我发放了业务奖金,大概不到6万元钱,我就从中拿出来4万元钱,是用报纸包裹的还是档案袋装的我记不准了,到了金融学院邓某某的办公室,对他说,体检工作都结束了,感谢邓老师对学生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这4万元钱是对老师的感谢,请邓老师务必收下,他推脱了半天,我塞在他办公桌抽屉里转身就走了,这是第一次给邓某某送钱。第二次是2013年,金融学院的体检业务还是定在我们晟和健康体检中心,我记得金融学院2013年体检的人数是600多人,体检费用总额是40万元左右,体检费用结算完毕后不久,我们单位我发放了业务奖金,在奖金里拿出了4万元钱到了邓某某的办公室,是用报纸还是档案袋包装的记不住了,告诉邓老师这是2013年体检业务的感谢费,邓某某推脱了一下我扔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第三次是2014年,金融学院的体检业务还是定在我们晟和健康体检中心,我记得金融学院2014年体检的人数是700人左右,体检费用总额是40万元左右,体检费用金融学院结算完毕后不久,我们单位为我发放了业务奖金,在奖金里拿出了4万元钱到了邓某某的办公室,是用报纸还是档案袋包装的也记不住了,告诉邓老师这是2014年体检业务的感谢费,邓某某推脱了一下,我扔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第四次是2015年,因为2015年末邓某某就退休了,所以这一年是金融学院在我们单位体检的最后一年,我记得这一年金融学院体检的人数是600多人,体检费用总额是30多万元,在金融学院结算完毕体检费用后不久,我们单位为我发放了业务奖金,我在奖金里拿出了4万元钱到了邓某某办公室,是用报纸还是档案袋包装的也记不住了,告诉邓老师这是2015年体检业务的感谢费,邓某某推脱了一下,我扔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我给邓某某送钱就是表示感谢。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刘某3是我在黑龙江省大学哲学系教书时84级夜大的学生,毕业后在哈尔滨南直路的晟和体验中心当业务员。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找到我说,他现在在晟和体检中心当业务员,想拉一些业务提高业绩,希望我能给予帮助,让金融学院的校职工到他所在的体检中心体检,我答应刘某3等学校考察过后再决定。过了一段时间我安排金融学院工会的工作人员去考察刘某3所在的这家体检中心,具体安排谁去的我记不住了,考察后学校工会的工作人员向我汇报说晟和体检中心的条件非常好,于是我们经过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学校的校职工到晟和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就这样在2012年至2015年这四年,每年的10月份金融学院的校职工在这家体检中心进行体检。金融学院的校职工每年在晟和体检中心的人数大约是700人左右,具体每个人的体检费有多少钱我不清楚。这四年每年体检结结束后的三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刘某3都来我办公室送4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每次来基本上都是和我说来看看老师,对老师表示感谢,也希望我能继续支持和帮助他,继续给他介绍一些业务。这些钱都被我用于日常消费了。
(五)2012年11月9日,王某1经承包哈尔滨金融学院消防改造工程。完工后,金融学院未全额支付工程款。邓某某接受王某1请托,承诺帮助尽快支付工程款。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邓某某三次在办公室收受王某1赠与的好处费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哈尔滨金融学院(甲方)和黑龙江省国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证实,2012年11月9日黑龙江省国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哈尔滨金融学院的消防改造工程。
2.哈尔滨金融学院记账凭证、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黑龙江省国美建筑公司交质量保证金的凭证)、中国银行进账单、哈尔滨金融学院记账凭证、账单票据、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请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票据账单、审查认定申请书、黑龙江省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验资报告、资质证书证实,黑龙江省国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工程款拨付情况。
3.证人王某1的证言、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我和朋友注册了黑龙江安顺消防设施检测公司,主要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等业务,我任总经理。2012年我公司挂靠到黑龙江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获得了哈尔滨金融学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的施工权,工程总造价440余万元。2012年底工程按时完工并交付学校使用,哈尔滨金融学院没有按照合约规定按时给我们结工程款。我在2013年1月份元旦后的一天到邓某某的办公室找他,我请求邓某某能够尽快将工程款给我们公司结了,邓某某说我们需要上会研究,你们先等一等,在临走的时候把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大信封装的2万元人民币放在邓某某的办公桌上
在2014年1月元旦左右的一天,我又到邓某某办公室,请求邓某某尽快给我们公司结工程款,临走的时候,我将事先准备好用纸袋装的3万元人民币放在邓某某的办公桌上转身就走了,2014年底,哈尔滨金融学院给我们公司结了工程款的20%,还剩下50%没有结,在2015年1月元旦左右的一天,我再次到邓某某办公室,感谢他帮助我们公司结工程款的20%,我希望他再帮助把剩余的50%工程款结了,邓某某说这件事你等等,临走的时候,我把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信封装的3万元人民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直到2017年,哈尔滨金融学院一直拖欠我们50%的工程数,我才把这件事和公司股东说了,在2017年公司将这8万元给我报销。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王某1的丈夫叫隋联友,是我宝清老乡。2012年时,王某1承包了哈尔滨金融学院的消防改造工程。2013年1月份的一天,王某1来到我办公室送给了我一个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王某1说过节看望我,希望我能帮她督促消防改造工程的工程款结算。2014年1月份的一天,王某1来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个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大信封,说过节了来看看我。2015年1月份的一天,王某1来到我办公室,说过节了来看看我,并送给我一个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大信封。
(六)2009年7月,时任齐齐哈尔大学党委书记邓某某接受董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董某儿子董某6通过特招录取至齐齐哈尔大学艺术设计专业。2009年中秋节,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董某赠送的欧米茄牌腕表1块。经鉴定,该表价值5208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齐齐哈尔大学出具的档案材料、学生成绩表、情况说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2009年艺术设计专业增招计划有关情况的说明,齐齐哈尔大学关于2009年黑龙江省艺术类专业增招计划的批复的说明,备考表、齐齐哈尔大学文件、情况说明证实,董某6被齐齐哈尔大学录取情况。
2.崔玉敏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其系齐齐哈尔大学招生办主任。邓某某交给其一些考生名单报送省招办后,将邓某某写的条子销毁。
3.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欧米茄品牌手表为瑞士制造。
4.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黑价认定[2019]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欧米茄牌腕表市场零售价格为52087元。
5.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儿子董某6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试,他考的是艺术类的专业,因为我儿子专业课成绩不是太好,2008年底在专业课专试我就找到当时任齐齐哈尔大学党委书记的邓某某说了我的情况,我把我儿子董某6的考生号给了邓某某,后来我儿子就考入齐齐哈尔大学园林设计专业。在2009年录取后,大概在中秋节左右的时候,因为邓某某在我儿子考大学的事情上帮了我很大的忙,我考虑邓某某是我的老师,我给他钱也不能要,于是我就在哈尔滨的一个商场具体哪个商场我记不清了,我花了2万多的现金给邓某某买了一款欧米茄的手表,我去邓某某的办公室的时候把表送给他了。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09年高考录取的时候,当时我是齐齐哈尔大学的党委书记。董某找到我说他儿子的考试成绩不大好,想去齐齐哈尔大学的艺术学院,但是正常招录进不去,希望我能帮忙将他的儿子招进齐齐哈尔大学艺术学院。于是我在了解孩子的基本情况后就安排齐齐哈尔大学招生办走特招程序把董某儿子的名字等基本信息报给省招生办,在我的帮助下,董某的儿子经过特招被齐齐哈尔大学艺术学院录取了。在2009年中秋节前,董某来到我在齐齐哈尔大学的办公室,对我说感谢老师帮忙让孩子能够被齐齐哈尔大学艺术学院录取。董某说为了表示心意给老师买了块手表,于是董某就把送我的表放到我的办公桌上,然后我们说了几句话他就走了。手表是欧米茄牌的。2018年5月份,我让司传奇将这块表拿到北京了。
7.黑龙江省监察委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告知邓某某、董某欧米茄手表鉴定价格为52087元。以及邓某某、董某辨认手表的情况。
(七)2010年7月,邓某某接受付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哈尔滨金融学院录取付某1女儿付某7。2010年10月,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付某1赠与的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学生卡片证实,付某7系金融学院学生。
2.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实:我女儿付某72010参加髙考,她报考了哈尔滨金融学院,2010年6月上旬,我女儿高考结束后说考的不是很理想,正好我知道邓某某担任了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2010年6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我直接到哈尔滨金融学院邓某某的办公室找他,我对他说我女儿付某7报考了你们学校,她高考的分数不是很理想,你看能不能帮忙想想办法把付某7招录进你们学校。邓某某说这件事我看看情况。临走的时候,我把事先准备好用黄色档案袋装的5万元塞给邓某某,我说这是一点意思你收下,邓某某说咱们都是好朋友,你不用这样,他把我推了出去,没有收我的钱。2010年8月,我女儿顺利的被哈尔滨金融学院录取了。
2010年11月的一天,我带了茅台酒和茶叶直接到哈尔滨金融学院找邓某某,事先我没有通知他,他当时正在开会,我在哈尔滨金融学院主楼一楼等了他半个多小时。他开完会后,我们到他办公室,我对他说非常感谢他把我女儿录取到哈尔滨金融学院,给你拿些酒和茶你收下,邓某某说咱们是多年的朋友,你客气了,我们聊了一会,临走时,我把事先准备好用黄色档案袋装的5万元人民币(面值都是100元1张,100张1捆,共5捆)放在他的办公桌上,邓某某刚开始的时候说什么也不要,我一直坚持才收下。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付某1是我在宝清县的老乡,我在黑大的时候参加老乡会认识的付某1。2010年哈尔滨金融学院秋季招生的时候,付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女儿付某7的考试成绩不太理想,不想去民办专科,想进金融学院的专科,想让我帮忙。我说你把孩子的有关信息报给我,然后我将孩子的有关信息交给了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就业处的处长冷某,让冷某具体办理这件事。最后将付某7顺利录取进入了哈尔滨金融学院的专科。2010年秋季开学以后,有一天付某1来到我办公室,拎着一个装茶叶的拎兜,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说对我帮助他女儿进入金融学院专科的事情表示感谢。付某1走以后我将兜拿到了我办公室的套间里,打开拎兜一看里面有两瓶茅台酒、一盒茶叶和5万元人民币。
(八)2012年7月,邓某某接受朋友马某1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哈尔滨金融学院录取鲁某女儿鲁丹阳,并从报考的计算机管理与安全专业调整到会计专业。2012年,邓某某收受鲁某赠与的好处费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学生卡片证实,鲁丹阳系金融学院学生。
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的一天,我和马某1来到哈金融学院邓某某的办公室,我向邓某某介绍了我女儿的情况,请求邓某某帮忙将我女儿录取并调整到会计专业。邓某某同意给我帮忙,并主动提出由于我女儿高考分数没有达到录取分数,可以通过特招的方式招入哈金融学院。录取后,我非常感激,总想找机会感谢一下他,我找到马某1请求其联系邓某某,由我请他们二位吃饭表示一下感谢,2012年8月,我在文昌桥和李范五花园附近的一个饭店订的房间,由马某1作陪,请邓某某吃的饭,吃完往外走时,我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茶叶盒内装5万元人民币交给邓某某。他没说什么收下。
3.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2年6月,我的司机鲁某的女儿参加了高考并报考了哈尔滨金融学院但是她的成绩不是很理想,没有达到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录取分数线,鲁某问我在哈尔滨金融学院是否有关系,我说我认识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党委书记邓某某,鲁某恳求我能够帮助他联系邓某某,我答应了鲁某的请求,我当着鲁某的面给邓某某打了电话说了下情况,并约定在邓某某的办公室见面详谈。2012年6月下旬高考成绩出来以后的一天,我和鲁某来到哈金融学院邓某某的办公室,鲁某向邓某某介绍了他女儿的情况,请求邓某某帮助将他女儿录取到哈金融学院,并请求将他女儿调整到比较好的系。邓某某说我看一看情况,他当时没有明确表态,我们闲聊了几句就离开了。在鲁某女儿被哈尔滨金融学院录取后,2012年8、9月的一天,我和邓某某因为别的事情相约吃饭,鲁某是我的司机,他知道有邓某某参加。在我和邓某某的饭局结束后,鲁某看到我和邓某某从饭店走出来,他就拎着一包东西下车迎向我们走来,鲁某到邓某某面前说邓书记这是今年新茶给您尝一尝,邓某某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2年高考录取的时候,省移动公司副总经理马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司机鲁某的孩子想去金融学院会计系,但是正常录取到金融学院会计系的分数不够,希望我能帮忙让鲁某的孩子录取,后来我将鲁某孩子的名字放进了金融学院特批的名单中,经过省招生办的特批将鲁某的孩子招进金融学院会计系。2012年秋新学期以后,马某1找我吃饭,饭后他的司机鲁某将一个拎兜放到了我的车里,说这是一点心意,感谢我的帮助让他的孩子被金融学院会计系录取,回到家里我打开茶叶拎兜里面是一个茶叶盒装着5万元人民币。
(九)2012年7月,邓某某接受同事史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计专业录取刘某1的女儿刘某5。同月,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史某1转交的刘某1赠与的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学生卡片》证实,刘某5系金融学院学生。
2.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2010年及2012年录取情况的说明》、黑龙江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证实,付某7、刘某5、鲁丹阳录取情况。
3.证人史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当时正在高考报名,我有个朋友叫李某2,他在哈尔滨市的一个农行支行当行长。李某2知道我和邓某某曾经是同事关系,能说得上话。有一天,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司机叫刘某1,他家的孩子刘某52012年参加高考,成绩好像不太理想,高考志愿填报的是哈尔滨金融学院,看看能不能让我找邓某某沟通一下,确保录取,具体情况让他的司机刘某1和我联系。紧接着刘某1给我打电话了,告诉我说他家孩子刘某5报的是哈尔滨金融学院,分数不太理想,想让我找邓某某疏通一下,以确保刘某5能被顺利录取到哈尔滨金融学院上学。刘某1给我打完电话后没几天,他到我家楼下找到我,给了我3万元钱,说是让我送给邓某某活动关系用。收到刘某1拿来的3万元钱后,我就通过电话联系的邓某某,说有事想见见他,邓某某就让我到了他在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办公室,我就把刘某5的情况告诉了邓某某,告诉他刘某5是我一个好朋友家的孩子,高考志愿已经填报金融学院了,邓某某当时答应考虑一下,我就把3万元放在邓某某的办公室就走了。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高考结束后某林对我说他姑娘高考成绩不是太理想,想去哈尔滨金融学院上学,问我金融学院有没有认识的关系,看看能不能帮忙联系一下让他女儿去哈尔滨金融学院上学,我说让我想一想吧。过了几天,我想起来史某1书记曾经在齐齐哈尔大学工作,应该能和邓某某认识,我就给史某1书记打了个申话,把刘某1女儿刘某5想到哈尔滨金融学院上学的事情简单说了一下,想让史某1书记联系下邓某某,看看能不能把刘某5录取到哈尔滨金融学院上学,史某1书记说我联系一下邓某某试试吧,都退休两三年了,也不知道邓某某能不能给帮忙,我就让我的司机刘某1又给史某1书记打了个电话详细说了一下。再后来,史某1书记具体怎么给邓某某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只是后来听刘某1对我说,他家孩子刘某5已经顺利被录取到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计系上学了,刘某1通过史某1送给邓某某3万元好处费。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高专结束后,我女儿刘某5的成绩不是太理想,觉得达不到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计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但是我女儿刘某5还想去哈尔滨金融学院上学,我就间我们行长李某2在哈尔滨金融学院有没有认识的关系,看看能不能帮忙联系一下让我女儿刘某5去哈尔滨金融学院上学的事情,李某2行长说让我想一想吧。过了几天,李某2行长让我同一个叫史某1的联系,我们李某2行长也没给我详细说,就告诉我史某1年龄比较大了,让我管他叫史叔就行,并把史某1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我就给史某1打了个电话,把我女儿刘某5的详细情况给史某1详细介绍了一下,告诉史某1我女儿成绩不太好,想去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计专业读书,但是怕正常报名录取不上,看看能不能让史叔找下关系,让我女儿刘某5录取到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计专业读书,史叔答应说试试看吧。打完电话后过了十多天,我再次给史某1打电话,说想见一下他,我俩约在了史某1家附近见的面,他把他家地址告诉了我,我就开车去了史某1家,在他家楼下见的他。见面后我对史某1说了一些客气话,说史叔您费费心,我女儿刘某5就想去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计专业上学,这个专业比较好,给您拿3万元钱现金,作为找人活动关系的费用,史某1对我说试试看吧,他不确定就一定能办成,如果事情办不成的话再把钱退给我,完事我就离开了。
6.证人冷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0年4月2018年12月,我任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邓某某任职期间每年招生时都给我们很多条子,条子上是考生的信息,他让我将这些考生名单上报到省招办,通过省招办审批后下发录取名册,然后我们发通知书。
7.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我在齐齐哈尔大学任党委书记期间与史某1相识。2012年哈尔滨金融学院秋季招生期间,史某1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学生想进入金融学院上学,希望我能给予帮助,于是我让史某1把信息发给我。不久他来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人民币,说希望我能帮助录取他介绍的这个学生。后来我将这个学生信息放到补录特招名单中,经过特招进入了金融学院。
(十)被告人邓某某与王某2系同乡及同事关系。2011年上半年,时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主任王某2(正科级)请托邓某某在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关照。同年7月,邓某某主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任命王某2为金融系党总支副书记(副处级)。同年中秋节前,王某2为表示感谢,在邓某某办公室送给邓某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2011年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处级机构及处级干部职数设置方案的通知、关于公布副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职位的通知、副书记竞争上岗报名合格人员名单、哈尔滨金融学院竞争上岗报名登记表、岗位推荐结果统计、关于于瑶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王某2任职的经过情况。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邓某某是同乡。在2011年7月我被提拔为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的副书记(副处级),大概同年中秋节前大概是9月份左右,我去邓某某办公室,我把装10万元人民币的塑料袋放在邓某某的办公桌上,并说谢谢邓书记关照和帮助,表示一点心意,邓某某和我客气就把钱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了。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王某2原来是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的辅导员,现在是哈尔滨金融金学院投资保险系主任。和我是宝清老乡。2011年5、6月份的时候,哈尔滨金融学院中层干部调整,王某2当时是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的辅导员,在这次调整中王某2选拔任用成为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的副书记(副处级)。在这次中层干部调整后的一天,王某2来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个装茶叶的兜子,说感谢我能给他创造这次发展的平台,并希望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给予他关照。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我始终的关注着王某2,并对一些班子成员提到王某2比较优秀,这样在班子会上王某2在选任金融系副书记通过得比较顺利。
(十一)2012年春,邓某某接受时任哈尔滨金融学院商务英语系主任张某的请托,承诺在日常工作及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关照,收受张某赠与的10万元。2015年5月,在邓某某帮助下,张某被推荐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副厅级后备干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干部任免审批表、地厅级副职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名册、地厅级副职后备干部和中长期培养对象人选信息采集表、关于推荐地厅级副职后备干部和中长期培养对象初步人选情况的报告、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地厅级副职后备干部和中长期培养对象初步人选推荐报送工作的实施方案、张某同志评价材料、近三年工作总结证实:张某成为校级领导后备干部的情况。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当时是哈尔滨金融学院商务英语系主任,为了让邓某某在我工作上给予关照,2012年的春天大约四五月份的时候,还是在邓某某原行政楼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0万元,我当时和邓某某说请领导关照,邓某某站起身说不用这样,然后我转身就走了,这次邓某某没有把钱返还给我。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张某是哈尔滨金融学院商务英语系的主任,现在是哈尔滨金融学院副院长。2012年的一天,张某来到我办公室,把一个牛皮袋放在我办公桌上,希望领导以后能多给他帮助和指导。张某走后我打开一看,里面有十万元人民币。2015年金融学院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人选时,经过我铺垫和关照,张某顺利成了校级领导后备干部。
(十二)被告人邓某某与胡某1系同事关系。2013年2月,马某2通过胡某1请托邓某某帮助将马某2录用为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同月,胡某1将马某2提供的现金20万元在邓某某办公室送给邓某某。同年12月,在邓某某帮助下马某2被聘任为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教学科研秘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哈尔滨金融学院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协议书、关于马某2工作部门安排的说明、哈尔滨金融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方案、附件表格等相关招聘要求、哈尔滨金融学院2013年招聘教辅人员面试成绩汇总表、会议记录、关于确定聘用教辅人员的有关事宜证实,马某22013年被哈尔滨金融学院招聘的事实。
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胡某1是我的师兄。2010年我研究生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到2013年年初金融学院有招聘我曾和胡某1说过,了解到胡某1和金融学院的党委书记兼院长邓某某认识,于是我就和胡某1在电话里说帮我推荐一下找工作,因为当时金融学院有招聘,我想通过胡某1的关系能够更稳妥的进入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作。在电话里我和胡某1说不能让邓某某白帮忙。大概过几天后,胡某1电话告诉我要去哈尔滨,我提出想和胡某1见一面,他表示同意。胡某1到哈尔滨后打电话告诉我到金融学院见面,我便打电话去了金融学院,求他帮我向邓某某推荐一下争取能进入金融学院工作,同时我将个人简历给了胡某1。我给他一个纸兜告诉他里面有20万元人民币。我记得当天胡某1给我打电话说事办完了,钱已经给邓某某了,让我在网上报名考试,工作的事应该差不多,等消息吧。大概过了半年后,我记得那时候金融学院给我发邮件让我去面试,面试通过后学院通知我去岗前培训,2014年1月初我就在金融学院做教学科研秘书工作。
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马某2的母亲,我给马某220万元用于办工作。
4.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底,哈尔滨师范大学毕业的马某2因为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打电话找到我,问我是否认识金融学院的院长邓某某,我说认识,我们还算是师兄弟关系呢。马某2当时在电话里委托我做做邓某某工作帮他进入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作,马某2当时电话里表示不能让邓某某白帮咱忙。我当时电话里就同意做邓某某工作。隔了一天晚上我给邓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我明天要到哈尔滨去,想见一见他。邓某某说可以,我第二天中午到哈尔滨与马某2见面,马某2给我一个小纸兜告诉我里面有20万元。金融学院他的办公室见面。见到邓某某之后,我坐到邓某某对面的办公椅上,我俩聊了一下各自情况,之后我就说我有一个学生叫马某2,她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挺可怜的,她想到咱们金融学院工作,看看师兄能不能帮帮忙。邓某某说那就参加考试吧,等考核结果出来再说。我说师兄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帮助一下。我把纸兜放在邓某某办公桌下。我出来后接到邓某某的电话,我说是马某2的一点心意。
5.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马某2参加了2013年哈尔滨金融学院的招聘,马某2是第一批报名的,但是马某2缺少党员证明材料和学生干部证明材料,不符合第一批辅导员报名条件,所以被筛选下来,在第二批招聘过程中,因马某2是第一批被筛选下来的人员,但符合第二批招聘条件,所以马某2参加了2013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聘。
邓某某在第一批辅导员招聘结束后,第二批招聘辅导员前,和我说过,把马某2纳入这次招聘范围内,具体什么时间和我说的我记不清了,然后我就根据邓某某要求,通知马某2来参加面试,通过面试后,马某2被安排到金融系做教学科研秘书工作。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胡某1和我曾经在齐齐哈尔大学一起工作过。2013年初哈尔滨金融学院招聘教辅工作开始后不久的一天,胡某1打电话要找我,我约他到我办公室见面,胡某1到我办公室后跟我说有个孩子叫马某2准备报考金融学院的教辅岗位,说马某2是哈师大硕士研究生毕业,希望我能给马某2关照,让马某2到金融学院工作,并把马某2的简历给了我。我说一切按正常招聘程序办理,有什么问题到时候再想办法解决。胡某1说孩子家里有所表示,让他代替表示一下心意,然后将一个纸兜放到我办公室里,他走后,我打开一看是20万元人民币。我给时任哈尔滨金融学院人事处处长付某2打了个招呼,让她关照报考人员马某2,在我的授意下马某2通过了招聘考试,顺利进入到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作。
(十三)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1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陈某1请托邓某某帮助将其女儿陈某2达录用为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并在邓某某办公室送给邓某某现金10万元。同年12月,在邓某某帮助下陈某2达被聘任为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处项目管理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哈尔滨金融学院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协议书、关于陈某2达工作部门安排的说明、哈尔滨金融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方案、附件表格等相关招聘要求、哈尔滨金融学院2013年招聘教辅人员面试成绩汇总表、会议记录、关于确定聘用教辅人员的有关事宜证实:陈某2达2013年被哈尔滨金融学院招聘的事实。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女儿叫陈某2达,2013年在网上看到哈尔滨金融学院招录辅导员,我姑娘陈某2达想要到高校就业,她和家里人商量后便在网上报名直接参加考试了,在报名之后,我专门去了一趟金融学院找邓某某,想同他打个招呼,让他在招录笔试和面试过程中给予帮助,我到金融学院办公楼下给他打电话,说想见见他,他情绪不太好,我到了他的办公室后他很不耐烦地跟我说,昨晚开了一晚上会,几乎没睡觉,我就简单的说了几句,告诉他我姑娘陈某2达报名参加金融学院辅导员招录考试的事,希望他能照顾一下,他说现在都没定呢,完了再说吧,就把我打发出来了。隔了一个多月,我姑娘陈某2达参加完笔试并入围进入面试,笔试成绩还挺好,为了孩子能如愿进入金融学院工作,又考虑上次邓某某对我那么冷淡的态度,我心想邓某某是不是想要好处,为了满足我姑娘陈某2达到高校工作的心愿,无奈之下在家里凑了十万元钱,用一个纸拎兜提着就去金融学院找邓某某了,到了金融学院邓某某办公楼下后给邓某某打的电话,告诉他我到了办公楼下想上去看看他,他就让我到他办公室了,进去后我就简单说了几句孩子参加金融学院辅导员招录考试了,你还得多费心,并把我姑娘陈某2达姓名告诉了邓某某,邓某某说我看看再说吧,我就把装钱的纸拎兜放在邓某某办公桌旁边的地上,他也没有推脱,我就离开了。
3.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达是2013年第一批金融学院招聘辅导员落选的人员,是第二批招聘过程中被金融学院聘用的人员。2013年年底左右,金融学院原党委书记兼院长邓某某曾找过我让我对陈某2达在安排工作岗位过程中给予关照。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我和陈某2达的父亲是在一个饭局上认识的,平时与陈某2达的父亲也没有过什么联系,就是在金融学院2013年招聘教辅人员时他给我打过电话说他女儿陈某2达报名参加招聘了,条件都符合,希望我能给她女儿关照让陈某2达能够顺利进入金融学院工作。到办公室后,他(陈某1)说是来感谢我的,感谢我对他女儿顺利通过招聘的帮助。我说也没帮啥,是他女儿自身素质好,招聘中表现也不错。我记得他来时拎了一个好像装茶叶的纸盒,他把纸盒放在了我的办公桌后边,说这是一点心意,他走后我把纸盒拿到了我办公室的套间里边,打开一看是十万元人民币。
(十四)2013年6月,邓某某接受付某2请托,承诺帮助将范某1的儿子范某2录用为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辅人员。同年12月,在邓某某帮助下,范某2被聘任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图书馆流通部管理员。2014年1月,邓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范某1赠与的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范某2报名时间的说明、哈尔滨金融学院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协议书、关于范某2工作部门安排的说明、范某2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哈尔滨金融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方案、附件表格等相关招聘要求、哈尔滨金融学院2013年招聘教辅人员面试成绩汇总表、会议记录、关于确定聘用教辅人员的有关事宜证实:范某2于2013年被哈尔滨金融学院招聘任用的事实。
2.银行流水、结婚登记档案名册证实,范某1存入银行5万元人民币以及邓某某的支取情况。
3.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我儿子范某22010年毕业后一直在哈尔滨金融学院当临时工。2013年我得知哈尔滨金融学院招聘教职员工,我跟人事处处长付某2说能否跟邓某某校长谈谈,让我儿子范某2能够成功招聘。后来我知道范某2聘上了,这件事情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这件事如果邓某某不点头,范某2不可能成功应聘。范某2是2013年底去上班的,2013年底2014年初,我记得是学院放寒假之前,我用我妻子关妍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哈尔滨珠江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往里面存了5万元钱。过了两天我拿着这张卡到了邓某某的办公室,把这张卡和一张写着密码的纸条一起放到邓某某的办公桌上,并说谢谢他为我儿子范某2应聘的事情费心了,邓某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走了。
4.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第二批招聘教辅人员过程中,范某1曾经找过我,说他的儿子范某2想参加这次招聘,但是他儿子不符合招聘条件,因为第一次我们招聘的要求是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而范某2是专科学历,所以范某1想让我帮忙进入这次招聘,范某2也一直在金融学院做临时工。我就找邓某某说了一下范某2的情况,后来在金融学院第二次招聘的时候,都是从第一批未聘上的人员来参加面试,因为范某2没有参加第一次报名,范某2也不符合第二次招聘的条件。在第二次报名结束前,邓某某和我说让范某2参与这次报名,然后范某2就按照招聘教辅人员的程序被聘用为人事代理在图书馆工作。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3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聘教辅人员的过程中,时任人事处处长付某2和我提到他们处的老同志范某1家的儿子范某2毕业以后一直没有工作,范某2只有研究生学位证而没有毕业证,属于单证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太符合招聘条件,但是范某1是金融学院人事处的老同志,希望我能同意让范某2通过招聘教辅人员让范某2进入金融学院工作,于是我告诉付某2可以在教辅人员招聘中给范某2提供方便,争取录进来。后来在我的授意下范某2被录取为金融学院的教辅人员。招聘结束后的一天,范某1来到我的办公室,放到我办公桌上一张银行卡说是为了感谢我对范某2的关照,给我一点酒钱,过了两天我在提款机上查询的时候一看是5万元人民币。这5万元被我用于日常消费了。
本案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证实,本案由绥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处置分办呈批表》、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情况。
3.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审批表》、《留置决定书》证实,2019年1月25日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邓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4.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制作的《邓某某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月26日9时许,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将邓某某抓获,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5.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事业单位分类方案的通知》证实,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金融学院基本情况。2014年3月12日,邓某某任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定代表人。
6.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任职情况。
7.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哈尔滨金融学院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哈尔滨金融学院的批复证实,2010年6月3日,黑龙江省政府同意建立哈尔滨金融学院。
8.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发干字[2010]229号)《关于邓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通知)(黑发干字[2015]39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邓某某等任免职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组干字[2018]79号)证实,2010年7月29日,任命邓某某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2015年12月1日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免去邓某某同志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职务。2018年11月20日,决定同意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邓某某同志退休。
9.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某身份事项。
10.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9年1月26日,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监察委工作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号楼1单元602室进行搜查。扣押(圆盘黑色皮质表带)手表三块及其他物品。
11.邓某某于2019年4月6日自书忏悔录、关于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申请一份证实,邓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及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意愿。
12.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制作的《关于邓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情节的情况说明》证实,邓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中,杨某2于2012年2月、2013年1月、2013年9月送给邓某某现金共计300万元,刘某2于2014年7月送给邓某某现金50万元的事实,系专案组在立案前已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杨某2于2012年9月通过邓某某妻子关某送给邓20万元的事实,系专案组在立案后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事实。其他犯罪事实:邓某某收受杨某2价值55773.00元萧某牌腕表2块、刘某22012年7月所送50万、祖某55万元、王某18万元,刘某316万元、付某15万元、鲁某5万元、刘某13万元、董某价值52087.00元欧米茄牌腕表1块,均系邓某某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向专案组交代。
13.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光大银行交易单、兴业银行交易单、中国银行交易数据单、哈尔滨银行信息查询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单证实,关某、邓某某、杨某3、邓某之间银行交易往来情况。
14.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邓某某案件涉案款物清单证实,对于关某230103195507021322账户进行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审查调查中,省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已将存于邓某某妻子关某哈尔滨银行账户(账号62×××66,内有存款、理财产品合计8715996.31元)予以冻结。
15.证人关某的证言、自书的交待材料证实,我是邓某某的妻子,2011年以来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过我大约270万元人民币。通过转账方式把给我的人民币都转到了我光大银行卡里,我现在能记起来的是邓某某在2013年9月份向我光大银行尾号1028的银行卡内转过一次钱,还有一次是在2014年10月份向我光大银行尾号7911的银行卡转过一次钱,两次一共转给我人民币190多万元。2013年、2014年,邓某某陆续以现金的方式给过我大约80万元人民币。
16.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邓某某的女儿,从2012年至今我父母一共转给我50多万元生活费。
17.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我与邓某某系情人关系。邓某某一共给我200万元左右。我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邓某某给过我几次2万元或3万元的现金。大约在2011年10月邓某某共计给我40万元,其中通过转帐方式给我这张卡里一次转入20万元,通过存现金方式给我这张卡存二次现金20万元,每次10万元。在2012年至2013年间,邓某某又陆续给我30万元现金,2014年的时候,邓某某又给我一张是以杨某4的名字开户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这张卡也我用。2015年,我给邓某某打电话,说同学借给我100万元炒股赔了,能不能给我100万元用还账。邓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去哈尔滨南岗区西大直街哈尔滨银行鑫荣支行,邓某某从他的银行账户中分三笔共计100万元提现金不出柜台逐笔存入我的银行账户上。这是我说的邓某某给我190万元。
18.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在2010年至2015年,我收受的违法所得钱款共计有567万元人民币。分别是2010年我收了5万元人民币;2011年我收了10万元人民币;2012年我收了192万元人民币;2013年我收了286万元人民币;2014年我收了67万元人民币;2015年我收了7万元人民币。2010年7、8月份,我收受学生家长付某1送给我的5万人民币,放到家中年后,我将该笔款项存到了我尾号为6811的哈尔滨银行卡中。2011年8、9月份,我收受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副书记王某21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被我存到我尾号为6811的哈尔滨银行卡中。2012年1月份和7、8月份,我先后分两次收杨某212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10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20万元人民币:2012年4、5月份,我收受张某10万元人民币;2012年7月份,我收受刘某250万元人民币;2012年8月份,我收受鲁某5万元人民币;2012年8、9月份我收受史某13万元人民币;2012年11、12月份,我收受刘某34万元人民币。上述钱款是我在2012年收到的钱款,总共是192万元人民币。其中有112万元人民币被我存到了我尾号为8266的建设银行卡中,有40万元人民币被我存到了我尾号为6330的中国银行卡中,有39万元被我存在我尾号6811的银行卡中,其余的1万元被我日常消费了。
2013年1月份和8、9月份,我先后分两次共收受杨某2200万元人民币,每次100万元人民币;2013年9、10月份,我收受祖某50万元人民币。2013年2、3月份我收胡某1波20万元人民币,2013年6、7月份,我收受陈某110万元人民币;2013年1月份,我收受王某12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份,我收受刘某34万元人民币,上述钱款总计286万元人民币,其中有60万元人民币被我存到我尾号为8226的建设银行卡中;有67万元存到了我尾号为6811的哈尔滨银行卡中;有47万元被我存入尾号为0919的兴业银行卡中;陆续给关某现金70万元人民币;陆续给杨某3现金30万元人民币;陆续给邓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现金10万元人民币用于我在黑大家属区4号楼的住宅买家具和装修;其余现金34.3万元人民币用于2013年和2014年关某旅游的费用、邓某在北京租房子的费用及我们一家人的日常消费支出。2014年1月份,我收受范某1送我的存有5万元人民币建设银行卡一张、收受祖某5万元人民币、收受王某13万元人民币;2014年7、8月份,我收受刘某250万元人民币;2014年11、12月份,我收受刘某34万元人民币。上述钱款总计67万元人民币,其中50万元人民币被我存到我尾号为8818的哈尔滨银行卡中,陆续给关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剩下的2万元人民币用于我的日常消费了;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银行卡被我用于日常消费支出。2015年1月份,我收受王某13万元人民币;2015年11、12月份,我收受刘某34万元人民币。上述钱款总计7万元人民币,被我存到了我尾号为8818的哈尔滨银行卡中。2010年至2015年,我收受的这567万元人民币中有394万元人民币被我存到我的银行卡里了,2011年我转给杨某315万元人民币;2015年我取出100万元人民币存入杨某3的银行卡中给了杨某3,又转给我表弟王某430万元人民币;2013年至2015年陆续转给关某190万元人民币用于理财;2015年转给邓某55万元人民币用于北京买房,剩余的4.7万元人民币用于全家人日常消费了。有172.3万元人民币我没有存进银行卡里,其中167.3万元现金和范某1给我的一张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银行卡我没有存到我的银行卡里。这167.3万元人民币都是现金,我没有存到卡里。这些现金是:2013年至2014年我陆续给关某拿了80万元人民币,给杨某3陆续拿了30万元人民币;2013年给邓某陆续拿了10万元人民币;2013年黑大家属区我的住宅装修和买家具花了10万元人民币;其余的37.3万元用于2013年至2015年关某旅游、全家三亚度假、养岳父岳母、邓某在北京租房子和我们全家人的日常消费等支出。
杨某3和我是情人关系。我在2011年至2015年,我陆续给了杨某3199万元。199万元人民币有155万元是我的违纪违法所得。2011年10月份,我用我的尾号为6811的哈尔滨银行卡向杨某3的哈尔滨银行卡转了20万元人民币、给杨某3现金20万元人民币。2012年的时候,我送给杨某3一张以我表弟王某4名字开的存有19万元人民币的中国银行卡一张。2013年的时候我陆续送给杨某330万元人民币。2014年的时候,我送给杨某3一张以杨某4的名字开的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2015年11月份,我和杨某3一起去的哈尔滨银行西大直街支行,我当时从我尾号为8818的哈尔滨银行卡中提现100万元人民币,然后将这100万元人民币存在杨某3的哈尔滨银行卡中。我给杨某3的这199万元人民币来源的具体情况是:2011年我用银行卡转给杨某3的20万元人民币中有15万元人民币,是我收的付某1和王某2的钱;2013年我陆续给杨某3的30万元人民币和2015年11月份我从银行卡中提现转到了杨某3的银行卡中的100万元人民币,是2013年杨某2、祖某、胡某1、陈某1、鲁某、王某1、刘某3送给我的296万元人民币中的一部分;还送给杨某3二张以我表弟王某4名字开的存有19万元人民币的中国银行卡和一张以杨某4名字开的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卡,剩的25万元人民币我说不清来源了。杨某3知道有一部分钱是我的违纪违法所得,但是具体的情况我没和杨某3说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邓某某所犯受贿罪,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邓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部分纪委监委不掌握的受贿事实;真诚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数额及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郑海国
审判员 许 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霍望
书记员于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