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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刑初66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审理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鲁1424刑初6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7-05-19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张某2、巩某3、张某4、赵某5、张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蓓、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闫安源、马庆东、被告人张某2、巩某3、张某4、赵某5、张某6均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1日、2017年3月13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2017年3月13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4月12日恢复审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1于2011年注册成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后介绍被告人张某2注册成为会员,张某2又介绍被告人巩某3成为会员,以上三人为山东省滨州地区的会员。被告人张某4于2011年底经巩某3介绍成为会员,后介绍被告人赵某5和被告人张某6分别注册成为会员,并开始在临邑县城区及周边发展会员。上述六人以各种形式宣传湖南华莱黑茶,积极拉拢会员加入。

公司的销售模式为:先交4980元购买一份黑茶成为会员进入消费组,优先卖出2份黑茶的人就有资格成为消费组的组长并领取800元的奖励,再带动小组成员共同发展下线完成销售任务,此人就能领取5000元的奖励,并从消费组进入销售组,当此人协助其推荐的两名下线都进入销售组后,其就有资格成为经理并领取10000元的奖励,再带动小组成员发展下线完成销售任务,此人就能领取105000元的奖励,当此人推荐的两名下线也拿到105000元,此人就有资格进入管理层成为董事,董事又分为黄金、红宝石、翡翠、钻石和荣誉五级,每级则有不同的奖金。

被告人李某1现为钻石董事级别,发展会员43人;被告人张某2现为钻石董事级别,发展会员42人,层级17层;被告人巩某3现为钻石董事级别,发展会员40人,层级16层;被告人张某4现为翡翠董事级别,发展会员38人,层级15层;被告人赵某5现为红宝石董事级别,发展会员37人,层级14层;被告人张某6现为黄金董事级别,发展会员32人,层级13层。上述人员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到案证明、人员架构图等书证,证人朱某、刘某1、陈某1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1、张某2、巩某3、张某4、赵某5、张某6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制度演示盘等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张某2、巩某3、张某4、赵某5、张某6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没有人头费,返利与加入人数无关”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针对本案提出的辩护意见分为两点,第一,对被告人李某1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不具有刑事处罚性,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被告人李某1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适格犯罪主体,无证据证实其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

2、被告人李某1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1)各被告人所陈述的组织机构图的形成是依据购买黑茶的前后时间确定的,各被告人及证人之间均不存在隶属关系,各合同关系系独立完成,且个人所推荐购买人数与实际业绩收入没有必然的联系;(2)各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支付的4980元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入门费,推荐商品过程中产品介绍没有夸大欺骗成分,推荐商品过程返利制度介绍不属于引诱行为且不属于拉人头。

3、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也不具有刑事处罚性。(1)本案中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与黑茶的市场价值基本一致,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未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任何影响;(2)参加者成为会员的过程均是自愿,没有强迫、引诱行为,并有自愿退换货保障机制,交易过程遵循了民事交易原则;(3)报案人称受到欺骗贷款买茶的行为仅是个例,本案销售模式对实际的消费组成员有购买限制。

(二)被告人李某1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已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推销行为,不应作犯罪处理。

(三)本案黑茶销售行为与传销存在本质的区别。

本案在产品上,黑茶为实实在在的商品;价格上,黑茶价格与价值相一致;宣传上,宣传内容及返利方式真实;组织上,本案企业依法成立、网络公开经营,申请会员行为自愿,没有层级,均是直接发货、付款;方式上,通过免费品茶、赠与黑茶方式让别人认可质量和功效,自愿购买,自愿成为会员;计酬上,商品交易真实存在,不存在人头费,以销售黑茶数量作为团队计酬的依据,且返利有保障;危害上,没有出现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对社会秩序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即使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也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1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陈述全部案情,认罪悔罪;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未对社会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冲击;被告人李某1现处于哺乳期,家中有2个月的幼儿需其本人抚育。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巩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赵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6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自己以茶叶为主,不知道是违法”的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成立,被告人李某1于2011年经人介绍注册成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后介绍被告人张某2注册成为会员,张某2又介绍被告人巩某3成为会员,以上三人为山东省滨州地区的会员。被告人张某4于2011年底经巩某3介绍成为会员,后介绍被告人赵某5和被告人张某6分别注册成为会员,并开始在临邑县城区及周边发展会员。上述六人以各种形式宣传湖南华莱黑茶,积极拉拢会员加入。

公司的销售模式为:先交4980元购买一份黑茶成为会员进入消费组,优先卖出2份黑茶的人就有资格成为消费组的组长并领取800元的奖励,再带动小组成员共同发展下线完成销售任务,此人就能领取5000元的奖励,并从消费组进入销售组,当此人协助其推荐的两名下线都进入销售组后,其就有资格成为经理并领取10000元的奖励,再带动小组成员发展下线完成销售任务,此人就能领取105000元的奖励,当此人推荐的两名下线也拿到105000元,此人就有资格进入管理层成为董事,董事又分为黄金、红宝石、翡翠、钻石和荣誉五级,每级则有不同的奖金。

被告人李某1现为钻石董事级别,发展会员43人;被告人张某2现为钻石董事级别,发展会员42人;被告人巩某3现为钻石董事级别,发展会员40人;被告人张某4现为翡翠董事级别,发展会员38人;被告人赵某5现为红宝石董事级别,发展会员37人;被告人张某6现为黄金董事级别,发展会员32人。上述人员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10.592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张某2、巩某3、张某4、赵某5、张某6等人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7月29日将涉案赃款人民币210.5921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10.4079万元,共计人民币321万元上缴于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某1、张某4、赵某5、张某6系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2、巩某3于2015年1月27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5、张某4、张某6、李某1、张某2、巩某3具有自然人身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一份证实,赵某5系抓获归案。

(3)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张某4、张某6系抓获归案,张某2、巩某3系投案自首。

(4)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两份证实,公安机关暂扣非法所得共计321万元。

(5)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李某1团队架构图及张某6、陈某1、刘某3、刘某1、朱某、王洪波、庞安森提供的会员结构图证实,六名被告人发展下线人员的情况。

(6)奖金模式结构图及宣传资料(临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取自赵某5电脑资料)证实,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奖金模式、层级模式及提取新增业绩的比例数。

(7)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范围是生产与销售紧压茶、黑茶、袋泡茶、绿茶、红茶。

(8)陈某1、王某1在http://www.5169888.com网站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上的会员财物明细、会员资料证实,李某1、陈某1、王某1、梁某的销售利润及消费返利情况。

(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赵某5、李某1、张某2、张某4、张某6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10)商务部网站查询的直销企业名单证实,湖南华莱公司未申请到直销企业资质。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生产华莱健牌黑茶为主,2014年10月份,其通过刘某3发展成为公司会员;按照公司的会员制度、奖金模式、返利方式、产品推销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庞安森、王洪波、朱长杰、王某2等共计三十人左右;临邑县总共有二、三百名黑茶会员,张某4、赵某5、张某6三个人是最早的,张某4是把黑茶带入临邑的第一人;张某4、赵某5、张某6和齐某经常去办公室讲课及租房子宣传黑茶的事实。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左右,其通过赵某5发展成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按照公司的入会方式、奖金模式、返利制度、升职方式,直接发展了下线梁宝忠和任德泉,并间接发展了大量人员,现在是黄金董事级别的会员,通过转让公司返利的电子币非法获利16万余元的事实。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梁某那儿购买过黑茶,梁某说可以给亲戚朋友推销黑茶,卖黑茶还能赚钱的事实。

(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刘某1跟其讲解了华莱黑茶的奖金晋升制度和喝黑茶对身体的种种好处,其通过刘某1购买华莱公司的黑茶成为公司的会员,现在是组长级别,获利5800元钱。其证实了华莱公司的奖金模式、返利方式,其认识的在临邑的会员有20人左右,在临邑的领导人员有刘某1(销售组副经理级别)、张某6、赵某5、张某4(又叫张静宜)的事实。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刘某1介绍其加入华莱健安化黑茶,为其详细讲解了华莱黑茶的奖金和晋升模式,其证实了公司的奖金和晋升模式及返利方式,其没有推荐过其他人。在临邑的领导人员有刘某1(销售组副经理级别)、张某6、赵某5、张某4(又叫张静宜)的事实。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齐某介绍其加入湖南华莱黑茶,其是华莱黑茶公司的销售组成员,临邑加入黑茶组织的大概有不到60人;其证实了公司的奖金模式、返利方式,其发展了刘某3、陈某2、邢某、王某1四人,该四人又发展的有朱某、庞安森、陈京东、李红菊、孙倩倩等人的事实。

(7)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其通过刘某1介绍加入湖南华莱黑茶公司,其没有发展别人。证实了华莱黑茶的奖金模式,其知道在临邑的会员有5、6个,都是刘某1发展的,赵某5是临邑地区领导人的事实。

(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齐某介绍其加入湖南华莱黑茶,其直接介绍的是朱某,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证实了公司的奖金模式、返利方式等制度,在临邑加入黑茶至少有30人左右,其认识的有张某4、赵某5、张某6、贾卫峰、朱某、王桂荣、齐某、高某、庞安森、修芹方、郭秀叶、王某2的事实。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庞安森发展其加入华莱黑茶后,其发展的有李红菊、牛德才、燕光明、马善柱、陈京路、廉丕峰、罗安清、冯宪平、陈保泉,其现在是经理级别,非法获利20800元,同时证实了公司的奖金制度和晋升制度的事实。

(1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邢某是刘某1发展的,其没有正式加入成为会员,证实了公司的奖金模式,其知道的在临邑加入黑茶的有刘某3、张某4、张某6、赵某5、朱某、王清忠、齐某、刘某1,赵某5发展的张某6,张某4把湖南华莱黑茶带到临邑市场上的,赵某5是张某4发展的事实。

(11)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其通过张某4加入了湖南华莱黑茶,而且成为了销售组的组长,临邑的主要负责人是张某4。证实了公司的奖金模式和晋升制度,在临邑的会员有30人左右,其认识的有王某3、修芹方、高某,其推荐了王富荣买茶叶的事实。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12月份,朱长杰拉其加入的湖南华莱公司,其通过朱某购买的黑茶,且证实了公司的奖金制度的事实。

(1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其开始在瑞恒小区15号楼5单元101室打扫卫生,每天都有十来个人到这里,聊如何通过黑茶挣钱;2015年1月5日,其通过庞安森购买黑茶成为华莱健黑茶的会员,购买黑茶的钱汇款到了户名是赵某5的银行账户;同时证实了华莱健黑茶的奖金制度,临邑地区比较早的就是赵某5、齐某、刘潍党、刘某3、朱某,在瑞恒小区这里主要是齐某、刘潍党、刘某3、朱某负责,在架构图上其在宋照梅的下边,其知道朱某挣了第一个10万元的事实。

(14)证人修芹芳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其同庞安森等人参加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市琴岛歌剧院举行的一个大型洽谈会,认识了朱某和王某3夫妻俩,通过庞安森买的黑茶,公司返利6600元,其没有发展人员的事实。

(15)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刘某3在2014年10月份开始接触黑茶的营销,其和刘某3、朱某、王某3、齐凤枝去过湖南长沙参加过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五周年庆典活动的事实。

(1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朱某让其加入湖南华莱黑茶,好像是朱某发展的王某2的事实。

(1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朱某经常到瑞恒小区15号楼5单元101室喝黑茶、聊天,每次聚会的时候有大约五、六个人,其知道朱某在华莱健黑茶上投资的钱数是5000元。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4的供述供认,2011年底其通过巩某3加入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临邑租房子宣传黑茶及公司的入门、返利、晋升、层级分配模式,直接发展赵某5、张某6加入后三人分摊房租;张某6发展的朱丽晶,朱丽晶发展的齐某等人,直接、间接在临邑发展会员100人左右,成为公司翡翠董事级别,享受名下市场新增业绩4%的提成,通过向下线转让公司返利的电子币已非法获利24万多元;讲解黑茶并宣传奖金制度,就是为了能够挣到钱,公司的互助分销模式只有按照奖金制度找人报单,一步步升到组长、经理才能赚到钱,其余大多数人都挣不到钱,不是和宣传时说的一样那么好,都能挣到钱的事实。

(2)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供认,2012年4月份,其通过张某4介绍成为湖南华莱公司会员,按照公司的推销、返利、层级、奖金模式,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100余人,2014年11月份成为公司黄金董事级别,通过向下线人员转让公司返利的电子币已非法获利22万余元;为发展人员,和张某4在临邑师范家属楼、广场小区、瑞恒小区租房设点;张某4推荐的赵某5并将其划在赵某5名下,其推荐的朱丽晶,朱丽晶推荐的齐某,齐某推荐的刘某1,刘某1推荐的刘某3,刘某3推荐的朱某的事实;张某4是把黑茶带入临邑的第一人,在滨州也有个小市场,在临邑市场下面有100人左右现为翡翠董事级别,临邑的庆功会都是由张某4组织的;巩某3帮助张某4发展临邑市场,赵某5、张某2、李某1等人在公司的级别等级情况。

(3)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供认,2012年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现在是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钻石董事,其下线巩某3发展的张某4,张某4发展的赵某5和张某6;按照公司的奖金模式、返利方式、会员及升职制度,非法获利二、三十万元。

(4)被告人赵某5的供述供认,2013年7月份通过张某4介绍、帮助,投资购买黑茶加入华莱公司后,按照公司的推销方式、奖金模式、返利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约60人左右,成为公司红宝石董事级别,通过向下线人员转让公司返利的电子币非法获利13万多;直接推荐张某6在其名下,张某6推荐的朱丽晶,朱丽晶推荐的齐某,齐某推荐的刘某3,刘某3推荐的朱某;张某4是把黑茶带入临邑的第一人,张某4是翡翠董事,张某6是黄金董事;2015年2月27日,应刘某1之约其伙同张某4、张某6、在刘某1家向邢某、孙某、陈某1、刘某3、王某1等人讲黑茶时被抓获的事实。

(5)被告人巩某3的供述供认,2011年8月份其通过张某2的介绍,投资购买黑茶加入华莱公司后,直接发展下线两人,张某4及刘杰,张某4成为翡翠董事,其成为钻石董事级别,通过向下线人员转让公司返利的电子币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及公司的推销方式、奖金模式、返利方式等情况。

(6)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供认,2011年9月份其通过李某1的介绍,投资购买黑茶加入华莱公司后,直接发展下线两人,赵玉芬及巩某3,二人成为钻石董事后,其成为荣誉董事,通过向下线人员转让公司返利的电子币非法获利30多万元;及公司的推销方式、奖金模式、返利方式等情况。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朱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朱某辨认出张某4、张某6。

(2)张某4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4辨认出巩某3。

(3)朱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朱某辨认出巩某3、

赵某5。

(4)李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1辨认出张某2。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关于制度的演示光盘。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1提出“没有人头费”的质证意见;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对书证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5)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架构表是华莱公司发放返利的依据,表格中每个人均与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合同买卖关系,且是平行关系;2.对证据(6)有异议,卷宗中看不到证据的合法来源和与华莱公司的关联性,且在内容上,是计算团队销售收益的依据,不能证实该模式存在形式违法性,另返利比例符合正常商品销售市场规律;3.证据(7)可以证实华莱公司所从事的商务行为是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核准、批准的;4.证据(8)第20—31页打印表来源不明,平台所在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不能确定,另所有打印件与被告人李某1的相关涉案数额及获利数额没有相关性;5.证据(9)朱某交易记录中,与本案尤其是被告人李某1不具有关联性。对证人证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部分推荐人员的虚假承诺行为不代表被告人李某1及华莱公司的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2.关于如何退茶的陈述与公司管理制度无关,其他证人证言也均证实退换货自由;3.证人郑某将报单购买黑茶的人数等同于发展人数是个人错误理解;4.部分证人陈述的存在领导人员不属实,各会员间无行政隶属关系,该组证人证言能够综合证实买卖行为直接发生在华莱公司与报单人员之间,确有实际的货物交付行为。对六被告人的供述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从销售模式上,应当认定新老销售之间,仅存在产品推荐关系,销售模式中的点位仅代表茶叶的份数,是计算返利标准的依据;2.各被告人的供述基本都能证明购买者在购买前对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过程不具有胁迫性和引诱性。另外,各销售者收益来源于华莱公司实际收到的产品销售价款,且收益比例随着级别的提升而降低,返利比例也未超出正常的销售利润的提升比例,综上证实,计酬依据为个人以及团队的销售业绩,而非人头。

关于被告人李某1提出的“没有人头费”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对销售模式违法性的质证意见,同被告人辩护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将在下文予以阐明,在此不予赘述。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就书证部分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1.书证(5)是公安机关根据陈某1、刘某3等人自己提供的发展人员情况图表,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所绘制的架构图,能够证实人员发展的情况。另外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看出人员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并非每人都直接从公司了解情况,产生直接交易,购茶费用也基本是下线交到上线,不是直接打到公司账户,因此,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2.书证(6)奖金模式结构图及宣传资料系公安机关提取的资料,上面明确标明提取自赵某5的电脑资料,并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公章,资料内容也能够与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中的华莱公司营销模式相互印证。通过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华莱公司的销售及奖金模式,该模式的违法性将在辩护意见采纳情况处阐明,在此不予赘述。另外,虽然返利比例随着层级的提升而降低,但根据返利情况可以看出,总人员的基数是增加的,而董事占整个新增市场的3%、4%的比数,总体基数是大的,获得的返利相应也是增加的。整个发展情况是裂变的模式,高级别人员的级别提升并非是通过推销产品而是通过他们发展的下线人员的级别的提升而得到提升。从整个公司的营销模式还有返利情况来看,就是通过购买人员数量的增加,来达到给上层人员实现返利的情况。根据供述也可看出,公司返给的是电子币而不是现金,电子币的兑现是有新会员加入,会员把钱汇给上线获取电子币来兑现。故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3.书证(7)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了华莱公司所从事的商务行为是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核准、批准的,但无法证实该销售模式获得了国家商务部所准许的直销资质,故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4.书证(8)所证明的证据平台信息能够与证人证言相印证,详细信息在证言中能够予以体现,并已经证人签字捺印,故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李某1辩护人提出的“与李某1相关涉案销售数额及获利数额没有相关性”的质证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5.书证(9)能够证明各被告人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能够与架构图相互印证,故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就证人证言部分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1.关于“部分推荐人员的虚假承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的质证意见,无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2.关于“退换货自由”的质证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3.关于辩护人就证人证言部分所提的其他质证意见,经查认为,证人证言提取程序合法,且能够与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系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根据证人证言可看出,购茶主要目的是获得会员资格及返利,黑茶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辩护人所提的报单人员中也包括了单纯的消费者,虽然消费者并未发展人员,但他们也是上线的返利依据,在计算人数和层级时,应包括在内,作为被告人发展的传销人员,故对其他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就六被告人供述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供述及提取的公司资料关于销售模式及返利模式是一致的,返利模式已在前文中予以阐述,而销售模式的违法性将在后文予以阐述。另外,黑茶销售宣传时重点以高额返利来吸引发展人员,加入人员亦在发展他人时宣传此内容,其实质是诱使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具有引诱性,至于有无胁迫行为则不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故对李某1的辩护人就六被告人供述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2当庭提出其为钻石级别的质证意见;被告人巩某3、张某4、赵某5、张某6均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张某2提出的质证意见,经查,被告人所提质证意见与起诉书指控意见一致,均为钻石董事级别,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上述公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据,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以下证据:

1.由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并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实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商系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拥有网络电商销售资格。

2.由湖南省工商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湖南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湖南省茶叶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证书、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国际标准认证证书、安化县冷市镇人民政府文件各一份,用以证实涉案黑茶产品质量品质可靠,厂商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信誉度,并取得当地政府的认可。

3.由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用以证实涉案黑茶平均市场价格为350元一斤,涉案各被告人、证人购买的产品价值低于该市场价格,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价格虚高,或者欺骗购买的行为,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

4.由滨州百佳妇产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产科出、入院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各一份,用以证实被告人李某1现在处于哺乳期。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公诉机关质证,公诉机关对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只有鉴定机构证书、没有鉴定人员资质证明以及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扣押到涉案黑茶,无法从中看出黑茶具体价格;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企业合法、工商认可、有电商资质,并不等同于具有直销企业资质。

本院对被告人李某1的住院病案、产科出入院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对价格认证结论书不予确认,经查,该价格认证结论书只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并无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其他证据与本案所证传销制度无关联。

关于被告人李某1提出的“没有人头费”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结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主体上,被告人李某1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传销组织中处于较高级别,且下属人员众多,属于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另外,被告人李某1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3层以上,均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规定,是本罪的适格主体。

主观上,经查,被告人李某1在该传销组织中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下线的发展人数,且其在宣传时也着重在这一点上,故其具有引诱他人参加进而非法谋利的故意。

客体上,本案以“拉人头”为方式,通过发展下线不断扩大范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上,第一,根据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规定,消费者需购买4980元的产品才能成为消费组中的一员,享有返利等权益。被告人李某1等是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价格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第二,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能够看出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人员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形成了会员、组长、经理、黄金董事、红宝石董事、翡翠董事、钻石董事、荣誉董事等各个等级。各个层级根据在架构中确定的上下级关系组成层级,即具有层级性;第三,根据该组织相关制度,上级是根据下级人员级别的提升而得到提升,并发放返利,而级别的提升只能依靠人员数量的发展。虽然该组织销售黑茶、且黑茶确实存在,但结合全案可以看出,黑茶销售只是一种隐蔽手段,该手段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会员资格及返利,而高额的返利也在宣传时用来引诱、发展人员。其返利模式也是以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金额相对固定,与单纯以销售商品业绩为依据的返利模式不同。辩护人所提的团队计酬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两种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并不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综上,本案被告人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设立各种晋升层级,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其返利依据也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入门会员资格费,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符合传销的特征。故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就量刑部分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张某6提出的“不知道是违法”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对传销活动性质认识不足,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张某2、巩某3、张某4、赵某5、张某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在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并对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较大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2、巩某3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张某4、赵某5、张某6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六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巩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赵某5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张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涉案赃款人民币210.592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八、六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407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晓光

审判员任睿

人民陪审员马艳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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