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诈骗 受贿
案号 (2019)黑02刑终65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2犯受贿罪,被告人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犯行贿罪,被告人刘某某6、王某某7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黑0205刑初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1、陈某某2、刘某某6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李建伟、上诉人陈某某2及其辩护人周英莉、上诉人刘某某6及其辩护人李华、被告人田某某3及其辩护人高亚娟、被告人邱某某4及其辩护人贾弘英、被告人扈某某5及其辩护人田雷、被告人王某某7及其辩护人肖**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王某某1、陈某某2受贿,被告人刘某某6介绍贿赂,被告人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行贿,被告人王某某7介绍贿赂事实
2015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3、扈某某5得知黑龙江省甘南县垃圾处理工程招标,工程造价人民币(本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97万元,便找到被告人王某某7,欲通过王某某7联系时任甘南县公安局政委的被告人王某某1,利用王某某1职务便利,提供帮助,王某某7表示同意后联系王某某1的亲属被告人陈某某2,陈某某2将此事告知王某某1,王某某1表示能够帮忙,并保证能够中标。2015年9月6日,王某某7、田某某3、扈某某5等人在甘南县陈某某2朋友经营的旅馆内,通过陈某某2向王某某1行贿50万元,其中田某某3出资40万元,扈某某5出资10万元。陈某某2收到钱后当场给王某某1打电话表示钱已收到,并带田某某3、扈某某5、王某某7来到王某某1的办公室,王某某1再次表示工程已运作,保证能中标。后王某某1多次找到时任甘南县住建局副局长朱某1帮忙运作该工程,并送给朱某110万元,被朱某1退回。在此期间,王某某1又通过陈某某2告知王某某7、田某某3、扈某某5,需要运作的人员比较多,还需50万元运作费用,田某某3随即通过陈某某2配偶韩某1账户向王某某1行贿30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2给被告人王某某7打电话,称被告人王某某1有一个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造价790万元,保证能中标,但是要给王某某180万元好处费。王某某7随即联系被告人田某某3,田某某3表示能做,但需先和王某某1面谈具体事宜。几天后,田某某3和其姐夫祝某来到甘南县,与王某某7、陈某某2一起来到王某某1办公室就如何运作该工程进行了商谈。商谈结束后,田某某3通过陈某某2向王某某1行贿80万元。在该项目招标期间,王某某1多次找到黑龙江省甘南县教育局局长刘某1,请求其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2016年11月,王某某1向田某某3返还18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1对其原司机被告人刘某某6说自己手中有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雨水管网工程,造价2400万元,保证能中标,授意刘某某6寻找有意运作该工程的人员或公司。刘某某6便联系曹某1,曹某1表示愿意运作该工程,随后曹某1找到被告人邱某某4一起参与运作该工程。2016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6带领曹某1、邱某某4来到王某某1办公室就该工程招投标事宜商谈,双方约定工程中标后王某某1收取好处费200万元,曹某1和邱某某4需事先预付100万元。之后,曹某1和邱某某4通过刘某某6的介绍向王某某1行贿100万元。在此期间,王某某1为了能够运作成功该工程,给时任甘南县县委书记的王某3送去美元10万元,被退回后,王某某1又送给时任甘南县县长的丁某美元10万元,被退回。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某2共同受贿160万元,王某某1通过被告人刘某某6介绍收受贿赂100万元;被告人田某某3、扈某某5共同行贿80万元,田某某3单独行贿80万元;被告人邱某某4与曹某1共同行贿1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7、刘某某6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联系、撮合,介绍贿赂。案发前,王某某1受贿所得少部分返还给行贿人,大部分被其挥霍。
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1被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到案;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2被抓获归案;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6、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王某某7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归案。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丁某返还王某某110万美元(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曾给丁某10万美元。
(二)书证
1.手机信息截图,证实王某某1给田某某3联系过围标公司的事实。2.扈某某5提供微信聊天记录17页,证实2015年,王某某1让扈某某5参与甘南县甘南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投标,后因资质不合格未中标,王某某1让扈某某5往甘南县纪检委任书记和田书记打电话投诉。2016年,王某某1让扈某某5参与甘南县甘南镇雨水一期工程投标,由王某某7转告扈某某5,后扈某某5未中标;王某某1让扈某某5参与甘南县甘南雨水管网一期工程投标,由陈某某2转告扈某某5,后扈某某5未中标。3.刘某某6与王某某1的短信记录,证实刘某某6与王某某1在此期间联系如何应对邱某某4。4.银行流水信息,证实赃款去向及涉案人员的银行流水转账情况。5.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6月24日,王某某1使用的1部苹果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三星手机被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扣押。6.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甘南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黑龙江省工程咨询评审中心评估报告、甘南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招标公告、评标报告(施工)、建设用地批准书、资金到位证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技术标开标记录表、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企业资料等,证实甘南县甘南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手续健全,工程合法。7.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工程材料,包括: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工程招标公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工程招标文件、甘南县教育局关于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工程可行性报告的请示、甘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建设可行性报告的批复、甘南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标开标记录表、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司的资料、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承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校教学楼工程手续健全,工程合法。8.围标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雨水排水管网工程投标流程。9.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雨水管网建设一期项目收、退保证金电汇凭证,证实投标保证金交纳和退还情况。10.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雨水排水管网建设一期工程材料,包括甘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甘南镇雨水排水管网建设一期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甘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甘南镇雨水排水管网建设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资金到位证明、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企业登记详细情况、甘南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批表、甘南镇雨水排水管网建设一期招标公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实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雨水排水管网建设一期工程手续健全,工程合法。11.户籍证明7份,证实王某某1、陈某某2、刘某某6、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王某某7的基本情况。12.王某某1现实表现,证实王某某1无前科劣迹。13.抓获及调查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经过及王某某1、陈某某2、刘某某6、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王某某7到案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邱某1证言,证实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过程。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办。3.证人柏某和证言,证实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与环境卫生管理站签订施工合同。4.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陈某某2曾用其工商银行卡取款30万元。5.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王某某1给其10万元现金为投标承建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提供帮助,被其拒绝。6.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公司参与了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项目投标。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北安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项目投标。8.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了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项目投标。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北安市江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项目投标。10.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工程由教育局承办。1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王某某1为承建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工程项目时多次找其提供帮助,但未办成。12.证人丁某证言,证实王某某1曾因甘南县雨水管网工程建设一期项目以及东阳镇小学教学楼项目找其提供帮助并给过其10万美元,但其拒收。13.证人范某1证言,证言王某某1给过丁某10万美元,被丁某拒收。14.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王某某1曾让其帮忙运作工程还送了10万美元,但是其拒绝并将钱退还给王某某1。15.证人康某证言,证实甘南县甘南镇雨水管网建设一期项目的招标要求及结果,并且王某某1没有找康某帮忙运作。16.证人叶某证言,证实王某某1为承建甘南县甘南镇雨水管网建设一期项目时找过当时甘南县住建局局长叶某,但未办成。17.证人潘某证言,证实甘南县甘南镇雨水管网一期工程是由甘南县排水管理处发包。18.证人曹某1证言,证实曹某1通过刘某某6给王某某1钱款的事实。19.证人曹某2证言,证实王某某1利用职务之便帮人投标工程项目,并收取好处费。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证实其利用担任甘南县公安局政委职务上的便利,于2015年7月以给他人运作甘南县垃圾处理工程提供帮助的名义,同陈某某2收受田某某3、扈某某580万元;2016年4月,以给他人运作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提供帮助的名义,伙同陈某某2收受田某某380万元;2016年4月,以给他人运作甘南县甘南镇雨水管网工程提供帮助的名义,经刘某某6介绍,收受邱某某4、曹某1100万元;2016年11月,其向田某某3返还18万。2.被告人陈某某2供述,证实其与王某某1是亲属关系,其帮助王某某1联系过甘南县甘南镇垃圾处理场工程、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主体改造工程;田某某3、扈某某5通过其向王某某1行贿50万元,后田某某3通过其配偶韩某1账户向王某某1行贿30万元。3.被告人刘某某6供述,证实2016年4月,王某某1授意其去寻找有意运作该工程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雨水管网工程的人员或公司,表示保证能中标。同年5月的一天,其带领邱某某4、曹某1到王某某1办公室就该工程招投标事宜商谈,邱某某4和曹某1通过其介绍向王某某1行贿100万元。4.被告人田某某3供述,证实2015年7月,其与扈某某5为投标甘南县垃圾处理工程寻求王某某1的帮助,通过王某某7联系结识陈某某2,通过陈某某2向王某某1行贿80万,结果未中标;2016年4月,其为了投标甘南县东阳镇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寻求王某某1的帮助,其通过陈某某2向王某某1行贿80万,结果未中标;2016年11月,在其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王某某1返回18万。5.被告人邱某某4供述,证实2016年5月的一天,其与曹某1为投标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雨水管网工程寻求王某某1的帮助,通过刘某某6介绍向王某某1行贿100万元。6.被告人扈某某5供述,证实2015年7月,其与田某某3为投标甘南县垃圾处理工程寻求王某某1的帮助,通过王某某7联系结识陈某某2,通过陈某某2向王某某1行贿80万,结果未中标。7.被告人王某某7供述,证实王某某7帮助王某某1联系工程项目收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二、被告人王某某1诈骗事实
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1以制作投标书需要费用为名义,骗取曹某13万元。
2016年8月末,被告人王某某1告知被告人邱某某4和曹某1参与工程投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2017年9月1日,邱某某4、曹某1将144万元凑齐交至被告人刘某某6处,王某某1向邱某某4、曹某1隐瞒交纳保证金日期已截止的事实,授意刘某某6将144万元存至刘某某6的女朋友任某银行卡中,后该笔款项被王某某1用于偿还刘某3借款20万元、支付陈某某2买车款10万元、转入王某某1侄子王哲的女友刘某2的银行卡中38万元;另76万元兑换为美元10万元;余下10万元被王某某1挥霍。
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1向被告人邱某某4、曹某1返还86万元、8万美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1诈骗金额共计147万元,诈骗所得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银行流水信息、转账小票,证实赃款去向及邱某某4、邱某2、刘某4、任某、曹某2、韩某3、刘某3、丛仔红、刘某2的银行流水情况。2.王某某1借款借据,证实2016年11月24日,王某某1在李树峰的担保下向王海鹰借款10万元。3.陈某某2借款借据,证实2016年11月27日,陈某某2在王某某1的担保下向王海鹰借款10万元。4.借条3张,证实王某某1分别于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20日向扈某某5出具借款金额为20万元、60万元、62万元借条。5.王某某1给赵某出具的借条,证实2018年1月10日,王某某1向赵某借款60万元。6.王某某1给王某4出具的借条,证实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1向王某4借款1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证言,证实王某某1通过刘某某6将收到的保证金存入其名下银行卡。2.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王某某1通过其男友王哲将钱款存入其名下的银行卡并有多次转账存取记录。3.证人祝某证言,证实王某某1通过帮田某某3参与投标骗取钱财。4.证人韩某2证言,证实王某某1因帮助运作工程拖欠田某某3和邱某某4钱款,其帮助田某某3和邱某某4向王某某1要钱。5.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刘某3通过刘某某6给王某某1钱款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帮助,均未中标;后刘某某6退还了20万元,余下36万未退回。6.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1向其借款10万元钱。7.证人李树峰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4日,王某某1通过其担保向王海鹰借款10万元。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王某某1向其借过钱,并通过其向他人借钱。9.证人印某证言,证实王某某1曾向甘南县银河信用社贷款50万元10.证人韩某3证言,证实其帮王某某1转过两次钱。11.证人范某2(王某5)证言,证实王某某1曾找其做假收条,也曾找其帮助高立波围标,还曾向其借过钱。1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王某某1曾让一个叫王某5的人给其出具102万元的假收条应付纪检委调查。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证实2016年7月,其以制作投标书需要费用为名义,向曹某1要3万元。2016年8月末,其告知邱某某4和曹某1参与工程投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2017年9月1日,邱某某4、曹某1将144万元凑齐交至刘某某6处,其隐瞒交纳保证金日期已截止的事实,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案发前已全部返还。
(四)视听资料
DVD光盘5张,证实王某某1被公安机关讯问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被告人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曹某1的请托,为其投标提供帮助,伙同被告人陈某某2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王某某1、陈某某2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刘某某6、王某某7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联系、撮合,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关于陈某某2以其亲属赵洪君所有的肇东市3套房产过户给扈某某5用于返赃的行为,因王某某1、陈某某2未实际向赵某支付约定的价款,也未以其自有的财物折抵,该房产烂尾,未完成实际交付,不能视为王某某1、陈某某2向扈某某5返赃的行为。对围绕该3套房产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王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1的受贿数额应为220万元的辩护意见,因王某某1与陈某某2系共同犯罪,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1受贿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部分赃款,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受贿数额应为260万元,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王某某1具有坦白、返赃情节,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因王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且退还部分赃款,但对其犯诈骗罪拒不认罪,故对此辩护意见,部分采纳。陈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2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因陈某某2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某某1通谋,利用王某某1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陈某某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某6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6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得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的为立功,刘某某6具有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节,并非立功,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扈某某5的辩护人提出扈某某5涉案金额为10万元的辩护意见,因田某某3与扈某某5为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田某某3与扈某某5两次行贿数额为80万元,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扈某某5为立功的辩护意见,因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得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的为立功,扈某某5具有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节,并非立功,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扈某某5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田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田某某3系初犯、偶犯,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王某某7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7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王某某1、陈某某2受贿数额巨大;王某某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田某某3犯行贿罪,行贿数额在100万以上不满50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邱某某4、扈某某5犯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刘某某6、王某某7犯介绍贿赂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王某某1与陈某某2为共同犯罪、田某某3与扈某某5为共同犯罪、邱某某4与曹某1为共同犯罪,王某某1、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陈某某2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王某某1具有的部分退赃、退赔的情节,陈某某2具有的从犯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一并予以考虑。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某某6、王某某7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某某1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刘某某6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王某某7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四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故可以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被告人刘某某6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田某某3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邱某某4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六、被告人扈某某5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王某某7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八、被告人王某某1、陈某某2的受贿赃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王某某1所有的苹果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田某某3的行贿赃款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1不服,提出一审判决对其受贿罪量刑过重,有三笔返赃没有认定。关于诈骗罪,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工程没运作成功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且本案立案时间是2018年6月1日,其在案发前已全部返还诈骗款,其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李建伟对一审判决认定受贿犯罪不持异议;对诈骗犯罪提出王某某1案发前已返还的86万元、8万美金应当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2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不当,其应构成介绍贿赂罪及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周英莉提出陈某某2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一审判决对陈某某2的量刑过重,应当按照量刑规范化标准对陈某某2量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6以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李华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3服判,未上诉。辩护人高亚娟提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邱某某4服判,未上诉。辩护人贾弘英提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扈某某5服判,未上诉。辩护人田雷提出扈某某5行为的数额应认定为50万元,另30万元系王某某1索贿,不应认定为行贿数额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7服判,未上诉。辩护人肖**荣提出王某某7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
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1、陈某某2犯受贿罪,上诉人刘某某6犯介绍贿赂罪,原审被告人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犯行贿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7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王某某1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犯罪数额有误,王某某1在案发请返还的86万元、8万美金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本案犯罪数额应为7.688万元。上诉人陈某某2、刘某某6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王某某1的上诉理由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1、陈某某2犯受贿罪,上诉人刘某某6犯介绍贿赂罪,原审被告人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犯行贿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7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均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经二审查明,上诉人王某某1已在案发前返还给被害人曹某1、邱某某486万元、8万美金。本案犯罪数额应为7.688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1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被告人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曹某1的请托,为其投标提供帮助,伙同上诉人陈某某2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王某某1、陈某某2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田某某3、邱某某4、扈某某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三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刘某某6、被告人王某某7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联系、撮合,二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上诉人王某某1提出受贿罪量刑过重,有3笔返赃没有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王某某1受贿犯罪系部分返赃,该3笔是否认定为返赃在一审判决中已经予以阐述,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王某某1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工程没运作成功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且其在案发前已经全部返还诈骗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意见,经查,2016年8月末,参与工程投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已经结束,2017年9月1日邱某某4、曹某1将144万元交至刘某某6处时,王某某1向邱某某4、曹某1隐瞒交纳保证金日期已截止的事实,授意刘某某6将144万元留下,后该笔款项被王某某1用于他用。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王某某1案发前已返还的86万元、8万美金,因王某某1对该款并没有实际占有,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某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故应当将案发前已返还的诈骗款在犯罪数额中扣除。其辩护人所提该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关于陈某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2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陈某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注意,将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量刑标准对陈某某2进行量刑。关于刘某某6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介绍贿赂罪的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一审判决对刘某某6系在法定刑幅度刑之内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扈某某5的辩护人提出扈某某5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0万元辩护意见、王某某7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7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关于王某某1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及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5刑初72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四、五、六、七、八项,即“三、被告人刘某某6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田某某3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邱某某4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六、被告人扈某某5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王某某7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八、被告人王某某1、陈某某2的受贿赃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王某某1所有的苹果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田某某3的行贿赃款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二、撤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5刑初7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上诉人王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陈某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潘书东
审判员 王**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