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玩忽职守
案号 (2019)黑0881刑初71号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易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犯罪
1、2015年6月,富锦市双合碎石厂第三采区经营者牛某为了能够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审核时获得王某某的帮助,在富锦市新二街华泰超市附近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2月,牛某为了让王某某在办理富锦市双合碎石厂第三采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时给予照顾,在王某某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牛某二次共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
2、2014年7月,富锦市双合碎石厂第五采区经管者高某为了能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审核时获得王某某的帮助,在王某某对碎石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在自已办公室内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王某某对双合碎石厂第五采区进行安全检查,高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王某某对双合碎石厂第五采区进行安全检查,高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高某三次共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8万元。
3、富锦市双合碎石厂第四采区经营者宋某为了能够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审核及安全检查时获得王某某的帮
助,宋某于2017年8月、2018年9月在王某某到其经营的碎石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在碎石厂办公室内分别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2000元,宋某三次共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2万元。
4、原富锦市丰华采石场管理者李某,在其管理丰华采
石场期间,为了顺利获得爆炸物购买及运输审批,以及在对
采石场进行安全检査时少挑毛病,在2014年7月送给王德
仁人民币3000元、2015年8月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共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5、富锦市二龙山石毛山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关键,为了顺利获得爆炸物购买及运输审批,2018年3月末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6、富锦市建华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徐某,为了顺利获
得爆炸物购买及运输审批,以及在对采石场进行安全检查时
少挑毛病,其分别在2014年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5年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共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2万元。
7、富锦市玉林山场法定代表人田某为了顺利获得爆炸物购买及运输审批,以及在对采石场进行安全检查时给予
照顾,2015年8月左右在王某某去玉林山场进行检查时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6年8月在王某某去玉林山场进行检査时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在王某某去玉林山场进行检査时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8万元。
8、佳木斯市北方隆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崔某,为了在申请爆炸物审批时顺利获得审批,在2014年5月到
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到
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3000元。共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
9、富锦市宏竹日杂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为了让王某某能够积极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小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分别于2015年4月、2016年4月。2017年4月、2018年3月、2019年3月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4万元(其中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5000元,第三次1万元,第四次1万元,第五次1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其管理下
的九家企业贿赂22次,合计收受人民币18.4万元,全部被其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人主动向监察机关返还了全部赃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同江市监察委员会案件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同江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款物、文件清单、富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王某某政治表现、富锦市公安局政治处情况说明、王某某工作职责、中共富锦市委组织部关于尹佐军等同志任免职的批复、党组织关系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简历表、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行贿人所在企业档案(富锦币宏竹日杂经销有限公司企业档案、富锦市丰华采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玉林山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币二龙山毛山采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建国采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建华采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富锦市玉林山场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富锦币建国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富锦币丰华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刑初16号判决书;证人闫某、牛某、高某、宋某、李某、杨某1、关键、徐某、田某、崔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二、玩忽职守犯罪
2017年12月,富锦市双合碎石场第三采区发生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为案件主办人。在侦查过程中
王某某对犯罪嫌疑人杨某2的讯问流于形式,对发现的疑点
不进行排除,导致实际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杨某2被富锦
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杨某2上诉,本案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富锦市公安局又对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重新侦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富锦市人民法院杨某2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2018)黑0882刑初201号卷宗、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刑终42号刑事裁定书、富锦市人民检察院黑富检诉补侦(2019)33号补充侦查决定书;证人牛某、杨某2、卢某、闫某、王某1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富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查办杨某2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如实向监察机关交待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向监察机关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受贿罪部分认定的数额中礼尚往来的成分较多,应酌定从轻处罚;玩忽职守罪过失并不明显、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庭在量刑意见以下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富锦市公安局任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10年11月兼任富锦市公安局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大队长,分管危爆物品管理和危管行业案件打击工作。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其管理下的九家企业贿赂22次,合计收受人民币18.4万元。其中收受富锦市双合碎石厂第三采区经营者牛某人民币7万元、富锦市双合碎石厂第五采区经管者高某人民币1.8万元、富锦市双合碎石厂第四采区经营者宋某人民币1.2万元、原富锦市丰华采石场管理者李某人民币4000元、富锦市二龙山石毛山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关键人民币2000元、富锦市建华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徐某人民币1.2万元、富锦市玉林山场法定代表人田某人民币1.8万元、佳木斯市北方隆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崔某人民币8000元、富锦市宏竹日杂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人民币4万元。上述收受赃款被王某某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销。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王凤荣主动向同江市监察机关返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同江市监察委员会案件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同江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款物、文件清单、富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王某某政治表现、富锦市公安局政治处情况说明、王某某工作职责、行贿人所在企业档案(富锦市宏竹日杂经销有限公司企业档案、富锦市丰华采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玉林山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二龙山毛山采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建国采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建华采石场采矿登记材料档案、富锦市二龙山双合碎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富锦市玉林山场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富锦币建国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富锦市丰华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档案、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刑初16号判决书;证人闫某、牛某、杨某2、卢某王某1、高某、宋某、李某、杨某1、关键、徐某、田某、崔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玩忽职守罪
2017年12月,富锦市双合碎石场第三采区发生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为案件主办人。在侦查过程中,因本案实际被告人牛某怕牵连到自己,希望他快速结案,向王某某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于是王某某对犯罪嫌疑人杨某2的讯问流于形式,对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排除,导致实际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杨某2被富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杨某2上诉,本案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富锦市公安局又对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重新侦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富锦市人民法院杨某2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2018)黑0882刑初201号卷宗、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刑终42号刑事裁定书、富锦市人民检察院黑富检诉补侦(2019)33号补充侦查决定书;证人牛某、杨某2、卢某、闫某、王某1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富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兼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查办杨某2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受贿罪部分认定的数额中礼尚往来的成分较多,应酌定从轻处罚;玩忽职守罪过失并不明显、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庭在量刑意见以下从轻量刑。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监察机关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向监察机关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王某某退赃款人民币21.3万元,其中赃款人民币18.4万元,由扣押机关同江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多扣缴的人民币2.9万元,由扣押机关同江市监察委员会返还被告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荣
审 判 员 王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国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美娜
书记员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