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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2刑初345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3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黑0602刑初345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9〕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月莹、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永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职黑龙江省肇源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主任、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5000元;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万元。

一、贪污犯罪

1.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祥生公司经理期间,以支付单位从其亲属陈某1处租车款为由,将公款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消费或家庭支出。

2.2015年11月1日至2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公去浙江省学习考察,其安排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宋某将公款人民币55000元存入宋某建设银行卡中,李某某在学习期间用该卡支付个人消费款人民币45000余元,后余款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或家庭支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贪污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55000元。

二、受贿犯罪

1.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祥生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肇源县西海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郑洪民(其表哥李某1的曾用名)借款为由,向西海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开发商王某2索要人民币30万元。王某2安排其公司会计李某2将人民币30万元送至李某某办公室,李某某出具虚假借据一张。后李某某将该款用于投资其朋友宫某经营的肇源县丽江宾馆,并从中获利。

2.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接受李某3欲承包肇源县西海棚户区改造项目水电工程的请托,利用其负责肇源县西海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找到王某2办理此事。在王某2的安排下,李某3联系的施工方王琪承包了部分水电工程并进行施工。2016年下半年,李某3先后二次在李某某单位楼下送给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该款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或家庭支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受贿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2万元(其中索贿金额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7月11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纪委监委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到大庆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服务中心接受调查。案发后,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扣押赃款人民币675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文件及审批表、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调训通知、银行流水明细及凭证、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现金流水帐及记帐凭证、中伟基公司帐户银行明细、肇源县丽江宾馆营业执照、扣押财物清单;证人宋某、陈某1、陈某2、丁某、王某1、韩某、王某2、李某2、宫某、李某1、李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索取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辩称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已主动退回涉案赃款,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职黑龙江省肇源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主任、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5000元;索要、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2万元。

一、贪污事实

1.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祥生公司经理期间,公司从其亲属陈某1处租车,李某某以支付租车费为由,侵吞公款20万元,该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家庭生活支出。

2.2015年11月1日至2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公到浙江大学培训,其安排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宋某将公款55000元存入宋某的建设银行卡,使用该卡支付其个人消费款45000元,余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生活支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贪污犯罪二起,金额共计255000元。

二、受贿事实

1.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祥生公司经理期间,负责肇源县西海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郑洪民(其表哥李某1的曾用名)借款为由,向西海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开发商王某2索要30万元。王某2安排其公司会计李某2将30万元送至李某某办公室,李某某出具虚假借据一张。后李某某将该款用于投资宫某经营的肇源县丽江宾馆,并从中获利。

2.2015年年末,被告人李某某接受李某3欲承包肇源县西海棚户区改造项目水电工程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经过王某2的安排,帮助李某3承包了部分水电工程。2016年下半年,李某3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好处费12万元。该款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生活支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受贿犯罪两起,金额共计42万元(其中索贿金额30万元)。

2019年7月11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纪委监委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到大庆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服务中心接受调查。案发后,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李某某贪污、受贿赃款共计675000元(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肇源县人民政府文件、肇源县委组织部文件、肇源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肇源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情况说明、党员登记表、中共肇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国家发改委关于黑龙江省灾后重建债券发行核准的批复、债券项目投资开发合同、扣押财物清单;祥生公司支付办公用品明细表、账目明细、企业基本信息、银行流水明细及凭证、调训通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签单、收条、收据;中伟基公司账户银行明细、肇源县龙某房地产公司现金流水账、借据、肇源县丽江宾馆营业执照信息、肇源县龙某公司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证人宋某、陈某1、陈某2、丁某、王某1、韩某、张某、吴某、王某2、宫某、李某1、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非法索要、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李某某系经监察部门电话通知到案,非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不构成自首,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赃款六十七万五千元及孳息予以收缴(已扣押人民币六十七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力影

审 判 员  柳玉才

人民陪审员  史松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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