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盗伐林木 受贿 介绍贿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案号 (2019)黑0406刑初47号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30日以鹤东检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被告人颜某某1犯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昌出庭支持公诉,张元勋协助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的委托代理人高秀艳,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5,被告人颜某某1及其辩护人曲胜双,同案犯金某华,被告人颜某某2及其辩护人奚某、曹某,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该案由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9月30日将补查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黑0406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同案犯金某华不服,提出上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黑04刑终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召开听证会,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同时,移送鹤东检诉刑变诉(2019)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昌出庭支持公诉,张元勋协助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的委托代理人高秀艳,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商显锋,被告人颜某某1及其辩护人温道猛,同案犯金某华及其辩护人王红星,被告人颜某某2及其辩护人宋杨,被告人邹某某,鉴定人张某3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1月9日,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重新进行补充鉴定,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同时,移送鹤东检诉刑变诉(2019)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昌出庭支持公诉,张元勋协助工作,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商显锋,被告人颜某某1及其辩护人温道猛,被告人颜某某2及其辩护人宋杨,被告人邹某某,鉴定人李某4,评估人王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伐林木犯罪
2014年年末,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与杨某2商议,欲将杨某2女儿杨某1名下的原鹤岗市林业局林业贸易公司二道山林场的林地委托郑、颜某经营管理,杨某2同意郑、颜某对林地进行日常管护工作。2015年3月份,在林权所有人杨某1及杨某2不知情并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郑、颜某经商议欲将杨某1名下二道山林场11林班部分林地进行采伐,改变为人参种植,郑、颜某形成一致意见后,颜某某1让其弟弟被告人颜某某2负责具体的采伐事宜,颜某某2同意。颜某某2与金某华(另案处理)口头协议,由金某华负责承包二道山林地采伐,金负责采伐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地上产出物归金某华所有,金另付给颜某某2四万元现金。2015年3月中旬金雇佣工人开始采伐,至3月末采伐结束,二道山林场11林班部分小班林木被皆伐,金将部分采伐的树木拉走变卖。2015年5、6月份,郑某某、颜某某1二人将被毁林地承包给邢某(另案处理),所获承包费126万元由郑某某、颜某某1私分。经鉴定,二道山林地被盗伐林木总蓄积99.01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30,320.00元。
(二)受贿犯罪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任鹤岗市林业林某1政科科长期间,负林某1政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职责。2014年11月,鹤岗市林业局林政科接到本市兴安区红旗镇三五林场林地承包彭某军(另案处理)毁林十余公顷的举报。郑某某组织指挥颜某某1、邹某某林某1政科工作人员开展彭某军毁林案调查处理。期间,颜某某1彭某军朋滕某春之托找到郑某某,希望彭某军毁林一事拖过去,不予处理,并承诺给予郑某某好处。2015年春节前滕某春彭某军承包林地合伙陈某康(另案处理)处取得现金50,000.00元,交给颜某某1,当晚,颜某某1在本市工农区鹤岗市林业局富森林产品有限公司附近一车库前,将50,000.00元交给郑某某,郑将钱收下。2015年4月份,三五林场发生火灾,彭某毁林行为再次暴露。2015年5月份,滕某又找到颜某某1说情并将30,000.00元交给颜。颜某某1在郑某某办公室内将其中10,000.00元交给郑某某,其余20,000.00元据为己有。郑某某收受贿赂款后,指示案件承办人邹某某以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经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在三五林场3林班61小班毁林面积为10.40公顷,被毁林木总株数11074棵,总蓄积398立方米,总材积257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81,663.49元。
(三)介绍贿赂犯罪
2014年11月份、2015年5月份,彭某在本市兴安区红旗镇三五林场滥伐林木被鹤岗市林业局林政科调查处理期间,被告人颜某某1受彭某朋友滕某之托找到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长郑某某,帮助彭某开脱罪责。2015年春节前、2015年5月份,滕某先后两次交给颜某某1现金80,000.00元,颜某某1将其中60,000.00元转交给郑某某,郑将钱收下,其余20,000.00元被颜据为己有。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1)2014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在任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长、主任科员、科员期间,负有林某1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责,林某1科接到彭某在本市兴安区红旗镇三五林场滥伐林木的举报后,郑某某带队对彭某毁林案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计算出彭某在三五林场3林班61小班毁林面积10余公顷,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颜某某1受彭某朋友滕某之托找到郑某某,希望将彭某毁林一事拖过去,不予处理,并送给郑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彭某毁林案一直未处理。2015年4月份,三五林场发生火灾,彭某毁林行为再次暴露,市纪委责成林业局调查处理。郑某某指派颜某某1带队对彭某毁林案现场再次勘查,彭又通过颜某某1转交给郑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送给案件办案人邹某某人民币2,000.00元,颜某某1获得人民币20,000.00元好处。后郑、颜、邹制作了虚假的调查材料,以经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形式,对彭某毁林案以行政处罚方式结案。经鉴定,彭某在三五林场3林班61小班毁林面积为10.40公顷,被毁林木总株数11074棵,总蓄积398立方米,总材积257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81,663.49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未将彭某滥伐林木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015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某任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员期间,负有林某1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职责。在查处与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有利害关系的杨某1毁林案件过程中,邹某某明知鹤岗市林业局林业贸易公司二道山林场非法采伐现场被毁面积约为13公顷,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受林某1科科长郑某某指使,以杨某1滥伐林木117棵,立木蓄积5.67立方米做出行政处罚,对杨处以罚款10,864元,将此案结案。经鉴定,涉案地块二道山林地被盗伐林木总蓄积99.01立方米,林木资产价格评估总价值人民币130,320.0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邹某某未将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滥伐林木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于2017年6月24日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被告人颜某某2于2017年6月24日主动到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主动到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1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身为国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系共同犯罪,郑某某、颜某某1系主犯,邹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某某2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同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郑某某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6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5年2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颜某某1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6年,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4个月-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颜某某2有自首、立功、累犯情节,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3年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系从犯,情节显著轻微,系自首,对其定罪免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诉称,由于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的行为,致使其流转的林地遭受损失,现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林木被毁损失人民币130,32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辩解称,我没有盗伐林木犯罪主观动机,我和颜某某1有杨某1的授权,我不知道颜某某1和颜某某2怎么采伐的。对指控我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自愿认罪,但受贿犯罪中,我只收了5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盗伐林木罪不成立,因为有林权所有人授权,是有权采伐该林地,对外发包林地获取承包费系合法行为。受贿犯罪数额应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应认定是5万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某某1辩解称,采伐是林下开发行为,不是盗伐林木行为,我没有让颜某某2在采伐许可证没有下发情况下就去采伐。我已经调整到林某1办工作,没有权处理林某1案件,指控我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成立。对指控我介绍贿赂犯罪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颜某某1盗伐林木罪不成立,杨某1的授权委托书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双方是合作开发民事行为,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颜某某1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工作职责,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鹤岗市林业局出具的颜某某1工作表现,明确说明颜某某1是林业系统不可多得人才,曾经参与和主导重要工作,建议对颜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某某2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颜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采伐是有林权所有人授权,是合法经营,并且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不构成盗伐林木犯罪,超采也只是滥伐林木。颜某某2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有立功、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及辩解,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盗伐林木犯罪
2013年,杨某2出资通过流转取得了原鹤岗市林业局林业贸易公司二道山林场的林地的所有权,并将该林地登记在女儿杨某1名下。2014年年末,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与杨某2商议,欲将杨某1名下的二道山林场林地委托郑、颜某经营管理,杨某2同意郑、颜某对林地进行日常管护工作。后郑某某、颜某某1将二道山林地以杨某1名义向黑龙江省林业厅申请采伐限额。2015年2月10日,省林业厅对杨某1林地皆伐改造采伐限额下发。杨某1将其名下所有的二道山林地自2014年9月抵押给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用于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阳支行申请贷款。2015年3月份,在杨某2及林权所有人杨某1不知情且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郑某某、颜某某1经商议欲将杨某1名下二道山林场11林班部分林地进行采伐,改变为人参种植,郑、颜某达成一致意见后,颜某某1让其弟弟被告人颜某某2负责具体的采伐事宜,颜某某2同意。颜某某2与金某华(另案处理)口头协议,由金某华负责承包二道山林地采伐,并负责采伐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地上产出物归金某华所有,金某华另付给颜某某24万元现金。2015年3月中旬,金某华雇佣工人开始采伐,至3月末采伐结束,二道山林场11林班部分小班林木被皆伐,金某华将部分采伐的树木拉走变卖2万元。其余部分颜某某2让其连襟王某3(另案处理)粉碎成锯末子卖掉,王获利1万元。鹤岗市林业局批准的采伐许可证于2015年4月7日下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采伐面积9.1公顷。2015年5、6月份,郑某某、颜某某1二人将被毁林地承包给邢某(另案处理),所获承包费126万元由郑某某、颜某某1私分。后郑某某、颜某某1在2016年春节前给杨某2送去现金20万元及山货、红酒等物品。经鉴定,二道山林地被盗伐林木总蓄积99.01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30,320.00元。
另查明,由于林木被毁,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30,32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于2017年6月24日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被告人颜某某2于2017年6月24日主动到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经法庭开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2)承包户王某2等人提供的土地(参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邢某从郑某某、颜某某1手中租赁到林地后,将林地树根清除整理成参地转租给王某2等人。
(3)公安机关在鹤岗市林业局林改办调取的2014年11月14日杨某1的“授权委托书”及杨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内容为今我杨某1身份证号:。授权郑某某身份证号:;颜某某1身份证号:。负责管理鹤岗市新华二道山林地、林木管护经营、林下产业经济发展等一切事宜。后经公安机关对该“授权委托书”落款处授权人签名鉴定,该签名系杨某1本人签名。
(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700号复印件及颜某某2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颜某某2于2006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
(5)林权所有人杨某1林权证复印件两份,证实鹤林证字(2013)第2310162771号、第2310162772号两块林地所有权人为杨某1。
(6)发证时间为2015年4月7日编号23040108150407001林业采伐许可证B版复印件,证实鹤岗市林业局批准的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采伐面积9.1公顷,采伐方式皆伐改造及采伐四至GPS定位坐标。
(7)2015年2月10日下发的黑龙江省林业厅文件(黑林发【2015】14号),证实林业厅同意鹤岗市林业局《关于杨东平林地皆伐改造限额的请示(鹤林呈【2014】)114号》为鹤岗市区增加采伐限额420立方米,出材160立方米,用于集体低产林改造。
(8)新华林业站出具的林某2及2008年小班调查卡片,证实2008年被调查地块林地的地上物实际情况。
(9)鹤岗市林业局新华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及新华林业镇林某2、实物量调查成果图,内容:2008年省设计院设计的“黑龙江省鹤岗市新华镇林某2”(2017年9月22日),二道山林地被排序为11林班;2013年省设计院出具的“鹤岗市林业贸易公司流转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成果图”,把二道山林地排成一个林场,分成四个林班,杨某6流转林地位于第四林班内,第四林班位于原省设计院出具的11林班范围内,位置没变。证实现鹤岗市新华林业站对二道山林地仍按11林班管理。
(10)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证实涉案林地一直在持续抵押。
(11)鹤岗市林业局新华林业站2018年1月29日出具的证明,内容:陶某于2011年、2012年在二道山营造的落叶松85.9亩未成林造林地,位于鹤岗市林业贸易公司拟流转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小区规划示意图的4林班15小班内,其全部位于鹤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破坏林地变为参地的范围内。
(12)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8月16日出具的中林评字【2012】69号资产评估报告,证实林地流转之前地上物情况。
(13)情况说明(2018年10月23日),证实办案人员周家坤在侦查阶段并未向郑某某出示过用手机拍摄的有高某及林业局相关领导参加的关于处理彭某案件的会议记录。
(14)2012年-2017年杨某1名下林地卫星图像6张。
(15)鹤岗市林业局出具的郑某某、颜某某1在林业局工作期间现实表现。证实郑某某在林业局工作期间,工作积极、业务全面、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颜某某1在林业局工作期间,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工作积极、业务精通、贡献突出,请求给予谅解和原谅。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2证实:5年前我出资1300万元通过省林业厅购买了鹤岗的两块流转地,即鹤林证字(2013)第2310162771号、2310162772号林地,共9000多亩。林地所有权是50年,登记在我女儿杨某1她名下。前期手续是我办理的,后期杨某1需签字去过两次。我去鹤岗林业局办业务时认识了颜科长和郑科长。2014年末,他俩去哈尔滨找我,说林子里有约10亩无林地,要清理种参,颜科长让我帮忙办理发展林下经济的审批手续,给我一个没有公章的申请书,说省厅同意再补办正式手续。第二天我去省林业厅找负责此项业务的崔某2,崔说办不了。我不知道杨某1签字的委托书,这两块林地已间歇性抵押。我没有委托过颜某某1看管林子。我委托过颜某某1帮我沟通由林业局帮我看护林子和我女儿办理抵押手续时能够快点。这两片林地我和杨某1都没申请过林木采伐,也没委托过他人申请,我也没委托过颜某某1和郑某某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没授权他们采伐。2014年11月14日杨某1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郑某某、颜某某1管理二道山林地、林木管护经营、林下产业经济发展等一切事宜,但不包括采伐林木。颜某某1等人对林地进行采伐,我当时不知道。在2014年下半年,我的资产和鹤岗的两块林地在哈尔滨企信担保公司担保,我在龙江银行贷款1.3亿元。2015年3、4月份,鹤岗的老宋头打电话,说我家林子被伐了。我给颜科长打电话,他说没被伐。2015年秋天,我听林业厅的人说我在鹤岗的林地采伐限额批下来了。2016年春节前,颜科长去哈尔滨说给我带点山货,我在外地,颜某某1让把我妻子电话告诉他。春节过后,我妻子说颜某某1送山货时还送来20万元钱,我当时认为这20万元是颜某某1给我做林下经济的承包费。我同意郑和颜在我家的林地砍伐不成材的林木,我同意他们砍伐省林业厅审批的10公顷面积内的林木。他们砍伐不成材林木外的林木,有一棵我都不会同意。郑和颜说让我种人参的地都是无林地,好的林地是不会被批准种参的。他们采伐之前没有告诉我。杨某1对我说她在鹤岗市林业局签字都是贷款方面的,不包含林地采伐。委托书可能是郑和颜夹带在贷款材料里杨某1签字。我没同意杨某1签委托书,也不认可委托内容。
(2)证人杨某1证实:我跟哈尔滨企信小额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去鹤岗林业局办理间歇性林权抵押手续,我签名。行政许可案卷2015第34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林木采伐许可中的申请人“杨某6”不是我签的,我从没申请过采伐。我对授权委托书中的内容没什么印象。但授权人杨某1和2014年11月14日是我亲笔书写。
(3)证人高秀艳证实:杨某2是我丈夫,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鹤岗市林业局姓颜的给我打电话说他来哈尔滨看看我,我给杨某2打电话,杨某2说鹤岗林地要发展林下经济,过年了,姓颜的来送点山货。过后我看有木耳土特产、红酒,还有20万元现金。之后我告诉了杨某2,林地当时抵押了。
(4)证人陶某证实:1987年新华林业站雇我护林,每月工资300元,2007年我退休时,林业站把二道山128亩(8.5公顷)林地包给我,期限30年。我负责种树、清林等前期费用,等成材后,效益我占八成,林业站占二成。承包后我开始种树,到2012年林地被新华林业站收回,林业局把我投资的5万元给了我。我承包期间没有采伐。我承包了两块林地,一块38亩是耕地,我一点都没采伐过,直接种树了。另一块90亩的林地,我把不成材的树木伐掉,清理了约30亩林地,我共种了5万多株落叶松树苗,成活率7-8成。最高的2米多。
(5)证人李某1证实:2015年3月份,新华镇林业站管护员杨某4打电话说二道山有毁林现象。我立即向高某、徐某汇报。隔了一天,我领岳某、高某、徐某共7、8个人到现地,砍伐的树在地上放着,岳某拿GPS走了一圈,说毁了8公顷多。这应由森林公安局处理。之后这片林子又采伐了,我向郑某某汇报,他的意思是这事以后不用我管。我写了情况汇报,第二天送给郑某某,他说有采伐证但没给看。我把报告给李某5、高某并口头汇报。之后我找洪某1,他给我一张采伐证复印件,但采伐面不在9.1公顷图里,属无证采伐;第二次清明节期间采伐的在采伐许可证内,但证是后补办的,日期是2015年4月14日,采伐时属无证采伐。2012年到2015年颜某某1等人盗伐期间,没有人对二道山林地采伐过。2008年,省林业厅要求全省集体林进行调查,省规划设计院对二道山林地进行小班卡片调查,调查结果上报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新华林业站对小班卡片备案。小班卡片能体现出蓄积、树种、面积等情况。2007年,陶某和新华林业站签荒山承包协议,陶某负责荒山造林费用,待林木受益时分成,陶某占八,林业局占二。承包后,陶某陆续清理林不成材的藤条、灌木,边清理边造林,到2012年林业局收回承包权时,100多亩都清理的差不多了。陶某没采伐成材的树木,他在清出的空地种落叶松,有五成的成活率。颜某某1等人伐的两块林地在这100多亩范围内。
(6)证人王某1证实:我是新华林业站高级工程师。2008年冬季,省林业厅对全省林地全面清查,站长李某1和我们站共五个工作人员到二道山进行现地调查,省林业设计院工程师也在场。根据省里要求,每个小班做样地调查,进行现场勘验,具体到每木树高、胸径、树种、株数,每个小班制作大约4、5个样地,每个样地卡片现场形成后提供给省林业设计院,设计院以样地卡片计算出小班的蓄积和面积,再把相关信息提供给新华林业站,将信息内容输入电脑存档。二道山林地林某2上记载是12551亩左右。2008年二道山柞木较多,还有椴木,桦木,杨木等,高度5-10米的都有。从2008年到2015年,二道山林地被采伐过和失过火。从2008年到2015年,二道山林地没被采伐过和失过火。从2012年至2017年二道山林地卫星图像看,2012年至2014年没看出变化(没有明显采伐痕迹),2015年有明显被采伐的变化,2017年通过卫星图像可以看出被采伐的那两块林地被整地部分种植人参了。
(7)证人齐某1证实: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3月份,沈某2找我干点油锯活,每天200元,在红旗林场里面。第二天沈某2领我、沈某1、龚某、李某6四个油锯手到红旗林场场部,沈某2租的平房里已住了6、7个人。第二天沈某2领我们到山上干活时,林地里面有一些树木被采伐,沈某2让我们在有树斑的树划定的范围内采伐。我们就接着以前采伐的地方开始采伐,油锯手伐树木和清理树丫子,把树木从中间截断,工人把木材和树丫子就地堆成堆。在林地西面距我们2、3百米有伊春大丰的3、4个油锯手在采伐。我干了5、6天就回家了,西面的那伙人还在采伐,是皆伐。两天后,沈某2让我上山取行李时,沈某2又让我们把西面那伙人采伐的造材,一天就干完了。采伐时我问沈某2采伐合法吗,他说合法。我们采伐的不是过火林,是活树,皆伐。我们总共采伐树木约1万棵,面积5-6公顷。有柞树和椴树、桦树、榆树,最粗粗头直径20多厘米,细头7、8厘米,细的粗头2、3厘米,细头1厘米左右。我们采伐期间没停过,沈某2找我们是给颜某某2采伐。
(8)证人李某2证实:2015年3月中旬,沈某2说有放树的活,每天200元。几天后,沈某2和沈某1接我、齐某3和龚某到红旗林场平房,平房里有沈某2雇的桦南的6、7个人。我们到林地看有五个伊春的油锯手进西面林子放树去了。沈某2告诉我们放树不要过界,按林斑线放。第二天桦南的人上来,我们四个前四天放树,之后沈某1和龚某造材,我和齐某3又放了一天多树,都伐完了,我俩又去造材,当天齐某3的油锯坏了,就先走了。我和龚某把当天造材活干完也不干了。桦南那伙人接着干。我们采伐开始的第二、三天颜某某2来找过沈某2。我们采伐时,伊春的油锯手在伐树,是皆伐。我们将他们伐剩下的树伐倒,继续往西推着伐。我们造成的木材都是2-4米长,小径4-5厘米,根径10-25厘米。我去时东面比较粗的大树(直径20公分左右)已被放倒,小树没伐,是“间伐”,是奔能出材的树去的。应该干一天了。我们共采伐约1万棵树木,面积5公顷左右。
(9)证人邢某证实:2015年5、6月份,我听宋某说颜某某1有林地往出承包,我联系颜某某1,又认识了郑某某。之后,我们仨去二道山看了三块承包林地,都是杂草和树根子,稀拉有几根小树。有两块地是8公顷左右,一块地7公顷左右。我和他俩口头协议每公顷7万元承包给我,我先付10万元订金,我把林地整理成种参的成品地,种植人参时,我负责在参地里种植松树。林地整理完后,我再付一半钱,等参地卖出后,我再付另一半。几天后,我给他俩的银行卡转了10万元。之后,我雇人清理林地,15天左右把两块8公顷的林地整理成了参地,我付40多万元。之后,我将7.9公顷参地以每公顷11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吉林的李贵德、王老三、孔某成。将3公顷多的承包给姓蔡和姓王的人。将8公顷参地承包给张某4等人。承包参地我得的180多万元,我分10余次给颜某某1、郑某某126万元。还有3公顷的林地没整理出来。我往外承包参地期间,他俩到山上检查我是否种植松树了。2016年5月份,我在参地里都种植了松树。我不知道这块地已被抵押。我共获利7万元左右,都花掉了。
(10)证人张某1(林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证实:2015年春天,新华林业站站长李某1跟我说二道山林地被采伐,这属于滥伐或盗伐,应该归林某1科或森林公安局管,我就让李某1向高某局长汇报。几天后资源科科长洪某1找我签字,办理二道山林地《采伐许可证》,我才知道当时没有《采伐许可证》。在办采伐许可证期间,颜某某1曾找过我,我说需要履行手续。手续齐全后我签的字,当时我不知道这块地被抵押。
(11)证人高某证实:2015年3月份,李某5局长找我说,有人举报郑某某、颜某某1对二道山林地毁林,让我查一下。我就带技术员和森林公安局的同志、李某1到二道山林地,树木己被放倒。我跟李某5汇报说是颜某某2领人毁林10多公顷,李某5让我找郑某某、颜某某1了解情况,他俩说毁林和他俩没关系,我问是否有手续,他俩说省厅的采伐限额早就批下来了。我3月19号刚分管林某1工作,我认为采伐限额批下来,采伐就有手续了。我向李某5汇报,李局长指示交林政科处理。4月6、7号,李某1到我办公室举报说二道山又被毁林约5公顷,我领李某1向李某5汇报,李局长让我安排林政科处理。之后,郑某某和颜某某1找过我,说这块地是杨总委托他俩经营管理,也同意种参,因此我判断应该是郑某某和颜某某1让颜某某2毁林的。4月9号左右,纪检书记孟某问我举报郑某某、颜某某1毁林的事,我说涉案林地是杨总委托郑某某、颜某某1经营管理,省厅的采伐限额已经批下来了。4月13号左右,我听郑某某和颜某某1说《采伐许可证》已经补办下来,我才知道采伐树木需要《采伐许可证》。当时我不知道二道山林地被抵押了。办案人邹某某向我汇报彭某和杨某1都是滥伐林木,不够刑事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
(12)证人宋某证实:我和颜某某1是朋友,我通过颜某某1认识的杨某2。2014年10月左右,颜某某1找我和他上哈尔滨找杨某2商量林下种参的事。颜某某1写了采伐申请,准备交到省林业厅,但需经杨某2同意。我和颜某某1去杨某2会馆,颜某某1把对这片林地采伐和种植人参的事情和杨某2说了,杨某2说是好事,所得钱用于修道和造林,如有剩余把钱分了就行,他不要。之后,颜某某1开始运作采伐。2015年3月末,颜某某1开始采伐,杨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看。我到山上看有林木被采伐了,包括好的林木,邢某指挥车拉木头。下山后我给杨某2打电话,他让我去报案。第二天我到林某1科找郑某某、颜某某1,说山上有盗伐林木的,他俩让我到森林公安局报案,我去找徐局长,徐局长给新华林业站李站长打电话说有人报案偷木头,让他上山看看。颜某某1种参后种的小树苗,没有修路。杨某2要求种植两米高以上的树。杨某2知道林地被颜某某1包给参农种植人参。2014年秋天去时没谈是否需要采伐林木。2015年2月颜某某1和我去杨某2会馆,颜某某1把伐木种参的申请资料给杨某2了,让杨去省林业厅审批。说找到种参户了,参户要求要把树伐掉,树根要清理干净,当时没谈需要采伐的面积,也没说承包参地的价格。我能确定杨某2同意颜某某1申请采伐树木种参,杨还说种参采伐林木要经过审批。
(13)证人杜某证实:我在林某1科负责林权抵押业务,杨某1的此项抵押业务是我办理的。抵押的流程是:办理林权抵押业务的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陪同下携带《林权证》等相关抵押材料到林某1科办理,林某1科将《林权证》冻结保存,把《林权抵押登记证》交银行进行抵押。抵押期间杨某1的林权证由我保管。杨某1的五次抵押、解冻业务都是由杨某1和银行工作人员来林业局办理的。在杨某1办理抵押、解冻业务期间颜某某1每次都帮她沟通、协办此事。
(14)证人谭某证实:2015年9月20日我、马红学、张某2合伙承包了邢某的三五农场七号地3.3公顷,承包期是六年,租金是每公顷11万元,其中我占0.6公顷,我交了7万元。邢某提供参桩。2016年4月我们种完人参种子后,邢某在参床边上种了云杉树苗,活了一部分。
(15)证人张某2证实:2015年9月20日,我和马红学、谭某与邢某签订了红旗林场七号地租赁合同,租金是每公顷11万元,我交了13万元。2016年4月我们种完人参种子后,邢某在参床边上种云杉树苗,每公顷种约6000棵左右,有的活了,有的没活。
(16)证人王某2证实:2015年9月我和孔某成、李某7承包了邢某二道山6公顷林地种植人参,租金每公顷11万元,我承包2公顷多点,付租金22万多。
(17)证人祝某证实:我和我大舅哥孔某成承包了1.6公顷林地种植人参,交给邢某租金17.6万元整。
(18)证人崔某1证实:2015年3月中旬,我朋友沈某1打电话说上山捡树枝、归堆,我同意。3月24日之后我带妻子汪某、朋友王某6、侄子崔超、姐夫张某5、顾某、顾某朋友共七人,先在兴安台用我身份证登记住了一宿。第二天到沈某1在红旗林场租的房子住下。第三天我们上山干活时,看到树已被放倒,时间不长。当时沈某2找的两个油锯手放树,沈某1截树枝子和分堆,还有不认识的三、四个油锯手在里面林子放树,他们没捡树枝子,由我们捡树枝、分堆。我们干了10多天,后来下雪就走了。我妻子做饭,每月按1000元给工资,我们六个人一天130元,是沈某2给钱。我们干活期间因为下雪停过一次。在我们干活期间小旭来看过沈某2。
(19)证人汪某证实:2015年3月末我和我丈夫崔某1共七个人到林场干活。我们在山上干了11天左右。
(20)证人崔某2证实:我通过工作认识的杨某2和杨某1,我认识颜某某1。颜某某1没找我说杨某2在鹤岗林地的事,我不知道杨某2要采伐自己的林地,我不负责审批采伐计划。杨某2打电话问过我林地管护、经营方面的事情。我说自己雇人管护也可以委托当地护林员管护,经营方面要和当地林业局协商。杨某2如果问过他的林地种参的事,我会答复他绝对不允许。杨某2没找我办理过采伐手续或者咨询相关事宜。
(21)证人王某3证实:2015年8、9月份,颜某某2打电话让我去二道山林地捡别人伐树时落下的木材、树头和树丫子,粉碎成锯末子卖了。之后我雇四个工人上山,看见林地有一台挖沟机挖树根,一台推土机把一些木材、树头等推到沟塘子里,我们捡出来粉碎成锯末子,干了7、8天,1000袋锯末子,五、六十吨。锯末子我卖了3、4万元,去除人工费用,我剩1万元左右,没给颜某某2。
(22)证人李某3证实:2015年春天,张某6我和站里的人到二道山林地,有人领着我们划定采伐范围,我们划出林斑线,做标准地取样。我把标准地数据给了颜某某1,几天后颜某某1把测量数据给我,我做完采伐设计后给了颜某某1。采伐设计是采伐面积10公顷多,皆伐后种植红松。
(23)证人洪某1证实:我1994年任林业局资源科科长,2016年退休。资源科负责审批林木采伐手续。流程是:采伐林木的个人写采伐限额申请书交到林业局领导审批,审批后将申请书交到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将同意使用采伐限额通知下到林业局办公室,办公室再转达有关领导,领导审批后下到资源科,资源科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杨某1林地采伐必须申请追加采伐限额。颜某某1找我,我说需要杨某1本人申请。2014年11月份,颜某某1将杨某1采伐限额申请书交领导审批后交到了资源科,我和王某4及郑某某、颜某某1一起看了申请采伐的林地。我们科起草报告交办公室,办公室形成正规文件后上报省林业厅。2015年2月份,省林业厅把同意使用采伐限额通知下发到办公室,办公室转有关领导审批后下到我们科,我们科3月份接到该通知后通知颜某某1交采伐设计书。3月30日,颜某某1将采伐设计、采伐申请等材料交到我们科。4月14日,张某1让我把采伐许可证日期往前开,说林地己先采伐了,有举报的。我说先采了更不能往前开,张某1说是李某5安排的,我就同意了,没再去现地调查林地状态。开采伐许可证当天,郑某某也让我把日期写到3月份,我说只能提前到公示完后的第二天,即4月7日。我安排马桂芹开具了采伐许可需要审批采伐限额的申请书,王某4写调查报告及公示书,并负责下发到新华林业站。颜某某1代替杨某1办理采伐许可证。办理采伐许可证需要见到本人和林权证原件,林地被抵押不可以办理采伐许可证。
(24)证人王某4证实:杨某1申请采伐限额,郑某某和颜某某1领我和洪某1去二道林场看了。正常应该是杨某1带林权证原件去现地,办理采伐许可证之前再去一次现地。2015年3月份,洪某1让我把二道山林地采伐小班公示一下,我就写公示书打印出两份,一份单位归档,洪某1让我把另一份给了颜某某1。
(25)证人岳某证实:2015年初,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配合森林公安局测量,我就跟着高某去的二道山。到达现场后,树木都被伐倒了,有的还没被锯折,有的堆在一起,都没运走。高某安排我用GPS测量被伐的两块林地,一块有采伐许可证,测量出超采面积零点几公顷,第二块没有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了3公顷多。后来颜某某1把测量面积和测量平面示意图要走了。过了一个多月,林某1科全体开会,研究对二道山林地采伐处理,我做记录,好像就是郑某某说对姓杨的进行处罚,大家是否有什么意见,大家没什么意见,这件事就定了。开会时颜某某1没发表意见。
(26)证人沈某2证实:2015年2月份,颜某某2让我给他雇人采伐树木,绝伐后改成参地,每天给我200元。一个月后,颜某某2说林地批下来并带我到二道山林地指范围。我找李某2、齐某3、沈某1、龚某,沈某1找了崔某1等人。我们到林地时看见有人伐树,我告诉在砍出痕迹的树木所围的林地里采伐,从外往里采。当时大华和颜某某2都在,我和大华商量好,我和油锯手每天200元,工人每天130元,管吃管住,然后我就开始给大华干活。干活时听大华的,采伐区域先期是颜某某2指定的,后期是大华指挥我们干活。四个油锯手伐树,我和崔某1等人在后面清理树枝子,把树木从中间截断,堆成堆。采伐了7、8天,颜某某2打电话说出事了,不要采了,我们就停了。过了10天左右,颜某某2打电话说没事了,再去采吧。我又领四个油锯手和10多名工人干了约10天,采伐了10公顷左右。大华给的4万多元钱,我都分给油锯手和工人了,我没得到钱,大华还欠我5千元。我组织的人都是按照林班线范围采伐的,没有过界采伐。采伐前都是活树,死树不多,没有过火林。树种有柞木、椴木、桦木、榆木。树木粗度最大25厘米左右,最细2厘米左右,最长9米左右,最短1米多长。我们在沟外采伐,大华的四个油锯手在沟里伐树,中间隔50米宽的树林。大华先干了3、4天,采伐了7、8公顷。我们砍伐10多公顷后,又给大华清理了6、7公顷。我看颜某某2来两次。金某华和我们一共采伐了约400立方米。大华的四个油锯手采伐的林木蓄积有230-240立方米,我们采伐有150-160立方米,虽然我们采伐的区域大,但林木都很小,也比较矮。我最后把所有木材归楞成堆后,5月2日左右我们撤下来。
(27)证人沈某1证实:2015年3月,我父亲沈某1说有清林的活。我给崔某1打电话联系干活的人。我和我父亲、李某2到红旗林场租房子。我接崔某1等7人在兴安台一旅店住一晚,第二天他们在红旗林场住下。到山上我看见部分树木已被伐倒。有四个油锯手伐树,我父亲、我和李某2“打枝桩”,把树干和树枝分离,再把那四个油锯手落下的小树伐倒。崔某1等6人把树干、枝桩归类,成堆。我们在山上干了20多天,伐林16-17公顷。前期是颜某某2联系我父亲,干活时颜某某2说木材卖给大华了大华直接负责包人工。我父亲就属于给大华干活了。大华给我爸的钱某了工人工资,大华欠我爸和我10000多元钱。颜某某2和我爸说有采伐证,手续都全。超出9公顷是那四个油锯手伐的,颜某某2让我父亲在范围内伐树。我们都是按照林班线范围采伐的,没有过界采伐。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3年杨某2来办理二道山林场林地流转手续时我和颜某某1认识他的,后来又认识了杨某1。2014年年底,我和颜某某1商量想把杨某1的林地改成参地挣差价,我俩到哈尔滨杨某2的会所,商议能否采伐一些树木,把林地改成参地,同时种植经济坚果林(红松林子),我们都能挣些钱,杨某2说行。我让杨写一份委托书,这样我们就能采伐林木了,我和颜某某1负责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杨某2同意。后颜某某1就组织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材料。这期间杨某1来林业局办事,我俩就把林地变成参地事情跟杨某1说了,她也同意。颜某某1打了一份委托书,大致内容是由郑某某和颜某某1负责二道山林场流转林地的经营、管理、防火和林某1等事宜,后杨某1签字。之后,颜某某1和颜某某2就开始准备采伐。我们商定利润我占四,他俩占六。2015年3月份左右,申请采伐许可证要有林地的设计资料和申请,所以我和颜某某1坐颜某某2的车一起到林地,颜某某1告诉颜某某2林地界限,并说能种参。后颜某某1找李某3跟颜某某2上山做的设计,颜某某1把采伐许可申请书及资料报到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手续已经批了,但没发许可证。有一天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颜某某2没有采伐许可证领人上山采伐了,我给颜某某2打电话说许可证还没下来,不能采伐,采伐就违法了,颜某某2说:行,不采伐,就铺垫一下道路。其实在2015年3月初,颜某某2就安排人采伐了。后来李某1又打电话说颜某某2一直在采伐,我就和颜某某1说让他跟颜某某2说不能采伐了,颜某某1电话里也跟颜某某2说了,颜某某2表面答应,但还继续采伐。这期间有人举报到市纪委,市纪委把案件转到林业局,说我俩毁林种参,我和颜某某1回避。在动锯之前我们没和杨某2说,超采没经过杨某2同意。森林公安局去现场后,林业局让林某1科调查,我和颜某某1带人员上山测量采伐面积为12.8公顷,申请采伐面积是9.1公顷,林地里还在采伐,我就告诉颜某某2赶紧停下,已经超采了。然后我们一起回到林业局,我说现已超采3.7公顷,超采10小亩够刑事案件,要交林业公安局,颜某某2说一块未成林造林地应该去除。我就让颜某某1和岳某到山上测量是3.4公顷,这样就超采0.3公顷。然后,岳某写勘测报告,岳某和颜某某1签字。我和颜某某2、颜某某1商量找一个姓杨的人来接受处罚,说是杨某1亲属采伐的。他俩找的杨某3。邹某某根据测量报告对杨某3进行政罚款1万多元。对杨某3处罚期间,颜某某2带人继续采伐。2015年5月份采伐完了。在采伐前,颜某某1和我商量好采伐后的林地以每公顷7万元的价格承包给邢某,邢某给我俩付了10万元定金。后来邢某陆续给我俩126万,我得36万,颜某某1得60万左右,我和颜某某1去哈尔滨,给杨某220万元钱和1万多元钱红酒,当时承包每公顷4万元,总承包费约40万元,杨某2占一半,我和颜某某1占一半,所以就给了杨某220万元。还有10万邢某没给。颜某某2共采伐18.6公顷,超采9.5公顷。2014年这片林地已被间歇性抵押。颜某某1办理的抵押手续,我审批的,抵押后林权证由杜某保管。林地在抵押期间不可以采伐。省林业厅采伐计划批件是2015年2月10日下来的,但始终没到资源科,4月13日,我到资源科问说批文到了,第二天我就找洪某1办采伐证,我说能不能按省林业厅批文时间开,洪某1说只能提前7天,即2015年4月7日。毁损程度具有不可逆转性我有异议,通过林参间作,逐年补植树苗4-5年后林地人参起出后,林木可以成林。对林地恢复原貌至少需要20年以上,我不认可,种成材早的树就恢复的快。我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颜某某2采伐,我监管不力。
(2)被告人颜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
2012年杨某2购买二道山林场,林权证上是他女儿杨某1的名字。我和他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2014年底,我和郑某某商量,想把杨某2的林地改成参地,从中挣些钱。我俩去哈尔滨开会时去杨某2会所,我俩对杨某2说,他流转地的木材不太好,能否采伐一些低价林和林中空地,改成林参间作挣点钱,让他交给我管理,杨某2同意。我们仨口头约定,赚钱后杨某2分一半,我和郑某某分一半,当时和杨某2说一垧地种参能卖四万元。我当时就己经找颜某某2看过这块地了。之后我组织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材料,这期间杨某1来鹤岗办事,我把采伐的事跟杨某1说了,她也同意。我就把事先写好的《委托书》给杨某1看了,内容大致是“由郑某某和颜某某1负责二道山林场流转地的经营、管理、防火和林某1等事宜”,2014年11月14日杨某1在我办公室签字。2014年末,我写采伐申请交资源科,资源科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下采伐计划批文下到资源科,资源科负责审批采伐许可证。需要杨某1签字的文书都是我代签,我有授权委托书,没必要跟杨某1和杨某2说。杨某2知道采伐林地变成参地,宋某也知道这事。采伐计划批下来,我和郑某某找资源科办采伐证。2015年3月中旬,我让颜某某2做好采伐准备,等《采伐许可证》批下来,才能采伐。这期间,郑某某说有人举报二道山采伐林木,我就给颜某某2打电话,说现在没有采伐许可证,不能采伐,颜某某2说,现在修道,没采伐。4月10日左右,郑某某打电话说又有人举报采伐林木,森林公安局的人上去调查了。我就给颜某某2打电话,他说:己经采伐了,现在停了,工人都撤下来了。第二天我上山看采伐12公顷左右。颜某某2开始采伐林木,我不知道。采伐设计是郑某某办理的,杨某1的签字都是我签的。二道山林地被举报以后,没继续采伐。颜某某2组织人员清理成材、树头、枝丫。杨某3是我让颜某某2找的。在采伐之前,颜某某2开车拉我和郑某某看这块地适合种参。采伐被举报后,高某找到我和郑某某,我把此事的来龙去脉跟高某说了,他让我俩处理好。2015年3月,我、郑某某和杨某2商量对林地进行采伐,采伐许可证办下来9.1公顷。4月2号我去北京前将材料交给郑某某办。同时,我打电话让颜某某2找工人做好准备,等拿到采伐证后,让工人按照采伐证上的时间、范围采伐,郑在场。二道山林地动锯之前,颜某某2没有跟我请示过。颜某某2找沈某2采伐的。9号我在回来的列车上接到郑某某电话,说有人举报到林业局纪委说毁林种参,他和林业公安局的人在现场勘察,总共采伐13.8公顷,且窜地块。采伐许可证面积是9.1公项,在证内采伐7公顷,证外超采2公顷,还有4.8公顷是造林失败地,是陶某在2011年采伐的。第二天我和郑某某到现场,我俩商量找沈某2谈询问笔录,走行政处罚程序,对局纪委有个交代,最后研究对杨某3行政处罚。后来邢某按每公顷7万元包的13.8公顷参地,按实际种参面积付钱。2015年秋至2016年11月,邢某共给我和郑某某约105万元。2016年1月我和郑某某到哈尔滨给杨某2妻子20万元参地收益和5万元土特产。剩下的郑某某分了32万元,我分的48万元吃喝花了。我、郑某某要求邢某林参间作,邢某种过树,成活率不好,我们要求他继续补植。采伐时我和颜某某2都没在现场,沈某2在现场指挥,因为用木头顶工钱,他们想要木头,超采的树木相对比较好。采伐的树木归颜某某2所有,如果支付人工费用不够,我再给他补,我没分给颜某某2钱。鹤岗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30日提供的新华林业站林场2016年影像右下角东南方向这块参地不是我采伐的,这块参地所有权不清,没有树木,邢某开出来起垄了,我认为是杨某2的地,就租给邢某了,这块参地5、6公顷,租金40万左右。2013年这片林子被杨某2通过担保公司抵押到哈尔滨龙江银行贷款,采伐后银行又续贷了几次,因为每次贷款之前我们必须出手续。就是保证抵押贷款期间不转让、不过户、不采伐,如果采伐必须经过担保公司同意。我要求要按采伐许可证的时间、范围采伐,我主观上没有超采的故意,是工人自己超采的,我没在现场,没法控制采伐范围,我不该负责任。
(3)被告人颜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下半年,颜某某1让我找人帮他采伐林地,是杨某1交给我哥颜某某1和郑某某经营的。我哥和郑某某领我上山,把林子边界告诉我,是皆伐,包出去种植人参。后我哥让我领李某3到山上做了设计,我指范围,李某3做标。采伐设计是9.1公顷的皆伐。设计之后我哥让我找人把设计范围内的林地采伐了,产出物顶人工费和修路费用,剩下钱就给我。2015年3月,我哥说《采伐许可证》下来了,让我组织人员采伐,再不采伐就不赶趟了,采伐都是冬天进行,开化之后进不去车,也干不了活。当时我没看到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间,森林公安去现地之前,我哥让我把干活的人撤下来,调查之后颜某某1又让我接着把没干完的活干完。我跟金某华说了二道山采伐的事,他在金山屯有一个小木材加工厂,他说承包采伐,人工费他付,他要木材并给我6万元。我告诉金某华采伐范围,按标记采伐。之后金某华组织人来采伐了几天,我又找沈某2采伐,按天数算钱,是皆伐,费用由金某华负责。油锯手每天200元,其他工人120元。采伐结束时,沈某2打电话说干完了,我上山看超采了,沈某2说是金某华让他采的。金某华为了要木材,超采部分有几公顷,成材木头较多,都是山坡子地,种不了人参。金某华把采伐下来的木材拉走了。林地能出5、6车以上好木材,价格10万元左右。过后金某华说他赔钱了,又要回去2万元。后来金某华欠沈某2一万多元钱,沈某2找我,我说以后我还。金某华给我的钱零花了。2015年9月,我让我连襟王某3把剩下的木材加工成锯末子,他卖了四万多元钱,我没要。后来我哥说有人举报超采,纪委来调查了。我哥让我找人替,我找杨某3帮忙替我出面,我告诉他怎么说,最后交了一万元罚款。采伐林木后,我哥和郑某某没有向我要钱,就当采伐费用了。我哥说七万元每公顷外包,总额约一百万,没分给我钱。我对金某华说,现在手续不全,但是批文下来了,可以采伐了。我不知道杨某1被抵押贷款了。
4、同案犯金某华的供述和辩解:
我涉嫌盗伐林木,所以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3月10日左右,颜某某2给我打电话问我木材厂还干吗,我说干着呢,颜某某2说有二十多垧林地树木问我买不买,我说买。第二天我俩到二道山林地,颜某某2说这二十垧林地里的林木10万元卖给我,我负责采伐的全部费用。他领我在林地里转了一圈,让我在被刀砍过有痕迹的树木和一些有红色油漆的树木所圈的范围内采伐。颜某某2怕我超采,采伐树木的人由他找,因为道很窄,他让我把道路往两边扩一扩。我先给颜某某26万元。两天后,我在金山屯雇佣了两个油锯手和两个工人到林地,颜某某2又把采伐范围跟我们说了。我们开始采伐,两个油锯手在前面采伐,是皆伐,两个工人把树木堆到两边,两天就开通了道路。之后为开道,我们在沟东面林地间伐了两天半。然后,我们又到沟西面林地间伐了三、四天。之后沈某2就带几个人上来,由颜某某2做了介绍,并跟沈某2说采伐人工费由我支付,沈某2记工。颜某某2又领我和沈某2在林地里转一圈,划定采伐范围。沈某2在我们开出来的道周边林地开始采伐。我们就到沟西面林地(与沈某2相距几百米)采伐,是间伐,主要挑粗的树木采伐,细的没采伐。又干了三、四天,我们撤回来。颜某某2说旁边地的农民因为我们祸害道,把我给告了,让停一停。过了10多天,颜某某2打电话说可以干了,沈某2领6、7个工人把我们采伐的树木清理掉树枝子,从中间截断,变成木材,同时把剩下的细树都伐掉。在采伐期间,颜某某2每天都去砍伐现场监督我们干活,沈某2能够证实。两块地砍伐的面积约20公顷,沈某2干了一大半,我干里面的干了一半。我给沈某23万元,不欠他钱,我让他找颜某某2要钱。我雇的油锯手每天150元,工人100元钱,我给四人3千元钱左右。我第二次上山干了两天,把剩余部分林木伐倒,颜某某2让我抓紧时间把木头倒出来,别耽误开参地。我说费用太大,颜某某2说费用算他的,开参地能卖100万元。5月份,我挑粗的树木拉到道边,倒出来约一半,林地里还有一半细的树木。倒完木材后,颜某某2给我木材运输证,我雇一辆前四后八货车拉二车半到我的木材厂。2015年6月,我到林地看有一辆推土机和一辆钩机把树木推到道边,我问颜某某2,他说种参着急,不让我干了,剩下的树让他连襟粉锯末子了,过后他退给我2万元。后来这些木材我卖了2万多元,我赔了2万元。我间伐了约7公顷,沈某2皆伐了约10公顷。开始采伐时,颜某某2说采伐手续已经办完了,还剩一个手续没拿到手,我知道砍伐林木需要采伐许可证,我是过于相信他,认为手续是齐全。我们采伐的树木是椴木、桦木和柞木。最粗的树粗头14厘米左右,细头8厘米左右,最细的树粗头8厘米左右,细头4厘米左右。
5、佳木斯新诚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年12月7日佳新科(2019)林某3字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鹤岗市新华镇二道山林地被鉴定地林分类型为阔叶混交林,树种推断为柞树、枫桦、椴树等树种;A区有林地面积为30560.72平方米,A区内应有立木蓄积38.04立方米,每公顷蓄积12.45立方米,每公顷株数430株,总株数1315株;B区有林地面积为55934.03平方米,B区内应有立木蓄积60.97立方米,每公顷蓄积10.9立方米,每公顷株数412株,总株数2305;A区和B区共有面积86494.75平方米,共有立木蓄积99.01立方米。
6、佳木斯新诚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佳新科评价字(2019)1204号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结论:鹤岗市新华镇二道山林地盗伐林木总价值人民币130,320.00元。
7、(鹤)公(刑技)鉴(文检)字【2017】35号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检材样本材料:①送检的上有“杨某6”签名字迹的《采伐申请》一份,检材编为40201700350001号(见附件);②送检的上有“杨某6”签名字迹的《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一份,检材编为40201700350002号(见附件);③送检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7日,申请人处为“杨某6”签名字迹的《行政许可申请》一份,检材编为40201700350003号(见附件);④送检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上有“杨某1”签名字迹的《关于对超面积采伐情况的说明》一份,检材编为40201700350004号(见附件);样本:办案单位提供的杨某6于2017年7月1日的《询问笔录》一份,样本编为40201700351005号(见附件);分析论证:四份检材上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字迹在运笔、搭配比例以及起收笔等特征方面差异明显。检材①-③上“东”字与样本上“冬”字的差异不能作为本质差进行评判,但在“杨、平”等二字的差异特征稳定,属本质差异,差异点特征的总和充分反映出不同人书写的特点。鉴定意见:检材①②③上的“杨某6”及检材④上的“杨某1”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二)受贿犯罪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任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长期间,负有林某1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职责。2014年11月,鹤岗市林业局林政科接到本市兴安区红旗镇三五林场林地承包人彭某(另案处理)毁林十余公顷的举报。郑某某组织指挥颜某某1、邹某某等林某1科工作人员开展对彭某毁林案调查处理。期间,颜某某1受彭某朋友滕某之托找到郑某某,希望将彭某毁林一事拖过去,不予处理,并承诺给予郑某某好处。2015年春节前,滕某从彭某承包林地合伙人陈某(另案处理)处取得现金50,000.00元,交给颜某某1,当晚,颜某某1在本市工农区鹤岗市林业局富森林产品有限公司附近一车库前,将50,000.00元交给郑某某,郑将钱收下。2015年4月份,三五林场发生火灾,彭某毁林行为再次暴露。2015年5月份,滕某又找到颜某某1说情并将30,000.00元交给颜。颜某某1在郑某某办公室内将其中10,000.00元交给郑某某,其余20,000.00元据为己有。郑某某收受贿赂款后,指示案件承办人邹某某以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经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在三五林场3林班61小班毁林面积为10.40公顷,被毁林木总株数11074株,总蓄积398立方米,总材积257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81,663.49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开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鹤岗市林业局彭某毁林案行政处罚卷宗、郑某某主体身份材料、林业执法证复印件及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在卷。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证实:2014年年底,陈某与我毁林种参的事被市林业局发现,我让藤某找陈某要钱到林业局疏通,藤某找到颜某某1帮忙。
(2)证人藤某证实:2015年,我为给陈某平事,找颜某某1帮忙。2015年1月,在麻将馆外给颜5万元,2015年4月彭某林地附近着火,毁林种参的事再次暴露,为继续平事,我在林业局后院车库颜的车里,又送给颜5万元。钱数是颜某某1定的,送钱是让颜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于颜把钱给谁,找谁办就不管了。
(3)证人陈某证实:为处理毁林种参一事,我让藤某找人沟通平事,2015年春节前我给藤5万元。2015年清明节前后林地失火,毁林种参的事又被发现,为继续平事,我又给藤拿了6万元。
(4)被告人颜某某1证实:2014年11月份,藤某找我帮助处理彭某毁林种参一事,我答应找郑某某帮忙。2015年1月,藤某在万元,说给郑某某,当晚,在林业局富森林产品商店车库我将5万元给了郑某某。2015年4月28日,三五林场失火,彭某毁林种参一事暴露,藤又给我3万元,说对我和郑某某表示感谢,让我给郑某某拿点,剩下的自己买点烟酒,我给了郑某某1万元,我留2万元下。后彭某毁林案按照行政案件进行结案。
(5)证人杜某证实:2015年4月末,我和郑某某、邹某某、岳某等人到三五林场,已起完参床,毁林10多公顷,郑某某让吴某找彭某但没找到,案件就放下了。2015年4月28日,彭某林地附近着火,市领导让处理,我和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岳某第二次到现场,发现有参棚子。2015年9月,颜某某1带队,我、邹某某、岳某一起去现地,看彭某家有一堆木头,我测量结果是137株树,蓄积量7立方米左右。开科务会时,郑某某、颜某某1发表意见,认可测量堆放木头的方法,就按这个意见行政处罚。郑某某让我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字,我感觉测量株数和面积与实际不相符,就没签。在林地没有伐根情况下,应该先做标准地,然后再查林班卡片。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2014年11月,林某1科接到彭某毁林种参举报,我带领工作人员到毁林现场调查,GPS测定毁林面积10多公顷。调查期间,颜某某1找我说情。2015年1月,颜某某1在林业局富森林产品商店车库给我5万元。2015年4月28日,三五林场失火,彭某毁林种参暴露,颜某某1在我办公室又给我1万元现金。后我安排办案人邹某某对彭某毁林案做行政处罚结案。2019年11月5日开庭供诉只收了5万元,没有收最后的1万元。
4、2017年7月22日双名宣司法鉴定中心【2017】林鉴意字第38号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彭某于2014年末在鹤岗市林业局“三五林场”3林班61小班毁坏林地面积10.40公顷。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柞树、黑桦、椴树、白桦、杨树、榆树。被毁林木总株数11074株,总蓄积398.0889立方米,总材积257.2997立方米,总价值181,663.49元。
(三)介绍贿赂犯罪
2014年11月份、2015年5月份,彭某在本市兴安区红旗镇三五林场滥伐林木被鹤岗市林业局林政科调查处理期间,被告人颜某某1受彭某朋友滕某之托找到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长郑某某,帮助彭某开脱罪责。2015年春节前及2015年5月份,滕某先后两次交给颜某某1现金80,000.00元,颜某某1将其中60,000.00元转交给郑某某,郑将钱收下,其余20,000.00元被颜某某1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经法庭开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鹤岗市林业局彭某毁林案行政处罚卷宗、郑某某、颜某某1主体身份材料、林业执法证复印件及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在卷。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证实:2014年年底,陈某包我地毁林种参的事被市林业局发现,我让藤某找陈某要钱到林业局疏通,藤某找到颜某某1帮忙。
(2)证人藤某证实:2015年,为给陈某平事,我找到颜某某1帮忙,2015年1月在麻将馆外我给颜5万元。2015年4月为继续平事,在林业局后院车库门口颜的车里,我又给颜送去6万(当时借走1万),实际第二次给颜5万。送钱的数额都是颜定的,给颜送钱的目的是让颜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证人陈某证实:为处理毁林种参的事,让藤某找人沟通平事,2015年春节前我给藤某5万元。2015年清明节前后,林地失火,毁林种参的事再次被发现,为继续平事,我又给藤某拿了6万元。
(4)同案犯郑某某证实:2014年11月份,林某1科接到彭某毁林种参的举报,我带工作人员到毁林现场调查,GPS测定毁林面积10多公顷,调查期间,颜某某1找我说情。2015年1月,颜某某1在林业局富森林产品商店车库给我5万元。2015年4月28日,三五林场失火,彭某毁林种参暴露,颜在我办公室又给我1万元。我安排办案人邹某某对彭某毁林案做行政处罚结案。
3、被告人颜某某1供述和辩解
2014年11月份,藤某找我帮助处理彭某毁林种参一事,我答应找郑某某帮忙。2015年1月,藤某在万元,说给郑某某,当晚,在林业局富森林产品商店车库我将5万元给了郑某某。2015年4月28日,三五林场失火,彭某毁林种参一事暴露,藤又给我3万元,说对我和郑某某表示感谢,让我给郑某某拿点,剩下的自己买点烟酒,我给了郑某某1万元,我留2万元。后彭某毁林案按照行政案件结案。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1)2014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分别任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长、主任科员、科员期间,均负有对林某1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职责。林某1科接到彭某在本市兴安区红旗镇三五林场滥伐林木的举报后,被告人郑某某带队对彭某毁林案进行现场勘查,经GPS测量,计算出彭某在三五林场3林班61小班毁林面积10余公顷,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颜某某1受彭某朋友滕某之托找到郑某某,希望将彭某毁林一事拖过去,不予处理,并送给郑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彭某毁林案一直未处理。2015年4月28日,三五林场发生火灾,彭某毁林行为再次暴露,鹤岗市纪委责成鹤岗市林业局调查处理。郑某某指派颜某某1带队对彭某毁林案现场再次勘查,彭又通过颜某某1转交给郑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送给案件办案人邹某某人民币2,000.00元,颜某某1获得人民币20,000.00元好处。后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制作了虚假的调查材料,以经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形式,对彭某毁林案以行政处罚方式结案。经鉴定,彭某在三五林场3林班61小班毁林面积为10.40公顷,被毁林木总株数11074棵,总蓄积398立方米,总材积257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81,663.49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未将彭某滥伐林木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015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某任鹤岗市林业局林某1科科员期间,负有对林某1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职责。在查处与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有利害关系的杨某1林地毁林案件过程中,邹某某明知鹤岗市林业局林业贸易公司二道山林场非法采伐现场被毁面积约为13公顷,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受林某1科科长郑某某指使,以杨某1滥伐林木117棵,立木蓄积5.67立方米做出行政处罚,对该案处以罚款10,864.00元,将此案结案。经鉴定,涉案地块共有林地面积为86494.75平方米,共有立方蓄积99.01立方米,林木资产价格评估总价值人民币130,320.0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邹某某未将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滥伐林木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户籍证明、主体身份、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及岗位职责证明在卷。
(2)鹤岗市林业局出具的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的工作职责、现实表现证明在卷。
(3)鹤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鹤编发【2010】63号)复印件在卷。
(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7年6月29日出具的郑某某、颜某某1的到案经过。
(5)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7年6月28日出具的邹某某的到案经过。
(6)鹤岗市林业局【2015】第04号、05号林业行政处罚卷宗。
(7)郑某某、颜某某1林业执法资格证复印件在卷。
(8)郑某某返赃收据在卷。
(9)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7年9月20日、9月21日、11月20日出具的工作说明两份,情况说明在卷。
(10)红旗林业站、新华林业站出具的涉案林地小班调查卡片复印件在卷。
(11)新华林业站站长李某12015年4月4日、2017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二道山林场采伐情况汇报材料在卷。
(12)鹤岗市林业局出具的黑龙江省集体(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在卷。
(13)鹤岗市林业局关于林权所有人杨某1关于二道山采伐申请的审批材料在卷。
(14)鹤岗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杨某1林权抵押情况的说明及抵押的相关材料在卷。
(15)林业采伐许可证【2015】59号复印件及黑龙江省林业厅文件(黑林发【2015】14号)在卷。
(16)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新华林业站林场2014年、2015年、2016年影像在卷。
(17)鹤岗市纪委2017年11月17日出具的关于收缴邹某某违纪款情况的说明在卷。
2、证人证言
(1)证人岳某证实:2015年初,我跟高某去二道山林地,高某安排我用GPS测量被伐的两块林地。之后林某1科开会时定对姓杨的行政处罚。
(2)证人杜某证实:2015年彭某林地毁林案开科务会时定做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份,市纪委接到二道山砍伐林木举报,可能涉及郑某某、颜某某1,高某让林某1科回避,由森林公安调查。高某带森林公安去现场调查,并抽调岳某去测量及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几天后,案件又交回林某1科,郑某某要求邹某某办理,邹某某说没去现场,办不了。后来郑某某让邹某某和我办,我俩都说没去现场办不了。郑某某对邹某某说:“你不办谁办啊”,出于领导压力,邹某某就办了,我配合工作。我们让颜某某1帮找杨某1来谈材料,颜某某1说她在哈尔滨来不了,委托其哥哥杨某3办理。之后颜某某1让邹某某在颜办公室给杨某3做笔录,我过去,颜某某1在旁边,我就回屋了,邹某某拿杨某3和沈某2材料找我,我签字。9月份,郑某某组织开会,郑某某、颜某某1说虽然杨某1没来,但事实已清楚,杨某3也承认,让邹某某制作了处罚决定书。
(3)证人彭某证实:2014年冬,陈某包我10公顷林地种参,陈某开成6公顷多参地。我伐林木没有审批手续。2014年底,我毁林种参被林业局发现,当时我因吸毒被拘留,滕某去看守所看我问我是否需要办,我说办,让他找陈某。事后滕某说花14万,颜某某1帮助运作的。一次是平2014年毁林种参,另一次是2015年参地附近着火。林某1科对我罚款15000余元。
(4)证人滕某证实:2014年末,陈某和彭某毁林开垦参地被林业局发现,陈某让我找人平事,我就找颜某某1。2015年春节前,我从陈某处拿5万元给了颜某某1。2015年4月份,彭某参地附近着火,市领导检查时发现毁林种参,陈某又找我平事,我又找颜某某1,颜说拿6万元,且需要先补办更新育林手续,到林业站出具证明。我和彭某到红旗乡林业站交申请盖章后交到林某1科。然后我给颜某某16万元时说,我先借1万元,颜收了5万元。通过颜某某1至少拿2000元给邹某某。事后,颜某某1找彭某交罚款15000余元。
(5)证人陈某证实:2014年底,彭某因滥伐林木被林业局调查,当时彭某吸毒被拘留,我找滕某帮忙平事,后滕说他去看彭某了,彭让我给滕拿钱平事。2015年春节,滕某让我先拿5万元。2015年清明节前后,我们参地附近发生火灾,市林业局又查彭某滥伐林木一事,滕某又让我给他拿钱平事。一共拿了13-14万元钱,都从承包费中扣除了。
(6)证人杨某3证实:2015年6月17号左右,颜某某2找我说:“二道山让我干过界了,林某1科要形成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我不方便出面,你帮个忙,罚点钱就拉倒了,承包林子的人姓杨,你也姓杨,你认个一家子,把杨某1认做表妹吧,到林某1科你就说是杨某1委托你跑事。”我知道颜某某1在林某1科,寻思也没啥事,就答应了,颜某某2教我怎么说。6月22日,我到林某1科,奎子和小杜和我谈的笔录。
(7)证人杨某4证实:李某1雇我看林子防火。2015年3月份,我承包地对面有毁林现象,树木全被放倒,没打枝、造材,约有7、8垧,我就给李某1打电话说了。过了一、二天,李某1领林业公安的来了六、七个人,他们看完就走了。毁林地从新华林业站林场2016年影像上面看,是在我承包地的西边那块地。
(8)证人孟某(林业局局纪委书记)证实:2015年4月初,我接到电话举报二道山有人毁林准备种参,4月9日,我向李某5汇报,李局长让我联系高某,让他安排人员调查此事。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林某1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林业案件需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11月,红旗镇林业站和红旗镇政府向林某1科报告彭某毁林十公顷。几天后,我和岳某、邹某某、杜某到现场查看,岳某测量数据为面积10多公顷,我让吴某找彭某去林某1科接受调查,并让邹某某跟进这个案件。我看毁林面积已够刑事案件,就准备移交。这期间一直没找到彭某。几天后,颜某某1找我说这事是朋友亲属家的事,让我帮圆圆,完事让彭某拿两个,我就故意拖一拖这事。2015年1月份,颜某某1给我5万元,我想拖过去不处理了。一直拖到2015年4月28日,彭某林地周围发生火灾,谢殿才市长到现场检查,发现毁林,就责成林业局查办,李某5让我处理。过了两天,颜某某1又找我帮忙。我就让颜某某1带人去现场看看,他回来说毁林面积挺大,树根没了,都起垄准备种参了,遗留在现场的木头有7立方米多,让我照顾一下。过了两天,颜某某1给我1万元,他说给邹某某3000块钱。我就让邹某某按这个数处理,邹某某就办了。我、颜、邹某某、杜某、岳某开科务会时,颜某某1最先介绍现场勘查情况及结果,然后他发表意见,按照非法毁坏林木137棵,原木材积7.093立方米,罚款金额15459元处理。大家都表示同意,最后我表态认可这个处罚意见。2015年4月,市纪委将二道山林场无证采伐的举报案件交林政科处理,我就领颜某某1和岳某、杜某到超采现场勘查,被采伐林地有两块,我们测量靠外面的一块,岳某计算出面积是13.8公顷,按规定应该移交森林公安立案侦查。我和颜某某1商量怎么办,颜某某1说:“这块林地内包含一块未成林造林地,把这部分去掉,这是找借口把事化小,我就让颜某某1再去现场。过了三、四天,颜某某1和岳某拿现场勘察图和勘验笔录给我看,颜某某1说:“减去未成林造林地面积,滥伐面积是0.3公顷”,我说行,你就按这个整吧。岳某拿现场勘验笔录让邹某某签字,他知道这里有事,不签字,我让颜某某1签字,之后邹某某还是不签字也不接案件,我就和他说:“平时我对你怎么样,这点事你还办不了啊”,邹某某看我和他急了,就说得找个处罚行为人,我说我来安排。我让颜某某1找了两个被处罚人,邹某某给杨某3、沈某2做询问笔录,并按毁林0.3公顷做行政处罚。我在邹某某作的鹤林罚决字2015第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上签字,认定滥伐林木117棵,林木蓄积5.6738立方米,罚款金额10864元。罚款是颜某某1交的。邹某某调查处理这起案件程序不合法,正常需要他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因我授意他只按照超采0.3公顷处罚,而且颜某某1还给邹庆2000元钱,他才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处理此案。邹某某肯定知道这个案件构成刑事案件,因为他知道是无证采伐,要不然不能不接案件。
(2)被告人颜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9月25日,对杨某6毁林案作出鹤林罚决字2015第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10864元。2015年4月份,有人举报到市纪委,说二道山毁林种参,案件移交给林某1科办理。我和郑某某、岳某、杜某现场测量毁林面积是13.8公顷,我和郑某某知道够刑事案件了,郑问我怎么办,我说:“这块林地内包含一块造林失败地,还有一条道,还有采伐证的9.1公顷,把这几部分去掉,也就剩不了多少了”。我是找借口把事化小,为规避开刑事案件。我俩商量完,郑某某让我告诉岳某按四千平方做,岳某做完图和勘验笔录给我,岳某拿勘验笔录让邹某某签字,邹不签,我签字了。郑某某让邹某某、杜某做行政处罚,邹某某就一直推脱不处理。郑某某都快和他急眼了,他才处理的。邹某某知道是无证采伐及采伐面积,构成刑事案件。郑某某让我给邹某某拿点钱,我给了邹某某2000元现金。郑某某又安排邹某某处理案件,邹某某让我把被处罚人找来,我就找来杨某3和姓沈的,我以杨某1的名义写了一份说明,我代杨某1签字,邹某某就按照0.3公顷做的行政处罚,罚款是我交的。二道山超采蓄积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2014年11月,滕某到我单位,说彭某毁林被林业局发现了,看我能不能帮想想办法,彭某同意花点钱,我说我跟郑某某过个话,怎么办再告诉他。我就和郑某某说让他帮忙处理,让彭某出点血,郑某某说等等再说。我告诉滕某郑某某没拒绝。2015年1月,滕某给我拿5万元,我交给了郑某某。我问岳某毁林情况,岳某说10多公顷,2013年着过火,我想这个事可能构成刑事案件了,就撂下了。直到2015年4月28日,彭某林地周围发生火灾,市领导到现场发现毁林就让林业局查办,滕某又来找我帮忙。2015年5月初,滕某给我俩拿3万元现金表示感谢。我留2万,给郑1万元时让他给处理。过了两天,郑某某让我去现场,还有岳某、杜某、吴某,回来后郑某某告诉邹某某办案,邹拖着不办,郑某某告诉我,让彭某给邹某某拿3000元或者2000元的,我就和滕某说了。彭某给邹某某钱,邹没要,滕某让我给,我找机会把2000元给了邹某某。邹某某后来按行政案件处罚的,邹某某知道彭某毁林构成刑事案件。
(3)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和辩解:
我来投案自首,我是林业局林某1科科员,2015年4月开始由我负责林某1案件查处。流程是接到案件后先报告给郑某某,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形成笔录、确定案件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收集,调查完毕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报科长和分管领导签批,如构成刑事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局。2015年6月,郑某某和我说二道山杨某1超采案件让我处理,还说让我走行政处罚程序。这起案件是森林公安办理过的已构成刑事案件,告的是郑某某和颜某某1,所以我当时没答应。郑某某看我不接案件和我急了,说:“大哥平时对你咋样,这点小事你就办不了啊。”小杜曾跟我说郑某某也找他了,他就这点事你得有点担当啊。我实在挺不住了,说得找处罚行为人,郑某某说他安排。过了几天颜某某1喊我去他办公室,并介绍杨某3是杨某1委托采伐的,沈某2是油锯手,我分别给他俩谈笔录,颜某某1一直听着。之后,我向郑某某汇报说笔录谈完了,等现场勘查完再处罚,郑某某看完笔录让杜某签的字。我提出要找杨某1核实,颜某某1说当事人在哈尔滨来不方便,他提供了一份杨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鹤林罚意字(2015)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的处罚意见是科里开会研究定的,郑某某、颜某某1、杜某、岳某和我都参加了,郑某某说按现场勘查的数量做罚款处理。对杨某1处以2015年秋季补种5倍树木,计585棵,滥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人民币10864元。我没做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超采面积测量、现场照片等材料都是颜某某1给我的。我知道这是刑事案件,应该移送森林公安局办理,是郑某某让我按行政案件办理,我抹不开面。我办理该案件没收任何好处。2014年11月,红旗镇林业站向林某1科报告说三五林场彭某林地有砍树的,郑科长带着我、岳某、张某7和杜某、林业站的吴某到现场勘验,张某7、岳某丈量采伐面积,我负责现场拍照。测量、拍照后郑科长让吴某联系彭某,吴某找彭某多次也没找到,案件一直搁置。2015年4月份,三五林场着火把彭某的地烧了,谢市长到现场检查时发现林地被采伐过,责令林业局查处,高某让郑某某抓紧查处。郑科长带我、岳某、吴某、杜某到彭某林地,看完后郑科长告诉吴某抓紧找彭某。2015年6月15日彭某到林某1科接受调查询问。郑科长让我以非法毁坏林木对彭某立案行政处罚。9月11日,颜某某1带着我、岳某、杜某到彭某砍伐林地对现场遗留的伐倒的树木和彭某家里堆放的树木测量、拍照,岳某根据测量和拍照做出彭某毁林137棵,原木材积7.093立方米。岳某做现地林木材积统计表、平面示意图。我们收集木材价格表,红旗镇林业站出具彭某承包林地2013年着火证明,彭某林参间作申请书,彭某全面整地造林申请等书证。在没有伐根情况下,按程序应该先做标准地,然后再查林班卡片。测量留在现场木材确保不了真实情况。我们开科务会,参会的有我、郑某某、颜某某1、杜某、岳某等,我先介绍简要案情,颜某某1最先发表处理意见,他说按照毁坏林木137株、毁林面积7立方米处罚,大家都表示同意,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15年秋季补种3倍的树木,计411株。2、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15459元的处理意见。最后郑某某表态,说彭某毁林也是为了植树造林,咱们按行政案件处理,对这个处罚意见认可。我就得按照领导意思办,彭某案我分析应该构成刑事案件。办理该案件时颜某某1给了我2000元钱。
5、2017年7月22日双名宣司法鉴定中心【2017】林鉴意字第38号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彭某于2014年末在鹤岗市林业局“三五林场”3林班61小班毁坏林地面积10.40公顷。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柞树、黑桦、椴树、白桦、杨树、榆树。被毁林木总株数11074株,总蓄积398.0889立方米,总材积257.2997立方米,总价值181,663.49元。
6、佳木斯新诚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年12月7日佳新科(2019)林某3字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鹤岗市新华镇二道山林地被鉴定地林分类型为阔叶混交林,树种推断为柞树、枫桦、椴树等树种;A区有林地面积为30560.72平方米,A区内应有立木蓄积38.04立方米,每公顷蓄积12.45立方米,每公顷株数430株,总株数1315;B区有林地面积为55934.03平方米,B区内应有立木蓄积60.97立方米,每公顷蓄积10.9立方米,每公顷株数412株,总株数2305;A区和B区共有面积86494.75平方米,共有立木蓄积99.01立方米。
7、佳木斯新诚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佳新科评价字(2019)1204号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结论:鹤岗市新华镇二道山林地盗伐林木总价值人民币130,320.00元。
8、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光盘四份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中盗伐林木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颜某某1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1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邹某某身为国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某某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2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邹某某违法所得已收缴,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要求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赔偿其林木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某辩解称没有盗伐林木犯罪主观动机,受贿犯罪中只收了5万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中,有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对被告人郑某某全部犯罪事实予以证实,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有林权所有人授权,是有权采伐该林地,对外发包林地获取承包费系合法行为。经查,在林权所有人杨某1及杨某2不知情,并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郑某某等人对林木进行盗伐,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颜某某1辩解称,采伐是林下开发行为,不是盗伐林木行为,其没有让颜某某2在采伐许可证没有下发情况下就去采伐。其没有权处理林某1案件,指控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成立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中,有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对被告人颜某某1全部犯罪事实予以证实,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颜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颜某某1盗伐林木罪不成立。杨某1的授权委托书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双方是合作开发民事行为,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颜某某1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工作职责,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颜某某1如实供述介绍贿赂犯罪,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颜某某2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颜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颜某某2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可以认定是滥伐行为,且应是从犯。经查,颜某某2在未确定林权人是否同意及采伐许可证是否下发,便组织人员对林木进行采伐,且未尽监管职责,导致超采,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颜某某2系自首、立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颜某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邹某某提出的自己是初犯、自首,请求定罪免处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累犯、自首、自愿认罪、立功、违法所得已收缴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条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颜某某1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颜某某2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邹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郑某某、颜某某1、颜某某2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林木损失人民币130,320.00元。
六、盗伐林木违法所得133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郑某某受贿违法所得60,000.00元、被告人颜某某1介绍贿赂违法所得20,000.00元、被告人邹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违法所得2,000.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鲁晓涛
审判员 楚利平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