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串通投标
案号 (2019)黑0103刑初1142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9]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赢、魏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某某及其辩护人曹珩、张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原某某伙同其姐姐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局长xx(另案处理),利用原杰担任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道外区各学校教学设备采购过程中,帮助江苏圣博奇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勇(另案处理)在招标过程中多次中标。原杰与xx共同收受万某的行贿款人民币258.98万元,其中原某某分得受贿款148.98万元,原杰分得受贿款110万元。现原某某的家属已将xx所得的受贿款148.98万元上缴,原杰的家属已经将原杰所得的受贿款110万元上缴。
二、串通投标罪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万某勇从原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道外区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为承揽上述招标项目,先后借用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南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讯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微标,并多次中标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以上参与投标企业的项目工程保证金均由万某个人出资,并由该人统一制作标书、制定投标价格。万某用上述手段串通投标19次,中标金额合计29627984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2月11日,道外区教育局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81109元;
2.2014年5月19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勇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049723元;
3.2014年11月13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的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071001元;
4.2015年3月6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鸿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56054元;
5.2015年8月7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36520元;
6.2015年10月19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用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淮安市讯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希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乒激学装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936090元;
7.2015年10月19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音体美卫器材进行招标,万某借用龙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港办公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75662元;
8.2015年12月17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勇借用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466845元;
9.2016年1月18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多功能室进行招标,万某勇借用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黑龙江省宙辉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064995元;
10.2016年1月4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迈克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79962元;
11.2016年6月20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东大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89957元;
12.2016年9月9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勇借用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希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淮安市讯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89592元;
13.2016年9月21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勇借用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江苏业达贸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业达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878423元;
14.2016年9月21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专业馆室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江苏富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及自己名下的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围标,最终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271555元;
15.2016年12月8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迎检物资采购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东大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分别为283191元、838138元;
16.2016年12月11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专业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936495元;
17.2016年12月15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崇仁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富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39800元;
18.2017年8月27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江苏兴达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方七彩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南雨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哈尔滨南雨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582872元。
被告人原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解除留置,以涉嫌串通投标移交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同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其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应当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原某某犯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原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某某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2.指控的第一起串通投标犯罪中,原某某和万某还没达成合作,指控不能成立;3.原某某在受贿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4.原某某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5.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6.原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原某某伙同其姐姐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局长原杰(另案处理),利用原杰担任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道外区各学校教学设备采购过程中,帮助江苏圣博奇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另案处理)在招标过程中多次中标。原杰与原某某共同收受万某的行贿款人民币258.98万元,其中原某某分得受贿款148.98万元,原杰分得受贿款110万元。现原某某的家属已将原某某所得的受贿款148.98万元上缴,原杰的家属已经将原杰所得的受贿款110万元上缴。
二、串通投标罪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万某从原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道外区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为承揽上述招标项目,先后借用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南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讯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微标,并多次中标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以上参与投标企业的项目工程保证金均由万某个人出资,并由该人统一制作标书、制定投标价格。万某用上述手段串通投标18次,中标金额合计28946875元。具体如下:
1.2014年5月19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049723元;
2.2014年11月13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的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071001元;
3.2015年3月6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鸿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56054元;
4.2015年8月7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36520元;
5.2015年10月19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用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淮安市讯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希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乒激学装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936090元;
6.2015年10月19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音体美卫器材进行招标,万某借用龙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港办公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75662元;
7.2015年12月17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466845元;
8.2016年1月18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多功能室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黑龙江省宙辉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064995元;
9.2016年1月4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迈克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79962元;
10.2016年6月20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欣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及仪器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东大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89957元;
11.2016年9月9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希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淮安市讯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89592元;
12.2016年9月21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江苏业达贸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业达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878423元;
13.2016年9月21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专业馆室进行招标,万某勇借用江苏富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及自己名下的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围标,最终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271555元;
14.2016年12月8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迎检物资采购进行招标,万某勇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东大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分别为283191元、838138元;
15.2016年12月11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专业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勇借用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936495元;
16.2016年12月15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崇仁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江苏富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39800元;
17.2017年8月27日,道外区教育局委托黑龙江东誉招标有限公司为采购实验室设备进行招标,万某借用江苏兴达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方七彩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南雨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手续进行围标,最终哈尔滨南雨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582872元。
被告人原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解除留置,以涉嫌串通投标移交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同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哈监指[2019]28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哈南监立[2019]29号立案决定书、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哈南监留[2019]7号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原局长原某某涉嫌受贿案件线索,系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3月5日指定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对原杰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原杰妹妹原某某有共同受贿嫌疑,2019年4月13日对原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4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原某某从内蒙古海拉尔市带回,并对其进行调查。同日经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原某某的身源,无前科劣迹。
3.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被告人原某某的身份情况、任职情况。
4.营业执照:1.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万某;2.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董某1;3.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沈某2;4.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宋某;5.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沈某3;6.淮安市盛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张某1;7.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赵某;8.江苏富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30日,法定代表人陈某;9.江苏业达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徐某1;10.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某。
5.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招标明细表、中标通知书、付款凭证、涉案江苏企业参与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招标统计表:涉案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招标工程中标金额合计29627984元。
6.刑事判决书: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原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7.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哈南监扣[2019]9号、哈南监扣[2019]9号、10号扣押决定书、查封(封存)、扣押(暂扣)涉案款物登记表、移交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业务回单:2019年5月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原某某涉嫌受贿罪涉案款148.98万元予以扣押;2019年5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原杰涉嫌受贿罪涉案款110万元予以扣押;以上扣押赃款均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纪委涉案款专用账户12×××28。
8.银行交易明细:1.原某某使用的万某勇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9),2015年3月16日由万某勇存入人民币880000元;2016年5月30日,从万某勇银行卡(卡号62×××70)转入人民币780000元;2017年8月12日,从万某勇银行卡(卡号62×××70)转入人民币521800元;2017年12月14日,从万某勇银行卡(卡号62×××70)转入人民币400000元。2.2017年6月2日,原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64)转入原杰丈夫谷某伟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账号62×××85)人民币400000元。3、涉案的董某2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07)、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7×××95)、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62)、(账号62×××76)的资金流水情况。
9.江苏泽辰科技设备公司等四个公司的开户材料及银行流水情况。
10、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哈裕隆[2019]会司某字7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8月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参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中标项目19个,中标金额为29,627,984.00元。其中: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中标1次,中标金额为4,271555.00元;江苏富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中标1次,中标金额为139,800.00元;江苏业达工贸有限公司中标1次,中标金额为2,878,423.00元;江苏东大科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次,合计中标金额为973,148.00元;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3次,合计中标金额为1964,250.00元;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次,合计中标金额为6,872,585.00元;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次,合计中标金额为336,016.00元;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中标2次,合计中标金额为234663.00元;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次,合计中标金额为3,730,832.00元;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1次,中标金额为2,466,845.00元;黑龙江宙辉商贸有限公司中标1次,中标金额为1,064,99500元;哈尔滨南雨科技有限公司中标1次,中标金额为2,582,872.00元。
11.证人吴某证言:他与原某某是夫妻关系,原xx是原某某的姐姐,原杰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局长。王某2忠是江苏南京人,在内蒙古经营工业用仪表,他俩是朋友关系。王某2忠不认识原杰,但是王某2忠去他家的时候听他和原某某说过原杰是道外区教育局局长。2014年,王某2忠找原某某想认识一下原杰,但是王某2忠和原杰没见过面。王某2忠想承包道外区教育局每年的教学设备采购业务,王某2忠与原某某怎么谈的不知道,但是王某2忠本人并不经营教学设备,所以王某2忠找了一个江苏的叫王xx的来做这笔生意。具体如何操作都是王某某操作的,后来万某勇将王某2忠踢开,自己和原某某联系。所有的事都是王某2忠告诉他的,原某某没有告诉他,因为万某勇将王某2忠踢开的事情他还跟原某某吵了一架,所以在家里原某某从来不跟他说这些事。他没有见过万某勇,也没有受过他的钱。
12.证人王某1证言:他是江苏盛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淮安市盛达科技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是他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妹夫张某1,经营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教学用品、体育器材等产品额度制作销售。万某找他参与过2次哈尔滨市是招投标项目。第1次是2015年2月,万某找他说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有招标采购项目,让他把公司的材料及手续邮寄给他,他在哈尔滨进行投标。他会先核算成本,并把他的利润加进去给万某报价,万某再以他自己的价格进行投标。如果他的公司中标了,他公司负责全部生产并赚取利润,并给万某运输搬运费、住宿交通补助费和一定的劳务费。如果不中标,他也没有什么损失,所有的费用都是万某出。2015年12月,万某又找他投标,也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的招标项目,他也同意参与招标了。这两次他都中标了,他记得是体育用品和实验仪器。保证金是万某给他的,标书也是万某自己制作的。他会按照万某的指意把材料给万某,万某去招标公司沟通,具体在哪做标书、怎么做他都不清楚,标书制作好再由投标人在开标当天上交标书,标书的费用也是万某出的。两次投标都是万某先把保证金打给他的账号,他再转入招标公司。这两次他中标后,招标公司把保证金转给他,他再还给万某,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张某2和徐某3应该是万某的人,他给这两个人开具了委托书,代理他去投标。
13.证人沈某1证言:他是江苏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是淮安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哥哥沈某2,主要经营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教学用品、体育器材等。参与过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两次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的招投标。关于投标的方式与证人王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4.证人胡某证言:他是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参与过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的招投标。关于投标的方式与证人王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5.证人徐某1证言:他是江苏业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参与过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的招投标。关于投标的方式与证人王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6.证人宋某证言:他是淮安市讯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参与过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的招投标。关于投标的方式与证人王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7.证人赵某证言(1P118-122):他是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参与过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的招投标。关于投标的方式与证人王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8.证人徐某2的证言:2013年他任哈尔滨道外区教育局勤工俭学技术装备科副科长,负责道外区教育局辖区内学校的设备配备及设备采购工作。设备配备工作流程市各个基层学校将缺少的教学设备上报给他们装备科,他们下去核实形成材料,然后待教育局召开专题会议按照各所学校所需设备的轻重缓急分配,制作及采购计划,他以教育局的名义制作采购申请上报财政局的办公室,等待财政局的资金审核,财政局教科文卫科审核资金,然后报财政局局长、主管财政局教科文卫科副局长审批。审批完后,财政局将设备款转到所需设备的学校,同时财政局的采购办通知教育局(也是他),在财政局电脑上由他和财政局主管采购办副局长、财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采购人员随机抽取招标代理公司,由财政局采购办通知被抽取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然后中标单位拿着中标通知书找到他签订供销合同。验收合格后由学校付款。他认识万某,万某是江苏的一个做教学设备的任,2013年年末的时候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道外区教育局实验室设备的标,万某当时以中标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拿着中标通知书来到他的办公室签合同,他第一次见到万某这个人。万某代理的公司中标之前,他不认识万某,之前他只知道有一个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这次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了。这个江苏的公司中标之前,道外区教育局的局长原某某跟他打过招呼,当时原某某跟他打电话说有一家南方的公司(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实力特别雄厚,让他接待一下。随后他就接待了这家南方公司来的人,当时他和这个南方的公司的人在他办公室里谈的话,这个人当时把其公司的一些资质给他出示了一下,同时还问到了他们的采购计划,能否不通过政府的公开采购直接和他们教育局来进行设备的采购,当时他拒绝了并告诉这个人他们局的所有的设备采购都必须经过政府的正常招投标程序,他还让这个人关注一下中国政府采购网,他们局的所有需要采购的设备都会在网上发布。这个人还问他如果想中标需要找谁,他告诉这个人如果想中标还要找一下招标代理公司的老总。他没有告诉这个人何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他没有帮忙找招标代理公司,时间大久他记不清第一次来的这个人是否是万某了。大概过了一两个月后这个南方人的企业中了第一个标。在这次开标之前他到原某某办公室,原某某让他关注一下这个南方的公司。“关注”的意思是尽他最大的能力让这家公司中标。他当时履行正常的招投标手续,只不过是在抽取代理公司并确定后第一时间向原某某汇报由哪家代理公司来代理这次招投标,原某某说知道了,因为原某某有要求在每次确定代理公司之后第一时间向她汇报。第一次中标的这家南方的企业是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这次之后原某某没有向他说过关注这家江苏企业,原某某让他关注江苏企业的事项还有在江苏企业干完后之后让他们组织人员尽快验收和让学校付款,原某某经常告诉他江苏的企业干完活之后让他尽快验收和付款。验收工作由他、所需设备学校人员负责,主要有校长、副校长、后勤主任,供货单位代表人员、计某的姬某。每一笔教学设备采购专项款到账之后,由局长办公会确定购买教学设备的金额,他再根据各个学校提交的申请来确定每个学校需要采购的设备,他再上报给局长原某某,每一次需要采购的教学设备和种类原某某都提前知道,因为每次都上报给她。他与这些江苏中标的企业没有密切联系。
19.另案处理的被告人万某的供述:2014年开始他在哈尔滨市经营公司,其中有一个是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他任法人代表。他通过同行也是朋友董某1介绍认识了一个姓王的江苏老乡(男),又通过这个姓王的介绍结识了一个海拉尔女的(叫什么名字他没问过),是姓王的把他的手机号给的这个海拉尔女的,这个海拉尔女的给他打的电话说其可以在道外区教育口帮助他中标,可以跟他长期合作,这个海拉尔女的承诺由其负责跑关系,能够保证他中标,他做项目,利润他俩平均分。他俩的利润大约按各50%比例分配。(经向其出示原某某的照片,其辨认出原某某就是跟他合作道外区教育局项目的海拉尔女人)每个项目的利润大约10%左右,如果没有原某某帮他跑关系中标项目,他连现在的利润的也挣不着,所以他愿意跟原某某合作,他不清楚原某某是通过什么方式帮他中标的。他跟原某某好像见过两次,第一次大约是2014年春天,当时原某某给他打电话约他在海拉尔见面,他自己去海拉尔住在友谊宾馆,大约下午5、6点钟的时候在他住的房间跟原某某见的面,原某某大约40多岁,他不知道原某某叫什么名字,见面就直接说事,他俩商量的结果就是原某某负责跑关系中标,他负责做项目,合作的利润平均分配,主要是在道外区教育口的项目。第二次见面是大约2015年的雪天,具体时间他记不住了,原因是他们合作中了五、六个标以后,原某某提出要分到事先说好的利润。这样他才第二次又去海拉尔住在友谊宾馆,也是在傍晚前后,他通知原某某他到了,于是原某某来到他宾馆的房间。他俩大概算了一下前面几次中标的利润情况和应该给原某某的利润,大约是80多万元,以银行和对帐单为准。原某某让他以他的名义在海拉尔给其办的银行卡,第二天他去农行以他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并且把昨天算好的应该给原某某的利润直接打到卡里,原某某来了以后,他把卡交给原某某。他在给原某某办卡的同时,他在海拉尔也给自己办了1张农行的卡,这2张农行卡的卡号他记不住了。2016年9月21日,道外区教育局招标的专业馆室(心理咨询室)设备项目中标总金额4271555元,是他的圣博公司中标,2016年5月底的时候,原某某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最近有个标,让他上政府采购网上查查,过了若干天后网上有这个项目了。在这期间他联系了江苏淮安的江苏富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其中他是圣博公司法人代表。泽辰的法人代表赵某和他是朋友也是江苏老乡,他把泽辰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户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借来;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是他的同乡,他把东大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户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也借来;江苏富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也是他的老乡,他把富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户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也借来,准备这个项目的投标工作。由他在江苏老家淮安市施河镇专门制作标书的一个复印社制作了四个企业的四套标书,准备参加该项目投标。这四套标书的所有费用都是他花的,大约花两、三千元,参加投标的四个企业的投标价格都是他定的,一般是想让哪个公司中标,就把这个公司的投标价格定的最低,他就把他的圣博公司的投标价格定的最低,让圣博公司中标。其他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投标价格的商定和投标活动。参加这次投标活动的四家投标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他。这个项目的实际中标金额为427余万元,这个项目已经验收结算。这个项目大约赢利了40多万元吧,他大约给了原某某20万元左右,他把钱打到他在海拉尔办的农行卡里了。他和原某某的合作大约是从2014年初到2016年底,合作了大约2年多,大大小小的一共中标了大约10多个项目。他中标的那些项目,如果没有原某某的帮忙,肯定不能中标。一般情况下,做几个项目以后,原某某给他打电话,他计算一下这几个项目的利润,他把属于原某某的那部分利润打到他在海拉尔办的那张农行卡里。他不记得了原某某的电话号码了,2016年末他们就不再联系了。大约2016年末或2017年初的时候,他给原某某打过一次电话,原某某没接也没再给他打回来,后来他就再也没给原某某打过电话。从2014年初到2016年末,他们合作的中标项目,他一共给了原某某大约100万出头。从2014年初到2016年末,他给原某某的利润都是打到他给原某某的农行卡里的,从他的银行卡打到那张农行卡里的所有钱都是给原某某的利润分成,没有其他的钱。他交给原某某的农行卡,他除了给原某某转帐,他从没使用过,这张卡一直在原某某手里,直到现在还能正常使用,但原某某如何使用他不清楚。他给原某某转利润都是从他名下的银行卡往外转出来的。他和原某某除了关于项目中标的合作以外没有其他的经济关系,原某某除了向他提供跑关系保证中标以外,没有以投资、出劳务、入股等其他经济方式参与经营,他没有借给过原某某钱,原某某没有把钱放在他手里让他,他和原某某现在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20.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至2018年10月,她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局长,负责区教育局行政全面工作,负责人事、职改、计财工作,主管人事科、职改办、计某,勤工俭学技术装备科、劳动技术教育学校。大概2014年年初,具体的时间她记不清了,有一次她自己回海拉尔她父母家看望她父母,她妹妹原某某给她拿了一沓关于塑胶操场方面的资料的,原某某说有一个企业能干塑胶操场的活,看看道外区教育局做不做这个项目。她说道外区没有资金做塑胶跑道的项目。然后原某某就没再说什么,材料她也没有细看,都扔在她父母家了。后来她从海拉尔回到哈尔滨,又过了一段时间,原某某从海拉尔给她打电话说上次跟她提到的企业除了塑胶跑道还能干其他的活,还有什么其他的项目看能不能做。她跟原某某说道外区教育局有很多项目包括心理咨询室项目等,要能做的话就让对方企业参与。原某某说那这个企业可以参与。她说那就参与吧。原某某说到时候对方企业参与的时候,让她给帮帮忙,如果帮上忙了,人家也不会忘了。她说行,但这个事得招标,她让原某某一定跟人家说清楚,要是中不上标,前期的一些花费可能就白花了。她又告诉原某某对方要是想参与,让其关注她们教育局的招标公告。原某某说:“对方说了,挣到钱之后,给咱们拿点好处,咱姐俩一人一半”。她同意了。她记得原某某所说的江苏企业的法人好像是姓万,但具体的名字她没记住,在办案人员对她的讯问过程中,她知道姓万的这个人叫万某勇。她和她妹妹商量完之后,她就将她们区教育局教学设备的采购计划事先告诉给原某某,之后不久江苏的公司就来投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的标,原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江苏的公司去投标了,让她给帮帮忙。她答应了,于是她就给当时分管设备招标的勤工俭学科的副科长徐某2打电话说江苏方面的公司要来竞标,实力特别雄厚,让徐某2给接待一下。徐某2说行。后来在开标之前,她把徐某2找到办公室让徐某2关照一下这个江苏的公司,具体徐某2是怎么关照的她就不清楚了,后来江苏的公司中标了,之后江苏公司以这种方式又中了几个标。她不是很清楚江苏的公司在道外区教育局具体中了多少金额的标,具体以道外区教育局的招标备案文件为准。她印象中就跟徐某2说过一次关于关照江苏公司的事情,因为这种事她交代徐某2一次,徐某2照办就是了,不需要她每次都说。她所说的“关照”就是想让江苏的公司中标。之后徐某2跟她汇报过江苏公司招投标的事情,在确定招标代理公司之后,徐某2第一时间给她打电话,把招标代理公司的名称告诉她,但她根本就没往心里去。她不清楚江苏公司的万某勇和徐某2是否接触过,具体的事情由徐某2操作,她没过问。2015年至2018年之间,因为她帮助万某勇的公司中标,原某某给她转存了4笔好处费,一共是110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8月份,原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江苏姓万的把好处费给其转来了,让她告诉其卡号,其给她打过去一半。当时她持有她家亲属董某2名下的三张银行卡,然后她就告诉原某某其中一张卡的卡号,具体是哪张卡的卡号她记不住了,原某某就按照这个卡号给她存了25万,好像是分两次存的,一次是10万元,一次是15万元。第二次是2016年6月份左右,原某某又给她存了15万。第三次是2017年6月份,她说要买房子,原某某往她爱人谷某伟光大银行的卡上转了40万元。第四次是2018年年初,原某某又给她存了30万,一共是110万元。她持有董某2名下三张卡,农行、建行和中行的卡,就是董某2买林肯车她刷的那三张卡,农行卡的尾号应该是8276,建行卡的尾号为7607,中行卡的尾号为9602。她平时没少花董某2卡上的钱,所以将原某某给她的好处费存到董某2名下的卡上。每次原某某给她存钱时,原某某每次告诉她这是江苏企业姓万的(指万某勇)挣完钱之后给咱俩拿的好处费,咱姐俩一人一半。原某某没跟她说过万某勇一共给了其多少好处费,她就知道这110万是她应得的一半好处费。她收受的原某某给的这110万元好处费,有40万元她买群力外滩首府小区G9栋3单元901室的房子了,其余的70万元就存在董某2名下的卡上,她日常用。董某2不知道原某某给她转的这70万元是什么钱,不知道这是原某某给她的好处费。谷某伟不知道原某某转的40万元是什么钱,她没告诉谷某伟。存入到董某2这三张卡中70万元的大额支出她有点印象,在华山路22号的天世润锦汇经贸公司买茅台酒花了5万元左右;在信恒茶城买茶叶花了4万元左右;10万元左右在哈尔滨经之堂养生做保健用了;买房子交了税费5.5万;在卓展消费了大概2万元左右;在枫叶小镇消费了大概1.5万元;在北京美兆健康体检中心检查身体花了2万元左右;在远大消费1万元左右;她记起来的有30来万吧,剩下的不到40万元,日常花销了多少和卡里还剩多少她记不清了。她没告诉过其他人原某某分给你110万好处费的事情。2019年3月份的时候,为了逃避处罚,她给原某某打电话订立攻守同盟,她告诉原某某现在有人举报她,如果有人找原某某核实情况,让原某某说40万元里有大姐原莉的30万元,有原某某的10万元。她现在非常后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她触犯了法律,她现在如实向组织交代,积极返款,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
21.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2013年的时候她爱人吴某的朋友王某2忠知道她二姐是哈尔滨道外区教育局的领导,就想在哈尔滨干教育教学设备项目,但王某2忠不懂业务就找了一个江苏的朋友叫万某的开展业务,开始是王某2忠跟她联系,但王某2忠亏本了就不再管了。过了几天万某给她打电话说王某2忠跑了不管这个业务了,他自己也亏本了,哈尔滨的市场挺好想继续做下去,第一笔生意亏本是为了进入市场,还是想继续做下去。后来她俩又通了几次电话,大约在2014年开春的时候,万某到海拉尔找她,这是他们第一次见面。万某说哈尔滨市场好同时给了她一套他们公司的彩色简介资料,万某说他们公司不仅能做教学设备生意还能做塑胶跑道的项目,知道她在道外区教育局有关系,让她负责跑关系,问问这些项目能不能做,帮他的公司中标,能帮上忙的话,他也不能亏待她,把挣到钱的一半给她,她同意了。万某不知道他和原某某的关系吗,他应该是听别人说她有个亲属在道外区教育局当领导,具体是什么领导他不知道,他不知道这个领导是她亲姐,是教育局的局长。她自己的名字都没有告诉万某,万某就更不知道她和原某某的关系了。原某某和万某没有见过面,万某一直问她道外区教育局的这个领导是谁,但她一直没有告诉他,他还跟她说想见这个领导,但她一直没有让他见。大概在2014年年底,具体的时间她记不清了。有一次她二姐原某某自己回海拉尔家看望她父母,在她父母家她给原某某拿了一沓资料,是关于塑胶操场方面的,她说有一个企业能干塑胶操场的活,看看道外区教育局做不做这个项目。原某某说道外区没有资金做塑胶跑道的项目,然后她就没再说什么,后来原某某从海拉尔回到哈尔滨。过了一段时间,具体多久她想不起来了,她从海拉尔给原某某打电话问道外区教育局涉及教育教学都有哪些项目,她说上次提到的企业除了塑胶跑道还能干其他的活,还有什么其他的项目看能不能做。原某某说道外区教育局有很多项目,包括心里咨询室项目等,对方企业要能做的话就让他参与呗,她说那这个企业可以参与,原某某说那就参与吧。她说到时候参与的时候让原某某给帮帮忙,如果帮上忙了,人家也不会忘了咱们。原某某说行,但这个事得招标,让她一定跟人家说清楚,要是中不上标,前期的一些花费可能就白花了。原某某又告诉她对方企业要是想参与就关注她们教育局的招标公告。她说:“对方说了,挣到钱之后,给咱们拿点好处,咱姐俩一人一半”。原某某同意了。在她和原某某商量完之后,原某某把教学设备方面的采购计划提前告诉她了,她把从原某某那里打听到的采购计划告诉给万某,让他做好招投标的准备,之后万某的公司就来投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的标,她给原某某打电话说江苏的公司去投标了,让她给帮帮忙。原某某答应了。原某某具体是怎么帮忙的她就不清楚了,后来万某的公司中标了。每年她都是事先把从原某某口中得到的采购计划告诉给万某,然后万某具体操作,通过这种方式万某的公司又中了几个标,到底中了几个标,具体中了多少金额她不是很清楚。她只是跟原某某说要她帮忙中标,具体原某某怎么安排的,她不清楚,她也没问原某某。万某按照事先约定给她好处费了,2015年3月份,万某来海拉尔说他们公司在道外区教育局中标挣钱了,把挣到的利润的一半给她,万某给她打电话说给她买了个礼物,放在友谊酒店的大堂了,让她去拿。她去取了,一看是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万某之后给她打电话说这张卡里有88万元,是以万某的名字到农业银行办的,这是在道外区教育局项目中挣到的一半利润,是给她的那份,这张卡就让她使着吧。她把这张卡收下了。此后万某又往这张卡上转了3笔钱,分别是:2016年5月30日,转款78.8万元;2017年8月12日,转款52.18万元;2017年12月14日,转存40万元。万某每次往她使用的这张银行卡上转款,都给她打电话,说他们公司在道外区教育局中标挣钱了,这是利润的一半,是给她的那份。万某一共给了她258.98万元好处费,她是通过万某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尾号4379)交易明细看出来的,这张卡里从万某其他卡的转账,都是万某给她的好处费。万某名下的这张尾号为4379的农业银行卡一直都是她本人持有,她没有给过别人。万某当时跟她说过教学设备的利润是15%,她觉得这258.98万应该是这15%的一半,但具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她不是很清楚。万某应该能说清楚。万某之所以给她这258.98万元,一是她在采购计划对外公布之前就把事先从原某某那里得到的采购计划并透露给万某勇,她告诉万某勇道外区教育局要招标了,提前做好准备。二是她跟原某某事先打招呼,让万某勇帮万某勇的公司在道外区教育局的采购项目中中标。万某勇知道其能够中标挣钱都是她从中帮的忙,所以给了她这258.98万元好处费,也是履行了其给她一半利润的承诺。这258.98万元当中她分给她姐原某某110万,其余的148.98万元包括她取现存到她自己名下的账户上的70万元左右,都是大额存单,有中国银行的,有农商银行的;2017年她买大众途观花了30多万;另外有40多万这4年她日常消费了,卡里现在还有8万元左右余额。她分给原某某110万是因为这是她姐俩早就商量好的,原某某提前告诉她采购计划并帮忙让万某的公司中标,万某给她的好处费,她和原某某一人一半。她分给原某某的110万元中,第一笔是在2015年8月份左右,她收到万某的88万元之后,她给原某某打电话说江苏姓万的把好处费给她转来了,让原某某告诉她卡号,她给原某某打过去一半。然后原某某就告诉了她卡号,至于是谁的卡她记不住了,她就按照这个卡号给原某某存了25万,好像是分两次存的,一次是10万元,一次是15万元。第二笔是她收到78.8万元好处费之后,她跟原某某通话后给原某某存了15万元,当时她告诉原某某,她要买国债,还有本应该给原某某的20万元,她没有立刻给原某某。第三笔是原某某要买房子,2017年6月2日她往她姐夫谷某伟的光大银行卡上转了40万元,这40万元里有上次应该给原某某的20万元。第四笔是2018年年初,她给原某某的银行卡里存了30万元,是分两笔存到不同的卡上的。她是用现金存到原某某告诉她的银行卡上的,但如果查不到,也可能是她记不准了,是原某某回海拉尔家,她给原某某的现金,或者她去哈尔滨给原某某拿的现金,以银行查证为准。她每次给原某某存完钱或给原某某现金的时候,都告诉原某某这是万某挣钱之后给咱俩拿的好处费,咱姐俩一人一半。万某给她好处费的事情,她只告诉了原某某,没告诉过其他人。她对收受的258.78万元出好处费非常后悔,她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她触犯了法律,她现在如实向组织交代,积极返还赃款,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今年3月份的时候,为了逃避处罚,原某某给她打电话订立攻守同盟,原某某告诉她现在有人举报其,如果有人找她核实情况,让她说40万元是借的,40万元里有大姐原莉的30万元,有她的10万元。她现在知道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原杰,利用原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原某某伙同投标人万某多次采用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原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原某某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原某某、原杰、万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某某提前向原杰打招呼让其帮助万某中标,每次涉案招标项目公示前,原杰通过原某某向万某透露招标信息,万某通过串通投标中标获利,原某某的以上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辩护人所提的此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的第一起串通投标犯罪中,原某某和万某还没达成合作,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原某某、原杰、万某的供述、吴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某某和万某于2014年年初相互认识后进行合作,原某某并未参与指控的第一起串通投标犯罪中2013年12月11日的招标项目。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的此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原某某在受贿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某某、原杰、万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某某先向原杰提出帮助万某中标获利以谋取受贿,二人在收受万某的行贿款之前已约定将行贿款一人一半予以分配,原某某收到万某转账的行贿款后向原杰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进行分配。故原某某、原杰在同受贿犯罪中均系主犯,辩护人所提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原杰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原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原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原某某受贿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元,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琛
人民陪审员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张健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