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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1刑初25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111刑初250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二部刑诉(201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荣敬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哈尔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马某1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承揽拆迁工程期间结识时任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局长被告人陈某某后,马某1为达到在呼兰区进一步拓展业务,继续承接更多拆迁工程,行贿给陈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接受贿赂后将其中12万元左右用于家庭住房装修使用,7万余元用于公务支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20万元上交监察部门,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在监察部门主动供述监察部门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监察部门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认罪悔罪。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某某主动供述监察部门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向相关部门写悔过书,且将赃款上交相关部门。3.被告人收受的7万元用于单位支出。4.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5.被告人现实工作表现良好。综上,希望法院对陈某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哈尔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马某1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承揽拆迁工程期间结识时任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局长被告人陈某某后,马某1为在呼兰区进一步拓展业务,继续承接更多拆迁工程,行贿给陈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接受贿赂后将其中12万元左右用于家庭住房装修使用,7万余元用于公务支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20万元上交监察部门,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在监察部门主动供述监察部门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系中央扫黑除恶第十四督导组移交呼兰区监察委员会,2019年6月30日,呼兰区监察委员会对陈某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陈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待受贿人民币20万元问题。

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陈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良好。

3.任职证明:2016年6月23日陈某某被呼兰区组织部任命为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4.利业街道办事处说明:2016年7-8月,利业镇与李某1之间没有发生关于50万元青苗款的经济往来。

5.裕强街道裕强村村委会情况说明:(1)2011年顺某征裕强村土地128275平方米,拨款8616340.75元,村里给农户补偿每平方米58元,涉及49户,其中有41户全部结账领取了征地补偿款,有8户未领取。

(2)2016年林某集团征裕强村土地面积共计104015.74平方米,拨款25969502元,涉及72户,已全部结账领取征地补偿款。

6.征地补偿协议及补偿费用明细表:顺某集团与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7.土地流转协议书: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裕强村村民委员会与哈尔滨某民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

8.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住建局按财政及审计部门最终确定的决算价格支付工程资金,与哈尔滨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无其他资金往来。

9.情况说明:陈某某个人出钱总计1万元交给村书记李某2,由村书记李某2每月付给于某11000元。陈某某本人拿出15000元交给张某,由张某交给杜某。

10.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2018年11月康金街道涉军群体进京上访,陈某某借车带人到北京做接访工作,往返路费和油费约3万元都是陈某某本人自己承担的。2018年7月,康金街道党工委书记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到任后,新购置的桌椅、沙发和卷柜各两套约15000元,费用是由陈某某本人出资购买的。

11.银行卡账户明细:2017年7月6日存入20万元。8月9日祝覅104656.89元装修款。

12.扣押赃款清单、照片:陈某某主动退还受贿所得款物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13.扣押涉案款物登记表:暂扣陈某某主动退还受贿所得款物,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14.市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情况说明:在审查调查期间,陈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其收受马某120万元现金问题。

15.证人马某1证言:2016年7月,于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个着急的活,政府一时拿不出钱,要着急净地给老百姓一些补偿,让我帮忙先垫一部分补偿款,我同意了。然后于某2让我和陈某某联系,我和陈某某在利民开发区一个路边见面,我开的雷克萨斯越野车,陈某某开的灰色尼桑牌吉普车,我把5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某了,陈某某给我写了一个借据。第二次是大约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征地补偿给老百姓的钱不够,还需要20万元,我同意了,第二天我给他送了20万元,这次没给我打条。之前市监委找我谈话,我心脏支架手术刚刚出院三天,当时谈话太紧张了,有些细节记不清了,但是大方向没变过,陈某某一共从我这拿走70万元,我说的所有事情以这次为准。在做市政工程过程中没有给过于某2和陈某某好处。

16.证人马某2证言:2010年期间,顺某集团通过利民开发区和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征用裕强村集体土地,当时涉及的农户和补偿都已经补偿到位。2016年6至7月期间,我任利业镇党委书记,林某外语城启动项目,这个项目是呼兰区政府负责推动实施的,因为项目涉及土地面积较大,将其中顺某之前征用的约10万米的土地扩充进来,当时区长于某2多次带领相关部门领导到该地块考察。由于当地村民有个叫李某1的人曾给顺某集团建设工程项目,顺某集团这10万米土地周边的围墙也是李某1建设的,他把这块土地上种植了玉米和大约两万平方米的树木,因为李某1在该土地上建有附着物没有把地倒出来,矛盾一直没有解决,还有一处养殖场需要拆迁,由住建局负责。这两个事情导致林某外语城迟迟没有开工,于某2分几次听了我的汇报,我说因为林某外语城征用的土地一次性对村民和村集体支付过土地补偿款了,涉及顺某集团征用完的土地10万左右平方米,利业镇没有办法解决这个矛盾问题,我记得最后一次于区长把我和陈某某找到办公室商量如何解决,于区长当着我和陈某某的面说某一个公司可以把种在地里的青苗买回来,这样可以赔偿农民的青苗款,把地还能净出来,这个事由我和陈某某负责,钱的事不需要利业镇支付,但要求我和李某1进行协商,马上把土地净出来。这样我和李某1沟通,李某1开始要300万元,这个情况我和于区长进行了汇报,于区长当着陈某某的面说就出50万元,又一次强调资金由陈某某负责出,等林某外语城开始动工建设时帮助李某1联系一些工程活,尽量别让农民受损失,我把区长的意思向李某1进行了传达,他觉得有利可图就同意了。我和李某1谈完没几天,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50万元有了,让我去取,我当时电话里说这个钱不能利业镇去取,我直接让李某1和陈某某联系,我就告诉了陈某某李某1的电话,李某1去陈某某那取了50万元。李某1拿到50万元后把地倒出来了。

17.证人李某1证言:我不认识陈某某,但2016年和陈某某发生过一次经济往来,陈某某给过我一次附着物补偿款。2009年我和顺某集团有业务往来,主要是给顺某集团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顺某集团征得的土地没有完全开发,有部分未开发的土地由我负责管护,我和顺某集团关系处的不错,顺某集团允许我在地块上种植附着物,由我代管经营,给我的50万元是林某外语城赔偿我在顺某地块上的青苗补偿款。我在地块上圈地盖的围墙,在利民种植了玉米和树木啥的,2016年夏天,马某2代表呼兰区政府和我谈,协商我的附着物补偿,因为我地里农作物市值200万元,我一直要300万元,始终没有达成协议。我记得最后一次马某2说给我50万元,等林某外语城30多万平方米项目开工后,区领导出面帮我联系一些工程,以后就把损失找回来了,我听马某2说完,觉得区领导出面联系工程,利润会很大,就同意赔偿给我50万元,我把地倒出来。是马某2通知我去住建局取的钱,取了50万元,取的钱一部分给了地上种树苗的农户,其他的是我自己干的,补偿给我个人了。50万元没有字据。

18.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6年7月,美术家大街北侧有一个鸿某养殖场,因为林某外语城需要拆迁,于某2打电话给我介绍一个拆迁公司,负责人叫马某1,把马某1电话给我了,我把这个情况告诉征收办主任庞某了,庞某没有和马某1联系,而是找了另一家公司,拆迁速度很慢,开工第三天于某2到了现场,说拆迁速度慢,很不高兴,让我联系马某1,这时马某1给我打电话,我们在我的办公室签订了委托拆迁协议,让马某1干这个拆迁工程,工程评审完总金额300万元左右,具体数字以合同为准。上述工程完工后,于某2给我打电话,说马某1来找你,给你拿去50万元,你给马某2送去。然后马某1给我打电话,我在马某1车上,他给了我50万元,我给他打了50万的借条,钱放在我车后备箱了,回到办公室我给马某2打电话,50万元是马某2派来一个人取走了,我让这个人当我面给马某2打电话,马某2说把钱给这个人,也没给我出任何收据或者手续,事办完了我告诉于某2了。第二次是活干完了1个多月,马某1找到我说活干完了,让我催催给他打款,同时也说能不能多评审一些工程量,再就是有活想着他,又送给我20万元,在管委会门口碰的面,钱放在我车的后备箱了。我下班把20万元拿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我把钱存在我的建行卡或者中国银行卡里了,我忘记是把20万元整存还是分几次存的了,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出示银行流水)2017年7月6日,我存入银行的20万元修现金就是马某1给我的,20万元用于装修了,我先交了2万元定金。2017年5月1日我支付一笔2万元,8月9日支付104656.89元就是这两笔装修钱,总共接近13万元。我诚恳承认错误,主动上交这2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以下证据:

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2.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陈某某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在工作期间在城区管理、信访方面都作出很好的管理,表现良好。

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监察部门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暂扣的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2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伟华

审 判 员  王凤华

人民陪审员  卫沙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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