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421刑初70号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萝检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1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良巍、被告人崔某某1及其辩护人关玉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3月的一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刘文正为使处在哺乳期的妻子杨杰爱减少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次数,在萝北县凤翔镇永泰小区门前,刘文正送给被告人崔某某1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12月,为要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3万元及减少岳母杨秀慧因王忠集资诈骗案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次数,在萝北县凤翔镇商贸D区1号楼楼下被告人崔某某1的轿车内,刘文正送给被告人崔某某1人民币3万元。
3.2017年8、9月份的一天,为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王爱荣得到关照,王爱荣的姐夫陆世才与被告人崔某某1在萝北县凤翔镇凯天胡同见面后,陆世才送给被告人崔某某1人民币1万元。
4.2017年11月初的一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史钟为了取保候审后不被刑事拘留,在萝北县公安局一间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崔某某1人民币2万元。
5.2017年11月10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董亮亮向萝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崔某某1给董亮亮做完笔录后,告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人保名额有限,办理难度大。第二天,为办理取保候审,董亮亮约被告人崔某某1在萝北县电业局门前见面,送给被告人崔某某1人民币2万元。
6.2017年11月9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李志强到萝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崔某某1在给其做笔录时,李志强提出拿些钱让被告人崔某某1帮忙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某1表示可以试试看。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1为李志强办理了取保候审。为表示感谢,同时希望以后对其关照,李志强与被告人崔某某1约定在萝北县凤翔镇青阁瓦台洗浴区见面,李志强从其衣柜里拿出装有5万元现金的兜子放到被告人崔某某1衣柜里,被告人崔某某1将该钱收下。
7.2017年12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吴丙龙被取保候审期间,为感谢在取保候审期间外出的关照,吴丙龙在萝北县尚志公园送给被告人崔某某1人民币1万元。
8.2018年9月,叶陈子因涉嫌诈骗罪被萝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叶陈子的妻子徐雪向被告人崔某某1提出,拿些钱让被告人崔某某1帮忙在各办案环节疏通,被告人崔某某1便让徐雪先拿2万元,自己试试看。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1安排他人将徐雪放在萝北县凤翔镇青阁瓦台洗浴吧台的人民币2万元钱取回。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1收受他人贿赂8次,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其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全部赃款被依法收缴。
被告人崔某某1于2019年5月8日被萝北县监察委员会在萝北县抓获。被告人崔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中国共产党萝北县公安委员会关于崔某某1任职的通知、萝北县监察委员会违纪违法款物收缴清单及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人刘文正、王爱荣、陆世才等17人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全部上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崔某某1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18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传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