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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3刑初97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603刑初97号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遵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谭尚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任大庆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宣教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先后收取常某、刘某1、白某、毕某、孙某、张某、王某1、李某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399.3元。

1.2014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银河太阳城房屋装修为由,收受正大方盛欧派卫浴经理刘某1卫浴一套,价值人民币9025元。

2.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自家房屋装修为由,收受“我乐”橱柜经营者毕某所赠送的橱柜一套,价值人民币7971元。

3.2015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自家新房装修为由,收受正大方盛总经理常某一套红苹果家具,价值人民币9950元。

4.2015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银河太阳城房屋装修为由,在为乐视电视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纠纷的过程中以搬家需要重新更换电视为由,收受乐视电视售后主管白某送其55英寸乐视电视一台,价值人民币1819.3元。

5.2015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银河太阳城房屋装修为由,收受张某送给其39平米德尔地板,价值人民币3471元。

6.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要求大庆正大方盛欧派卫浴的经理刘某1在《3.15周刊》发广告,刘某1考虑被告人张某是消协的宣教科长,同意欧派卫浴通过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在《3.15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后李某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600元好处费。

7.201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通过正大方盛经理常某向某大方盛某莎销售商支付人民币1000元购买浴缸一个(价值人民币5880元),其中的差价部分由正大方盛以减免欧某铺位租金的形式替被告人张某支付。

8.201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银河太阳城房屋窗户漏风需要更换为由,收受孙某提供的塑钢窗一套(价值人民币4264元)。

9.2015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帮助好友王某1的朋友任某处理貂皮买卖纠纷,任某将貂皮退货后得到商家10000元赔偿款,后被告人张某收受王某1、任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10.2015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银河太阳城房屋装修为房子装修需要选购木门为由,让李某帮其选购木门,李某为表示被告人张某在广告业务上对其的帮助,送给被告人张某实木门4扇(价值人民币合计18519元)。

1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大庆油田通信公司在《3.15周刊》发广告可以完成宣传任务为名,多次介绍油田通信公司经理杨某通过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在《3.15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后李某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400元好处费。

12.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大庆电信公司在《3.15周刊》发广告会提升企业知名度为名,多次介绍电信公司的业务经理蔺某通过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在《3.15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25000元,后李某给被告人张某5000元的好处费。

13.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大庆联通公司需要在《3.15周刊》为名,多次介绍联通公司的业务经理刘某2、殷某通过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在《3.15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90000元,后李某给张某人民币18000元的好处费。

14.2013年至2017年其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大庆居然之家在《3.15周刊》发广告会提升企业知名度为名,多次介绍居然之家办公室主任许某通过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在《3.15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22500元,后李某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4500元好处费。

15.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需要福瑞邦集团赞助为名,介绍福瑞邦集团副总杜某通过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3.15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30000元,事后李某送给被告人张某6000元的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张某共收受他人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399.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向中共大庆市龙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人民币99399.3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2月25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监察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将全部赃款退缴,建议法院综合以上情节给予被告人张某一个公正的裁判。

经审理查明:

一、张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情况

被告人张某于1984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至2008年2月任黑龙江省大庆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宣教科科长(副科级),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任黑龙江大庆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综合部部长(副科级);2010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主任(副科级);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任黑龙江省大庆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消费教育部部长(副科级);2017年8月至案发前,任黑龙江省大庆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文件庆市场监管局党发[2017]19号、编制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的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证明。

二、受贿事实

1.2014年年底左右,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在正大方盛购买卫浴用品时,收取正大方盛欧派卫浴经理刘某1卫浴一套(包括浴屏、花洒五金件、卫浴柜、马桶)未支付钱款,该一套卫浴价值人民币9025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物品情况;(2)营业执照、职务证明,证实刘某1系大庆高新区美钰欧派整体卫浴商店法人;(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的一套卫浴共计价值人民币9025元;(4)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2014年年底左右,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某1卫浴一套的事实经过。

2.2015年年初,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取“我乐”橱柜经营者毕某橱柜一套,未支付钱款,该橱柜价值人民币7971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物品情况;(2)营业执照、职务证明,证实毕某系大庆高新区维芳全屋定制家具商店店面经理;(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971元;(4)证人毕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利用可以为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受毕某橱柜一套的事实经过。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取正大方盛总经理常某红苹果家具一套(包括一张床、两个床头柜、一个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餐桌,四把餐椅),未支付钱款,该套家具价值人民币99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物品情况;(2)营业执照、职务证明,证实常某系大庆市正大方盛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950元;(4)证人常某、王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可以为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受常某家具一套的事实经过。

4.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在为乐视电视处理品质问题纠纷过程中以更换电视为由,收取乐视电视售后主管白某55英寸乐视电视一台,未支付钱款,该乐视电视价值人民币1819.3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物品情况;(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19.3元;(3)证人白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可以为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受白某乐视电视一台的事实经过。

5.2014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取德尔地板专卖店经营者张某39平米德尔地板,未支付钱款,该39平米德尔地板价值人民币3471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物品情况;(2)营业执照、职务证明,证实张某系大庆高新区森和地板商店总经理;(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71元;(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可以为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受张某39平米德尔地板的事实经过。

6.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通过正当方盛常某从正大方盛某莎销售商陈某处购买浴缸一个,该浴缸实际价值人民币5880元,而被告人张某只支付了1000元,其中的部分差价由正大方盛以减免欧某铺位租金的形式垫付。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物品情况;(2)营业执照、职务证明,证实陈某系大庆高新区昊美乐卫浴商店经营者;(3)销售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的浴缸共计价值人民币5880元;(4)证人陈某、常某、王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可以为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以1000元的价格从陈某处购买到实际价值人民币5880元的浴缸一个,其中差价部分由正大方盛以减免店铺租金的形式代张某垫付。

7.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取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提供的塑钢窗一套,未支付钱款,该套塑钢窗价值人民币4264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物品情况;(2)营业执照、职务证明,证实孙某系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的塑钢窗共计价值人民币4264元;(4)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可以为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收受孙某提供给张某的塑钢窗一套。

8.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处理任某与商家买卖貂皮纠纷过程中提供帮助,任某最终将貂皮退货并得到商家10000元的赔偿款,事后任某给予被告人张某人民币3000元作为感谢费。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1、任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冬天,王某1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其帮助处理任某购买貂皮过程中与商家纠纷,通过张某的帮助,任某成功将貂皮大衣退回并获得商家赔偿款10000元,其中3000元由任某交个张某作为感谢费。(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帮助任某处理其购买貂皮过程中与商家产生的纠纷,事后得到任某给予的3000元作为好处费的事实经过。

9.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向大庆油田信息技术公司经理杨某推荐在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旗下的《3.15周刊》刊登广告,大庆油田信息技术公司为此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2000元,事后李某给予被告人张某好处费2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3.15周刊》广告版面,证实2013年、2014年大庆油田信息技术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的事实;(2)大庆油田信息技术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杨某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3)记账凭证、付款审批单、委托付款单、发票,证实大庆油田信息技术公司向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12000元;(4)证人杨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介绍大庆油田信息技术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并收取李某给予好处费的事实经过。

10.2014年底至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以其新房装修需选购木门为由,让李某帮其选购木门,李某为感谢张某在《3.15周刊》介绍客户刊登广告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被告人张某实木门4扇,价值人民币18519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物品情况;(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受的四扇木门共计价值人民币18519元;(3)《3.15周刊》广告版面,证实楷模木门在《3.15周刊》上刊登广告;(4)证人李某、贲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李某为感谢张某在广告方面提供的帮助而送给张某四扇木门的事实经过。

1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副主任蔺某推荐在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旗下的《3.15周刊》刊登广告,电信公司为此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5000元,事后李某给予被告人张某好处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3.15》周刊广告版面,证实2013年至2015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的事实;(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蔺某担任该公司客户服务部副主任的职务;(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证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向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用的事实;(4)证人蔺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介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并收取李某给予好处费的事实经过。

12.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服务督察部经理刘某2、殷某推荐在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旗下《3.15周刊》刊登广告,联通公司为此支付广告费人民币90000元,事后李某给予被告人张某好处费1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3.15》周刊广告版面,证实2013年至2016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的事实;(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出具的个人简历表,证实刘某2、殷某在该公司曾任服务督察部经理职务;(3)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审批单、银行对账单,证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向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用90000的事实;(4)证人刘某2、殷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介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并收取李某给予好处费的事实经过。

13.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向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许某推荐在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旗下《3.15周刊》刊登广告,居然之家为此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2500元,事后李某给予被告人张某好处费4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3.15周刊》广告版面,证实2013年至2017年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的事实;(2)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10月至2017年10月,许某在该公司曾任办公室主任职务;(3)记账凭证、费用(支出)报销单、发票、银行对账单,证实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用22500元的事实;(4)证人许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介绍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并收取李某给予好处费的事实经过。

14.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向大庆正大方盛欧派卫浴经营者刘某1推荐在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旗下《3.15周刊》刊登广告,刘某1为此支付广告费人民币3000元,事后李某给予被告人张某好处费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3.15周刊》广告版面,证实2015年欧派卫浴在《3.15周刊》刊登广告的事实;(2)大庆高新区美钰欧派整体卫浴商店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1系美钰欧派整体卫浴商店法人;(3)证人刘某1、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介绍欧派整体卫浴经营者刘某1在《3.15周刊》刊登广告并收取李某给予好处费的事实经过。

15.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消协能帮助商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务便利,向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推荐在李某经营的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旗下《3.15周刊》刊登广告,福瑞邦公司为此支付广告费人民币30000元,事后李某给予被告人张某好处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3.15周刊》广告版面,证实2014年至2015年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3.15周刊》刊登广告的事实;(2)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杜某在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3)记账凭证、发票、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证实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庆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用30000元的事实;(4)证人杜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综合证实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介绍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3.15周刊》刊登广告并收取李某给予好处费的事实经过。

综上,被告人张某收受他人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399.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向中共大庆市龙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99399.3元,未随案移送。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被带至大庆市龙凤办案中心配合调查。

公诉机关还综合出示了以下证据: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被大庆市龙凤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龙凤办案中心谈话调查的事实经过。

(2)关于张某到案后表现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在调查人员耐心政策教育下向组织供述了相应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其他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张某向中共大庆市龙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了受贿款人民币99399.3元。

(4)营业执照、大庆3.15周刊管理制度、合作协议书、情况说明,综合证实《3.15周刊》经营状况及演变过程。

(5)证人苍某、吴某、秦某的证言,证实消费者协会禁止工作人员向报刊引荐广告并收取费用。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39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全部受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中共大庆市龙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人九万九千三百九十九点三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曲士光

审 判 员  邹广斌

人民陪审员  潘海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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