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1282刑初359号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9]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魏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2月,原安达市豫龙房屋维修队实际控制人丁某,为了感谢时任安达市昌德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某某在其昌德镇工程建设和结算工程尾款中给予的帮助,并为了谋求刘某某以后对其在昌德镇工程上的扶持,在刘某某的暗示下,用刘某某的身份证开设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并存入40万元人民币,随后将该银行卡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该银行卡中40万元取出后,用于购置商品房和日常花销。
2、2012年春节前,负责安达市昌德镇兴旺小区开发建设的黑龙江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李某1、王立国、柳某1、张某四人商议后,为感谢时任安达市昌德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刘某某在开发过程中的帮助并谋求日后的扶持,四人一同到刘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刘某某收下后,用于购买沙发和日常开销。
3、2013年9月,兴旺小区开发商李某1、王立国和准备承包兴旺小区物业的范某1得知刘某某的儿子结婚招待,为日后得到刘某某在开发小区和承包物业上的关照和帮助,经三人商议后,由王立国与范某1前往结婚招待的酒店分别送给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在明知二人送钱目的情况下收下这2万元现金,用于日常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魏永辉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为宜,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2、被告人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积极将涉案的赃款52万元全部退回。
3、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
经本院审理查明:
1、2010年12月,原安达市豫龙房屋维修队实际控制人丁某,为了感谢时任安达市昌德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某某在其昌德镇工程建设和结算工程尾款中给予的帮助,并为了谋求刘某某以后对其在昌德镇工程上的扶持,在刘某某的暗示下,用刘某某的身份证开设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并存入40万元人民币,随后将该银行卡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该银行卡中40万元取出后,用于购置商品房和日常花销。
2、2012年春节前,负责安达市昌德镇兴旺小区开发建设的黑龙江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李某1、王立国、柳某1、张某四人商议后,为感谢时任安达市昌德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刘某某在开发过程中的帮助并谋求日后的扶持,四人一同到刘某某办公室,以拜年为由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刘某某收下后,用于购买沙发和日常开销。
3、2013年9月,兴旺小区开发商李某1、王立国和准备承包兴旺小区物业的范某1得知刘某某的儿子结婚招待,为日后得到刘某某在开发小区和承包物业上的关照和帮助,经三人商议后,由王立国与范某1前往结婚招待的酒店分别送给刘某某1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在明知二人送钱目的情况下收下这2万元现金,用于日常花销。
被告人刘某某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文件证明证实刘某某于2008年9月2日任安达市昌德镇镇长。
3、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卡流水记录、存取款凭证、袁某开户凭证证实袁某于2010年12月10日以刘某某户名在安达市农村信用社存款40万元,刘某某于2011年1月2日分别两次取款10万元、30万元的事实。
4、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09年开始,我以名下“豫龙房屋维修队”或“豫龙房屋维修公司”的名义与昌德镇多次签订合同。承包昌德镇主街道改造、路灯维修、卫生院建设、中心广场建设等多项工程。我既然承揽这些工程,必须跟乡镇领导处好关系。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我在刘某某办公室谈些工程方面、工程款结算之类的话题。闲谈中刘某某说起他孩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接下来结婚买房子要好几十万呢,家里没钱的话题。我听这是暗示我跟我要好处啊,我就问刘某某带身份证了吗,刘某某当时就把他身份证交给我,我心里也就明白咋回事了。这期间昌德镇给我们公司结算工程款200多万,我让妻子袁某到信用社用刘某某身份证办张卡并从这钱中转存到刘厂东名下银行卡40万元。
5、证人袁某证言证实昌德镇给我公司的工程款打入对公账户后,我丈夫告诉我取出来60万,并把其中的40万存在刘某某名下。我于2010年12月10日带着公司公章、自已名章到安达市农村信用社开具的现金支票,并把其中的20万元人民币转存到我个人的信用社卡里,另外40万元人民币我存入到我给刘某某开设的个人账户里了。
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是沾河林业局的人。2011年3、4月份的时候通过战友张某的介绍,我和王立国、柳某1来安达市昌德镇开发建设兴旺小区。2012年1、2月份,也就是春节前,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我和王立国、柳某1谁先提议的我记不准了,原话记不住了,大概意思是说刘某某在兴旺小区开发上没少支持,项目优惠政策补贴还得刘某某帮助协调落实,过年了应该对刘某某表示感谢,而且以后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昌德镇政府支持,必须跟刘某某处好关系。我们四人商议后,都同意给刘某某送10万元钱。这10万元好像是从双亿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出来,王立国开车拉着出纳员张金萍去取的现金。当天快下班的时候,我们四个一起去的镇政府刘某某办公室,应该是二楼,我们等刘某某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时候进屋的,先闲聊一会,表达了感谢领导在兴旺小区开发中的支持和关照,以后还得多多关照之类的语言,并说马上春节了,也没买什么东西,我们就这心意。王立国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兜子放到刘某某的办公桌上。刘某某说你们搞开发也没挣啥钱,不用这么客气,你们有难处时候我们政府能帮忙协调解决的一定会支持,象征性的推辞了一下。我们把钱放下就走了。刘某某也就收下这10万元人民币。2013年9月份的一天,在兴旺小区售楼处,王立国跟我说刘书记(刘某某)孩子结婚,咱们是不是应该表示表示,当时正要承包兴旺小区物业的范某1也在场。我跟王立国商量让王立国代表我们兴旺小区开发工程项目去送1万元钱,表达一下心意,我就不去了。范某1提出正好帮他也引荐认识认识刘某某,要跟王立国一起去表示表示,这样王立国和范某1就一起去给刘某某以随礼的名义送钱。我和王立国是商定给刘某某拿1万元,至于范某1拿多少钱去送的我就不清楚了。
7、证人王立国证言证实我们在开发昌德镇兴旺小区期间给昌德镇党委书记刘某某送过两次钱。第一次是2012年1、2月份,也就是春节前几天,我们给刘某某送了10万元钱;第二次是2013年9月份,我们以刘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送给刘某某1万元钱。
8、证人柳某1、张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李某1、王立国的证言一致。
9、证人范某1证言证实2013年9月的一天,我在昌德镇兴旺小区售楼处同李某1和王立国聊天,我提起当天是刘某某书记家孩子结婚,我就说咱们是不是得去看看,因为当时我想承包兴旺小区的物业。李某1说那得去,当时他有事回沾河,让我和王立国去随礼。这样,王立国开车拉我到安达市里的一家饭店门口,饭店名字记不清楚了,王立国给刘某某打的电话,刘某某从饭店出来就上了王立国开的车里,我坐在车的副驾驶位置,刘某某坐在车的后座上,王立国向刘某某介绍我说:二哥(指刘某某)这是范某1,人挺好。王立国将我介绍给刘某某之后,就下车了。我接下来笑着对刘某某说“我就是个偷油滴,判完刑刚放出来。”刘某某说我知道你。我便说今天孩子结婚,兄弟就这点意思,就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交到刘某某手里,刘某某接过信封,感觉到钱的厚度便说太多了,不用,我留1000元就行,心意我领了。我说二哥别啊,你就收下吧,我同刘某某又推让一会后,刘某某说行那我就收下了。之后刘某某下车同站在车不远处的王立国说了一会话,期间王立国把礼也随了,他俩说完话之后,我就和王立国开车回昌德了,但是他随多少钱我不知道。
10、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08年任安达市昌德镇镇长,2011年6月任党委书记。2011年初,昌德镇搞养殖场的张某介绍王立国、李某1、柳某1来昌德开发楼盘。在2012年1、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准了,李某1、王立国、张某、柳某3一起到我办公室,进屋后,大家聊会天,他们表达大概意思是快过节了,为了表示感谢我在兴旺小区工程上给予的关照,来看看我,并把一个信用社布袋子放我办公桌上了,说是大家的一点心意,希望以后对他们多多支持,我当时推辞了几下,让他们把小区建设好就行,不用这样,有困难政府会帮他们沟通解决的,他们几个把兜子放下就离开了。他们走后我看兜子里用报纸包的10万元人民币。丁某是河南人,在安达市干些小的建筑项目以及维修道路等工程,在安达开办了豫龙房屋维修有限公司、安达豫龙房屋维修队,想飞苗圃等公司,主要经菅房屋维修、道路建筑、防水建筑等工程。丁某在昌德镇承揽的工程政府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丁某活干的都不错,每年镇上有类似的工程项目,也就发包给丁某了。在2010年12月份,丁某为了谋求我的关照送给我个人一张40万元钱银行卡,这张银行卡是丁某用我身份证办理的,40万元经过我转存提现后存放于家中。在2012年前后我用这钱给我儿子刘利国购买婚房花掉35万元,其余5万元我个人陆续生活零星花掉了。
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儿子在安达市印象时代饭店举办婚礼。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就是安排孩子双方亲属一起吃个饭,没有操办,范某1和王立国不知道怎么知道消息了,直接来的饭店,我们在饭店门口见面,范某1自己介绍了一下说他是范大军,他们说什么原话我记不清了,应该是说了一些恭喜的话,每人给我随礼1万元钱我收下了。因为我是昌德镇的党委书记,他们在昌德都有一些业务,想和我处好关系,想要寻求我的帮助和支持,以我儿子结婚的名义每入给我1万元钱。
11、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在安达市农村信用社取款“客户签名”栏内“刘某某”签名字迹是刘某某本人所写。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犯罪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安达市昌德镇人民政府镇长、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赃款已全部上缴,并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退缴赃款5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新宇
审 判 员 郭泳岐
人民陪审员 李洪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