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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6刑初15号违法发放贷款、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5   阅读: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受贿     

案号    (2019)黑0826刑初15号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建议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丽新、被告人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年初,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县金丰合作社)和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佟铁石(另案处理)向时任桦川融兴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县融兴银行)行长倪表达了想从县融兴银行贷款的想法,并于同年3月,佟铁石在得知县融兴银行有扶贫贷款后,分别在3月和4月,以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的名义向县融兴银行申请两笔贷款共计2000万元,并分别以7700吨化肥和5700吨化肥作为质押物为两笔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县融兴银行信贷人员按照规定实地核实质押物时,发现质押物的数量及价值严重不足,并将情况及时汇报给倪。倪在明知质押物严重不足不符合质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将每笔1000万元贷款发放给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合计2000万元。佟铁石在收到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欠款和购买化肥等事项。经查,县农资公司和金丰合作社实为一家企业,截止至2018年4月,负债率高达199.39%,现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贷款手续档案复印件、企业工商档案复印件、银行流水查询、企业账目复印件、证人佟铁石、张某、陈某1、孟某1、陈某2、孙某1、李某1、王某1、李某2、齐某1、郭某1、霍某、徐某1、田某1、景某1、石某1、邹某1的证言、被告人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倪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倪作为县融兴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县农资公司获得融兴银行贷款后,于2017年1月,收受佟铁石5万元感谢费。2017年2月,倪收受佟铁石10万元后,在明知佟铁石提供的质押物不符合质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仍将2000万元贷款发放给佟铁石所控制的县农资公司和县金丰合作社。倪将收受的15万元交给其妻子韩某用于家庭支出。

2016年5月,桦川县立佳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急需资金收购粮食,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县立佳合作社获得融兴银行贷款350万元后,收受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叶某115万元感谢费,倪将此款交给妻子韩某用于在哈尔滨银行购买15万元的基金。

2016年春节前,桦川县润丰玉米合作社因抵押物变现困难,未能顺利从融兴银行获得贷款。该合作社实际控股人付某将4箱飞天茅台酒送给倪后,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获得融兴银行贷款500万元。茅台酒被倪用于宴请亲戚朋友。此酒经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桦价认记鉴字【2018】第001号鉴定,价值人民币3.84万元。

综上,被告人倪受贿合计人民币33.84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桦川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身份证明、任职批复及岗位职责说明书、桦川融兴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许可证、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银行借款及转账凭证、扣押款物清单、证人佟铁石、叶某1、韩某、李某3、付某、王某2、王某3、石某2、陈某3、李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倪的供述与辩解、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桦价认纪鉴字【2018】第001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认为倪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倪辩称,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负领导责任。对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佟铁石行贿15万元不予认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对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护人刘清岩提出:1、倪在桦川县监察委员会和桦川县公安局作出的部分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2、倪不应因行长的特殊身份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3、指控倪违法发放贷款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认定倪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难以成立。4、倪不应对桦川融兴村镇银行2000万元的贷款损失承担责任。5、倪同意借款1000万元给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合作社,同时在佟铁石处置质押物后,寻找四家合作社作为担保,均是桦川县融兴村镇银行根据当时情况客观合理作出的集体决定,不应由倪单独承担责任。6、倪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不在违法发放贷款所在的刑法章节,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7、建议法庭了解哈尔滨银行内部稽查过程,对事件的来龙去脉有更全面的了解。8、指控倪受贿佟铁石10万元不能成立。辩护人单笠明提出:1、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倪收受佟铁石两笔共15万元的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法庭应不予认定。2、本案公诉人未依法就辩护人庭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完成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法庭同样应依法判决该部分事实指控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3、公诉机关提供的2018年11月6日桦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倪提取的讯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存在问题,应予以排除。4、被告人倪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5、被告人倪于本案中仅限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但过不至于罪。

对此辩护人提供下列证据:1、倪向哈尔滨融兴银行所作的关于贷款的情况说明。2、证人韩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2月倪调至桦川融兴村镇银行。2016年1月21日经中国银监会佳木斯监管分局核准,倪担任桦川融兴村镇银行行长兼职董事的任职资格。2015年末与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佟铁石(另案处理)结识,携家属多次聚会。2017年初,佟铁石向倪表达了想从县融兴银行贷款的想法,同年3月,桦川县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5000万元额度的扶贫贷款。佟铁石得知后,找到倪想以桦川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贷款,倪找来相关业务人员帮助研究决定以县金丰合作社名义办理贷款。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于3月和4月在县融兴银行办理了两笔贷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佟分别以7700吨化肥和5700吨化肥作为质押物。当时信贷人员实地核实质押物时,发现质押物的数量及价值严重不足,并将情况汇报给倪。倪在明知质押物严重不足不符合质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将每笔1000万元贷款发放给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佟铁石在收到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欠款和购买化肥等事项。事后,佟将质押物全部变卖,倪知道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

经查,倪知道县农资公司和县金丰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均为佟铁石,两企业系关联企业。截止至2018年4月,负债率高达199.39%,现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倪作为县融兴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县农资公司获得融兴银行贷款后,2017年2月,佟铁石给倪人民币10万元,2017年3月倪再次帮助佟铁石办理了2000万元贷款。发放给佟铁石所控制的县农资公司和县金丰合作社。倪将收受的10万元用于家庭支出。

2016年5月,桦川县立佳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急需资金收购粮食,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县立佳合作社获得融兴银行贷款350万元后,收受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叶某1人民币15万元感谢费,倪将此款交给妻子韩某用于在哈尔滨银行购买15万元的基金。

2016年春节前,桦川县润丰玉米合作社因抵押物变现困难,未能顺利从融兴银行获得贷款。该合作社实际控股人付某将4箱飞天茅台酒送给倪后,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获得融兴银行贷款500万元。茅台酒被倪用于宴请亲戚朋友。此酒经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84万元。

综上,被告人倪受贿合计人民币28.84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桦川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经查,2018年10月22日,桦川县公安机关在侦办佟铁石骗取贷款一案过程中,发现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原行长倪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并对倪采取了强制措施。2018年10月23日,桦川县公安机关将倪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移交桦川县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佟铁石证言。2015年11月份认识的倪,当时倪刚调任到桦川融兴村镇银行任行长不长时间,当时我经营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营销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我也想申请一部分农业贷款,所以我就想认识认识倪,也想看看我的公司是否能和桦川融兴银行进行合作。因此,我就和我父亲佟贵军来到桦川融兴银行找到副行长齐某1,齐某1领着我们到行长室引荐的倪,在倪办公室,谈了意向性业务合作的事。我们从2015年年末开始业务合作的。2017年春节过后,陈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倪行长办公室去一趟,在倪的办公室,在场的有倪、齐某1、还有个鲁行长,倪对我说,我们银行对企业有扶贫再贷款业务,享受4.35%利率,正常支农贷款6.9%利率,要求贷款企业每年要在贷款1000万元的经营利润中拿出银行利率差额25万元带动企业所帮扶的贫困户脱贫,你现在用不用。我说能给贷款当然好了,能给贷多少钱?倪行长说,此次扶贫再贷款资金共有5000万元,准备放给县里5家大型企业,每家1000万元。但是不可能5000万元都放给你,我最多能给你放2000万元,而且你的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已经贷了1000万元,这笔贷款你先还清后可以变为续贷,但是你还得找个企业贷另外1000万元。我说,我在万宝道北有个桦川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倪行长说,你这个公司我知道,成立时间不足两年,不符合贷款资格。我说,我在万宝还有个桦川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可以用这个贷。倪行长说,有的话可以做,但是两个企业不能关联。我说,我的这两个企业从文书上看不出是有关联的。倪行长说,桦川金丰农业发展公司项目是悦来镇支持的项目,银行可以支持,之后他告诉我让我直接跟陈某1联系,然后我就直接找陈某1联系办理贷款的具体事宜。我是用我桦川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北侧仓库里的2000多吨化肥(尿素、掺混肥、2胺、氯化钾等)做的质押物,我自己的化肥不够质押物数量。当时我和崔惊龙意向性合作的储存库,库里有崔惊龙的原材料、钾肥,我跟银行说这些化肥都是我的。银行信贷员不知道这些肥是崔惊龙的,以为都是我的。当时质押物数量没有那么多,不够申请贷款的数量条件。质押合同是7700吨,我自己实际只有2000多吨,缺少5000多吨。数量不够,当时库房里只有3000左右吨化肥,和质押物合同约定的差2700吨左右。孟某1、张某第一次来调查的时候,看我的化肥数量不够,所以就没有给我放款。过了两天孟某1他们再次来到我的库房查看质押物,当时我刚好进了一车化肥,大约是60吨吧,我就跟他们说我购进的化肥正在陆续往这拉呢,都在道上呢,你们就给我放款吧。他们说得回去和倪行长请示。后来没两天就给我放款了。当时放的1000万元贷款只到我公司账上500万元,剩余的500万元存进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了,过了3、4天才打到我的公司账户。我和倪因为贷款业务的事认识的,平时个人关系处的非常好,经常以家庭形式聚会。我这两次贷款质押物不够,我给倪行长打电话了,我说,大哥你还信不过我吗,我现在正在陆续往回拉肥呢,差不了事。倪行长说行,但是你得把肥赶紧补齐了,别让我难做,回头我和信贷员说一声,让他们抓紧时间给你放款。倪也觉得我贷款信誉非常好,不可能还不上贷款,所以就给我放了这两笔贷款。刚开始银行不知道,2017年6月份,陈某7到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去告我,说我把质押物全拉走了,银行才知道这件事。当时也是6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陈某1打电话约我到倪办公室去一趟,我到他们单位就直接去了倪的办公室。当时有倪、齐某1、陈某1他们都在,我们四人商量这件事。倪说,让我抓紧时间把质押物补齐。我说,我按照2016年的办法找企业担保行不行。倪说,可以,你还用佳木斯马洪君(瓮福公司经理)和云天化公司担保吧。我说,马洪君不可能给我担保,云天化公司也不能同意,因为我刚在这两家公司购进过化肥,他们不可能给我做反担保。倪说,那你找四家合作社担保吧。我说,我可以找德鸿农副产品合作社、春鹏水稻合作社、石某1农副产品合作社、新东方农副产品四家合作社做担保行不。倪说可以,赶紧抓紧时间办吧。大约在6月末,我给这四家法人分别打的电话,说我化肥质押物库存不够了,银行需要我找担保单位,你们分别替我担保,需要你们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名章。他们分别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名章送到我公司。王某1拿着我让三家合作社提供的材料到银行办理。石某1农副产品合作社的四样材料是石某1自己送到银行的。王某1回来告诉我手续办完了。银行也没再让我出具其它任何合作社担保材料,后期银行具体怎么办的我就不知道了。信贷员是否跟倪汇报过,那我就不知道了。2017年4月末至5月15日之间,为了感谢倪“帮助”我办理2000万元贷款我给倪行长拿了现金10万元,送到倪行长的办公室,是在我们单位找的木制的深米色茶叶包装盒,我将里面的茶叶和泡沫板都拿出去,然后把10万元现金装在里面的。放到了他的办公室桌子底下。2016年过年之前,我在佳木斯他朋友处购买2件蜜蜡(椭圆河卵石状)花了12000元钱,没有发票,我去倪单位办公室,说快过年了,给你买个纪念品,我就把蜜蜡送给倪就走了。还有,2017年前1月份左右,有一天下午4点多钟,当时在我办公室我告诉出纳员石某2,我要用5万元钱让她准备好,这5万元钱她是用黄色牛皮纸档案袋装的,我随手一折拿着就走了。4点半左右,我来了倪行长办公室到办公桌后面,把钱放在倪办公桌脚下左手边灰色保险柜上边后,给倪打电话说,快过年了,我往你保险柜上面放了一个重要的东西,就是这5万元钱。

2、叶某3东证言。证实2016年5月一天下午,我给倪打电话,我让他在家楼下等我,我在财务拿了15万元(一万元一捆)现金装进一个黄色茶叶盒子,五点多我开车来到倪住的华奉小区北门,我下车拿着黄色茶叶盒子,里面装着15万元现金,100元面值的。我和倪说给你拿点茶叶喝,他接过盒子后,什么也没说就上楼了。他回家发现茶叶盒子里是钱后,第二天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拿回去,我说你留着打麻将吧,或者自己买点啥。后来他就收着了,没给我。

3、付某证言。证实大约是在2016年春节前,我在佳木斯市长安路道南的一家名酒专卖行买了四箱茅台酒,晚上王某2先给倪打的电话,确认倪在家后。王某2、王某3我们三人来到倪的住址同裕小区南门会和,把四箱茅台酒放在倪家门口,我给倪送的四箱茅台酒是53度的,一箱6瓶,价格当时我记不清了,但是按当时的市场价应该每瓶是1600多元,一共四箱。主要是向倪表示感谢,感谢倪在我的润丰玉米专业合作社能够获得桦川融兴村镇银行500万元的贷款上给予帮助,因为当时我以润丰合作社的名义想在桦川融兴村镇银行贷款,我以东城商贸做抵押物,但是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来查验抵押物时,东城商贸变现困难,当时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对东城商贸做抵押物是有争议的,倪是桦川融兴村镇银行行长,最后在倪的帮助下,我顺利的用东商贸作为抵押物在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得到贷款500万元。

4、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付某打电话找到我,让我找王某3联系倪,付某要去倪家送礼,我就联系了王某3,我给付某打回电话,说王某3已经约完倪,倪在家并同意去他家送礼,我和付某约定在倪居住的同裕小区南门汇合,到了同裕小区南门以后,付某打开他雷克萨斯5700吉普车后备箱,里面有4箱茅台酒,说是给倪的,我和付某各搬了一箱,王某3搬了两箱上到倪家,到了倪家楼上我们三人都没有进门,茅台酒是53度的,每箱6瓶装,每瓶市场价1600多元。

5、王某3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付某打电话找到我父亲,我父亲让我联系倪行长,带付某去倪家送礼。我给倪打电话问他是否在家,倪说在家,我开车拉着我父亲,与付某到了同裕小区南门,他吉普车后备箱有4箱茅台酒,说是给倪的,我父亲、付某各搬了一箱,我搬了两箱到倪家,一共4箱茅台酒,每箱是6瓶装的,53度,市场价1600多吧。

6、韩某证言。证实倪在2016年5月份,在我们居住的华泰小区家中给过我一个黄色的茶叶盒子,里面装有15万元。2017年1月份春节之前,倪在我们居住的华泰小区家中给过我一个牛皮档案袋子,里面装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7年2月份,春节之后,倪在我们居住的华泰小区家中给过我一个深米色的茶叶盒子,茶叶盒子里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

7、陈某3证言。证实佟铁石在贷这两笔款时,曾向融兴村镇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行贿,201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佟铁石从融兴村镇银行第一次贷款1000万元前后,在佟铁石公司,他让我帮他找个茶叶盒子,我在办公室找到了一个棕色的茶叶盒子交给他后我,佟铁石和李某4一起上车,之后我开车拉他们到融兴银行楼下,佟铁石说要找倪喝酒,佟铁石跟我说他要给融兴银行行长倪送10万元钱,钱就放在这个棕色的茶叶盒子里,过了一会,佟铁石就出来了,然后我就拉他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了。

8、李某4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下午佟铁石第一次1000万贷款前后,日期我想不起来了,司机陈某3(2017年冬天离职了,无联系方式)开车,佟铁石坐副驾,我坐在后面,车开到融兴银行好像是等人,在等人的过程中,佟铁石和陈某3聊天,佟铁石意思等倪说要喝酒,得给上点态度,我理解就是送礼的意思,他后备箱里有茅台和中华烟,他总备着这些东西,请客吃饭用。

9、石某2证言。证实佟铁石经常在我这提取现金,所以给佟铁石拿的5万元现金的事情我记不清了。2017年2月21日金额10万元,用来租库房,经手人是崔惊龙,这张票据是佟铁石给我提供的,2017年2月21日,佟铁石从公司财务账上拿了10万元钱,之后给我提供的这张票据,我在入账时,就记上佟铁石用款,佟铁石具体干什么用了,他也没跟我说,我也没问。

10、李某3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至今在立佳合作社任出纳员,叶某1是立佳合作社法人,是其岳父,2016年5月的一天,叶某1到我工作的财务办公室,要取15万元现金,我问他是公用还是个人用,他说个人用,我就从叶某1交给我保管的私人钱中取出了15万元现金,交给了他,他平时会把一些个人的钱交给我保管,我就从他个人的钱中取出15万元现金交给他。这笔钱没体现在立佳合作社的财务账上,是叶某1个人的钱。

11、陈某1证言。证实融兴银行市场部拓展经理,负责本部门常规工作管理,我认识佟铁石他是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总经理,2017年3月份以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名义代的1000万元款,第一次信贷员张某到佟铁石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去查验,发现佟铁石库房内的质押物不够,目测能有3000吨左右,回来跟我汇报,我向倪行长汇报了实际情况,倪行长让我再领着张某再去看看,我就和张某再次去万宝佟铁石的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库房内查看,发现佟铁石的质押物数量还是不够,信贷员目测能有3200吨左右,比第一次增加了能有200吨左右,我回去把库房内质押物实际情况向倪行长汇报,倪行长告诉我,质押物数量不够,贷款也得放。我就交代信贷员张某去办这笔贷款的具体业务了。张某说:这么大额的贷款,质押物不够这么放能行吗,我说:倪行长都同意放贷款了,让咱们办咱们就办吧,咱们催促佟铁石让他把质押物补齐了。我和孟某1去的佟铁石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农资大市场后身质押物库房查验,发现佟铁石库房内的质押物数量不够,目测能有3000吨左右,回来我向倪行长汇报了实际情况,倪行长说:不够1000元质押物,你先给发放500万元,等佟铁石补齐质押物后,再发放另外的500万。过了大约4、5天我和孟某2光去看质押物是否补齐,到现场目测质押物数量还是不足。佟铁石跟我和孟某1说:肥料马上就可以入库。我和孟某1回去后向倪汇报,倪说先把500万元贷款给佟铁石。这两笔贷款业务的信贷员张某和孟某1拿到佟铁石递交的贷款材料后,发现缺少肥料购销合同和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信贷员张某、孟某1跟我汇报了这件事,我就将此情况向倪行长做了汇报,倪行长跟我说:申请贷款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缺少,我们俩家是战略合作伙伴,只要材料审核能通过就可以了,材料让佟铁石自己回去想办法。然后我就按照倪行长的指示,跟信贷员张某和孟某1说,让佟铁石自己想办法补齐两份肥料购销合同和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成员大决议,审核能过关就行。佟铁石提供完这两份肥料购销合同和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这三份材料后,我们再就没对这三份材料进行审核。我们没按照企业投信审批业务规定进行操作,在四家合作社不知道的情况下,分别开了两次会,然后把这个四家合作社,授信业务审批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因为倪行长同意,所以我们就在小企业授信审批业务单上都签字了。我们行有授信审査委员会,主任是齐某1,委员是鲁义渤、陈某6、郭某1、齐某2、霍某、刘某,我是审查员,桦川县春鹏水稻合作社、桦川县鑫东方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桦川县德鸿农副产品农业专业合作社授信业务审批单上是主任齐某1,委员郭某1、霍某、陈某6、还有我,签字审批通过的,桦川县石某1农副专业产品合作社授信业务审批单上是主任齐某1、陈某6、霍某、还有我,签字审批通过的。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做出的调查报告。这三种报表都不是真实的,因为合作社这种企业不可能有么大规模的经营,不可能有这么大量的数据,是伪造的报表。因为这都是倪行长指示办的。四家合作社法人均未到场,只是将公章和名章送到我们行里,由我们行信货员韩洋做手续后,加盖的公章和名章。佟铁石在未向四个合作社法人说明提供公章名章是为其贷款担保,银行在四个合作社法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使用佟铁石提供的公章及名章,在银行工作人员自己制作的贷款担保手续上加盖了四个合作社的公章和名章,我认为佟铁石行为属于骗取行为,银行属于违规操作,四分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12、张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当天是我值班,陈经理安排我去做佟铁石用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1000万元贷款的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我与陈经理汇报说,佟铁石没有提供用途佐证材料(肥料购销合同)。陈经理就向倪行长请示,这件事怎么办。陈经理回来后跟我说,倪行长说了,只要用途合规、监管不违规就行,剩下的让佟铁石自己去想办法。过了几天后,佟铁石就提供了一份肥料购销合同。在佟铁石申请的这1000万元贷款放款之前,我向陈经理汇报,佟铁石的质押物数量不够,放不了款。然后陈经理就向倪行长做了汇报,倪行长就让我们过两天再去现场看一看。两天后我就和陈经理到现场又看看库存,经目测,质押物库存大约只有3200多吨,比合同约定的7700吨质押物少近4500吨,当时我们就一直没有放款。3月20日,我和陈经理准备下乡,在我们单位一楼大厅等司机,倪行长从正门进来,倪行长看到陈经理就问他,佟铁石的贷款现在咋样了?陈经理说佟铁石的质押物还不够。倪行长说,那你抓紧时间哪,说完他就上楼了。然后我和陈经理商量,领导都这么说了,那咱们就给他做手续吧。3月23日9点多钟,我和陈经理拿着给佟铁石做的贷款手续,到7楼倪行长的办公室找他签字,陈经理跟倪行长说,领导,佟铁石的质押物现在还是不太够,怎么办?倪行长就问我,现在能有多少?我说,能有3000多不到4000吨。倪行长问,现在佟铁石的肥值不值1000万元的价值,我说价值差不多能达到1000万元。倪说先给他放款,之后就在手续上签字了。我和陈经理当时去核实,佟铁石只告诉我质物在库内的化肥都是他自己的,他没有和我们说他和崔惊龙合租储存库的事,也没说有崔惊龙1000多吨化肥,我们对此并不知情。2017年6月中旬,陈经理跟我说,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质押物没了,让佟铁石补齐他也没补上,倪行长让佟铁石找几家合作社做担保,让当天务必把手续补齐。陈经理就给我和孟某1看了四个合作社的材料,当时拿来的合作社材料手续已经办完了,我们只是准备手续递交到审贷会审批。我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当时告诉我去单位,我就去了,我只负责石某1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手续,而且合作社的调查材料到我手时,就已经调查完了。

13、孟某1证言。证实2017年4月,陈某1安排我去做佟铁石用桦川县农业生料有限公司名义申请1000万元贷款的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大约是4月13号那天中午,陈某1说,你看看佟铁石的贷款佐证材料(肥料购销合同)行不行。当时正好倪行长在附近的餐桌吃饭,我俩一同去问倪行长,佟铁石的这份合同支付给瓮福行不行。倪行长问去年支付给谁了。陈某1说,这笔贷款去年是支付给马洪君了,大约是4月15日左右,监管那没有问题,当时质押物只有3000多吨,与合同约定的5700吨差2000多吨,陈某1就向齐某1行长请示。但是我不知道齐行长是怎么说的。后来我和陈某1一起去7楼倪行长办公室向倪行长请示怎么办,倪行长说,把这1000万元给他放了,先支付给500万元,那500万元进资金监管户。然后,我俩就下楼去放款了。当天佟铁石提供的公章有裂痕,我们单位的验印系统不识别,所以当天没有放款,4月19日才给他放的款。过了几天后,我和陈某1又去佟铁石的质押物储存库,发现在他院内有一台拉化肥的车约有60吨左右化肥,佟铁石跟我们说,他正在陆续往里进化肥,其余在道上呢,你们把那500万就给我放了吧。我俩回去后,到7楼倪行长办公室向倪行长请示,倪行长说,你们给他付款吧,这样我们就把那500万给他付了。2017年6月中旬的一个星期天,陈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来单位加班,我问他什么事。陈某1说,桦川县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质押物丢失,让佟铁石补齐,他迟迟也没补上,领导决定让佟铁石找合作社担保,让当天把手续补齐,我就从市里来到单位加班,经理陈某1就给我和张某看了四个合作社的材料,当时拿来的合作社材料已经齐全了,我们准备上会手续,做完后就递交到审贷会审批了。我听说是倪行长给佟铁石打电话,让他找的四个合作社做担保,具体情况我说不清楚,当时我只负责新东方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德鸿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春鹏农业专业合作社,而且合作社的调查材料到我手时,就已经调查结東了,我只负责做单位内部手续,其它情况我不清楚。

14、陈某2证言。证实我发现佟铁石这笔1000万元贷款逾期后,我就组织信贷人员对佟铁石所属的企业和我们行合作的业务链条上的贷款,进行了整体排查和盘点,通过排查盘点发现佟铁石还有以桦川县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名义贷款1000万元、还有以7个经销商的名义各贷110万元、共计770万元,用金丰农业发展公司出质抵押、还有以冷云合作社名义贷款200万元,还有佟铁石的公司下属经销商贷款共计1048万元,经统计,佟铁石名下在我行贷款共计4018万元。我发现他这么多贷款之后,第一、我就找我们银行内部的相关人员对佟铁石贷款情况进行了了解。第二、对佟铁石的贷款档案进行了细致的盘查。第三、约见贷款企业的当事人。之后我们行成立了清收贷款小组,我们又制定处理佟铁石贷款的相关措施,约谈佟铁石本人很多次、信贷员进行催缴、我们要求佟铁石追加抵押物或者是续贷。佟铁石两笔还款时间分别是2018年3月末,2018年4月中旬,佟铁石贷款2000万元本金和未收回的利息及其他业务上的贷款及利息无法偿还,现在具体多少损失还没有正式核算。佟铁石所贷的2000万元贷款给桦川融兴村镇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对经手办理的信贷员孟某1、张某、负责审核的部门经理陈某1、主管副行长齐某1、行长倪在办理佟铁石这2000万这件事已经向上级行汇报了。

15、孙某1证言。证实了2017年1-3月份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买化肥的数量价格。现金进货862.8161万元,赊购进货762.36827万元。

16、李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佟铁石在商店里找到我,他说让我去办个管业执照,他有好几个商店,其他商店的营业员都给顶名办理执照了,我要想卖货就得用我的名字办执照,佟铁石派个公司的人领着我去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我提供的身份证,公司叫什么名字我记不起来了,告诉我在那里签字我就签字,执照办理下来我没看到过,2018年3月份,我去工商局注销执照更改法人,没变了。至于佟铁石用这家公司做什么生意我不清楚,融兴银行工作人员没找过我了解核实企业运营情况,我也从来没有见过张某,在金丰公司贷款档案里有一份2017年3云16日企业征信授权书,一份合作社简介,印章不是我盖的,简历和我个人实际经历也不符,我没见过这份申请书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后面签字的王某6等9个人我都不认识,佟铁石让我去过好几次融兴银行,时间我记不清了,具体签字干什么的我也没问,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让我干啥我就干啥,如果我知道用我名款

1000万,我当时就把欠我的钱要回来了,我作为金丰合作社法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我就是卖货的,佟铁石公司没钱遇到困难时候,让我们公司员工帮着出去抬钱,都给他抬过钱,我给他抬过好多次,多少次我都记不清了。短期的给了没有欠条,长期的给打欠条,现在还欠我20万左右。我用我丈夫景昆志名义给抬的款,2017年4月份佟铁石公司进来钱了,他还给我24.6万元。

17、王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佟铁石申请1000万元贷款,用他在万宝道北桦川县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北侧仓库的化肥做的质押物。2017年3月,佟铁石贷款前,桦川融兴银行信贷员张某和孟某1到质押物储存库进行查验,佟铁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把储存库打开并配合他们查验。经查验,当时储存库内有二胺、尿素、掺混肥、钾肥等质押物,共计3000多吨,其中佟铁石的化肥为2000多吨,还有崔惊龙储存的1000吨,当时融兴村镇银行信贷员他们并不知情,以为都是佟铁石的,他们说储存库内的质押物数量不够,缺少4000吨,没有达到应该储存7700吨的放款标准,说回去得跟领导汇报,之后就回去了。过了两天,融兴银行陈某1、张某两人又来进行查验,储存库内质押物数量还是不够,基本没有增加多少,他们说,达不到放款标准怎么办。我说,那你们跟佟总联系吧。之后,他们就给佟总打的电话,电话里怎么说的我不清楚,好像是陈某1他们让佟总与倪行长联系,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佟铁石用这家公司也申请了1000万元的贷款,是用农资大市场院内的储存库内中的化肥做的抵押物。2017年4月,发放这笔贷款之前,融兴村镇银行信贷员孟某1和张某来储存库进行查验,当时储存库内有质押物3000多吨,银行信贷员说,质押物数量不够,缺少2000多吨化肥,应该达到5700吨才能放款。过了几天陈某1带着孟某1来到储存再次查验,陈某1说,质押物数量还是不够,不能放款。当时我们公司刚好进了一车化肥,大约是60吨,停在储存库院内,正好佟铁石在场,他跟银行信贷员他们说,我的化肥正在路上往回运呢,回来就入库,我跟倪已经打完招呼了,你们回去可以问倪行长。之后他们就走了。2017年6月,佟铁石质押物储存库货物被运空后,他被约去桦川融兴村镇银行。佟铁石回到公司后对我说,倪同意我找四家合作社为储存库内质押物做担保,一会我给德鸿农副产品合作社、春鹏水稻合作社、石某1农副产品合作社、新东方农副产品四家合作社法人打电话。告诉他们,我化肥质押物库存不够,银行需要我找担保单位,让他们帮忙替我担保,需要他们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名章。等他们把需要的东西送到公司,拿着这几家合作社提供的材料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当时,石某1农副产品合作社的四样材料是石某1自己送到银行的。我到银行找到陈某1手续办完后,我带着几家合作社的公章、名章就回公司了。

18、李某2证言。2017年3月23日之前佟铁石跟我说要往我账户里面转一笔钱,让我把原来欠我的30多万元肥钱直接扣下,直接将1000万元钱打入我公司的账户。打完款后佟铁石给我打电话让我在1000万元里面扣除30多万元化肥货款,剩余再转入他的个人法人账户,我说这笔钱是专项专款专用资金,我不能扣除我的30多万元肥款,必须打回佟铁石你的公司账户,不能转入你的个人账户,2017年3月24日佟铁石将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公司账户提供给我。我让财务用网银的形式分六笔将这1000元转入了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公司账户。我们和桦川县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和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我们公司销售的是壮秧剂,不销售宏福二铵、石家庄硫酸铵、撒可富复合肥,所以货物不是我们销售的。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与黑龙江省飞凡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合同不是我们公司签订的,第一、不是我们单位的公章(我们单位公章下方有232301003175数字,现在看这个公章上面没有数字、所以我确定个公章不是我们公司的。第二、我们和桦川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与桦川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第三、我们公司销售的是壮秧剂,不销售宏福二铵、石家庄硫酸铵、撒可富复合肥,所以我更确定这个合同不是我们签订的。

19、齐某1证言。2017年融兴村镇银行发放过扶贫贷款给佟铁石2000万元,农资公司法人是佟铁石,金丰合作社法人是李某1,金丰合作社实际控股人仍是佟铁石。给佟铁石发放2000万元贷款是时任桦川融兴银行行长倪批准的,由市拓展部经理陈某1和业务员张某、孟某1办理的,当时,佟铁石获得2000万元贷款是由倪直接决定的,然后陈某1安排具体事宜。两笔贷款放款之前陈某1向我汇报过这件事,第一次是在我办公室,陈某1跟我说金丰合作社贷款1000万元的质押物化肥数量不足,问我怎么办,我说质押物不足就不能给贷款了,让他去请示倪行长,看他怎么定,第二次也是在我办公室,他也跟我说农资公司的质押物化肥不足,我也是和第一次的说法一样。并说这件事从始至终我都没参与,贷不贷由领导定。按照我们行制定的《质押物管理办法》,由市场拓展部的主办信贷员和协办信贷员负责监管,经理督办,我虽然经常督促他们查看抵押物,但他们是否监管到位我不清楚。2017年6月份,倪跟我说质押物已经被佟铁石卖了我说这属于诈骗,我们应当报案或者报上级银行,倪没有明确答复,我也没再问过,过了一段时间,陈某1跟我汇报需要召开授信审查会,佟铁石的2000万元贷款因为质押物被他卖了,需由4家农业合作社提供担保。

20、霍某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佟铁石贷款两笔,分别是1000万元,信贷员将所有档案制作完成,按照他们自己写的调查报审查报告向授信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报告。我们两个委员会根据他们描述,有疑问的提出疑问,他们负责解答。没有疑问的我们委员进行表决通过后提请行长审批。贷款是由信贷员去现场,我们听汇报。并不知道佟铁石质押物不够贷款数量,我们银行在了解到化肥灭失后,采取了补救措施,让佟铁石找几家合作社给他担保,手续由信贷员提供的,我们只是按工作流程,对信贷员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审核,授信审查委员、贷款审查委员会不负责调查具体情况。

21、郭某1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佟铁石在我们行申请了两笔各1000万元的贷款,我们授信和审核了,上会期间信贷员未提到质押物不足和虚假合同的信息。我们审核相关的流程和信息,当时鲁义渤副行长告诉信贷员做好后续管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我并不知道佟铁石质押物不够贷款数量,也没有人跟我说佟铁石企业贷款有风险。

22、崔惊龙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佟铁石、陈某7、孙某2他们几个人来找我,提出他们在桦川县万宝村建个厂房,邀请我去生产化肥,他们是桦川县十个重点项目之一,必须得有项目生产,他们没有生产,让我去帮忙,我去看了下。当时库房里有1400.5吨的尿素。大约250万左右。当时谈的房子让我白用,尿素定价后和我换混肥,后来让我投设备,当时没签合同都是口头约定,没说房租多少钱,后来谈的我投资生产线,第一年我投的设备给他留下顶房租,2016年11月份,我第一次投资了价值9万元的生产线,佟铁石说设备有点少,第二次佟铁石定套价值33万左右的设备,他付5万元定金,我付的28万尾款。过了年,2017年的正月十五我开始生产化肥,从2月底、3月初开始,佟铁石从我这拉走了1700多吨混化肥,价值320万左右,佟铁石差我64.5万货款,当时结算单佟铁石给我签字了,我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

23、李某6春证言。证实我在2013年到2018年4月份在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任职,我负责收货和付货,做好记录,2017年的账目给孙兴录了。我把2018年账目给杨海涛了,现在我听说我以前的办公地点租给别的公司了,我现在找不到办公室,我不知道法人是谁,我就知道佟铁石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的4月份左右,我们公司王某1领几个银行的人来看库房一个大库,我把三个门都打开了,当时库房里顶多有1000吨化肥,大部分是宏福二胺,具体多少吨得看账,他们看肥拍照,上办公室了,我给王某1打电话,让他走时把门锁上,他们什么时候走的我不清楚,说的什么事我不清楚。我问佟铁石了,佟铁石告诉我银行给锁换了让我去买把锁头,我把最北边的第三个库门锁头又换了,我们进货出货走第三个库门,到7月份我休息了,还剩400多吧化肥,2017年银行工作人员来拍照至挂条幅封库期间,开始有1000吨化肥,后来进来点,最多2000吨、流动性大,随进随出,是我和财务人员记账,没看见银行来人。

24、石某1证言。2016年12月8日,我注册的桦川县石某1农副产品合作社,成员有我、石某3、王某7、曹某、赵某2、出资金额是1000万元不是真实出资的,注册成立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7年5月份,佟铁石找到时,说上面银行来检查,他库里抵押贷款化肥没有了,让我用我名下合作社给他顶个名。给其提供了相关手续给银行。

25、邹某1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注册的桦川县德鸿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有执照,没有运营。没有厂房,没有办公单位,没有办公人员,我找的顶名的有相洪某,葛某、姜某1、孙某3。郭某2、姜某2不是真实出资,是我虚构的成员,我给佟铁石提供了桦川县德鸿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我的名章,其余的都不是我提供的。谁弄的我也不知道,没人找过我。就是铁石找我用我名下的合作社给他顶名应付上面银行检查的事。

26、田某1证言。证实2017年4月11日,我注册了桦川县鑫东方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城镇东方村,我、徐某3、徐某4、文某、终国株、轩劲海,不是现金出资、是以土地和农机具的形式出资的也没有资产,就是有成员的土地和农机具,价值10万元左右。成员都是真实的成员,注册成立以后就没实际经营。

27、景某1证言。证实其是桦川县春鹏水稻专业合作社法人。在桦川县创业乡古大村,经营的合作社名称叫桦川县春鹏水稻业合作社,类型农民专业作社,成员出资800万元,成立日期是2011年3月25日,业务范国是组织收购成员生产的水稻、种植水稻等。我是佟铁石生产资料农资有限公司旗下的经销商。没有给佟铁石做过任何担保,2017年6月份或者7月份,我作为他生产资料农资有限公司的下级经销商,让我提供我合作社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合作社相关的资料复印件,他没说干什么,我也没有问他。

28、徐某1证言。证实其是瓮福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出纳员,主要经营销售化肥农药,桦川县农产品生产资料老板叫佟铁石,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我们业务员上报财务,然后我记账。佟铁石和我们公司多次签订购销合同,有时候不按照执行,他购买的化肥数量和合同不符合的时候,我们会按照他的要求给发化肥,购买化肥的时候不一定交全款,先付一部分定金,过后再结账。我们有对公账户,账户:09×××59。2017年我公司由我经手收到一笔是2017年4月19日收到500万,一笔是2017年4月28日收到500万。原因是因为记账延迟。可能因为货的品牌不一样我分两笔记账的。当天打到贵阳石能福集团总部资金池了。我们公司有规定,进来钱必须打到总部的资金池客户对公账户出来的钱客户会打进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如果客户不方便会打进我个人名下的卡里,我在汇给公司。我在公司记账分两笔,一笔是2017年4月7日记账400万,一笔是4月15日记账381120元。从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9月一共购买过价值1572325元化肥。我们会把明细提供给公安机关。佟铁石还欠我们公司70万元货款。

29、佳银监复【2011】2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佳木斯监管分局文件、营业执照、银行简介。证实桦川融兴村镇银行依法成立,系国家控股银行。

30、佳银监复【2016】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佳木斯监管分局文件。证实2016年1月21日,核准倪桦川融兴村镇银行行长兼职董事的任职资格。

31、扣押决定书。证实2018年11月1日,县纪委监委对倪建行活期存款30万元予以扣押。2018年12月4日,3.84万元予以扣押。

32、记账凭证、台照据。证实佟铁石公司账上2017年2月21日的10万元租库房钱,实际为行贿10万元来源。提供人孙某1。

33、韩某建行存款15万元。证实:2016年6月2日建行存款15万元整。证实了倪受贿款项的去向。

34、韩某哈尔滨银行购买基金15万元。2016年8月2日哈尔滨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回单(个人客户)客户姓名:韩某,产品名称:丁香花理财富赢201607号45期,分红方式:现金分红。证实了倪受贿款项的去向。

35、融兴银行发放贷款凭证。证实2016年7月2日,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桦川融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融兴银行发放贷款1000000000元,贷款用途购买农资。2017年3月23日,桦川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桦川融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融兴银行发放贷款10,000,000,00元,贷款用途购买农资,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4日分2笔,每笔500万由银行打入。

36、农资公司贷款档案。证实企业贷款状况。

37、金丰合作社贷款档案。证实企业贷款状况。

38、农资公司和金丰合作社质押物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0月28日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在2017年时实为一家公司,财务上只有一套账,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也为同一团队,两公司2017年初化肥库存量合计为233.745吨,价值471,977.91元,2017年1-3月20日进货总量5612.605吨,价值10,891,421.50元,1-3月份销售总量4,864.12吨,实际库存为982.231吨。2017年1-4月19日购进化肥总量9,486.471吨,价值18,272,736,50元,1-4月19日销售总量7576.52吨,实际库存为2143.696吨。证实了贷款时质押物数量不足。

39、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贷款1000万元的去向证明及客户明细账查询单。证实????年?月??日从桦川县融兴银行???????????????????的账户上给黑龙江省飞凡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农村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转入了?????万元钱,??月???日打完款后佟铁石打电话让在?????万元里面扣除???多万元化肥货款,剩余再转入他的个人法人账户,这笔钱是专项资金,不能扣除???多万元肥款。必须打回佟铁石的公司账户,不能转入个人法人账户,?????年??月???日佟铁石将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公司账户提供给飞凡公司。让财务用网银的形式分六笔将这?????万元转入了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公司账户。这?????万元和公司的正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飞凡公司和佟铁石桦川县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和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正常业务资金往来和这?????万元也没有任何关系。从来没有和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过?????万元的订单合同。查询单证实了1000万元的以上银行流水。

40、农资公司贷款去向。2017年4月19日由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入佳木斯农行西林支行开户的瓮黑龙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08303101040017659)人民币500万元

41、农资公司和金丰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材料。桦川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金丰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是两个企业;实际为一家公司,共用一套账。截止2018年4月30日,资产总额:

38435765元,负债:76628033元,利润总额亏损58192268元,资产负债率199.37%。

42、申请担保说明、质押物出售说明。证实桦川县金丰农副产品合作社于2017年3月23日在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取得1000万元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由于经营需要,合作社于同年6月份将7700吨质押化肥全部出售用于公司周转,后申请追加为合作社担保贷款。

43、石某1合作社、鑫东方合作社、德鸿合作社、春鹏合作社担保档案。证实为佟铁石贷款担保手续情况。

44、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桦价认纪鉴字【2018】第001号鉴定书。证实四箱茅台酒2016年1-2月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400元。

45、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22日,桦川县公安机关在侦办佟铁石涉嫌骗取贷款问题过程中,发现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原行长倪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并对倪采取了强制措施。2018年10月23日,桦川县公安机关将倪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移交桦川县监察委员会,倪被检察机关批捕。

4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倪的基本身份信息,系年满18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该人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47、被告人倪的供述与辩解。在监委侦查环节供述,倪于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任桦川融兴村镇银行行长,负责银行的全面工作,对信贷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和最终审批权。农资公司总经理佟铁石于2015年末来融兴银行谈业务,我们认识的。2017年初佟跟我说他的桦川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用贷款,2017年3月县里有了扶贫贷款政策,有5000万的放贷额度。我让信贷部陈某1给佟打电话,佟来到我办公室,与两位副行长一起研究,认为金丰农业成立不到两年不符合条件,认为佟铁石的生产资料公司是我县第二大农资销售企业,是我行合作伙伴,和金丰公司符合贷款条件。先后发放两笔贷款共计2000万元。收受叶某1人民币15万元感谢费及付某送给四箱茅台酒的经过。在公安机关供述,所发放的20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人是佟铁石,佟给其好处费10万元。

本院认为,桦川融兴村镇银行系国有控股村镇银行,被告人倪担任行长,系由中国银监会佳木斯监管分局核准任命的,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倪作为行长,对信贷业务享有最终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在发放贷款的每个环节都应依法履行职责,以避免造成损失,其对本机构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倪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申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滥用职权指使业务人员向关联企业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申请贷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调查,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给本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8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倪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33.84万元中的15万元及4箱茅台酒属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该部分系坦白。关于指控收受佟铁石行贿款15万元,本院认为倪在公安机关承认其收受10万元的供述以及佟铁石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笔受贿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另受贿5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刘清岩提出:1、倪在桦川县监察委员会和桦川县公安局作出的部分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2、倪不应因行长的特殊身份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3、指控倪违法发放贷款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认定倪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难以成立。4、倪不应对桦川融兴村镇银行2000万元的贷款损失承担责任。5、倪同意借款1000万元给桦川金丰农副产品合作社,同时在佟铁石处置质押物后,寻找四家合作社作为担保,均是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根据当时情况客观合理作出的集体决定,不应由倪单独承担责任。6、倪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不在违法发放贷款所在的刑法章节,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7、建议法庭了解哈尔滨银行内部稽查过程,对事件的来龙去脉有更全面的了解。8、指控倪受贿佟铁石10万元不能成立。辩护人单笠明提出:1、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倪收受佟铁石两笔共15万元的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法庭应依法判决不予认定。2、本案公诉人未依法就辩护人庭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完成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法庭同样应依法判决该部分事实指控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3、公诉机关提供的2018年11月6日桦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倪提取的讯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存在问题,应予以排除。4、被告人倪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5、被告人倪于本案中仅限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但过不至于罪。本院审查认为,当庭出示的监委的讯问笔录以及公诉机关讯问笔录属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询问,被告人所作的自愿供述,且与原在监察机关供述不是重复供述。均系合法取得,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倪作为行长对5000万扶贫贷款发放对象以及额度直接进行决策,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不能因为其特殊身份而免责。必须对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行为承担责任。倪在被调查受贿行为过程中,主动交代其他受贿事实,属于交代同类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不构成自首。以及辩护人的其他观点与法律规定相悖,与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支持。综上,鉴于被告人倪有部分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受贿违法所得被全部依法追缴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上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倪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8.84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春雷

审 判 员  殷海英

人民陪审员  郑贵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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