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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3刑初23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113刑初237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9]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广学、张春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辩护人宋香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兰陵中队辅警柴某某伙同民警李思光(另案处理)、高巨龙(另案处理)、蔡亮亮(另案处理)、周宇峰(另案处理)利用对过往车辆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职务之便,非法收取张某1、苏某、丁某、王某、杨某5个保车团伙贿赂款,为超载超限的货车司机或车主谋取逃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等不正当利益。具体如下:

(1)2017年6月-2018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非法收受保车人张某1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4万元。

(2)2016年9月-2018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非法收受保车人丁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57万元。

(3)2017年10月-2018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非法收受保车人苏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55万元。

(4)2016年4月-2018年5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非法收受保车人王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1.57万元。

(5)2016年2月-2018年7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非法收受保车人杨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2.6488万元。

综上,2016年2月28日至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柴某某所在执勤组多次非法收受保车人张某1、丁某、苏某、杨某、王某5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8.9838万元。

被告人柴某某系兰陵交警中队李某光带班的执勤组辅警,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分配保车人给予的贿赂款,故其对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全部涉案金额88.9838万元负责。

经调查,被告人柴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到调查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柴某某供认犯罪且无辩解。

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柴某某自首、认罪悔罪,应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某某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兰陵中队的辅警,与李某光、高巨龙、蔡某、周某(均已判刑)属同一执勤组,该执勤组利用在102国道双城段、京哈高速公路双城区兰棱进出口等路段,查处超载超限车辆等执行警务的职务便利,自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非法收受张某1、丁某、苏某、王某、杨某贿赂款88.9838万元。私放超载等违法违章重型货车,放纵违法人员逃避处罚。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翌年6月,蔡某、周某通过微信转款非法收受恶势力保车团伙成员张某1贿赂款3.14万元,赃款被均分挥霍。

2.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蔡某、周某通过微信转款非法收受恶势力保车团伙成员丁某贿赂款7.57万元,赃款被均分挥霍。

3.2017年10月至翌年6月,蔡某、周某经同样手段非法收受苏某贿赂款4.055万元,赃款被均分挥霍。

4.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蔡某、周某经同样手段非法收受王某贿赂款21.57万元,赃款被均分挥霍。

5.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蔡某、周某通过微信转款非法收受杨某贿赂款52.6488万元,赃款被均分挥霍。

被告人柴某某系兰陵交警中队李某光带班的执勤组辅警,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分配保车人给予的贿赂款,故其对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全部涉案金额88.9838万元负责。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柴某某向监察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案件移送函、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2月3日,哈尔滨市双城区监察委员会接到双城区公安分局移送问题线索,警方在张某1、丁某、苏某三个保车团伙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中,侦查发现该局交警大队兰陵中队辅警柴某某收受巨额钱款,为保车团伙提供方便,已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6月17日,柴某某主动到双城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2.证人张某1证明:其于2017年五六月份开始保车,由兰棱中队交警按照每台车50元收钱,累计20台或者40台后,由蔡某和郎召贵分别要现金。2017年10月,蔡某那组开始按照每月五千元定额收。

3.证人丁某证明:其自2016年三四月份开始保车,给过往大货司机发名片,说能让他们超载不挨罚或少挨罚,保车费每辆百元左右。一旦遇到交警出勤,其即上前沟通拿好处费。颜某、蔡某不是一组的。自2017年九十月份,开始跟蔡某联系,蔡某那组每个月5000块钱。有微信转账也有现金。一共给蔡某送大约4万元。

4.证人苏某、杨某、王某各自证言证明,分别向李某光执勤组微信转款,违章违法车辆得以放行过境的事实经过。

5.情况说明、受贿金额统计表、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柴某某收受贿赂款具体情况。

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招聘辅警政审表证明:被告人柴某某主体身份情况。

7.李某光、蔡某、周某各自供述:利用巡逻查验交通过往车辆的执勤职务便利,收受违法违章人员贿赂的事实经过。

8.被告人柴某某供述:2009年6月其调入兰陵中队李某光组执勤。2016年上半年,丁某、张某1、苏某、杨某、王某几个保车的人找到其组成员周某称要保车,后来经过李某光同意决定先后由周某、蔡某负责联系收钱。收到钱后将钱提现,后在执勤警车上均分。来往经过的超载超限车辆司机在其组执勤的时候只要提这五个保车人的名字,其就将他们的车放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柴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柴某某参与的违法所得八十八万九千八百三十八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少革

审判员  胡业林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宿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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