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黑0125刑初392号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8]354号起诉书、黑宾检刑检一刑追诉[2019]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宏兵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兼哈尔滨市民生尚都工程总指挥期间,受哈尔滨盛世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盛世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公司承揽了哈尔滨市民生尚都小区B区、C区景观工程B区D标段庭院绿化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13,370,000余元。事后,为了感谢夏某某,王某2与该公司副总经理芦华滨(另案处理)商议后,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到夏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和50,0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受王某2请托,其通过哈尔滨市群力家园道路工程总指挥刘某2帮助王某2以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群力家园庭院道路工程第七标段绿化工程项目,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5,120,000余元,后因工程现场需要,造价追加至人民币32,350,000余元。为了感谢夏某某,2014年中秋节期间,王某2到夏某某办公室,送给夏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2015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其帮助盛世伟业公司承揽了群力规划路、双流路、民主大街、尤家街道路绿化工程笫二标段工程项目,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979,000余元。为了感谢夏某某,2015年7月,王某2到夏某某办公室,送给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7年4月,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帮助盛世伟业公司承揽了哈尔滨西客站地区龙葵路(和谐大道)铁路跨线桥绿化施工二标段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2,530,000余元。为了感谢夏某某,2017年国庆节期间,王景福到夏某某哈尔滨市梧桐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送给夏某某人民币300,000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帮助盛世伟业公司承揽了爱达置换项目配套道路绿化工程项目,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1,520,000余元。后王某2为感谢夏某某帮助其承揽该工程项目,同时希望通过夏某某帮其承揽更多工程项目谋取利益,于2018年春节期间,王景福到夏某某梧桐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送给夏某某人民币50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或者通过别人职务之便帮助王某2公司承揽工程,收受王某2给予的贿赂款总计人民币1,250,000元。2018年9月25日其家属向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上缴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夏某某在任哈尔滨市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魏某2(常用名魏某4,另案处理)因在该公司有工程,为拉近与夏某某的关系,在结算工程款上获得帮助,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到夏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夏某某港币100,000元(折合人民币78,806元)、美金10,000元(折合人民币61,385元)、港币100,000元(折合人民币78,806元)。2017年年底,魏某2找到夏某某,请求其帮助支付海顺公司挂靠的中太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哈西交通枢纽西广场工程100,430,962.85元的工程款,夏某某召集集团相关人员研究后给哈西办打报告催要这笔工程款。由于哈西办没有及时支付这笔工程款,夏某某召集集团相关人员研究后,决定由哈西集团先行垫付,最后由哈西集团向中太公司支付了100,430,962.85元的工程款。2018年春节前,魏某2到夏某某办公室,给夏某某送去人民币200,000元。
综上所述,夏某某共收受海顺公司魏某2四次行贿款,合计人民币约424,293.00元。2019年4月22日其家属向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上缴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被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中,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在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中,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较重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其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前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数额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的受贿数额应为105万。夏某某是于2013年4月23日调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任职。夏某某受王某2请托找刘某2帮忙承揽工程时,从夏某某的供述和王某2的证言看出是2013年末,是在夏某某调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后。此时夏某某与刘某2已不存在任何职务联系,与刘某2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依据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针对此笔收受财物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夏某某构成受贿罪的罪名以及数额均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认为夏某某在本起犯罪中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合议庭在量刑时应当处以较轻的刑罚。1、夏某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夏某某在本起魏某2(魏某4)受贿案中共有七次供述,从2018年8月11日,夏某某回忆起这起犯罪行为时,就主动向监察机关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且得到了魏某2的多次供述的证实。本案中不存在魏某2先向监察机关反映本起夏某某犯罪的情形,公诉机关提供的第一本卷宗中44页虽然有“2018年3月26日,魏某2向监察机关反映与夏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问题”的记载,纵观整个笔录及其他次魏某2的供述(卷宗第49页倒数第七行魏某2的回答:“直到前几天你们提审我,我才想起这些事,我就主动和监察机关如实反映我和夏某某的事情了”),足以证实卷宗第44页记载的2018年3月26日的日期是侦查人员的笔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夏某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对夏某某进行处罚。2、夏某某的亲属在本起犯罪中经其同意代为主动退赃的行为,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综观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及法定从轻情节,辩护人认为本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1674293元的受贿数额,合议庭应当对夏某某处以三年的刑罚较为适当,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夏某某在魏某2的这起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应当从轻处罚。魏某2这起犯罪中,夏某某构成自首,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第六项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刑罚。2、被告人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夏某某接受监察机关调查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法定的从轻的情节,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2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刑罚。3、被告人夏某某积极退赃的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于本案的全部赃款,被告人夏某某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前,已经主动全部退还。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4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刑罚。那么认定本案基准刑是本案的关键,公诉机关对本案的量刑建议为三至五年,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1674293元全成部成立的话,依据《刑法》第386条、383条规定,300万元基准刑为十年的计算依据,16744293元基准刑应当为5年,以受贿1474293元为计算标准,基准刑应当为4年。确定了夏某某的基准刑,人民法院应当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12、14款的规定及《刑法》383条、六十七条规定,综合考虑对夏某某的量刑,辩护人结合夏某某从轻的法定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夏某某处以三年的刑期更符合法律的规定,鉴于夏某某的犯罪不属于恶性犯罪,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是否对夏某某给予缓刑由合议庭决定。4、夏德德身体患有严重的疾病,不宜长期羁押,适用较轻的刑法更能体现我国刑法严宽相济原则。辩护人出示的夏某某的病历能够证实,从2014年夏某某就患有糖尿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肢体动脉硬化、脑梗死这些疾病。夏某某更在2017年分别于4月8日、4月16日、6月15日就其所患的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腓总神经损伤连续住院治疗,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前鉴于夏某某的身体及年龄原因,不宜适合羁押,对其能够宣判较轻的刑罚,更能体现刑罚教育的目和宗旨。5、被告人夏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又曾对哈尔滨的城市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因此辩护人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处以较轻的刑罚。从夏某某的履历(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中能够看出,其为哈尔滨的城市发展曾做出过巨大的贡献,由于其一时迷失方向,触犯了刑法,属于《刑法》中被教育的范围,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更能体现《刑法》的罪责相当的理念。综上,鉴于夏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及悔罪表现,辩护人望人民法院对夏某某处以较轻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夏某某于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总工程师、党委委员,期间2010年2月11日夏某某任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群力西区安置工程项目部副经理,2011年3月10日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任市房产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期间2011年4月10日分管旧城指挥部、新阳指挥部、河松指挥部等,2011年4月11日夏某某任民生尚都、市直机关解困房和如意雅居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11年4月20日夏某某任哈尔滨群力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13年2月7日分管某西指挥部、群力家园指挥部等,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哈尔滨西部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6年至今任哈尔滨西部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1年10月,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兼哈尔滨市民生尚都工程总指挥期间,受哈尔滨盛世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盛世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公司承揽了哈尔滨市民生尚都小区B区、C区景观工程B区D标段庭院绿化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13,370,000余元。事后,为了感谢夏某某,王某2与该公司副总经理芦华滨(另案处理)商议后,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到夏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和50,000元。
2013年末,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受王某2请托,找到曾经是其下属的哈尔滨市群力家园道路工程总指挥刘某2,让其帮助王某2承揽群力家园绿化工程,之后王某2以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群力家园庭院道路工程第七标段绿化工程项目,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5,120,000余元,后因工程现场需要,造价追加至人民币32,350,000余元。为了感谢夏某某,2014年中秋节期间,王某2到夏某某办公室,送给夏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2015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其帮助盛世伟业公司承揽了群力规划路、双流路、民主大街、尤家街道路绿化工程笫二标段工程项目,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979,000余元。为了感谢夏某某,2015年7月,王某2到夏某某办公室,送给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7年4月,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帮助盛世伟业公司承揽了哈尔滨西客站地区龙葵路(和谐大道)铁路跨线桥绿化施工二标段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2,530,000余元。为了感谢夏某某,2017年国庆节前,王景福到夏某某哈尔滨市梧桐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送给夏某某人民币300,000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帮助盛世伟业公司承揽了爱达置换项目配套道路绿化工程项目,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1,520,000余元。后王某2为感谢夏某某帮助其承揽该工程项目,同时希望通过夏某某帮其承揽更多工程项目谋取利益,于2018年春节期间,王景福到夏某某梧桐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送给夏某某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或者通过别人职务之便帮助王某2公司承揽工程,收受王某2给予的贿赂款总计人民币1,250,000元。2018年9月25日其家属向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上缴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夏某某在任哈尔滨市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魏某2(常用名魏某4,另案处理)因在该公司有工程,为拉近与夏某某的关系,在结算工程款上获得帮助,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到夏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夏某某港币100,000元(折合人民币78,806元)、美金10,000元(折合人民币61,385元)、港币100,000元(折合人民币78,806元)。2017年年底,魏某2找到夏某某,请求其帮助支付海顺公司挂靠的中太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哈西交通枢纽西广场工程100,430,962.85元的工程款,夏某某召集集团相关人员研究后给哈西办打报告催要这笔工程款。由于哈西办没有及时支付这笔工程款,夏某某召集集团相关人员研究后,决定由哈西集团先行垫付,最后由哈西集团向中太公司支付了100,430,962.85元的工程款。2018年春节前,魏某2到夏某某办公室,给夏某某送去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夏某某共收受海顺公司魏某2四次行贿款,合计人民币约418,997元。2019年4月22日其家属向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上缴了全部赃款。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收受王某2、魏某2贿赂款总计人民币1,668,997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被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案发、立案及被告人夏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夏某某于1962年4月25日出生,无犯罪记录。
3、被告人夏某某干部档案、任职文件等材料:夏某某于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总工程师、党委委员,期间2010年2月11日夏某某任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群力西区安置工程项目部副经理,2011年3月10日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任市房产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期间2011年4月10日分管旧城指挥部、新阳指挥部、河松指挥部等,2011年4月11日夏某某任民生尚都、市直机关解困房和如意雅居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11年4月20日夏某某任哈尔滨群力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13年2月7日分管某西指挥部、群力家园指挥部等,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哈尔滨西部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6年至今任哈尔滨西部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4、刘某2在哈市房地局干部档案:刘某2自2004年4月至2014年2月任哈尔滨市新阳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正处级;经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任命,2014年2月至今任哈尔滨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正处级。
5、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系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成立时间2005年12月1日。
6、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哈西集团主管单位说明: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西集团管理关系的说明:哈西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及党组织关系均在市委组织部门,哈西集团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工作,由市委常委会议提名,市国资委履行任免程序,市国资委是哈西集团的出资人。
8、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同意民生尚都等项目成立项目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批复:2011年4月11日发文同意三个项目分别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夏某某同志任总指挥。民生尚都指挥部,由王某3、刘金刚同志任副指挥;市直机关解困房项目由新阳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局属二开发参与建设,刘某2、赫星斌同志任副指挥;如意雅居二期由房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建设,阙某、常某同志任副指挥。副指挥负责各自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同时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相关要求,以上三个项目均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封闭管理。
9、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同意群力家园成立项目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批复:2011年4月20日发文同意成立“哈尔滨市群力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夏某某任总指挥,并在银行建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封闭管理。
10、哈市国资委文件哈国资发【2015】71号:国资委2015年7月9日下文同意组建哈尔滨欣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整建承接新阳指挥部。
11、雅风园林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及盛世伟业公司变更登记材料:2002年10月31日由王某2、芦华滨出资组建哈尔滨雅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03年3月17日申请变更为哈尔滨盛世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盛世伟业多次变更注册资本,由王某2控股,芦华滨出资,2004年6月10日获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
12、哈尔滨盛世伟业公司与黑龙江乾达公司资金往来记账凭证:二公司因挂靠业务而引起资金往来情况。
13、盛世伟业中标民生尚都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盛世伟业公司承揽民生尚都项目招投标及施工情况。
14、乾达公司承揽群力家园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财务结算等材料:盛世伟业公司以乾达公司名义承揽群力家园庭院道路工程第七标段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及通过乾达公司资金拨付、往来情况。
15、乾达公司情况说明: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法定代表人刘某4,于2018年3月30日法人变更为张某2。我公司于2013年12月将资质出借于哈尔滨盛世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群力家园庭院绿化工程第七标段项目投标、中标,我公司未参与该工程投标、中标、施工,我公司与哈尔滨盛世伟业公司关于给工程的资金结算以我公司账目为准。
16、盛世伟业公司承揽群力规划路、双流路、民主大街、尤家街道路绿化工程;哈尔滨西客站地区龙葵路(和谐大道)铁路跨线桥绿化工程;爱达置换项目配套道路绿化工程相关材料:盛世伟业公司招投标上述工程文件、施工合同及资金拨付、结算情况。
17、银行卡支取凭证、转账凭证,对公信息,农商行存款明细,贷款及使用凭证,记账凭证,盛世伟业记账凭证及借据等材料:芦鑫通过哈尔滨市道外区超信商务服务部为盛世伟业公司串取现金及盛世伟业公司资金往来使用情况。
18、查封涉案款登记表、移交单、被告人亲属汇款凭证,扣押决定回证,随卷移送的监察委收款凭据:被告人夏某某家属将夏某某违法所得125万元上缴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由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保管。
19、刘某1招商银行卡流水:2018年1月25日魏某2公司的出纳员刘某1的招商银行卡号尾号6512支出人民币20万元。
20、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决算造价审计认定单:黑龙江省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签订挂靠协议,2017年4月26日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哈西客运综合交通枢纽西广场停车楼工程施工通知书,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哈西客运客运综合交通枢纽西广场停车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哈西客运综合枢纽广场工程结算审计金额。
21、战略合作经营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壹亿元工程款拨付情况说明、记账凭证、结算票据、资金支付审批单: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挂靠协议、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中标西客站民主片区棚改安置项目消防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工程,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哈西客站民主片区棚改安置项目消防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建设施工合同,2011年7月该工程开工,2015年8月竣工,2017年11月28日审计,结算工程造价金额为人民币301,533,877.76元,2018年1月16日哈西投资公司向中太建设集团公司拨付工程款100,430,962.85元,工程款全部结清。
22、人民币兑港元、美元兑换表:2014年、2015年、2016年港币、美金与人民币兑换价。
23、赃款扣押登记表、缴款票据:夏某某家属上交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24,293元。
24、宾县人民检察院孙金山、马聪工作纪实:2019年5月28日宾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与市监委办案人沟通,二人均称补充起诉的424,293元的事实是夏某某主动交代的受贿事实,事先监察机关并不掌握。
25、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自1998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纳员,2018年3月至今担任会计。我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财务工作,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转账、汇款等业务。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魏某2,但是魏某3平时总用魏某4这个名字,魏某2是他身份证上的名字。建行银行卡43×××31这张卡是我的,这张某3面的钱都是公司的钱,是为了工作方便,我开的卡,发生的业务都是和公司有关的。如果公司的部门用钱,审批后我提现金交给各个部门。如果魏某3用钱,我就直接提出来后交给他。招商银行卡62×××12这张卡是我的银行卡,这张某3面的钱也都是公司的,是为了工作方便,我开的卡,发生的业务都和公司有关。这张卡的用途和建行那张卡的用途是一样的,公司的部门用钱经过审批后我提现金交给各个部门。如果魏某3用钱,我就直接提出来后交给他。银行卡号62×××68这张卡是我名下的,是我农行的银行卡,这张某3的钱也是公司的钱。银行卡号62×××68,这张卡于2018年1月22日转入刘某1招商银行卡62×××12内20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是公司的钱。招商银行卡62×××12,2018年1月25日取现20万元人民币,当时是魏某3让我给他准备20万元人民币现金。我就去银行从这张某3提出来20万元人民币现金,我提出钱后回到单位就去魏某3办公室交给他。这20万元现金交给魏某2后,魏某2做什么我不知道,我这张某3的钱都是公司的钱,魏某2是老板,他让我提多少钱我就提多少钱给他,我从来不问魏某2提钱的用途,他也从来没跟我说过,所以我不知道他这20万元现金的用途。
26、证人魏某1的证言:我自2003年9月至今在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副总经理。最初是技术员,后来是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魏某2,但是魏某3平时总用魏某4这个名字,魏某2是他身份证上的名字。2014年春节前的时候,老板魏某2把我和王某1叫到他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还得去看望一下夏某某,沟通一下感情,我想给他拿十万港币,你俩看行不行。当时我和王某1都表示同意。2015年春节前的时候,老板魏某2把我和王某1叫到他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我想去看望一下夏某某,沟通一下感情,方便以后咱们公司的工作开展,我想给他拿一万美金,你俩看行不行,当时我和王某1都表示同意。2016年春节前的时候,老板魏某2把我和王某1叫到他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我想去看望一下夏某某,沟通一下感情,方便以后工作,我想给他拿十万港币,你俩看行不行,当时我和王某1都表示同意。
2018年春节前的时候,老板魏某2把我和王某1叫到他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我去看望一下夏某某,感谢他给咱们拨了一个亿的工程款,我想今年多给他拿点,给他拿20万元,你俩看行不行。当时我和王某1都表示同意。
27、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8年我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00年至今我在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我最初担任技术员的时候总去现场检查,后来担任部门经理的时候负责办公室工作,担任副总经理的时候负责公司经济部和办公室工作。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魏某2,但是魏某3平时总用魏某4这个名字,魏某2是他身份证上的名字。2014年春节前的时候,老板魏某2把我和魏某1叫到他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想去看望一下夏某某,沟通一下感情,我想给他拿十万港币,你俩看行不行,当时我和魏某1都表示同意。2015年春节前的时候,老板魏某2把我和魏某1叫到他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我想去看望一下夏某某,沟通一下感情,方便以后咱们公司的工作开展,我想给他拿一万美金,你俩看行不行,当时我和魏某1都表示同意。2016年春节前的时候,老板魏某2把我和魏某1叫到他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我想去看望一下夏某某,沟通一下感情,方便以后工作,我想给他拿十万港币,你俩看行不行,当时我和魏某1都表示同意。2018年春节前的时候,老板魏某2把我和王某1叫到他办公室,说快过春节了,我去看望一下夏某某,感谢他给咱们拨了一个亿的工程款,我想今年多给他拿点,给他拿20万元,你俩看行不行,当时我和王某1都表示同意。
28、证人芦华滨的证言:哈尔滨盛世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是其和王某2合伙开的,利润一人一半,王某2负责揽工程,其负责施工。公司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记账,但是其自己记工程款的流水账,因为其从公司的账面上支取出工程款后,其自己记个流水账,将来和王某2能说清楚,其用记事本记的,一共四本。流水账记的主任拿款20万元,大概时间2012年王某2让其记一笔支出,因为之前夏某某帮公司联系了绿化工程的活,王某2要拿20万元送给夏某某,让其把这件事记在账本上,其就记上了“主任拿款20万元”其没细问是如何送给夏某某的。2014年群力家园庭院道路等工程,是盛世伟业公司干的工程,用乾达公司招的标,因为盛世伟业是绿化的资质,工程需要市政工程资质,乾达公司有市政的资质,盛世伟业公司给乾达公司1.5%的管理费。乾达公司扣除1.5%的管理费和税金后,工程款由乾达公司用转账支票支付给盛世伟业公司或盛世伟业公司的材料供货商、人工费等,其让芦鑫找人给串的现金。
29、证人张某1证言:其是盛世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2的女婿,其用盛世伟业公司的名义承揽过工程。其中有2015年中标的,就是海宁皮革城附近的一个工程,叫群力规划路、双流路、民主大街、尤家街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哈尔滨西客站地区龙葵路(和谐大道)铁路跨线绿化施工项目;2017年底,爱达置换项目配套路绿化工程施工。其参与两个工程的管理,爱达置换还没施工呢。其负责现场的工人、机械的调配,再就是负责一些零散的材料,大宗材料都是王某2负责的。工程款大部分通过盛世伟业公司结算,还有一部分是转到其个人中国银行借记卡上。王某2说这几个工程就是给其干的,挣的钱都给给其,到现在工程款也没结算回来多少,付人工费和材料款和其它支出都不够,所以也就没跟其分过钱。其它支出是指工程都是上边领导给介绍安排的,得从回来的工程款里把给这些领导的好处费扣回去。王某2说过给别人送钱,但是送给谁,送多少,其不清楚,王某2没跟其说过,给上边领导送的钱应该是王某2垫的
30、证人芦鑫的证言:王某2是盛世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老板,其是他司机,王某2是总经理,其叔芦华滨是副总经理。从2001年开到2014年,之后其就不开车了,有时去工地,有时在公司,一直到2017年9月就辞职不干了。其有建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招商银行和农商银行的银行卡,其用农商银行和哈尔滨银行其个人银行卡给王某2和芦华滨串过现金。就是甲方给盛世伟业公司付的工程款,由公司出的转账支票,王某2将支票给其,其找一个女同学,在南极市场附近有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用盛世伟业公司的现金支票从她的公司串出现金,她再把现金存在其哈尔滨银行或农商银行的卡里。其总共给王某2串出几百万现金。
31、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开车拉着王某2去过夏某某家,2017年十一之前王某2让其开车拉着他去夏某某家,应该是送东西,具体送什么不清楚,2018年春节前,王某2让其给夏某某送过一百箱怡清泉矿泉水,通过夏某某手下一个姓栾的,第一次40箱送到夏某某单位的地下车库,第二次60箱送到夏某某单位对面一个楼的办公室。
32、证人刘某2的证言:其1997至2014年2月在新阳指挥部,先后任副指挥、指挥;2014年2月至今任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份左右,其受市房产住宅局委派,接手群力家园项目,其就从2011年夏天开始任群力家园项目指挥,一直到2014年2月其到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就不再分管某家园项目了。在1998年到2001年其和夏某某在新阳指挥部共事,夏某某当时是其领导。其在群力家园项目指挥期间,夏某某当时是市房产局副局长,分管其所在指挥部。2013年末,群力家园庭院绿化工程招标之前,夏某某给其打过电话,让其照顾一下王某2,王某2想参与群力家园的绿化工程,让其帮帮他。之后王某2到其办公室找其,说是夏某某让他来找的,想要群力绿化工程给他公司,其让王某2把联系方式给其,之后其就吩咐手下负责工程招标的同志联系王某2,告诉他如何参与投标竞标。其就是告诉王某2把标书做的细致一点,把材料准备齐全一些,然后正常参与招投标。
33、证人刘某3的证言:其2007年1月至2013年年底任哈市房产住宅局河松指挥部副指挥期间,从2010年初至2013年底,被借调到民生尚都指挥部,最初任工程部副部长,2011年任经济部部长,2014年1月至今,在黑龙江省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副总。2011年底,民生尚都绿化工程招标之前,夏某某跟其说王某2要在民生尚都干工程,后来王某2找其。其就告诉王某2如何制作标书,在标书内容上如何能突出他们公司的经验,采足采分点,包括甲方对乙方的具体要求都有哪些等等,尽量让评委满意,增大中标可能,后来中标了。
34、证人钱某的证言: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其在哈西办任金融投资处处长,2015年9月至今,在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集团公司任工程部部长,夏某某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其是夏某某下级。1995年左右,其和夏某某都在新阳指挥部工作时,夏某某就是领导。王某2的盛世伟业公司在2015年中标了群力规划路、双流路、民主大街、尤家街道绿化施工第二标段;2017年6月中标了哈尔滨西客站龙葵路(和谐大道)绿化工程;2017年底,中标了爱达置换项目配套。这三个工程夏某某都跟其说了,都是在集团开会,确定这些工程要对外招标以后,让其打电话跟王某2联系,问王某2要不要参与这些工程。其在王某2公司投标中标过程中没给与王某2什么照顾,就是夏某某让其问问王某2对这些工程感不感兴趣,要是王某2想干这些工程的话,就参与投标。2013年7月,经哈尔滨市委决定,其就已经到哈西集团的哈西开发公司工作了,只是工作关系和组织关系还在哈西办,一直到2015年9月,其工作关系正式调到哈西集团。因为其工作关系还在哈西办,没办法正式任职,所以当时公司内部任命其为工程部负责人,负责工程部的全面工作。
35、证人刘某4的证言:其是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份,因为盛世伟业公司没有承揽道路施工的资质,芦华滨找其借用其公司的资质中标了群力家园庭院道路的工程。项目标的500多万元,后来又追加了一部分工程,一共是3200万元。工程中标后由盛世伟业公司自己组织施工、建设、验收,甲方支付工程款,由盛世伟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去甲方公司取支票,落到其公司账上,再由其公司全额出具发票给甲方。其公司将甲方转来的工程款留下1.5%的管理费、6%的营业税、2.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其它税赋后,将余款转付给盛世伟业公司,余款的对应金额的成本发票由盛世伟业公司提供给其公司入账。
36、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开了家名为超信商务服务部,李某3是会记。大概2016年其同学盛世伟业公司的芦鑫找其帮忙串现金,其让芦鑫找道外区承德信用社会记刘丹盖章,因为其父亲开的诚信工商代理财务章和名章都放在承德信用社会记刘丹那保管,芦鑫盖完章后,直接就在承德信用社把转账支票存在诚信工商代理的账户上,然后从诚信工商代理账户提现存到芦鑫自己卡里。大概2017年,芦鑫又找其串现金,其让芦鑫找李某3盖章,然后芦鑫去哈尔滨银行把转账支票存进超信商务服务部的账户,最终芦鑫提现存到芦鑫自己卡里,这种方式也帮芦鑫串过几次现金,总计770余万元。
37、证人李某3的证言:其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超信商务服务部任会记,芦鑫是其老板李某2的同学。2017年李某2找其给芦鑫串一部分现金,把钱转到芦鑫名下一张哈尔滨银行卡内,一共串过八九次,共计几百万元。
38、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自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任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兼民生尚都指挥部总指挥,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6年12月至案发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两个公司实际是一个公司,集团公司业务有些拓展。
1992年其与王景福是市政府开发办同事,关系挺好,后来王某2成立一个叫盛世伟业园林绿化的公司。2011年其任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兼哈尔滨市民生尚都工程总指挥期间,其受王某2请托,帮助王某2公司承揽了哈尔滨市民生尚都小区B区、C区景观工程B区D标段庭院绿化工程项目。事后为了感谢其,王某2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分别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2012年的时候,其接受哈市住宅局的委派开始组建群力家园指挥部,其任项目组长,也相当于项目指挥。当时指挥部的组成人员都是从新阳指挥部抽调过来的,其中刘某2任群力家园指挥部的指挥。2013年5月初,其已不在市房地局任职,到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公司任董事长,已经和群力家园指挥部脱钩了,群力家园指挥部当时隶属于哈尔滨市住房集团,与西部开发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单位。2013年末或2014年初其受王某2请托,通过哈尔滨市群力家园道路工程指挥刘某2帮助王某2承揽了群力家园的绿化工程项目。为了感谢其,2014年中秋节期间,王某2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其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其帮助王某2公司承揽了群力规划路、双流路、民主大街、尤家街道路绿化工程。为了感谢其,2015年中秋节前,王某2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其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帮助王某2公司承揽了哈尔滨西客站地区龙葵路(和谐大道)铁路跨线桥绿化工程项目。为了感谢其,2017年国庆节期间,王景福到其家哈尔滨市梧桐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还有两箱矿泉水。
2017年12月,其任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帮助王某2公司承揽了爱达置换项目绿化工程项目。后王某2为感谢其帮助承揽该工程项目,同时希望通过其承揽更多工程项目,于2018年春节期间,王景福到其家梧桐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送给其人民币50万元。
其认识魏某2,还叫魏某4,是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通过魏伟认识的。2012年左右,当时其在房产局担任副局长,分管公务员小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之初,主管城建副市长魏伟给其打电话,向其推荐民营企业海顺公司参与这个项目建设,之后魏某4的公司中标了,其与海顺公司的老板魏某4就这样认识了。魏某4一直在哈西地区搞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口碑都不错,2013年其到哈西集团任职后,魏某4继续在哈西集团承建项目,和其接触的越来越多,我俩就越来越熟悉了。
其和魏某4一共有四次经济往来:第一次是在2014年春节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当时魏某4来其办公室,他说:“领导,快过年了,我要去澳门,提前来看看你,感谢你这段时间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当时他把一个黄色的牛皮纸信封放在了其办公室的桌子上,当时其推辞了,还跟魏某4撕扯了几下,之后魏某4就走了,他走了之后其把信封打开看了一下,发现里面是面值1000元的港币,是散装的,当时查了一下是100张,共计10万港币,之后其就把这10万港币放在了办公桌抽屉里了,隔了一段时间其就把这笔钱拿家去了,都家用了。第二次是在2015年春节前,当时魏某4到其办公室说:“领导,快过年了,我来看看你,感谢您在过去一年中对我们公司的帮助和支持”,之后他把一个白色信封放在办公室桌上了,其跟他推辞了几下,之后魏某4就走了,他走之后打开信封看了一下,发现里面是一捆美金,面值是100元的,一共是100张,共计1万美金。当时其把这1万美金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了,隔了一段时间其就把这笔钱拿家去了,放在卧室的抽屉里了,这些钱其家人出差的时候和平时消费的时候就都用了。第三次是在是在2016年春节前,魏某4到其办公室,将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在了办公桌上,当时魏某4跟其寒暄了几句,对其说:“快过年了,我来看看领导”,其跟他推辞了几下,之后魏某4就走了,他走了之后我看了一下信封,发现里面是散装的,面值1000元的港币,当时查了一下,一共是100张,共计10万港币,其把这些港币放在了办公桌的抽屉里了,隔了一段时间其就把这笔钱拿家去了,这笔钱也都是其和家人出差、日常消费用了。2018年年初,元旦后春节前,魏某4给其打电话,问其在不在办公室,其说在。过一会他就来办公室了,拿着一个深色皮质的公文包,这个公文包是旧的,男士手提式包,他进了办公室后坐在沙发上,顺手就把这个公文包放在沙发上了。当时他对其说:“快过年了,我一来是看看领导,二是感谢前段时间中太公司官司的事,谢谢你的帮忙”,说完他就起身要走,他把公文包直接扔在沙发上了,其起来追他,让他把公文包拿走,他把其推回办公室就跑了。之后其回到办公室,打开皮包一看,里面装着两大捆人民币,都是100元面额的旧币,查看了一下,一大捆是10万元人民币,一共是20万人民币,之后其把这些钱放在办公室的柜子里,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其把这个手提包和钱都拿回到家里了,放到了卧室的床下。中太公司官司的事是2017年年底,魏某4到其办公室跟其说,法院要查封他挂靠的中太公司的账户,中太公司在哈西交通枢纽西广场工程有将近一亿的工程款已经审计、评审结束了,让其尽快帮他把工程款结算了,避免工程款被法院查封,其当时答应他了。之后其召集了总经理赖某、经济部负责人李某4、财务部负责人蔡某柏某研究后,一致同意给哈西办打报告催要这笔工程款,因为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由哈西办代表政府支付工程款。由于哈西办没有及时支付魏某4的这笔工程款,所以我们研究决定由我们集团先行垫付这笔工程款,之后经集团相关部门履行程序后经其批签,向中太公司拨付了这笔工程款,大约一亿元左右,具体我记不清了,以我们集团财务账目为准。2018年年初,魏某4来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万元人民币,也是这个原因,因为我在这个事情上帮他忙了,所以他送钱给我就是为了感谢我。以上其交代的四笔钱,其都是先放在办公室后不久就拿回家了,都家里消费了。魏某4和其有经济往来是因为其是哈西集团董事长,魏某4是工程建设的民营企业,逢年过节的看看其,为的是让其在平时涉及到他经营的海顺公司的项目上给与一些照顾,也就是平时结算工程款之类的问题让其帮忙,之后魏某4挂靠的中太公司账目被查封的时候,他也求其帮过忙,让其帮忙结算了一个亿左右的工程款。魏某4平时与其的经济往来就是这个目的,让其给他在哈西地区的施工项目提供帮助。
39、同案王某2的供述:其经营哈尔滨盛世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感谢夏某某帮助其承揽到绿化工程和为继续通过夏某某承揽工程,其一共向夏某某行贿125万元。其中2012年其通过夏某某帮忙为其盛世伟业公司承揽民生尚都庭院绿化工程,其向夏某某行贿15万元,分两次,一次10万元,一次5万元;2013年秋通过夏某某找群力家园指挥部指挥刘某2帮忙,其以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群力家园庭院绿化工程、铺装工程,其向夏某某行贿20万元;2015年通过夏某某帮忙盛世伟业公司承揽得到群力双流路、民主大街绿化工程,其向夏某某行贿10万元;2017年通过夏某某帮忙盛世伟业公司得到龙葵路绿化工程,其向夏某某行贿30万元;2017年通过夏某某帮忙盛世伟业公司得到爱达置换绿化工程,其向夏某某行贿50万元。送15万元是从盛世伟业公司副经理芦华滨管理的工程款中指支出的,我让芦华滨的侄子芦新拿支票串的现金。芦华滨记的流水是主任拿款20万元,另5万元,其过年过节买的礼品送给其他人了。群力家园庭院绿化工程是其和芦华滨一起干的,20万元钱先是房子抵押贷款30万支出20万元,后是芦华滨从公司账上平的,送给谁,送多少,其没跟芦华滨说过。之所以用黑龙江乾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是因为盛世伟业公司干这个活没有资质。2015年哈西双流路、民主大街绿化工程是盛世伟业公司中标,其女婿张某1干的。送礼10万元是从其个人贷款里支出的,从芦华滨处支出的钱,其让芦鑫串的现金,张某1也知道送礼的事,将来工程款回来后,其用其它工程支出的票据把这10万元钱冲抵平账。2017年4月份其公司中标西客站地区龙葵路铁路跨线桥绿化工程,工程张某1干的,张某1知道送礼,送给谁不知道,芦华滨不知道此事,送礼是李某1开车拉他去的。送礼30万元是用公司其它工程的工程款垫的30万元,还送了两箱矿泉水。2017年12月其中标哈西爱达置换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工程是张某1干的,其为感谢夏某某,还为继续从夏某某处得到工程,送给他50万元,张某1知道送礼,送给谁不知道,芦华滨不知道。送礼钱是2018年春节前公司回款200多万元,其让芦鑫找人串的现金,从中支出的50万元。其公司在民生尚都中标的两个工程,甲方都是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市房地局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民生尚都指挥部是市房地局的临时机构,政府不能做房地产开发,就以好民居公司作为开发平台。夏某某作为总指挥既管理指挥部,也管理好民居公司,所以他有权力把工程交给其。
40、同案魏某2的供述与辩解:其曾用名魏某4,身份证上姓名是魏某2,但其在工作生活中一直用魏某4这个名字,一般人不认识魏某2,都管其叫魏某4,其是黑龙江省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26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
其和夏某某之间的第一次经济往来是在2014年春节的时候,其正好在哈西集团有工程,所以春节之前其去夏某某的办公室看望他,同他说:领导,快过年了,我来看看你。当时给他拿了十万港币,是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的,面值是1000元,一共是100张,其把信封放在夏某某的办公桌上就走了。2014年春节看望夏某某是因为以前其给哈西集团干过东广场工程和西广场工程,哈西集团还欠我们公司工程款,欠款达5个亿,2013年5月份夏某某到哈西集团担任董事长,为了和他沟通关系,及早要回拖欠工程款,所以其和公司管经营的副总王某1以及管生产的副总魏某1商量后,去给他送了十万港币。
其和夏某某之间的第二次经济往来是2015年春节的时候,其也是去夏某某的办公室看望的他,对他说:领导,快过年了,来看看您,谢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支持。说完这些其就走了,并将一个信封放在夏某某的办公室桌上了,里面放了一万美金,面值是100元的,共100张。2015年春节看望夏某某是因为2014年11月我们公司承建了哈西客站民主区棚改安置项目消防工程施工一标段工程,我是以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并最后中标的。因为这个工程是哈西集团的,而夏某某是哈西集团的董事长,我为了和他拉近关系,同时也为了尽快结清工程款,我和公司管经营的副总王某1以及管生产的副总魏某1商量后,我在春节的时候去看望他,给他拿了一万美金。
其和夏某某之间的第三次经济往来是2016春节的时候,其去夏某某的办公室看他,寒暄了几句,其就把一个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里面其放了十万港币,都是1000元面值的,共100张。2016年春节看望夏某某是当时我们公司想用钱,其去找夏某某,想要哈西集团欠我们公司施工建设的东广场和西广场工程的工程款,同时也为了拉近之间的私人关系,所以其和公司管经营的副总王某1以及管生产的副总魏某1商量后,在春节前去看望夏某某,为了沟通感情,要点尾欠工程款,其才去给他送了十万港币。
其和夏某某第四次经济往来是2018年春节的时候,其去他办公室给他拿了20万元人民币。这20万元人民币是两大捆现金,其在办公室找来一个棕色的皮包,用它装着钱拿到夏某某办公室的。其说:领导,非常感谢你对我们公司的帮助,快过年了,我过来看看你。说完这些话,其就他把皮包放在他办公室的沙发上后就走了。我们公司在2011年的时候承建过哈西客运站西广场工程,其当时挂靠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建设的。这个工程结束后,哈西集团一直拖欠我们公司工程款。但是2017年年末的时候,中太集团涉及经济纠纷,法院要查封中太集团账户,其这边还要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款,所以其去找过夏某某,让他帮忙把拖欠其工程款先拨付过来,以免法院查封中太集团账户导致农民工上访。过了没几天,好像是2018年1月份的时候,夏某某就给我们公司拨付了一个亿左右的工程款,帮其渡过了难关。当时夏某某组织单位开会研究过这件事,他也是为了我们企业的发展着想,才拨付了这一个亿的工程款,为了表示对他的感谢,所以其和公司管经营的副总王某1以及管生产的副总魏某1商量后,其去他办公室给他送了20万元人民币。因为夏某某给我们公司拨付了一个亿的工程款,其和王某1和魏某1商量后,正好趁着过春节去看望他一下,表示一下感谢,所以其就告诉财务给我准备了20万元人民币。这20万元人民币现金是两大捆,是财务人员刘某1从银行支出来后送到其办公室的。我给夏某某送这笔钱的时候,其就顺手在办公室拿了一个旧的皮包装上给他拿去的。刘某1不知道这笔钱干什么用,因为其用钱的时候,就是告诉她给我准备钱,她不知道这笔钱要干什么用。
其先后四次给夏某某送钱,一是为了企业的生存,想要回哈西集团欠我们公司的工程款,二是其一直在哈西集团干活,夏某某是哈西集团的董事长,其也是为了拉近关系,沟通感情。每次去看望夏某某的事,都是其和王某1、魏某1商量。
其因为串通投标罪回来主动投案自首的,其满脑子都是串通投标这件事,不知道还有夏某某的事情。所以最初监察机关提审其的时候,其没有想起来,因为其脑袋不好使,其回去后一直在仔细回忆,其就主动和监察机关如实反映我和夏某某的事情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夏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对起诉书指控第二笔夏某某受贿20万元,辩护人认为夏某某当时已调离原单位到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任职,此时夏某某与刘某2已不存在任何职务联系,也没有隶属关系,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本院认为夏某某曾经是刘某2的领导,案发时虽不在市房产局任职,但夏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危害后果,仍然利用曾经担任的职务和现任职务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对夏某某的辩护人的量刑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二、没收被告人夏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668997元,由扣押单位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付俊民
审判员 胡景奇
审判员 张敬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