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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33刑初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833刑初4号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抚远市鸭南乡四排村农民崔某1(已判决)申报2013年度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过程中,找到时任抚远市财政局经贸科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请求其在申报过程中给予帮助,并承诺如果申报成功后给赵某某好处,当年申报没有通过审批。崔某1继续申报2014年度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赵某某将崔某1申报材料上报后成功通过审批,当年崔某1得到超级种粮大户补贴款人民币24万元。补贴款下发后,崔某1为感谢赵某某帮忙,于2015年春节前,给予赵某某人民币3万元。

2.抚远市乌苏镇东兴村东富合作社于某1(另案处理)的女儿于芮(另案处理)在2014年申报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过程中,于某1多次找赵某某帮忙整理申报材料。当年,于某2成功申请到超级种粮大户补贴款人民币80万元。于某1为了感谢赵某某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于2015年春节前给予赵某某人民币3万元。

3.2014年,孙某1(已判决)以本人名义申请超级种粮大户补贴得到补贴款人民币68万元后,为答谢赵某某在申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于2015年1月给赵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2015年,孙某1以其妹妹孙某2名义申请超级种粮大户补贴得到补贴款人民币64万元后,又于2016年春节前给予赵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4.抚远市浓江乡生德库村农民王某(已判决)在申报2015年度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时,多次给赵某某打电话请求赵某某帮忙通过资格审核。2015年12月,王某得到超级种粮大户补贴款人民币24万元。王某为了感谢赵某某提供的帮助,于2015年年末给予赵某某人民币3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在负责审核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万元。

2018年4月23日,赵某某在抚远市监察委员会向其调查超级种粮大户补贴相关情况时,主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赵某某将受贿所得赃款13万元主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干部基本情况表,证人崔某1、崔某2、于某1、孙某1、王某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赵某某在受贿犯罪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祝令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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