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玩忽职守
案号 (2019)苏1282刑初523号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9〕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科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富华、刘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
2011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朱某某担任靖江市高招办副主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6次在其办公室、单位附近等地收受陈国良、丁宗建、王凯、刘彩霞等人为获得或感谢其在安排学生跨学区就读、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招生宣传、普通高中学校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核等方面的关照所送人民币计101400元及价值计人民币26592元的手机、购物卡、香烟、飞天茅台酒等物。
二、玩忽职守
2007年3月1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州市教育局、体育局《关于全市高中阶段学校照顾录取优秀运动员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41号),该意见明确了优秀运动员照顾录取的比赛级别、名次及相应照顾录取政策,并规定照顾录取申请的具体办理程序由泰州市教育局在当年中考招生时予以规定。
2018年10月,高某陪同靖江外国语学校学生朱某某的父母朱某乙、赵某至被告人朱某某办公室了解中考照顾录取政策。在交谈中,被告人朱某某得知朱某某可能未参加比赛,但其跆拳道比赛证书正在办理中,并准备申请优秀运动员照顾录取名额,遂提醒朱某乙和赵某仅有证书不够,泰州教育局可能会抽查,要让朱某某多加练习。
2019年3月12日,泰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普通高中学校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泰教体艺〔2019〕4号,以下简称《照顾录取工作通知》)。该通知对2019年照顾录取学生运动员资格和条件、报名和材料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学校初审、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联审等审核要求。靖江市教育局收到该通知后,局长夏灵峰将该文件批转给靖江市教育局教工委委员、市高招办主任倪某阅办,倪某又将该通知批转给被告人朱某某,要求被告人朱某某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2019年4月的一天,高某、赵某等人在本市金悦大酒店宴请被告人朱某某,请其对朱某某的比赛证书、秩序册审核把关。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朱某某比赛证书等材料可能系伪造的不但未予制止,反而提醒高某、赵某等人补齐成绩册。饭后,被告人朱某某收受赵某为请托其在资料审核中予以关照所送黄金叶香烟2条、飞天茅台酒2瓶。后高某又多次请托被告人朱某某在联审中关照朱某某,并承诺事后表示感谢,被告人朱某某亦承诺给予关照。期间,高某又通过电话请托被告人朱某某在联审中关照王某某等学生,被告人朱某某未明确表态。
2019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安排靖江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副科长秦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秦某电话通知靖江市第一高级中学体育教师尤某参加联审,并电话联系靖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黄某派员参加联审,后该局指派竞训科工作人员杨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参加联审工作。5月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组织秦某、尤某、杨某和刘某丙至靖江市教育局对53名申请照顾录取的学生运动员进行联审。联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未督促、提醒上述审核人员对相关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造假等问题进行仔细核实。经联审,3名学生因所参加赛事不符合《照顾录取工作通知》规定的条件,不予照顾录取,包括朱某某、王某某等在内的50名学生通过审核。5月14日,靖江市教育局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中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关于照顾录取工作的情况汇报,被告人朱某某未如实报告朱某某等人的申报材料可能涉嫌造假的情况,导致该局研究通过了上述50名学生的审核结果。后靖江市教育局经公示将联审结果报泰州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批。
2019年6月中下旬,新浪新闻、澎湃新闻等全国性主流媒体出现舆情,质疑靖江市中考照顾录取中学生获奖证书弄虚作假等问题,靖江市拟照顾录取学生名单在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载体不断发酵,引发大量网络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包括朱某某、王某某在内的5名学生均未参加相关比赛,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系他人伪造。2019年6月26日,泰州市教育局函复认定朱某某等5名学生不享受优秀运动员照顾录取资格。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受委托具体负责靖江市中考照顾录取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有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靖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孙富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并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请求对朱某某从轻、从宽处理。
辩护人刘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朱某某收受烟酒没有实物,也没有购买凭证,认定该部分受贿的证据不足。2、朱某某在中考照顾录取工作中职责不明;对朱某某等申报材料造假不明知,也不具有审核职责和能力,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网络舆情与被告人朱某某履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被告人朱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身份的事实
靖江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招办)是靖江市教育局内设机构,承担全市高等教育招生、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等管理工作,被告人朱某某2009年9月任靖江市高招办副主任,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异议,并有干部任免审批表,靖江市教育局职务任免文件,靖江市组织部任免批复,靖江市委办公室文件,靖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事实
2011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朱某某担任靖江市高招办副主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6次在其办公室、单位附近等地收受陈国良、丁宗建、王凯、刘彩霞等人为获得或感谢其在安排学生跨学区就读、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招生宣传、普通高中学校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核等方面的关照所送人民币计101400元及价值计人民币26592元的手机、购物卡、香烟、飞天茅台酒等物。分述如下:
1.2011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接受陈国良请托,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请托时任靖江外国语学校副校长马某甲帮忙,违规安排陈国良的女儿至靖江外国语学校就读。2011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靖江市城区某酒店收受陈国良为感谢安排其女儿就读所送人民币3000元。
2.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办公室、单位附近等地,先后8次收受靖江市文教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丁宗建为感谢其在印刷业务及费用结算方面关照所送人民币计62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丁宗建所送人民币500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丁宗建所送人民币800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丁宗建所送人民币800元。
(4)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丁宗建所送人民币500元。
(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丁宗建所送人民币800元。
(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丁宗建所送人民币1000元。
(7)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丁宗建所送人民币800元。
(8)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丁宗建所送人民币1000元。
3.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请托靖江市城南中学等相关学校领导帮忙等方式,违规帮助王凯教育咨询中心负责人王凯获取部分中考考生信息、招生宣传、安排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等,在其办公室、单位附近等地,先后3次收受王凯人民币计2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二手iPhone6手机1部。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王凯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二手iPhone6手机1部。
(2)2017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王凯所送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受王凯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1000元。
4.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靖江市靖城彩霞图文制作服务部负责人刘彩霞为感谢其在印刷业务及费用结算方面关照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
上述4节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行贿人员陈国良、丁宗建、王凯、刘彩霞的证言,证人马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闻某、王某甲、徐某甲等人证言,学生名单、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材料、2011年靖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企业资料查询表,微信转账记录,记账凭证、发票,靖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5.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多次接受高某请托,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请托靖江斜桥中学校长夏某、靖江实验学校校长陈某甲、靖江外国语学校校长马某甲等人帮忙,违规安排相关学生借读及跨学区入学,并先后11次收受高某所送人民币66200元及价值计人民币16994元的购物卡、香烟、飞天茅台酒等物。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天安鞋业购物卡1张。
(2)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
(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1394元的53度飞天茅台酒1箱(6瓶)。
(5)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1700元。
(6)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所送价值计人民币3600元的南园宾馆汤包券30张。
(7)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
(8)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8000元。
(9)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通过银行转账所送人民币10000元。
(10)2019年2月24日、25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通过银行转账所送人民币10000元。
(11)2019年3月2日、4日、12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受高某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行贿人员高某的证言,证人邵江、羊某、夏某、陈某甲、李某、王某甲、徐某乙、马某甲、张某、王某乙、陈某乙、卢某、孙某、师某等人的证言,江苏长江银行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学籍证明材料,靖江市实验学校、靖江市外国语学校出具的登记表、学生名单,不动产产权登记表、江苏省关于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靖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靖江市南园宾馆、靖江市天安鞋业广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6.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住处附近,收受赵某为请托对其女儿参与2019年靖江市普通高中学校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核中给予关照所送价值计人民币6598元的黄金叶香烟2条、飞天茅台酒2瓶。
7.2019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楠为请托对其朋友沈卫国的女儿报名参加2020年高考给予帮忙所送人民币5000元。
上述2节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行贿人员赵某、刘楠、沈卫国的证言,证人高某的证言,靖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某收受烟酒没有实物,也没有购买价格凭证,认定该部分受贿的证据不足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对收受该部分烟酒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得到行贿人员的证言及证人证言的印证,被告人朱某某自始至终未提及收受的烟酒存在质量问题,行贿人员也未反映所送烟酒系伪劣烟酒,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根据受贿时的市场价格,认定烟酒价格并无不当。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收受他人烟酒及烟酒价格的事实,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玩忽职守
2007年3月1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州市教育局、体育局《关于全市高中阶段学校照顾录取优秀运动员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41号),该意见明确了优秀运动员照顾录取的比赛级别、名次及相应照顾录取政策,并规定照顾录取申请的具体办理程序由泰州市教育局在当年中考招生时予以规定。
2018年10月,高某陪同靖江外国语学校学生朱某某的父母朱某乙、赵某至被告人朱某某办公室了解中考照顾录取政策。在交谈中,被告人朱某某意识到朱某某可能未参加比赛,但其跆拳道比赛证书正在办理中,并准备申请优秀运动员照顾录取名额,遂提醒朱某乙和赵某仅有证书不够,泰州教育局可能会抽查,要让朱某某多加练习。
2019年3月12日,泰州市教育局印发《照顾录取工作通知》。该通知对2019年照顾录取学生运动员资格和条件、报名和材料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学校初审、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联审等审核要求。靖江市教育局收到该通知后,局长夏灵峰将该文件批转给靖江市教育局教工委委员、市高招办主任倪某阅办,倪某又将该通知批转给被告人朱某某,要求被告人朱某某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2019年4月的一天,高某、赵某等人在本市金悦大酒店宴请被告人朱某某,请其对朱某某的比赛证书、秩序册审核把关。被告人朱某某应当知道朱某某比赛证书等材料可能系伪造的不但未予制止,反而提醒高某、赵某等人补齐成绩册。饭后,被告人朱某某收受赵某为请托其在资料审核中予以关照所送黄金叶香烟2条、飞天茅台酒2瓶。后高某又多次请托被告人朱某某在联审中关照朱某某,并承诺事后表示感谢,被告人朱某某亦承诺给予关照。期间,高某又通过电话请托被告人朱某某在联审中关照王某某等学生,被告人朱某某未明确表态。
2019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安排靖江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副科长秦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秦某电话通知靖江市第一高级中学体育教师尤某(另案处理)参加联审,并电话联系靖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黄某派员参加联审,后该局指派竞训科工作人员杨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参加联审工作。5月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组织秦某、尤某、杨某和刘某丙至靖江市教育局对53名申请照顾录取的学生运动员进行联审。联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未督促、提醒上述审核人员对相关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造假等问题进行仔细核实,致使审核人员仅审核出3名学生因所参加赛事不符合《照顾录取工作通知》规定的条件,不予照顾录取,而朱某某、王某某等在内5名没有参加比赛的学生存在秩序册造假、缺少成绩册等情况未能提出疑问,并通过审核。5月14日,靖江市教育局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中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关于照顾录取工作的情况汇报,被告人朱某某未如实报告朱某某等人的申报材料可能涉嫌造假的情况,导致该局研究通过了上述50名学生的审核结果。后靖江市教育局经公示将联审结果报泰州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批。
2019年6月中下旬,新浪新闻、澎湃新闻等全国性主流媒体出现舆情,质疑靖江市中考照顾录取中学生获奖证书弄虚作假等问题,靖江市拟照顾录取学生名单在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载体不断发酵,引发大量网络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查,包括朱某某、王某某在内的5名学生均未参加相关比赛,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系他人伪造。2019年6月26日,泰州市教育局函复认定朱某某等5名学生不享受优秀运动员照顾录取资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普通高中学校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证实2019年普通高中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资格和条件、报名材料、审核公示等规定。
2.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教育局、体育局全市普通高中学校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政府办2007年41号文),证实泰州市政府关于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相关政策的规定。
3.成绩证书、秩序册、证明、照顾录取情况一览表等,证实朱某某等5名学生申请照顾录取的相关证书、资料情况,以及相关赛事举办方证实该5名学生未参加相关比赛等情况。提交审核的秩序册有页次被替换、前后名单及参赛人数不一。
4.靖江市网信办关于中考照顾生名单事件分析报告、相关媒体报道的截图、教育部赴靖江市调查了解情况的有关材料等,证实2019年6月19日至30日,靖江市网信办监测到网络舆情3492条,传播受众人数为1.8亿等情况;教育部专门至靖江市开展调研等。
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马某乙答应能够帮朱某某办理跆拳道比赛证书,用于录取省靖中时照顾录取。过了一两天,因担心招生政策变化,其与赵某夫妇到朱某某办公室咨询政策,并把朱某某证书造假的事情告诉了朱某某,并请朱某某关心。2019年2、3月左右,其与朱某某及赵某、马某乙等在金悦大酒店吃饭时,将证书、秩序册复印件给朱某某看了,朱某某说要原件,并且还要有成绩册。
6.证人栗贝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份,其为朱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和陈某某伪造了比赛证书、成绩册和秩序册。比赛证书是真的,是其带队参加安徽分赛比赛时,从赛事方多拿了几份空白的,证书内容是虚构后通过打印机打印上去的。秩序册是将其中一页撕掉,然后在电脑中重新制作并填写了沈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名字后黏贴上去,然后复印的。成绩册是添加了沈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名字后打印并复印的。
7.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到2019年4月,高某托其为朱某某和王某某办理了跆拳道比赛的相关证书和材料。2019年4月底,教育局公布了照顾录取的政策,外国语学校通知学生家长递交学生体育比赛的证书等材料,赵某联系其询问证书的事情,其随即联系了季某,季某约其到省靖中东南角的体育馆一楼的羽毛球馆的前台去拿材料,其拿到材料后随即就交给了赵某。当天晚上,其与高某、赵某及朱某某在金悦大酒店一起吃饭,朱某某看了材料,并提出没有成绩册。
8.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兴镇中心学校体育教师。2018年、2019年马某乙托其帮学生朱某某和王某某办跆拳道获奖证书,后来其请栗贝帮忙办理的。学生没有去参加比赛,比赛证书材料内容肯定是假的。
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9年4、5月份,其请省靖中的老师高某帮女儿弄了一套假的武术比赛获奖证书等材料用于申请中考照顾录取政策,后来因为网络舆情爆发,其自愿放弃了照顾申请。
10.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请高某和马某乙帮女儿朱某某办理了跆拳道比赛证书用来申请中考优秀运动员照顾录取,后来因为这个证书是虚假的,朱某某未被照顾录取。
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高某说可以让朱某某办到跆拳道比赛证书,将来在中考时分数可以打八折录取,其请高某为朱某某办理。之后,高某又带其和朱某乙到靖江市教育局找一个叫朱某某的人了解政策,并告诉朱某某没有参加比赛。2019年4月份,学校通知家长和学生提交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材料,在马某乙家中,马某乙给了其3张纸,1张是跆拳道获奖证书原件,上面写的是女儿的名字,2张秩序册复印件。过了一两天,其约了高某、马某乙、朱某某到金悦国际吃饭。朱某某看了申报材料后提出秩序册没有原件,并且没有成绩册,马某乙说秩序册原件就一本,到时候会统一交到教育局去,成绩册回头她去弄。
12.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每年3月份左右,泰州市教育局下发照顾录取文件,该文件先由局长夏灵峰批转给其阅办,之后其将该文批转给朱某某具体负责牵头办理。2019年靖江优秀运动员照顾录取名单上局办公会讨论时,朱某某在会上汇报了整个照顾录取工作的开展情况,2019年申请照顾录取的学生总共是53名,经联审,发现有3名参加乒乓球比赛的学生申报材料不符合文件要求,所以不予照顾录取,其他学生申报材料均通过审查,符合照顾录取的条件。朱某某汇报后,大家经过讨论也都是表示同意的。2019年5月,网上有人举报,有学生在照顾录取材料中弄虚作假,之后各大网站都进行了转载、报道,2019年7月上旬,省教育厅为此派了调查组到靖江调查了解靖江中考照顾录取的整个情况,靖江教育局也准备了材料上报教育厅。2019年7月,教育部派员到靖江要求一定要高度重视,严肃查处。
1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至2017年任招生办主任,每年泰州市教育局下发照顾录取文件后,教育局局长都会将该文件批转给其阅办,之后其再批转给副主任朱某某负责办理。2017年之前,学校初审后将材料交靖江市体育局审核,市体育局审核通过并盖章后交市招生办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2019年局办公会审核时,朱某某在会上做了汇报,总共申报学生为53人,除3名获得乒乓球赛事比赛成绩的因为不符合照顾录取条件被剔除,其余学生均审核通过。舆情发生后,教育局派出核查组到赛事方核查了学生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假,发现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和王嘉龄5名学生申报的材料造假,取消照顾录取资格。2019年7月11日,省教育厅派人到靖江了解中考照顾录取的情况,要求查清事实,严肃处理。7月23日,教育部派人到靖江调研靖江照顾生事件,提出认真核查并督促处理和整改。
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秦某打电话说教育局让安排人员对中考照顾录取优秀运动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其电话让施某带一可靠人员参加联审,施某答复好的。事后才知道施某因为工作比较忙,施某安排了杨某和刘某丙去参加了联审工作。
15.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5日11点左右,黄某打电话让安排2名同志在当天下午2点到教育局参加由教育局组织的中考照顾录取优秀运动员申报材料的联审工作,其安排杨某和刘某丙去审核。
16.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中旬,泰州市教育局下文布置了2019年普通高中照顾录取优秀运动员的工作,靖江教育局指定由市教育局高招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人是高招办副主任朱某某。到了4月底,朱某某找其商量确定照顾录取工作中的联审环节的时间、地点以及联审人员。经商议,朱某某最终确定5月5日在教育局高招办2楼开展联审工作,联审的专家,教育局代表就定其和尤某,体育局代表由其与原体育局副局长黄某对接确定。后来黄某告诉其,体育局指派该单位的刘某丙和杨某。到了5月5日下午2点多钟,朱某某、尤某、刘某丙、杨某和其在教育局高招办二楼的会议室进行了联审工作,在联审工作开展之前,朱某某将事先准备的泰州市教育局文件和照顾录取联审汇总表发给其等,并要求对照上级文件,做到认真负责,同时还强调了一下文件中的注意点,其主要强调了要严格审核学生运动员的资格和条件。随后,其对联审人员进行了分组。在审核的过程中,其着重看的是学生的获奖证书,对其他材料只是简单翻阅,其中有3份获奖举办单位和泰州文件规定的举办单位不符合,剩余的50份资料,四人一致确认通过,并将表格签字后交给朱某某。
1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11点左右,施某电话通知其下午2点半到市教育局高招办二楼参加普通高中照顾录取优秀运动员的联审工作。其下午到招生办看见朱某某、秦某、尤某、刘某丙都已经到了。随后,审核人员每个人都拿到一份泰州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照顾录取的一份文件,朱某某要求四名审核人员对照泰州文件要求进行审核。之后秦某对四名联审人员进行了分组,其和尤某一组,秦某和刘某丙一组,同时秦某还强调了泰州文件“资格和条件”那一块内容,让重点对照那块内容进行审核。当天下午一共审核了53名学生的申请材料,其中有3名学生的申请材料中不符合规定,被当场否决了,其余的50名学生的申请材料都审核通过的,当场朱某某就把表格收走了。除3名不符合规定的学生外,其没有发现其他问题。
18.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5日中午施某打电话要求其当天下午2点半到靖江市教育局高招办二楼的会议室参加普通高中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的联审工作。当天下午2点,人齐之后,朱某某先将泰州市教育局的4号文件发放人手一份,同时还发给秦某和尤某两个人一人一份联审汇总表,朱某某对联审工作提了要求,要求对照发到手的4号文,认真进行审核比对,如果出现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向泰州市教育局请示汇报。之后,秦某向联审人员强调了4号文的“资格和条件”部分并对联审人员分组。联审人员一共审阅了50多份学生的材料,其中有3份学生的资料不符合条件被其们当场否定掉的。
19.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5日11点左右,秦某电话通知其下午到市高招办参加审核中考照顾录取申报材料。其按时到了教育局,朱某某将事先准备的泰州市教育局的文件发给联审人员,要求对照文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总共审核出3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剩余的50份申报材料都是符合泰州文件规定的。
20.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靖江高招办副主任,倪某任主任,协助倪某工作,侧重中考方面的工作,包括中考报名、英语人机对话考试、中考文化教育考试及照顾录取等工作。2019年中考照顾录取工作是倪某将泰州市教育局的文件转给其落实的。根据泰州市政府2007年照顾录取通知,从2007年开始就由教育局负责收集申报材料,由体育局、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联合审查。但实际上,靖江以前是先由考生或家长将申报材料交体育局盖章,之后家长将这些材料送回考生所在学校,然后学校根据体育局审核的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后学校将经体育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交招办,由招办组织教育局体卫艺科副科长秦某及1名资深的体育老师再次进行审核。2018年开始,调整为市体育局派2名专业人员会同市教育局派2名专业人员在招办2楼会议室现场联合审核。2018年10月份,高某及朱某某父母向其咨询过照顾录取的情况,2019年3月接受了高某及朱某某母亲的吃请,并收受了2条烟、2瓶酒,高某及朱某某母亲请其对朱某某照顾录取予以关照,几天后,高某打电话对另外三名学生予以关照。2019年5月5日,体育局、教育局联审的时候,其为朱某某的事情和评审团之一尤某打招呼,请她多关照一下朱某某。联审后4名跆拳道学生通过联审。在教育局办公会上,其把整个照顾录取情况及联审情况、联审结果逐一说明,其应该想到朱某某及另外3个考生的材料有问题,没有向局党委会提出来,导致这些学生通过了教育局办公会的审核。出现舆情后,教育局分组去各个赛事的主办方核实,核实后发现申报跆拳道的4名学生材料均为造假。然后靖江市教育局出具报告到泰州市教育局,取消这些学生的照顾录取资格。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辩护人就玩忽职守部分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在中考照顾录取工作中职责不明;对朱某某等申报材料造假不明知,也不具有审核职责和能力,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网络舆情与被告人朱某某履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被告人朱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一、被告人朱某某接受了领导安排从事这一工作,就应当认识到自己负有文件规定的相关职责。二、被告人朱某某受教育局相关领导安排,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学校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工作多年,对照顾录取相关文件内容应当知晓,而相关文件中对照顾录取优秀运动员工作有具体的要求,且明确规定“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三、在案的证据能够证实高某等人请被告人朱某某对朱某某等照顾录取进行关照,且接受吃请,并收受财物,其应当意识到这些学生的申报材料存在问题,且被告人朱某某对此也有供述。朱某某在组织联审时,没有提醒审核人员,自己也没有将此疑问提出,进一步进行审核,在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审核情况时,也未提出疑问,明显没有认真履职。根据在案证据,审核人员如发现疑问,可以报泰州教育局,泰州教育局可以向赛事举办方发函,核实参赛情况,并未强调审核人员一定要查清具体情况,朱某某只要提出疑问,报告泰州教育局后进一步核查,就能避免不符合条件的朱某某等学生通过审核。四、引发网络舆情等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因是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而该项工作系朱某某负责,朱某某没有认真履职与最后的网络舆情恶劣影响具有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在落实普通高中学校照顾录取优秀学生运动员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职,导致数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审核,并造成了网络舆情的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量刑事实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靖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玩忽职守的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7日,靖江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朱某某亲属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随案移送。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9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靖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证实靖江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14日对朱某某涉嫌职务违法一案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朱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2.靖江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7月12日,该委决定对朱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初步核实,7月14日,对朱某某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朱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坦白本人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交代该委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的全部违法行为。
3.靖江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清单,证实靖江市监察委依法扣押被告人朱某某手机1部、扣押朱某某近亲属退出的人民币125000元。
4.非税收入统一发票,证实朱某某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2992元,并交纳财产刑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受委托具体负责中考照顾录取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有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靖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犯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罪行,对其犯玩忽职守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数罪并罚以及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至9月19日被留置68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亲属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颖宏
审 判 员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张祥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