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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刑初174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冀0823刑初17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11-25
合 议 庭 :  孙亚金张旭东董玉娟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县院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时某某、黄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柴畅达、检察员孙冠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及其辩护人苗树存、罗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国庆、陈申彬、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岳峰、时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舒、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徐秉德、阮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琪、张宗辉、阮某乙及其辩护人胡守国、雷某某及其辩护人付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阮某某使用其妻子林某某的身份在宁德市注册亿淘公司,阮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香港注册百万联合公司,罗某某为公司法人,实际在上海操作控制网络技术、后台等,被告人时某某负责发展市场会员。2015年11月份,经被告人陈某某协调,被告人阮某某和罗某某协商,亿淘公司并购百万联合公司。

亿淘公司和百万联合公司并购以后,依然以百万联合网体为模式,以百万联合前期会员为架构基础,采取双网会员制,分为A网、B网,其中A网又分为A、B、C三区发展会员,搭建层级组织结构,会员呈一分三、三分九,以此类推的金字塔形式,由老会员推荐,交纳1300元成为会员,按动态模式和静态模式获取分红和奖金。动态模式包含直推奖、见点奖、复投奖、培育奖;静态模式为每天按投资金额的4%分红。该组织模式及奖金制度,决定了新会员加入后只有不断发展下线,才能获利。为鼓励会员发展下线,对一个月内直推五个6.5万元下线且业绩在300万元以上的会员奖励奔驰汽车一辆,先后奖励奔驰车74台。

该组织设立了行政部、财务部、后勤部、运维部、市场部、招商部等组织机构,以“大陆亿淘”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会员涉及全国32个省份,在全国设立了12个大区、258家分公司、275个报单中心,2016年2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网站会员开户总金额为人民币2800余万元。

大陆亿淘组织由阮某某实际操控、指挥;罗某某作为百万联合和大陆亿淘传销组织运作模式的创始人,前期负责百万联合传销组织的操控,合并后占有大陆亿淘30%股份,负责网络后台管理和维护;陈某某作为百万联合和亿淘公司合并的主要参与人、协调人,为合并起到了关键作用,为百万联合和大陆亿淘公司提供会员资格奖品、采购奔驰车等奖品并从中牟利;时某某为百万联合和大陆亿淘传销组织市场总监,负责市场操控、宣传、发展会员等;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11月份被任命为大陆亿淘公司培训部部长,负责传销活动的宣传和讲师培训等工作;被告人阮某乙、阮某甲、雷某某负责该传销组织的网络系统维护、财务管理等工作。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时某某、黄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上述八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黄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时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阮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阮某某认为自己是受罗某某蒙蔽参与传销行为;起诉书指控其涉案金额2800万元不属实,期间罗某某拿走600多万电子币、大部分会员已退款成功;自己参与了140天,期间系统瘫痪90余天,实际是60多天。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大部分现金、银行存款都是其合法财产;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他是传销模式的创始人不认可,是从网络上引用的,大陆亿淘做了三点修改;亿淘公司与百万联合合并的合同上写自己占百分之三十股份,实际并未到有关部门变更登记;自己没得到分红,也未任命任何职务,只是教阮某乙管理系统,没有实际操控。

被告人陈某某称自己是供货商诗茵公司的总经理,不是法人;在大陆亿淘没有股份,没有参与利润和股份分配。

被告人黄某甲称没被任命过培训部部长,没参与过培训。

被告人阮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2014年11月,阮某某以妻子林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亿淘公司,主要业务是电子商务,与传销活动没有任何关系。2015年6月,罗某某等人注册成立百万联合公司,开始就是传销组织,而阮某某对此并不知情。2015年11月8日亿淘公司和百万联合合并,用大陆亿淘名义、用百万联合网体为模式、以百万联合前期大量会员为架构基础开始传销活动。所以阮某某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组织者,也不是传销网体的设计者和规则的制定者,只是一个中间参加受骗误入歧途者;百万联合从成立到合并前,已经发展大量会员,收取大量会费及分红投资,合并后各地报单中心还是按照百万联合的网体规则自行操作,阮某某只是管理日常事务,对传销的核心网体并不掌握,网体的管理、修复由罗某某负责,故阮某某不应该对全案涉案金额负责;阮某某在参加传销前有一定积蓄,被查封的财产已经超出涉案金额,在没收、追缴非法所得时应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某某属于从犯;百万联合与福建亿淘合并后的较短时间罗某某就完全退出到上海水兰生物科技公司上班,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罗某某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属从犯,大陆亿淘和百万联合合并时,陈某某只起了介绍的促成作用,合并后陈某某不属于公司员工,没有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给大陆亿淘供应化妆品是上海诗茵公司,不是陈某某个人行为,陈某某是诗茵公司雇佣的总经理,不是法人代表;被告人陈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在羁押期间三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已被公安机关核实;公安机关扣押的陈某甲名下的车是陈某某个人合法财产,应予返还;陈某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时某某并非市场总监,扣缴的时某某的银行存款不是大陆亿淘的资金,是其做其他生意的往来款;时某某属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时某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属初犯偶犯、其身患疾病不适合服实刑。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甲属从犯,其“培训部部长”职务,既无其名,也无其实;黄某甲并非大陆亿淘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积极参与者;黄某甲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阮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阮某甲并未组织、领导团队,仅负责简单的出纳工作,一直处于受人领导、受人指控、受人安排和管理的状态;从未发展过下线,故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阮某甲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阮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阮某乙在传销活动中是从犯,不是发起、策划、操纵、决策的人员,认罪悔罪,态度轻好,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其名下银行卡内的资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予以返还。

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属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阮某某以其妻子林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在福建省宁德市注册“福建省亿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淘公司),注册网站WWW.FJYT198.CN,经营服装鞋帽、化妆品、日用百货等物品的销售及网上经营,阮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5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香港注册百万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万联合),在成都西部数码租赁后台服务器,罗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在上海操作控制网络技术、维护等。百万联合的运营模式是没有实体商品,主要在网上平台吸收人员入资报单成为会员,再通过静态、动态两种返利、奖金制度,鼓励会员发展下线。罗某某知道这种模式是国家禁止的传销行为。

2015年11月7日,经陈某某协调,阮某某和罗某某协商,将百万联合的整个网体、系统和团队折合人民币1524万元,整体入股亿淘公司,占亿淘公司30%股份。11月8日由罗某某出资,亿淘公司和百万联合在上海召开并购大会,发放7台奔驰车奖励业绩高的会员。

合并后的亿淘公司以“大陆亿淘”名义在互联网上宣传授课,仍使用亿淘公司的网站WWW.FJYT198.CN,内设市场总监、人事部、开发部、教育培训部等机构,继续使用百万联合的运作模式,以百万联合前期会员为架构基础,要求参加者在其网站投入资金成为会员,以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促使会员发展下线获取收益。静态模式是指会员以650.00元的倍数投资,强制在其商城消费650.00元,剩余部分以每天4%分红返利,44天出局时所得返利超出其投资额部分为静态收益。动态模式是指会员发展下线,采取双网会员制,分为A网、B网,A网又分为A、B、C三区,会员呈一分三、三分九的金字塔式层级组织结构,按发展会员的层级、投资额获取直推奖、见点奖、复投奖、培育奖等。大陆亿淘为鼓励会员发展下线,对一个月内直推五个6.5万元下线且业绩在300万元以上的会员奖励一台奔驰车,先后奖励七十余台,价值两千余万元。该组织模式及奖金制度,决定了只有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公司才能运行,前期投资的会员才能获利。

大陆亿淘由被告人阮某某操控指挥,被告人罗某某占有30%股份,负责网络后台管理和维护。被告人陈某某系百万联合和亿淘公司合并的主要参与人、协调人,为合并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为百万联合及大陆亿淘提供经营所需商品、采购奔驰车等奖品并从中牟利。被告人时某某为百万联合和大陆亿淘市场总监,负责市场操控、宣传、发展会员等。被告人黄某甲为大陆亿淘培训部部长,负责讲师资格审核等工作。被告人阮某乙、雷某某负责网络系统管理、维护,被告人阮某甲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大陆亿淘会员遍及全国,设立了12个大区、258家分公司、275个报单中心,仅2016年2月17日至3月31日,会员达21821人次,开户总金额达人民币280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于2001年4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于2008年6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12月4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平泉县公安局举报同监室盗窃犯阮某某有三起犯罪事实没交待。公安机关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线索已核查属实罪犯阮某某未交待的盗窃、放火行为。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冻结、扣押下列物品:

1.传销组织用于存取涉案资金的银行卡账户资金:

1)阮某某名下银行卡:

建行宁德支行,×××,71806.60元;

古田大甲信用社,×××,9933889.29元;

工行宁德分行,×××,1850369.60元;

邮储银行宁德分行,×××,110759.66元;

民生银行宁德分行,×××,356729.20元;

民生银行宁德分行,×××,47606.27元;

工行深圳东环支行,×××,300104.25元;

中信深圳龙华支行,×××,95687.81元;

农行深圳华强支行,×××,23963.00元。

2)阮某甲名下银行卡

民生宁德分行,×××,13683.29元;

建行宁德支行,×××,46584.07元;

古田大甲信用社,×××,1670.47元。

3)雷某某名下银行卡

农行蕉城支行,×××,86620.10元;

古田大甲信用社,×××,31477.19元。

4)蔡某某名下银行卡

古田大甲信用社,×××,31709.98元。

民生宁德分行,×××,53971.99元。

5)阮某乙名下银行卡

建行宁德天湖支行,×××,2375493.10元;

民生宁德分行,×××,22690.68元。

6)福建大陆亿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帐户

古田大甲信用社,×××,18144.25元;

中行宁德东侨支行,×××,39683.45元。

7)林某某名下银行卡

古田大甲信用社,×××,91424.78元。

8)阮某丙名下银行卡

大甲信用社,×××,53282.89元。

9)毛某某名下银行卡

农行温州江南支行,×××,651525.01元;

建行温州中山支行,×××,115796.22元;

中行温州松台支行,×××,3026.86元。

10)黄某乙名下银行卡

建行福州福兴支行,×××,120085.69元。

11)时某某名下银行卡

农行鞍山千山支行,×××,456000.00元。

12)余某某名下银行卡

农行武汉汉阳大道分理处,×××,280551.34元;

农行武汉东风支行,×××,1309577.56元。

以上合计冻结人民币18572405.65元。

2.阮某某用犯罪所得为其本人及家人申购的投资型保险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德分公司

保单号×××,保费830044.18元;

保单号×××,保费830044.18元;

保单号×××,保费830044.18元;

保单号×××,保费830044.18元;

保单号×××,保费45373.22元;

保单号×××,保费91037.11元;

保单号×××,保费29629.63元;

保单号×××,保费92035.65元;

保单号×××,保费108962.89元;

保单号×××,保费154626.78元;

保单号×××,保费170370.37元;

保单号×××,保费107964.35元。

2)民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保单号×××,保费100万元;

保单号×××,保费100万元;

保单号×××,保费100万元。

合计冻结保险金额7120176.72元。

3.用于传销活动的涉案物品:

1)雪地靴,20058双,包装箱外标注:39-44号;

2)绿色豆豆鞋,4539双;

3)白色男皮鞋,1420双;

4)棕色男皮鞋,9954双;

5)彩色翻毛皮男鞋,7030双;

6)棕色光面翻毛皮男鞋,1245双;

7)方格女布鞋,6090双,包装箱外标注:ZY003;

8)女士棉鞋,2709双;

9)休闲鞋,15317双,包装箱外标注:95509556;

10)棕色翻毛皮男鞋,4340双;

11)蜂蜜银耳茶,20766袋,包装箱外标注:蜂蜜银耳茶;

12)化妆品,268盒,包装箱外标注:化妆品。

4.用于传销活动的手机27件,每件20部,合计540部;黄色金属链52条。

5.用犯罪所得购买的手表一块(VACHERONCONSTANJINGENEVE牌)。

6.用犯罪所得购买的汽车三辆:

陈某甲名下奔驰车一辆,车牌号皖KC989P;

阮某某名下奔驰车一辆,车牌号闽J55183;

王某某名下奔驰车一辆,车牌号苏AG18J7。

7.现场收缴现金人民币5941050.00元;纪念币票面价值218527.00元(已交财政非税收帐户,移交交款凭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部分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吴某某向平泉县公安局报警称,在大陆亿淘平泉分公司投资,未按承诺得到返点。平泉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均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的前科情况。

4.抓获经过、临时羁押材料、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某为传唤到案,其余七被告为抓获归案。

5.福建省亿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分公司管理办法、亿淘公司聘任制度、分公司名单、委托设立和经营管理分公司协议和授权证书模板,证实亿淘公工商登记情况,经营范围是各类产品的销售和网上经营,与百万联合合并后的经营管理方式等情况。

6.亿淘公司收购百万联合合同,证实2015年11月7日,亿淘公司收购百万联合,被告人罗某某直接以收购款1524万元入股合并后的亿淘公司,占30%的股份。

7.侦查机关在亿淘公司搜查扣押的大陆亿淘报单记录表,证实2016年2月17日至26日及未填写记录时间的报单记录,总报单1091单。

8.冻结银行存款、保险费手续,证实侦查机关冻结阮某某、阮某甲、雷某某、蔡某某、阮某乙、福建大陆亿淘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某某、阮某丙、毛某某、黄某乙、时某某、余某某名下银行卡存款29笔18572405.65元;冻结阮某某为本人及其家人申购的保险15笔,保险金额7120176.72元。

9.银行明细,证实侦查机关冻结的阮某某等人银行卡的业务往来情况,在犯罪活动期间频繁收款、向全国各地转款。

10.奔驰汽车购车合同、亿淘公司首批精英计划名单、发放汽车情况、售车公司银行流水及证人苏某某,证实2015年12月21日,亿淘公司支出1062.0142万元购买32辆奔驰汽车,用于奖励传销业绩好的会员。

11.销售合同申请单、打款凭证,证实2015年10月23日至12月25日,购买奔驰C200L汽车及付款、提车情况,打款凭证共871.48万元,其中持卡人签名5份为罗某某,10份为陈某某,其余为其他人或无签名。

12.扣押清单、银行明细、汽车销售合同,证实侦查机关扣押王某某名下奔驰汽车(车牌号苏AG18J7)一辆、银行卡一张,银行明细证实罗某某卡号×××银行卡于2015年6月29日至7月24日,转帐给王某某银行卡47万元,王某某刷卡32.38万购买奔驰汽车一辆。

13.李某某团队返本协议书、返本总表,证实2016年3月22日,阮某某代表亿淘公司,给李某某带领的绥芬河团队签订返本协议。

14.交款凭证、非税缴款书,证实平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阮某某传销案暂扣款594.105万元、票面价值21.8527万元纪念币交平泉县财政局非税收帐户。

15.平泉县公安局《关于陈某某举报案件线索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证实根据被告人陈某某举报的线索,其同监室罪犯阮某丁未交待的三起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

16.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百万联合与亿淘公司合并后,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

第二部分物证

1.搜查、扣押、暂扣、随案移送材料、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平泉县公安局搜查、扣押大陆亿淘涉案物证、书证、银行卡、现金、奔驰车、用于传销的商品等情况。

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以清单移送,实物存于平泉县公安局;银行流水八本、电子证据资料五十七本随案移送。

第三部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阮某某家车库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与第二部分中搜查材料共同证实在阮某某家中搜查出的书证、物证情况,同时证明大陆亿淘办公现场情况。

第四部分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分析报告,证实平泉县公安局将依法提取的“金河田”字样白色台式电脑硬盘存储器中的数据库文件夹内全部文件进行检验分析,检验结果证实2016年2月17日至3月31日,大陆亿淘平台网站会员开户总金额为2836.7300万元,分红股投资总金额为14368.705万元,会员共69层,21821人次。

第五部分证人证言:

1.平泉县参与传销会员吴某某等二十四人、辽宁省铁岭公安局侦查的周某某传销案参与传销会员三十六人证言,证实大陆亿淘的运营模式、会员投入钱款情况。

2.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秋,应阮某某要求,毛某某在温州办理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几张银行卡,网银转帐不要限额,同时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留的手机号是用毛某某的身份证新办的卡,同时购买一部新手机,其后毛某某将手机、手机卡、银行卡一起交给了阮某某。阮某某是大陆亿淘的董事长,干了大陆亿淘后突然有钱了。阮某某说他现在开的车是用会员的钱买的。2016年2、3月份,阮某某给过毛某某50万元现金,毛某某将钱存在外甥女黄某乙的卡上,后转帐给阮某某的儿子余某某也是用的黄某乙的卡。

3.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3月,黄某乙曾用自己身份证给小姨毛某某办过一张银行卡,毛某某说用于存私房钱。

4.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阮某某用林某某名字注册亿淘公司,负责人是阮某某,阮某甲、阮某乙在公司工作,林某某不知道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5.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余某某没参与亿淘公司的业务,借用自己的银行卡给阮某某转钱,钱转到余某某卡上又转到阮某甲卡上,总数大约有500万。

第六部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份,阮某某使用妻子林某某的身份在宁德市注册了“福建省亿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阮某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亿淘公司对外宣传的经营模式是线上商城和线下收银系统,即在商城消费后注册即可成为会员,会员可以通过商城的APP下单,线下实体店可以直接配送给会员。百万联合是罗某某2015年6月份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时某某负责发展市场会员,实际为传销组织、空壳公司。2015年11月份,经陈某某协调阮某某和传销组织百万联合的法人罗某某协商,亿淘公司并购百万联合,陈某某、罗某某、阮某某各占部分股份。2015年11月8日合并后会员的加盟费都打到大陆亿淘。三人合作没有算过帐,约定三人平分股份,罗某某、陈某某也能在后台操作,收取会员的钱,罗某某还生成600万电子币出售。

亿淘公司和百万联合并购以后,依然以百万联合网体为模式,以百万联合前期大量会员为架构基础,采取双网会员制,分为A网、B网,其中A网又分为A、B、C三区发展会员,搭建层级组织结构,会员呈一分三、三分九以此类推的金字塔形式,由老会员推荐,交纳1300元即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即可参与公司分红、奖金。分红、奖金模式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动态模式包含直推奖、见点奖、复投奖、培育奖即代数奖(拿一代静态分红的10%,拿二代静态分红的9%,以此类推至第十代的1%,拿到部门44天出局为止);静态模式为每天按投资金额的4%分红,周六周日不结算,44天出局。电子币分为奖金币和现金币,赚取下级的是奖金币,其他是现金币。静态奖励的奖金币不能提现,只能消费,动态的奖金币可以提现。奖金币兑换成现金币后可以提现,可以重复投资,也可以进行市场对冲,即将现金币卖给新会员。对于一个月内直推五个六万五千元下线且业绩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会员给予奖励奔驰车的奖励制度,先后奖励发放奔驰车74台,价值两千余万元。对于加盟3.9万元以上的奖励一条项链。合并后重新成立了行政部、财务部、后勤部、运维部、市场部、招商部等组织机构,以“大陆亿淘”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

大陆亿淘由阮某某实际操控、指挥,罗某某是百万联合的创始人,与亿淘公司合并后占有30%股份,负责网络后台管理和维护。罗某某在系统故障重新架构网体时私自加了600万电子币提现了,陈某某介绍合并,占有30%的股份,但是没有写到合同里,时某某是合并后公司市场总监、操盘手,负责市场操控、宣传、发展会员等事宜,黄某甲是合并后公司任命的培训部部长,负责传销活动的宣传和讲师培训等工作,阮某乙、雷某某负责网络系统维护、阮某甲负责财务管理。

扣押的银行卡中阮某某的卡主要用于收取会员的入单费,阮某甲、蔡某某、阮某乙、雷某某的卡主要用于给会员返款,阮某某的卡主要用于公司采购,毛某某、余某某的卡也是用于公司给会员转帐,林某某的卡主要用于电费和工人工资。购买的保险都是用的大陆亿淘会员的钱。

公司合并后曾经购买74辆奔驰车用于给会员发奖励,其中33辆是阮某某购买,包括30辆33.8万元,2辆56万元的给陈某某的妹妹和情人;陈某某和罗某某购买41辆,阮某某转帐给两人500万,其余钱两人从自己收取的会员的钱或电子币中出。年会后陈某某说落下三个会员的奔驰车,陈某某自己买车发给会员的,因为陈某某本身就有股份,操盘是陈某某让时某某负责的,陈某某是总策划。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百万联合电子商务公司是2015年7月份在香港注册的,罗某某为公司法人,后台服务器在成都西部数码租用,实际由罗某某在上海负责网络技术、后台等操作控制,时某某负责发展市场会员,实际为传销组织、空壳公司,没有实体。百万联合始终是陈某某供货。百万联合的运作模式就是合并后大陆亿淘延用的传销模式,具体情况同阮某某供述一致。罗某某占大陆亿淘30%股份,陈某某无股份。在合并大会上,陈某某作为合作伙伴在大会上讲话。并购大会的会议费用和用于奖励的奔驰车都是罗某某出资,大约三四百万。并购后后台生成2000万电子币用于市场流通、会员报单,电子币没有实际价值,会员报单后每个电子币抵顶1元人民币。电子币罗某某和阮某乙可以生成。罗某某可以操作会员报单和激活,并私自发行了600万电子币,在系统中转给陈某某,由陈某某将电子币对冲为500万左右现金,罗某某留下货款钱后将200万打给前妻王某某,后来又从王某某卡里转回100万给陈某某。

合并后的大陆亿淘中,阮某某是董事长,阮某甲管理财务,雷某某是技术部的,阮某乙是后台技术的负责人,黄某甲是教育部长负责培训市场员工和讲师,时某某是市场总监。百万联合的原模式没有新会员是支撑不了的,没有继续的会员支持,系统不可能维持下去。并购后的模式肯定是传销模式,知道做得这么快这么大肯定是要被抓,但后期罗某某已经控制不了了。

时某某是陈某某介绍罗某某认识的,2015年8月开始加入百万联合,任市场部总监,负责发展市场和会员报单服务、系统使用指导,奔驰车奖励方案是时某某提议的,大陆亿淘延用了这个奖励机制。合并后时某某还是市场总监,负责发展市场,包括分公司设立、讲师的任命。时某某是在QTA语音和微信群里宣传大陆亿淘,会员报名经审核可以成为讲师,转正后可得3000元或者5000元奖金,讲师服从公司派遣,公司调配讲师到各个群里讲课。黄某甲是大陆亿淘的教育部部长,有个单独的群,名字是教育部群,会员报名当讲师,黄某甲拉到群里给会员讲课,初审会员,合格后报时某某批准。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陈某某是上海诗茵公司的总经理。由陈某某介绍、促成罗某某和阮某某合作,帮助办理两个公司的合并大会,帮助阮某某购买用于奖励会员的奔驰车,知道百万联合的经营模式是传销,向合并前的百万联合和合并后的大陆亿淘供应诗茵化妆品等商品,并从中牟利。合并大会的费用和大会上奖励给会员的奔驰车的费用是罗某某出的。陈某某称自己没有参与大陆亿淘,在合并后的公司没有股份,仅是供货商。

4.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参与百万联合和大陆亿淘的情况与罗某某供述一致,供述大陆亿淘的经营模式与阮某某、罗某某供述一致。2015年11月合并大会后,时某某跟阮某某到福建宁德亿淘公司任市场总监,主要负责市场管理,包括各地会员的信息和具体情况。合并后的大陆亿淘延续百万联合的运作模式,会员和架构是一体的。大陆亿淘管理层中,黄某甲任培训部部长,是负责教育的,教会员怎么开店,阮某乙是技术负责人,阮某甲是财物负责人,雷某某是业务和技术人员,阮某某是董事长。合并后的公司罗某某、陈某某都有股份。时某某得过奔驰车,阮某某曾将捷豹车给了时某某。时某某开始有两个帐号,后期有83个会员帐号,基本都是6.5万的单。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黄某甲被任命为大陆亿淘的培训部部长。大陆亿淘的实际负责人是阮某某,下面有招商部、人事部、企划部、培训部、教育部、财务部、运维部。大陆亿淘有262个分公司。董事长阮某某占30%股份,罗某某占40%股份,陈某某占30%的股份,时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财务部是阮某甲负责。黄某甲也发展了会员,从中获利90多万和一辆奔驰车。百万联合、大陆亿淘的经营模式、奔驰车奖励情况,成立分公司的要求等情况与阮某某、罗某某供述基本一致。黄某甲称自己没在微信群里讲课培训。

6.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6月阮某甲到亿淘公司工作,2015年11月亿淘公司与百万联合在上海合并,给了百万联合一定股份。合并后的公司阮某某是董事长,时某某是市场部总监,阮某甲是出纳,阮某乙、雷某某负责技术,招商部是黄某甲负责。百万联合是罗某某成立的,系统是罗某某做的,陈某某是上海诗茵公司的高管,亿淘公司与百万联合合并是陈某某联系的。会员加盟从1300元起,成为会员的好处就是可以往下发展会员,给一定的补贴,发展一个会员一天给几元钱。公司给会员的奖品有金项链、金手链、纪念版人民币、奔驰车等。阮某甲用过阮某某、毛某某的银行卡收钱,将阮某某的钱转出到阮某甲、林某某、阮某乙、蔡某某、雷某某的卡上,用这些卡提取现金给分公司或给会员返款。公司收取的会员加盟费用于给分公司发推荐奖、给会员提取现金返点、定购化妆品、新的办公地点装修等。总公司应该有200个左右分公司,具体的资料在家里一楼的工作室。

7.被告人阮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福建亿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和负责人是阮某某。公司设有五个以上部门,财务部是阮某甲负责,阮某乙和雷某某在技术部做网站维护,市场部由时某某、黄某甲负责,阮某乙的技术是罗某某教的,复杂问题由罗某某处理,罗某某定的网络平台的参数,罗某某在公司有级别很高的会员身份。陈某某算是上海方面的负责人,罗某某和陈某某在上海有经营化妆品的诗茵生物公司。亿淘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投资的会员最少投入1300元,其中650元是产品费用,另650元是可以返利分红的投资资金,多投资是按650元的倍数投入,工作日每天一次返利,共44日。公司鼓励发展会员,会员再发展会员,会得建点奖、推荐奖等。会员投资通过线上支付,资金转入公司帐户,返利是公司把钱转到会员帐户。

8.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雷某某于2015年10月到亿淘公司工作。亿淘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阮某某,会员充值的钱和给会员返利的事都是阮某某掌握,财务部有阮某甲、蔡某某,技术部有阮某乙和雷某某。雷某某负责接听会员电话,处理会员提出的问题,处理不了由阮某乙处理。会员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有奖金,通过发展会员的人数来区别层级,发展的会员越多,层级越高,得到的奖金也就越多。发展会员多的地区负责人曾经得过汽车。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百万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与其合并的福建省亿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销售商品为名,以获取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投入资金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属传销行为。被告人阮某某作为传销组织大陆亿淘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罗某某作为传销组织百万联合的负责人及合并后的大陆亿淘股东、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百万联与亿淘公司合并的协调策划人和供货商,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三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时某某作为市场部负责人、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培训部负责人、被告人阮某乙、雷某某作为网络技术操控、维护人员、被告人阮某甲作为财务人员,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作用。故八被告人均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时某某、黄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黄某甲对案件部分事实的辩解不影响对案件性质及其在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的认定;被告人阮某某、阮某乙、时某某认为侦查机关冻结的部分银行存款、被告人陈某某主张侦查机关扣押的陈某甲名下的奔驰车系个人财产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属从犯、罗某某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百万联合注册后即以传销模式经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某名下的奔驰车系用被告人罗某某给付的犯罪所得购买,故该车亦属犯罪所得财产。侦查机关扣押的现金、鞋、化妆品、茶饮料、金属链、手机、手表、陈某甲名下皖KC989P奔驰车、阮某某名下闽J55183奔驰车、王某某名下苏AG18J7奔驰车、冻结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投保资金均属犯罪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阮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阮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平泉县公安局扣押至平泉县非税收管理局的涉案资金5941050.00元、纪念币票面价值218527.00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平泉县公安局移交至平泉县人民法院的黄色金属链52条、手表一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平泉县公安局的陈某甲名下皖KC989P奔驰汽车一辆、阮某某名下闽J55183奔驰汽车一辆、王某某名下苏AG18J7奔驰汽车一辆、手机540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平泉县公安局的涉案商品鞋、银耳茶、化妆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清单附后)。

六、平泉县公安局在银行、信用社冻结的阮某某等十二人银行卡本金18572405.65元及孳息全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清单附后)。

七、平泉县公安局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民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冻结的被告人阮某某用违法所得为其本人及亲属购买保险的保险金7120176.72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投保人、保险单号、保险金额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旭东审判员孙亚金审判员董玉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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