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苏0382刑初25号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8)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长超、骆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景来、李泽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洗浴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199余元,为他人在开设赌场、经营洗浴场所、歌舞厅等方面提供帮助。分述如下:
1、2011年春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云龙区丰储浴室老板郑某华为了得到其关照,仍5次收受郑某华所送现金共计5000元。
2、2013年春节、中秋节、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中秋节前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鼓楼区凯撒宫洗浴店经理郭某为了获得其关照的情况下,仍然5次收受共计19000元现金和面值共计19000元洗浴卡2018年春节前夕,在收到郭某所送5000元现金和面值5000元的洗澡卡后,将5000元现金和面值共计20000元的洗澡卡退还给郭某。
3、2016年中秋节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5次收受程某现金共计194000元;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让程某为其支付1199元房费,王某某为程某在鼓楼区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提供帮助。
4、2016年中秋节和2017年春节、中秋节前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花某华为了获得其关照的情况下,仍然3次收受花某华所送现金共计9000元。
5、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鼓楼区德隆大酒店负责人曹某德为了获得其关照的情况下,仍收受曹某德所送现金3000元。
6、2017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原教导员张某所送现金5000元,为其请托的鼓楼区红袖歌舞厅恢复营业提供帮助。
7、2017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其分局食药环大队原大队长李某伟为了让其关照高某意经营的鼓楼区凤凰足道店的情况下,仍2次收受李某伟替高某意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
8、徐州市鼓楼区海豚湾酒店因被举报有卖淫嫖娼活动而被责令停业整顿,该酒店负责人邱某强为了能够查清举报情况尽快恢复营业,于2017年3月和8月2次送给时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王某某现金共计4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请托事项仍然予以收受。2018年春节前夕,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到邱某强所送现金20000元,后于2018年2月23日前后退还邱某强现金共计60000元。
9、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朱庄派出所所长张某新协调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社区时任支部书记徐某良,为其朋友王某承租该街道加油站提供帮助,后王某某于2017年中秋节前后收受王某所送现金50000元。
10、2017年9月的一天,徐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驾驶员杨某空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办公室询问能否为鼓楼公安分局办理的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王某某明知该请托事项仍然收受杨某空所送现金5000元。
二、滥用职权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分管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期间,超越职权,为程某在鼓楼区开设赌博场所和洗浴场所向辖区派出所打招呼进行关注,在明知程某开设赌场以及经营的凯登休闲洗浴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情况下,不积极主动履行查禁职责,在程某开设的赌场被辖区派出所查处或涉及相关案件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说情或打听案情,放任程某等人在鼓楼辖区先后开设赌博场所4家,卖淫洗浴场所1家,引发诸多警情,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治安管理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程某因犯组织、领导会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从而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给派出所打过电话,但没有详细说,打招呼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仅构成受贿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并非滥用职权的行为,公诉机关罗列涉及本案行政案件和事实不属于“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及程某案件的违法后果与王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王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洗浴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199余元,为他人在开设赌场、经营洗浴场所、歌舞厅等方面提供帮助。分述如下:
1、2011年春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云龙区丰储浴室老板郑某华为了得到其关照的情况下,仍5次收受郑某华所送现金共计5000元。
2、2013年春节、中秋节、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中秋节前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先后担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鼓楼区凯撒宫洗浴店经理郭某为了获得其关照的情况下,仍然5次收受郭某所送现金共计19000元和面值共计19000元的洗浴卡。2018年春节前夕,在收受郭某所送5000元现金和面值5000元的洗浴卡后,王某某将5000元现金和面值共计20000元的洗浴卡退还给郭某。
3、2016年中秋节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5次收受程某所送现金共计194000元;2017年11月20日,王某某让程某为其支付房费1199元,王某某为程某在鼓楼区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提供帮助。
4、2016年中秋节和2017年春节、中秋节前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花某华为了获得其关照的情况下,仍3次收受花某华所送现金共计9000元。
5、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鼓楼区德隆大酒店负责人曹某德为了获得其关照的情况下,仍收受曹某德所送现金3000元。
6、2017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原教导员张某所送现金5000元,为其请托的鼓楼区红袖歌舞厅恢复营业提供帮助。
7、2017年春节及中秋节,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明知其分局食药环大队原大队长李某伟为了让其关照高某意经营的鼓楼区凤凰足道店的情况下,仍2次收受李某伟替高某意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
8、徐州市鼓楼区海豚湾酒店因被举报有卖淫嫖娼活动而被责令停业整顿,该酒店负责人邱某强为了能够查清举报情况尽快恢复营业,于2017年3月和8月2次送给时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王某某现金共计40000元,王某某明知上述请托事项仍然予以收受。2018年春节前夕,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邱某强现金20000元,后于2018年2月23日前后将邱某强所送现金共计60000元予以退还。
9、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朱庄派出所所长张某新协调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社区时任支部书记徐某良,为其朋友王某承租该街道加油站提供帮助,后王某某于2017年中秋节前后收受王某所送现金50000元。
10、2017年9月的一天,徐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驾驶员杨某空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办公室询问能否为鼓楼公安分局办理的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王某某明知该请托事项仍然收受杨某空所送现金5000元。
程某于2018年1月12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抓获,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向徐州市公安局纪委上交违纪款2265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
有证人郑某华、郭某、程某、张某、李某伟、杨某空等人的证言,中共徐州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徐州市纪委出具的王某某上交违纪款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滥用职权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分管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期间,超越职权,为程某在鼓楼区开设赌博场所和洗浴场所向辖区派出所打招呼进行关照,在明知程某开设赌场以及经营的凯登休闲洗浴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情况下,不积极主动履行查禁职责,在程某开设的赌场被辖区派出所查处或涉及相关案件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说情或打听案情,放任程某等人在鼓楼辖区先后开设赌博场所4家,卖淫洗浴场所1家,引发诸多警情,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治安管理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程某因犯组织、领导会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罪已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接通知后到徐州市清园接受组织谈话,因未能谈清全部违法违纪事实,于次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决定禁闭七日。2018年5月9日,王某某在徐州市东方医院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徐州市清园执行留置措施,留置期间王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其在环城路经营一家“6414”赌博机场所,其给王某某送钱是想让他对其经营的赌博机场所提供帮助,王某某是知道的,其只是没有明说,大家都心照不宣,王某某收下钱也就是答应对其经营的赌博机场所提供帮助和照顾。后来王某某还安排饭局让其和铜沛派出所所长王某、王场派出所所长钱某吃饭熟悉,有什么事情好协调。有一次其经营的梦幻星空电玩城被黄楼派出所查处了,拿走了游戏主板。其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让他给协调。王某某也答应了,后来王某某打没打电话不知道,但是陈某自己把游戏主板拿回来了。
2016年下半年,王某某调到鼓楼公安分局当副局长,在这期间其和王某伟、于某营等人合伙新开办了文化宫附近、敦煌洗浴附近和1818梦幻星空三个赌场,加上原有的“6414赌场”一共是四个赌场,其都让王某某帮忙给辖区派出所打招呼。这四个赌场不是同时开办的。另外还有王场凯登洗浴,也是在王某某调到鼓楼分局任副局长后开办的,这个店是其自己的,不是合伙。这些赌场和洗浴场所的经营都得到王某某关照。王场凯登洗浴店后期有赌博机。
王某某分管治安工作,场子开设时,其给王某某说,他都给派出所所长打招呼,在被派出所查处时,他也帮打招呼,让派出所照顾一下。
王某某只是在其赌场被查处的时候给派出所的胡某和夏某打过招呼,他从来也没有组织人去查过。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其加入程某、王某伟开始合伙经营“6414赌场”,该赌场位于“6414小区”附近,属于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环城派出所辖区。在经营赌场的过程中,“6414赌场”被人举报了很多警情,每次有人举报的时候,都是环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查处,“6414赌场”的私密性很高,再加上其和程某逢年过节都去环城派出所送礼,他们每次来查处也都不认真。
2017年间,乔某华又带环城派出所的民警来查处“6414赌场”,店里的工作人员和乔某华对骂,在对骂的时候他们用菜汤泼乔某华,不小心泼到民警身上了,后来他们三个人被杨庄派出所治安拘留了。在这个事发生的当天,程某当面给王某某打电话协调这个事,当时程某也把这件事的前因后果都讲给王某某说了,打完电话不久程某就说,店里的三个人得送到杨庄派出所处理,王某某都给安排好了,其他也没有多问,当时杨庄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只是处理了三个人,没有涉及到“6414赌场”。
程某和王某某认识十几年了,程某每年都给王某某送礼,有王某某等人的关照,所以遇到有人举报时,辖区公安民警处警时一般只是象征检查看一下就走了,王某某也从来没有带队查处过其赌场,6414赌场没有被处罚过。
2017年9月份中秋节之前,在文化宫附近新开一个店,是程某、王某伟、于某营合伙开的,所在地属于黄楼派出所辖区。程某说已让王某某给所长胡某打过招呼了。后派出所教导员夏某带人去查处,把所有的东西都给拉走了,还带走了店里工作人员。后来,程某通过王某某给夏某和胡某打招呼,让关照,当时夏某没有很快同意,当天夜里,夏某把人给放了。过了几天,其去派出所要赌博机,交给夏某20000元给所里作赞助,然后拉走了被查扣的两台赌博机。
王场派出所辖区凯登洗浴是2016年10月份开的。在接手之前,程某请王某某约辖区派出所所长钱某吃饭,当时还有王场派出所副所长田某、铜沛派出所所长王某,还有程某,另外魏某去没去其记不清了。当时吃饭时只是拉呱,没有说具体事情,这个场合不需要细说,有一个开洗浴中心和赌博场的人坐在那里,大家心里明白。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秋天,王某某已调到鼓楼公安分局任副局长了。一天王某某给其打电话约一起吃饭,是在黄河堰天桥市场吃海鲜的饭店,到那之后看到参加吃饭的有钱某、魏某、程某等人,大约有七八个人,王某某介绍的时候说程某是他一个小兄弟,自己干点生意,是干老点(线人)的,可以让他帮忙给提供点线索,弄点活。
后来在2017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局长给其打电话说程某找其有点事,具体什么事情没说,之后程某就到其办公室,程某说他想在铜沛路那里放几台机子,其没有同意。后来其在分局办事到王某某办公室,王某某又跟其说了程某有点事,其心里知道应该是程某想在其辖区放机子的事情,其也不好说什么,就说知道了。
后来所里接到警情说在西安路和铜沛路交叉的附近有人赌博,其安排民警摸排情况。之后其就去分局找了王某某局长,跟他说程某是不是在铜沛路这边开了赌博机,要是出了什么事其也扛不住,王某某当时也有点不耐烦,他说“那行,先让他停吧”。从那之后那个地方就再也没有警情了。
王某某长期和程某交往,他也介绍了很多公安所长给程某认识,并且为程某的违法行为提供保护,谋取个人私利,违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左右,有一次鼓楼分局副局长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小程要在你们辖区开个棋牌室,你给看看。”其说:“我知道了”。过了一段时间,有群众打举报电话反映文化宫、鼓楼医院附近有赌博机,其安排民警去摸排,没发现什么线索。后来派出所也联合治安大队、巡防大队查处了一次,没有发现重要问题,当时这个事情也给王某某汇报了,王某某也没说什么。事后听说这个赌博机场所是小程开的。
2017年9月份左右,教导员夏某带队查处鼓楼医院附近的那个场子,查处的当天,王某某给其打电话问所里面是不是带队查处了文化宫、鼓楼医院附近小程的场子了,其说有这个事,是教导员夏某带队查处的,王某某接着说让小程交钱接受处罚。后夏某说这个事情给法制汇报了,不够处理。后来小程的人往所里交了20000元罚款。这个事也就没再处理。
2017年11月底,所里陆续接到在1818美食广场有赌博机的警情,但是没发现什么线索。后来其去找王某某局长汇报这个事情,其说:“在1818美食广场有赌博机警情,有可能是程某的场子,那里的人流量很大,绝对不能开赌博机。”王某某接着说:“小程给我保证过不会在鼓楼辖区开赌博机场所,绝对不会胡来。”其就让王某某再给想想办法,在这个地方绝对不能开赌博机场所。后来王某某也没有回话。时间不长,这个场所被徐州市公安局集中统一行动给查封了。
王某某身为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本应积极组织查处“黄赌”等违法行为,履行人民警察维护一方平安的职责,却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违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职业道德,为程某等人违法行为提供保护,让下属工作人员对程某等人予以关照,致使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存在,严重危害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不是身为局长的王某某帮助程某打招呼,其也不会与程某有经济往来,也就不会犯错误。
5、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鼓楼公安分局黄楼派出所教导员,2017年6月,在王某某的办公室,经王某某介绍认识了程某。
2017年9月20日,胡某所长出差,其在所里主持工作,之前有人陆续打110报警和到派出所口头报警,在鼓楼区大马路鼓楼医院附近有赌博机。这个赌博机警情爆发的很厉害,集中报警的很多。经给胡某汇报,胡某安排其抓紧查处。当天把鼓楼医院附近的场所给查处了,当时把所有的人带回所里审查。刚把人带到所里,鼓楼分局的副局长王某某就给其打电话了,说那个场子是小程的,大概意思是让程某交个罚款,看能不处理吧。后其给胡某打电话说王某某打电话来讲情了,胡某说知道了。不长时间程某又找其他人来讲情,其都没理。后来程某又来找,还在派出所门口说“王局都说放人了,你怎么还不放”。其没理会他。后来给局法制汇报,都说不够处理的,其就把所有的人给放了。后胡某安排其收小程交纳的20000元罚款。
王某某身为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又是分局分管治安的领导,本应履职尽责,积极查处“娼赌”等违法犯罪行为,他却为了一己私利,干扰基层执法办案,让基层关照程某的赌博机场所,致使程某的赌博机场所长期存在,严重危害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认为王某某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6、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环城派出所所长。
大约在2017年5月份,所里接到6414小区附近赌博警情较多,但都没有查出来问题,其跟王某某汇报,王某某安排了分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去查处。当时只发现了一组赌博的机子。后来仍然接到6414小区那里许多赌博警情,其也跟王某某汇报了两三次,王某某也是口头表示不能让他开了,但是他没有再安排过查处活动。
其知道6414场子是程某开的,王某某应该是知道的,他作为鼓楼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辖区有几个赌场他应该是清楚的。其听说程某与王某某的关系不错,连普通民警都知道他们两个人关系很好。
有一次接到举报后所里处警没发现问题,但是程某场所的人和举报人发生冲突,还跟处警的民警发生了冲突,当时就带走了三个人,后来分局指定杨庄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的,其记得其跟王某某还在电话里说了这个事情,也跟他说这个事情交给杨庄派出所处理了。
其在环城派出所工作期间,共接到6414那边的赌博警情有二三十次,以所里的人力也查处不了,其也跟王某某汇报了二三次,王某某就是刚开的时候安排查过一次,其他就没有具体安排了。程某跟分管治安的副局长王某某关系不错,迫于上下级关系的压力,不想得罪领导,也不好意思太认真查处。
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是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杨庄派出所所长。
2017年5月1日,环城派出所辖区民警出警的过程中,有人和民警发生冲突,涉嫌阻碍执行公务,局里指定给其派出所处理。其很快安排民警依法查处,当时鼓楼分局法制大队还派人到我们所进行现场办公,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鼓楼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王某某打电话问案件的情况,其把这个案件的情况给他介绍一下,他也没说什么。后来这个案件也依法查处了,涉案的三个人也被治安拘留了。
8、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王场派出所所长。
2016年8、9月份的时候,其分管领导鼓楼公安分局副局长王某某打电话约其一起吃饭,是在黄河堰天桥市场吃的海鲜,当时参加的有铜沛派出所的王某所长、牌楼派出所的魏某所长还有程某和程某的朋友,大概有七八个人,王某某在吃饭的时候介绍程某是跟他多少年的小兄弟,是干老点的,关系很不错,从那时候起认识程某的。后有一次王某某跟其联系说程某在其辖区开了个凯登浴室,让其给照顾照顾。其在路过凯登浴室的时候看见原来的天鹅湖浴室门头改成凯登浴室了,才知道程某是在那里开的浴室。后来睢宁公安就把凯登浴室给查了。
王某某是分局领导,就是分管治安这块的,他给其打招呼,其肯定有压力,对于程某的场所没有像对辖区其他场所那样组织过突击查处,在对警情处警的时候也是应付了事了,另外程某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也给所里提供了点赞助费,所以对程某的场所还是手软了的。从后来的情况看,程某的凯登浴室确实是存在卖淫嫖娼和赌博的。
王某某作为鼓楼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本来应该严格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他的行为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违背了职业操守,现在看确实是由于他打招呼和纵容有了程某的场所的发展壮大,跟王某某的行为是分不开的。
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程某,因为程某曾经在鼓楼辖区开设过赌博场所,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王某某两次安排过其治安大队对程某开设的赌博场所进行查处。
第一次是在2017年6月份的时候,黄楼派出所跟王某某汇报了他们辖区一个赌博场所需要进行查处,王某某安排其治安大队和黄楼派出所查处。当时这个赌博场所是开设在鼓楼医院隔壁的民房的二楼,进去后,发现房子里有十个人,现场只有几千元的现金和一台麻将桌,未发现有赌博机,因为现场没有发现赌场的证据,最后也没有进行处理。事后听说这个赌博场所是程某开设的。
第二次是在2017年10月份的时候,当时王某某拿着邵某军局长签批的一封关于程某开设赌场的举报信,举报信里还有一张光盘。当时王某某安排查处。因现场没有查到什么,所以没法处理。时间不长,这个场子就被沛县公安局查处了。
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外孙一起生活,因为家庭不和,女儿跳楼去世了,女婿乔某华因为赌博的事情现在被关进看守所了。
其女婿乔某华跟女儿结婚之后一直都有赌博的习气,把家底都给输光了,乔某华因为赌博还不上债,人家开赌场的到其家来砸门、闹事,把门都给泼的都是油漆,写恐吓标语,还威胁要杀死其家人。
其十分痛恨这些开赌场的,希望公安把这些开赌场的全部逮起来,严厉处理,还其家庭和社会一个好的风气。
1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举报过王某伟在文化宫附近的6414赌场,还有金山桥那边的赌场。之前其喜欢赌博,先后在王某伟开的几个赌场里都玩过,大概输了五十多万,因为赌博借了很多外债,对其生活带来了太大的损害。现在非常后悔,非常痛恨这些人,希望公安部门对他们进行打击,消除社会危害。
1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是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程某送给其送钱是想让其对他在鼓楼辖区经营的洗浴和赌博机场所给予关照。
2016年11月份,其约王场派出所所长钱某和铜沛派出所所长王某一起吃个饭,让大家相互熟悉一下,以后程某在他们辖区经营的洗浴和赌博机场所好让他们给予关照。
2017年上半年,程某的三个人被带到了杨庄派出所,程某让其打听什么情况,其给杨庄派出所所长刘某打电话,问下情况,刘某说这三个人妨碍执行公务,其一听是妨碍执行公务就没说什么,后来这三个人被行政拘留了,其把问到的情况给程某说了。
2017年下半年一天的上午,程某打电话说他在黄楼派出所了,因为有几个人被带到黄楼派出所了。其给教导员夏某打电话问什么情况,夏某说查到这几个人涉嫌在赌博机场所赌博,其也没说什么,其给程某说了情况并让他去找夏某。
2017年下半年,程某给其打电话让问铜沛派出所所长王某在不在所里,其给王某打了电话,得知王某在所里,接着就让程某去找王某,过后王某给其打电话说程某想在他的辖区内放置赌博机,王某没同意,后来程某在铜沛派出所辖区偷偷的放置了赌博机,王某跟其说他们辖区的赌博机警情比较多,也没明确说让其给程某说不能在他辖区干赌博机了,后来其给程某打了电话,让他不能再这样干了。
2017年上半年,程某把王场派出所辖区的天鹅湖浴室给接下来了,把名字改成了和金山桥那边的洗浴店一样的名字,叫凯登足浴休闲中心,程某让其给钱某打个招呼,在开业前其给钱某说了程某在王场所辖区开设了凯登浴室的事情,意思就是让他给关照关照。
6414场子是程某的赌博场所。其在任鼓楼公安分局副局长期间,这个场所也出现了不少赌博警情,其让盛某安排人去查过,也没查出过什么问题。这个场所也有举报信寄到分局,在收到举报后也安排过治安大队进行查处过,但是也没有查出什么问题。
程某从2013年在6414租房的时候就开始放赌博机了,其调到鼓楼公安分局后,程某也先后在鼓楼辖区6414程某租房处、鼓楼医院附近、铜沛辖区这些地方经营了赌博机。
其在收受了程某的钱财后不主动去查处程某的违法场所,还有以吃饭的名义介绍相关派出所所长给程某认识,给相关派出所人员在程某的赌博和洗浴场所经营期间打招呼讲情。
其作为鼓楼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辖区的黄赌娼没有进行严厉的打击,反而给一些违法的嫌疑人提供帮助,使他们逃避打击,违背了自己的职责和一名公安干警应尽的职责。收取了他人的财物,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使辖区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不满意,给公安机关抹黑,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还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
2、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职务分工的通知。
4、禁闭通知书。
5、王某某的自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廉洁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安局的副局长,利用分管治安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收受程某的贿赂后,徇私舞弊,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在程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为使其逃避打击,给下属打招呼、说情,致使程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得以滋生蔓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的管理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某的行为与程某的违法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部分掌握,其并没有主动投案,而是在办案机关对其调查谈话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职务犯罪案件中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情节不能成立,可认定为坦白。辩护人的自首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交大部分赃款,且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上交的赃款2265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锴
审 判 员 周启银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于恒恒
书 记 员 何小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