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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7刑初33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0117刑初336号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9〕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梁云、检察员苏瑞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期间,在从事辖区内渣土运输管理、违建管控等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孙某甲、郑某、尹某等人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建造违法建筑、协调土石方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400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80000元的事实,同时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4000元的事实。

为证明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证据等均无异议,庭审中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孙某庭审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对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庭审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期间,在从事辖区内渣土运输管理、违建管控等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孙某甲、郑某、尹某等人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建造违法建筑、协调土石方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下半年、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潇然建设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负责人孙某甲在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孙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2016年中秋节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云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在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非法收受徐某所送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金鹰商场购物卡、德基商城购物卡。

3.2016年年底、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源城公司负责人孙某乙在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孙某乙及其委托王某乙所送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4.2017年年初、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振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在渣土运输、承接用土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王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和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17年年初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军松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乙在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非法收受王某乙所送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6.2017年年初、2018年春节,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时任开发区中队机动分队分队长王某丙在工程承接、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王某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

7.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在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8.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铭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在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9.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居民郑某在房屋建造审批及违建逃避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郑某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10.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潇然建设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车队队长赵某在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赵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11.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市满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乙在续约开发区中队劳务用工项目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1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甲朋友谢某在违规渣土运输逃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谢某委托王某甲转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3.2018年年初,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个体户陈某在承接拆违工程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14.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夏幸福空港小镇项目土石方工程负责人尹某在协调土方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尹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80000元的事实,同时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4000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

一、书证

1.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表。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孙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4月24日,南京市溧水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孙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调查。

3.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证明2019年4月25日,南京市溧水区监察委员会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由南京市溧水区纪委监委派驻三组工作人员陪同下到案接受谈话,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该委审查调查期间,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0000元的事实,并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4000元事实的情况。

4.入党志愿书、干部履历表、军官文职干部工资套改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关于孙某个人情况的说明、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任、免职文件、中共溧水县委、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溧水经济开发区争创国家级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溧水县县级行政权力下放县经济开发区事项目录、溧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工作职责”。证明被告人孙某的身份、职务以及工作职责等情况。

5.悔过书。证明被告人孙某自述认罪悔罪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是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是行政编制,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任开发区城管中队中队长,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任溧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他负责主持中队的全面工作,受开发区和区城管局的双重领导,主要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包括控违拆违、市容管理、广告渣土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区城管局和开发区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其因希望孙某在开展渣土运输上给予关照,给孙某送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7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其送给孙某2瓶五粮液酒和一条天叶香烟、1万元现金。其公司在实际车辆运输渣土过程中存在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情况、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情况、延长运输时间的情况,如果被开发区城管中队的执法队员查到后,其会给孙某打电话,希望他给予放行或者从轻处分的,孙某一般也都会给予照顾。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其给孙某送了10张面值1000元的,合计10000元的德基商场购物卡。2017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其送给孙某10张,每张面值1000元,合计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2017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其送给孙某10张每张面值1000元的金鹰购物卡,共计10000元。201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其将提前准备好的4条香烟放到了孙某的车子后备箱中,并送了10张,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1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其公司车辆在实际运输渣土过程中多少会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被城管部门查到,比如为了赶工期,孙某同意给其一边运输一边办证,还有车辆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违反指定线路运输、超时间运输等情况被开发区城管中队的执法队员查到后,其会给孙某打电话,希望孙某能够照顾、行个方便,这些他一般也都会给予照顾。

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为了顺利开展渣土运输,其托王某乙转送给孙某4张面值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2017年春节前,为了顺利办理车辆放行手续,其让其儿子送给孙某5张面值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其承接的地铁项目,出土有很多淤泥,这个污染相对普通的渣土要严重一些,其公司一般都会因为这个事情,寻求孙某的关照,让他少查扣其公司的车子,针对运输淤泥的情况,其请孙某去看现场,就是希望他们执法队员能够尽量少查处,其实其公司也有被查的情况,但是总的来说孙某还是照顾了一些的,包括后来其公司的车子被扣,孙某也是给予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让其公司的渣土车能够早一点解除暂扣并继续开始运营等。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其送给孙某2、3张苏果超市卡,每张面值是1000元。2017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其送给孙某2张苏果超市购物卡。201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其送给孙某2张面值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2018年中秋节的某一天,其给了孙某2张面值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希望他继续关心其公司。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南京源成公司的孙总让其出面送给孙某一个包有4张面值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的苏果红色卡包。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前,其送给孙某2000元苏果超市卡;2017年下半年,其送了1万块钱现金给孙某;也是在2017年下半年,其帮南京一家渣土运输公司找孙某打招呼,送给孙某1万块钱现金,这个朋友叫谢某,是南京权博建设有限公司在溧水的总负责人。

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7年年初,孙某告诉其有一个内部的外运清理建筑垃圾项目需要对外招标的消息,让其去参加竞标,然后其找了几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去围标的,最后其顺利承接了这项业务,为了感谢孙某的帮助,其送给孙某2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其在其车上送给孙某5万元,和他说2017年其在福田雅居项目上多谢他的关照,这点钱给他过年花花。孙某在溧水经济开发区城管中队任中队长,其还是开发区城管中队的工作人员,其送钱给孙某也是希望他能够在工作上照顾其,让其有机会多做点业务,还有就是孙某他是单位领导,他能知道一些工程项目的消息,其给他钱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想以后他要是知道哪儿有什么项目,其想让他告诉和推荐给其来做。

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其送给孙某2万元现金。因为其在溧水做渣土运输生意,有时候会运到开发区,如果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能会被开发区城管查扣,其送2万元给他就是想到以后假如遇到这类事情可以请他帮帮忙。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5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和孙某吃完饭后,送了2万元现金给他,请他以后在车队运输上多多关照,孙某表示都是一些小事情,能帮的肯定帮。有时候其公司的渣土运输车有污染路面或者抛洒滴漏的现象被城管队员发现,其就打电话给孙某让他帮忙能不能不罚款或者少罚款,孙某也帮了几次。

10.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7年的时候,其舅舅郑某为了将建房的保证金拿回来,当其面给过孙某5张苏果购物卡。给孙某5000元的苏果购物卡,是想让孙某帮忙把建房保证金要回来,还有就是其舅舅的房子批小建大了,希望孙某他们城管部门不要把房子超出的面积给拆掉,其后来听说保证金没要回来,但是其舅舅的房子保留下来了,批小建大的部分,城管部门一直没有拆除。

1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的一天,其因房子批小建大,拿不到保证金找到王某丁请孙某帮忙,在办公室送给孙某价值5000元的苏果超市卡,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没有被城管拆掉。

1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其送给孙某2瓶五粮液酒和1条天叶香烟,以及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201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其送给孙某2瓶五粮液酒和1条天叶香烟以及装有5000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其公司到溧水对政策不太懂,在运输的时候,多少会被城管部门检查到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比如: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情况、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情况,其想和城管部门的负责人搞好关系,目的是方便开展渣土运输业务。其公司的业务基本上都是在溧水经济开发区,如果被开发区城管中队的执法队员查到后,其会给老板打电话,然后希望孙某能够给予放行或者从轻处分,孙某一般情况下也都会给予一定的照顾。

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孙某让其与开发区城管中队合作,其在2017年中秋节前送给孙某3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送给孙某2万元现金,2次共计送给孙某5万元现金。

1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为了堂弟谢业佳被查扣的渣土车找王某甲帮其打招呼,请王某甲送了1万元给孙某,因为孙某是开发区城管中队中队长,其堂弟的车被他扣了,其想把渣土车尽快弄出来,所以给了1万元给王某甲,让他送给孙某。

1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其在孙某的办公室内送了2万元现金给他。因为孙某当时是开发区城管中队长,其想让他以后帮其介绍一些拆违工程做做。

16.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中上旬,其承建的华夏幸福空港小镇项目缺土,其给孙某送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完钱之后,陆陆续续有不少的车子向幸福小镇的工地上运土,此后,其又送给孙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因为孙某当时是溧水经济开发区城管中队的负责人,开发区范围内的土方调配,都是由开发区城管中队调配的,其给孙某2次共计10万元,就是想让孙某给其调配点土方。开发区城管中队负责给渣土运输单位审批发放渣土运输证,在运输证上由城管局标明指定倾倒地点,如果孙某把开发区的渣土运输证上的倾倒地点,都开到其工地上,其这边场平业务就好做了。他收钱的时候答应帮忙的,他给其调配了2、3天的填土,每天大概100多车。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春节前,南京潇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负责人孙某甲(又称“孙华”)为感谢其在渣土运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延长渣土运输时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永阳街道明珠桥和秦淮花苑大门路边,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万元和1万元及部分香烟、白酒等礼品;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及2018年春节前,南京豪之轩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为感谢其在渣土运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不按指定路线运输、超时间运输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价值人民币3万元金鹰购物储值卡、价值1万元德基商城购物储值卡及烟酒茶叶等礼品;2016年下半年,南京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乙为感谢其在渣土运输管理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上提供帮助,在王某乙的汽车及其自己办公室内,孙某乙委托王某乙给予价值人民币0.4万元苏果超市储值卡,孙某乙儿子送给其价值人民币0.5万元苏果超市储值卡,折合现金人民币0.9万元;2017年春节前和2017年下半年,南京振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为能在以后渣土运输上获得其关心照顾以及感谢其介绍回填用土生意和为违规渣土运输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上提供帮助,先后在其办公室和他自己的办公室,送给其价值人民币0.2万元苏果超市储值卡、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1万元,折合人民币总计2.2万元;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及2019年春节前,南京军松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为感谢其在渣土运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缩短处罚时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永阳街道交通路庙巷口、王某乙的汽车及办公室等地,先后四次送给其价值人民币0.2万元苏果超市储值卡,折合现金人民币总计0.8万元,2019年春节前送给其两条软九五至尊香烟;2017年年初和2018年春节前,溧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发区中队机动分队原分队长王某丙为感谢其在介绍外运清理建筑垃圾项目和在福田雅居项目渣土运输管理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和王某丙的汽车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5万元,现金人民币总计7万元;2017年春节前,南京天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为感谢其在渣土运输不按路线行驶及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溧水经济开发区马场路步步高饭店路边,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4、5月份,南京铭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为感谢其在飞燕活塞环厂场地平整和中国物流场地平整项目渣土运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上提供帮助,在永阳街道溧水种子站旁洋子土菜馆门外,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上半年,溧水区环卫服务公司总经理王某丁及其亲属为感谢其在沙河的亲戚翻建房屋过程中对“批小建大”违建不予拆除及要回翻建保证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价值人民币0.5万元苏果超市储值卡;2017年中秋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南京潇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车队负责人赵某为感谢其在渣土运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延长渣土运输时间及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秦淮花苑四期门口路边和交通路五星电器路边,送给其现金人民币0.5万元和0.5万元及部分香烟、白酒等礼品;2017年中秋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南京满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为感谢其在承接开发区中队劳务用工合同续约上提供帮助,先后在永阳街道青年路宏力花苑北门和庙巷路边,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总计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7年下半年,王某甲为能在以后渣土运输上给予关心照顾以及感谢其介绍回填用土生意和为违规渣土运输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上提供帮助,在他自己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春节前,从事挖机、拆房等业务个体户陈某为希望其在以后拆违工程上介绍相关业务,在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份,华夏幸福空港小镇项目土石方工程负责人尹某为感谢其在回填土运输、土方调配上提供帮助,分别在其办公室和尹某的汽车上,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万元和3万元,总计现金人民币8万元。上述财物均用于其家庭开支、个人开支。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涉及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孙某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万四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水振华

审 判 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黄烈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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