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1191刑初222号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镇经检二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孔国平、夏咏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义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其在镇江新区审计局工作,从事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和联系相关审计单位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共计价值157.31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为他人在推进工程项目审计进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项目经理祝瑞华贿送的现金共计63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港南路等38条路供电管沟工程、银山小学(含银山剧场)等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6年春节前,严某某在京口区优山美地小区内祝瑞华的办公室,收受祝瑞华贿送的现金10万元;
2、2017年下半年,严某某在京口区优山美地小区内祝瑞华的办公室,收受祝瑞华贿送的现金15万元;
3、2018年春节前,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的家中,收受祝瑞华贿送的现金25万元;
4、2018年5月,严某某在京口区优山美地小区内祝瑞华的办公室,收受祝瑞华贿送的现金3万元;
5、2019年春节后,严某某在京口区优山美地小区内祝瑞华的公司,收受祝瑞华贿送的现金5万元;
6、2019年8月,严某某在京口区优山美地小区内祝瑞华的办公室,收受祝瑞华贿送的现金5万元;
二、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施工的人员陈小兵贿送的现金共计15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科技园二期项目中心研发区C标段、丁卯民调中心等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镇江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受陈小兵贿送的现金5万元;
2、2016年底2017年初,被告人严某某在镇江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受陈小兵贿送的现金5万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镇江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受陈小兵贿送的现金3万元;
4、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镇江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受陈小兵贿送的现金2万元。
三、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实际承包人张忠义贿送的现金共计14.5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圌山临时用电、圌山风景区主入口改造、大路镇和姚桥镇九年一贯制学校配电房、平昌新城A10地块安置房配电等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5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在丁卯纬五路聚仙谷饭店附近,收受张忠义贿送的现金5000元;
2、2015年11月,被告人严某某在丁卯纬五路福贤饭店附近,收受张忠义贿送的现金1万元;
3、2016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附近,收受张忠义贿送的现金3万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附近张忠义的汽车内,收受张忠义贿送的现金5万元;
5、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新区审计局办公室内,收受张忠义委托其员工丁东芳以转交“项目资料”的方式贿送的现金5万元。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镇江东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束海良贿送的现金共计10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大路安置房北片区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门,收受束海良贿送的现金5万元;
2、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丁卯九鼎水会,收受束海良贿送的现金5万元。
五、2015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务经理田天生贿送的现金5万元及价值6.315万元的木思堂家具一套,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物流大厦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5年6月,被告人严某某在其新区审计局办公室内,收受田天生贿送的现金5万元;
2、2015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位于永隆的房产装修,装修期间严某某接受田天生的安排,到月星家居木思堂定制一套家具,定制家具款项由田天生通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销的方式予以结算,价值共计6.315万元。
六、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丹阳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韦晓波贿送的现金共计6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丁卯汽车城东路及经十三路交通工程等交通设施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8年5月,被告人严某某在其新区审计局办公室内,收受韦晓波贿送的现金3万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严某某在新区管委会地下车库,收受韦晓波贿送的现金3万元。
七、2016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丹贿送的现金共计5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危化品物流园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6年4月,被告人严某某在丁卯银湖花园酒店,收受金丹贿送的现金2万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在镇江市黄山路附近的慕孜咖啡厅,收受金丹贿送的现金3万元。
八、2015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勇“以借为名”通过银行转账贿送的5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镇江新区科技新城教育培训中心、镇江新区平昌新城A9地块安置房小区等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经过为:
2014年9月,被告人严某某以购车为由向李勇提出借款5万元,李勇同意后,通过其弟弟李影的账户向严某某汇款5万元,严某某收款后,将该款用于购车。2015年,严某某到新区审计局工作后向李勇提出归还该笔借款,李勇暗示严某某该款不用归还,意即送与严某某。此后,严某某在具有还款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始终未予归还该笔借款。期间,严某某与李勇多次见面,双方均未提及该还款事宜。
九、2017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建华“以借为名”通过银行转账贿送的5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镇江新区科技新城教育培训中心暖通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经过为:
2017年9月,被告人严某某亲戚因房屋装修向其借款,因严某某暂时无可用资金,陆建华主动提出借款给严某某。严某某同意后,陆建华通过其账户向严某某汇款5万元。严某某收款后,将该款一直存于其账户上,其又通过其他账户出借钱款给亲戚。事后,严某某向陆建华提出归还该笔借款,陆建华暗示严某某该款不用归还,意即送与严某某。此后,严某某在具有还款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始终未归还该笔借款。期间,严某某与陆建华亦有见面,双方均未提及该还款事宜。
十、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刘文忠贿送的现金共计4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镇江新区科技新城智能装备产业园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刘文忠贿送的现金1万元;
2、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刘文忠贿送的现金1万元;
3、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刘文忠贿送的现金2万元。
十一、2018年8月,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镇江新区丁卯纬五路神仙府饭店,收受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戴锦秀贿送的现金3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平昌新城A10地块安置房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
十二、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葛文国贿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圌山风景区消防用水管网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5年底,被告人严某某在其新区审计局办公室内,收受葛文国贿送的现金1万元;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葛文国贿送的现金2万元。
十三、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常州市常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钱振宇贿送的现金共计2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瑞城花园安置小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7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在常州恐龙园,收受钱振宇贿送的现金1万元;
2、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镇江国际饭店,收受钱振宇贿送的现金1万元。
十四、2018年11月,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镇江市花鸟市场附近的南徐大道路边,收受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志伟贿送的现金2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镇江新区科技新城教育培训中心弱电分包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
十五、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门,收受镇江新区科技新城教育培训中心外墙装饰分包工程施工人员冯立新贿送的现金2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分包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
十六、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海东贿送的购物卡1.5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X105县道改造、机场快速(兴港东路一机场)道路等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徐海东贿送的购物卡0.5万元;
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西侧的马路边,收受徐海东委托员工胡菊梅贿送的购物卡0.5万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徐海东委托员工胡菊梅贿送的购物卡0.5万元。
十七、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江苏镇江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洪洋贿送的现金1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镇江第一外国语教学楼地下室改造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
十八、2016年11月,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新区审计局办公室内收受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项目部计划部部长薛金冬贿送的现金1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谷阳路(南、北段)综合改造工程及温泉路道路工程(供电管沟)BT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
十九、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京古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员冯竑贿送的现金共计1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江苏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10KV配电路线、人民公园及大港中心体育馆应急避难安装弱电工程等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冯竑贿送的现金0.4万元;
2、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东大门,收受冯竑贿送的现金0.6万元;
二十、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捆山河丁岗团结河河道整治工程机械和劳务分包人员翟志军贿送的购物卡共计1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上述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为:
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内,收受翟志军贿送的购物卡0.5万元;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某在其居住的丁卯江南世家小区内,收受翟志军贿送的购物卡0.5万元;
二十一、2018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新区审计局办公室内,收受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电气事业部经理张玉宇贿送的购物卡0.5万元,并为其在
新区承接的力信110KV变电站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
二十二、2018年7月底,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新区审计局办公室内,收受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项目经理姜永红贿送的购物卡0.5万元,并为其在新区承接的力信110KV变电站土建分包工程项目的审计事项上提供帮助。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出受贿赃款157.315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有坦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积极缴纳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确定的财产刑资金,请求法庭对其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人和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证人祝瑞华、杭锁南、陈小兵、张忠义、丁东芳、束海良、田天生、顾玉洪、韦晓波、金丹、李勇、李影、陆建华、刘文忠、戴锦秀、葛文国、钱振宇、刘志伟、冯立新、徐海东、胡菊梅、贾洪洋、薛金冬、冯竑、翟志军、张玉宇、姜永红、张瑞、赵宏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新区审计局文件、工程项目合同、审计资料、家具定制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7.3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于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严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荣
人民陪审员 孔国平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董圆圆
书 记 员 郭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