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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91刑初19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1291刑初197号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月红、检察官助理沈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泰州医药高新区沿江街道标准厂房管理办公室主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泰州市某某带业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泰州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等7人在工程承揽、矛盾协调、竣工验收、工程款申请报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栾某某、刘某等7人所送现金、皮带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8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任职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泰州医药高新区沿江街道标准厂房管理办公室主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泰州市某某带业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泰州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等7人在工程承揽、矛盾协调、竣工验收、工程款申请报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栾某某、刘某等7人所送现金、皮带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821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栾某某请托,与被监管对象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打招呼,将某某公司承接的腾龙御园二期4栋住宅楼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栾某某,后栾某某将该工程转由其外甥栾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泰州市高港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为表示感谢,栾某某和栾某甲商定,由栾某某免除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3、4月份向其所借2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黄某某同意。

2.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泰州市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腾龙御园地下汽车库监控、围墙监控等项目的工程承揽、矛盾协调、竣工验收、工程款申请报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刘某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7.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刘某中标承接了腾龙御园地下汽车库监控工程。当月,被告人黄某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8年春节前,刘某为感谢黄某某在该监控工程上对其给予的关照,提出免除上述5万元债务,黄某某同意。

(2)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所送人民币1.5万元。

(3)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刘某提出借款1万元,刘某为感谢黄某某在之前相关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黄某某为其继续承接腾龙御园相关监控工程给予帮助,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

3.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沿江街道标准厂房办公室主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为高某在标准厂房外墙涂料工程、腾龙御园一期广场工程等相关工程的承揽、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高某贿赂,合计人民币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标准厂房附近非法收受高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2)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高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4.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沿江街道标准厂房办公室主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泰州市某某疏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标准厂房下水清淤、腾龙御园下水清淤等相关工程的承揽、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7年8月,周某某为感谢黄某某在上述工程上给予的关照,提出免除该2万元债务,黄某某同意。

5.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体育器材经销商刘某甲在腾龙御园健身器材、篮球场和儿童乐园体育器材等相关工程的承揽、竣工验收、工程款申请报批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4年11月份,非法收受刘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2万元。

6.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泰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在腾龙御园一期护栏网工程以及腾龙御园公共厕所工程、零星路道工程、居家养老改装工程等相关工程的承揽、矛盾协调、竣工验收、工程款申请报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周某乙所送2万元现金并接受周某乙为其支付LV腰带费用,价值合计人民币23211元。分述如下:

(1)2015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水岸帝景小区家门口非法收受周某乙所送人民币2万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让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报账员耿某为其代购1根价值人民币3211元的LV腰带,周某乙知晓后无偿为黄某某支付该腰带费用,黄某某同意。

7.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泰州市某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腾龙御园小区不锈钢公示栏、楼梯内安全消防知识广告牌等业务的承揽、工程款申请报批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张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所送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任职文件、年度考核登记表、《关于标准厂房办公室、腾龙御园为民服务中心职能的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人栾某某、刘某、高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的近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未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八千二百一十一元继续追缴,连同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宝春

人民陪审员  娄正钊

人民陪审员  沈粉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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