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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11刑初24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1111刑初246号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四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担任镇江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处处长、电子政务和信息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内、外网系统规划建设及电子政务重大应用软件系统建设管理等职务便利,为三家公司在“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群软件系统委托开发”、“镇江市级机关权力阳光”、“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等项目承接、关系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非法收受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1.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实得人民币73.3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全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身体情况较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担任镇江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处处长、电子政务和信息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内、外网系统规划建设及电子政务重大应用软件系统建设管理等职务便利,为江苏三家公司在“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群软件系统委托开发”、“镇江市级机关权力阳光”、“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等项目承接、关系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非法收受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1.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实得人民币73.3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6次收受

黄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49.3万元。为某公司在承接镇江地区电子政务类软件项目、“镇江市级机关权力阳光”项目及“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项目上谋取利益。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黄山路大润发超市附近的一家茶社收受黄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8万元。

2、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黄山路大润发超市附近的一家茶社收受黄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4万元。

3、2013年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项目上的帮助,黄某某在镇江市红星美凯龙“年年红”家具店为其支付所购家具款10.3万元。

4、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项目上的帮助,黄某某通过其朋友刘某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7万元。

二、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3次收受某公司王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某公司在“镇江市级机关权力阳光”项目上谋取利益。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大市口附近的“上岛咖啡”店内收受王某甲贿赂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大市口附近的“上岛咖啡”店内收受王某甲贿赂现金人民币3万元。

3、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大市口附近的“老树咖啡”店内收受王某甲贿赂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三、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先后3次收受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乙贿赂,共计人民币36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8万元。某公司在“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群软件系统委托开发”项目上谋取利益。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及胡某在两人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从中拿走8万元,余款12万元被胡某占为己有。

2、2011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及胡某在两人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乙贿赂现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让胡某先行保管,后6万元被胡某占为己有。

3、2012年初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及胡某在项目上的帮助,王某乙在镇江市政府北大门交给胡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让胡某先行保管。2013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房屋装修为由从胡某处拿走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某公司贿赂的较重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3.3万元。2019年9月3日,胡某在侦查机关退出人民币1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李某某任职文件、案发经过、相关工程合同、招投标文件、银行卡交易记录、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收受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可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9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梅

人民陪审员  徐怀根

人民陪审员  徐秋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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