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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1刑初365号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3   阅读:

案由    贪污 职务侵占 受贿     

案号    (2019)苏0981刑初365号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静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扣除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某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镇政府负责该镇中小企业创业园某村补偿款的核实、汇总、上报、签订补偿协议及发放补偿款等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他村组干部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杨某等5户名义,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清册,冒领作为土地补偿款的东台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借资收据5张,合计340992元,并占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

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某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镇政府负责该镇迎宾大道某村补偿款的核实、汇总、上报、签订补偿协议及发放补偿款等职务便利,在其他村组干部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杨某2等11户名义,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清册,冒领用作迎宾大道土地补偿款的东台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借资收据11张,合计690386元,同时虚报冒领三个月的土地租金9182元,后放在身边保管。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对上述11张借据结息后,因未被他人发现,遂利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将11张借据690386元、利息99415.64元、租金9182元,合计798983.64元,占为己有。

三、受贿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某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镇政府从事农村改厕和农村公路建设等工作中,向工程承包人许某索要33000元,收受张某等人所送的10800元,合计43800元,并对上述人员在相关工程上给予帮助和关照。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职务侵占、受贿的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许某等人的证言,补偿协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改厕等工程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认为量刑偏重。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主动交代贪污、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杨某某已退还贪污和侵占的资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贪污的事实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某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镇政府负责该镇中小企业创业园某村征地补偿款的核实、汇总、上报、签订补偿协议及发放补偿款等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他村组干部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杨某、杨某3、杨某4、许某2、许某3等5户名义,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清册,冒领作为征地补偿款的东台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借资借据5张合计340992元,并占为己有。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某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镇政府负责该镇迎宾大道某村征地补偿款的核实、汇总、上报、签订补偿协议及发放补偿款等职务便利,在其他村组干部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杨某2、成某、沈某、王某1、王某2、薛某1、杨某5、吴某、薛某2、王某3、李某等11户名义,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清册,冒领作为征地补偿款的东台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借资收据11张合计690386元,同时虚报冒领三个月的土地租金9182元,后占为己有。

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向东台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虚报冒领的全部赃款及其孳息。

二、关于受贿的事实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某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在协助某镇政府从事农村改厕和农村公路建设等工作中,向工程承包人许某索要33000元,并收受张某等人所送的10800元,合计43800元,并对上述人员在相关工程上给予帮助和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7月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在协助镇政府负责建设的某村农村改厕工程的矛盾协调及参与监督验收等工作中,收受工程承包人许某为拜托其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且向其索要好处费,合计34500元。

1、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某村村部二楼办公室内,收受许某所送现金1500元。2018年3月14日,因某镇纪委调查,被告人杨某某将1500元退至廉政账户。

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许某实际改厕数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以支持村集体经济为名向许某索要33000元,许某于2015年2月14日将33000元转账至被告人杨某某的银行卡。2015年8月,某镇政府对改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被告人杨某某以许某的名义退出30000元。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许某退出剩余的3000元。

(二)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协助某镇政府负责建设的农业生态示范园清障等工程的矛盾协调和参与工程监督验收等工作中,先后4次收受工程承包人张某为拜托和感谢其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合计4000元。

(三)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协助某镇政府负责建设的某村向阳河某工程的矛盾协调和参与监督验收等工作中,在某村村部二楼办公室内,收受工程承包人崔某为拜托其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1000元。

(四)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协助某镇政府负责建设的位于某村的农村四级公路建设工程的矛盾协调和参与工程监督验收等工作中,在某村村部二楼办公室内,收受工程承包人薛某3为感谢其关照所送的现金2000元。

(五)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协助某镇政府负责建设的农村机耕道工程矛盾协调和参与监督验收等工作中,先后2次收受工程承包人崔某1为拜托其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23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施某、许某等人的证言,土地补偿协议,借资收据,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杨某某主体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此过程中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其部分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退出贪污的全部赃款和受贿的大部分款项,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交代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是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的线索后,才如实交代,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相关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由扣押单位东台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置;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卞荣巍

人民陪审员  陈俊根

人民陪审员  吕 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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