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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刑初271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1602刑初27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12-30
法  官:  孙刚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陆某、方某、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苟占芳、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蒋世旺、陆某、方某、陈某及其辩护人蒋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以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安城区一个名为“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经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陆某、方某、陈某现均系该组织中主任级别且都给新人讲过课,具有一定宣传、管理作用,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新人加入后就被要求缴纳入门费2900元,之后就进行洗脑、发展下线。组织人员结构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购买一套以上产品,就成为该组织的业务员;发展下线达到2人以上,产品3套以上,成为该组织的主管;主管发展下线4人以上,产品9套以上,成为该组织的主任;主任发展60套产品以上,可以成为经理;经理发展390套产品以上,可以成为老总。不同级别的人提取的奖金不同,分为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四种。具体业务员发展一个新人,可以得到新人缴纳费用的直销奖15%,主管可以得到20%减去15%即5%的差额奖,主任得到30%减去20%即10%的差额奖,经理拿育成奖,老总拿分红奖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陆某、方某、陈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主任”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陆某、方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苟占芳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中只是主任级别,与其他被告人的作用是一样的。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3、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蒋世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仅是主任级别,且未发展下线,同时系在校大学生,现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蒋冬梅的辩护意见是:她同意前面二位辩护人的意见,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也是一名受害者,且系在校大学生,在整个组织中的作用较小,现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分。

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同时查明,在传销活动中,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陆某、方某、陈某分别负责各自寝室的传销人员的吃、住及生活等进行管理和安排,并相互间对各自寝室传销人员的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安排传销人员进行培训、交流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证实本案来源自然,程序合法。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陆某、方某、陈某案发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录音、录像资料说明以及相关资料、学习资料等。证实由被害人贾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接新人的录音、录像,以及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在“八一”涂料厂授课的记录、录音和学习资料等。

4、承诺书。证实袁某、杨某等70余人向公安机关出具承诺书,表示自愿回家,不再加入传销组织的事实。

5、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了传销人员王某甲、李某、杨某乙、王某乙、胡某某、王某、赵某甲、何某某、孔某某、杨某、吴某、黄某某、袁某等十三人提供的学习笔记本72本的事实。

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7日扣押了传销人员赵某甲、田某某、赵某、李某某、邹某某、赵某丙、王某丙、刘某、黄某、秦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冉某某、伍某某、苏某某、刘某乙等人相关笔记本80余本及学习资料20余册。

7、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贾某某提供的授课等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光盘刻录。

8、搜查证、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2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广安区建华路、广安区环城北路、广安区湖滨路、广安区渠江北路房屋进行了搜查,并制作了检查笔录。

9、辨认笔录。

(1)何某某辨认出詹某某、赵某甲、陈某乙;赵某甲辨认出赵某甲、赵某乙;孔某某辨认出詹某某、何某乙、赵某甲、陈某乙;杨某辨认出陆某、韩某某、陈某甲、詹某某;黄某某辨认出赵某乙、张某乙、陈某乙、詹某某、赵某甲;袁某辨认出赵某乙。各辨认人均辨认出所被辨认人就是在广安区建华路房间给他们上课的人。

(2)童某某、周某乙辨认出詹某某就是广安区建设路信用社楼上1单元602号宿舍的领导或者管理者。周某乙辨认出陈某甲、陆某就是给他讲课的人。

(3)陈某丙辨认出詹某某给自己讲课的人。

(4)王某甲辨认出方某、周某某、陈某、韩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丁、朱某某、杨某甲、詹某某是主任级别。

(5)胡某某辨认出陈某甲、杨某甲,詹某某、陈某乙、王某丁、韩某某、朱某某、陈某、周某某是主任级别,均给他上过课。并辨认出陈某、周某某是她住的地方的管理人员,王某丁、陈某、陆某、韩某某、方某偶尔会给她们上课。

(6)王某辨认出陈某甲、詹某某、王某丁、陈某、陆某、韩某乙、方某某是主任级别的领导,还给他上过课的。陈某现在是他们的管理人员。

(7)赵某辨认出周某某就是给他授课的女子。

(8)王某丙辨认出陈某甲就是其寝室管理员。赵某乙、陆某某、杨某甲就是给他上过课的人。

(9)刘某、赵某戊辨认出陈某甲就是其寝室管理员。赵某戊辨认出杨某甲给其讲过课的。

(10)黄某辨认出杨某甲就是收其购买“产品”钱的男子,并且是其寝室的管理员。并辨认出詹某某就是给其上课的男子。

(11)余某某辨认出陈某乙就是介绍他进公司的人,陈某甲、王某丁、詹某某、杨某甲、陈某、方某、韩某某、陆某、张某乙、周某某、朱某某都是主任级别。并辨认出陈某、方某、韩某某、陆某、张某乙、周某某、朱某某给她讲过课。

(12)苏某某辨认出陈某、方某、韩某某、陆某、张某乙、周某某、朱某某都给他授过课,并且是主任级别。

(13)余某某、苏某某辨认出杨某甲是他们见过最大的领导。苏某某辨认出陈某甲、王某丁两人给他们授过课,并且是主任级别。

(14)张某某辨认出杨某甲就是收她买“产品”钱的人。

(15)姜某某辨认出周某某给其讲过课,并辨认出杨某甲就是管理员。

(16)刘某甲辨认出詹某某就是给其讲过课的人,并辨认出杨某甲就是收他买“产品”钱的管理员。

(17)秦某某辨认出陆某就是给其上课的人,并辨认出陈某甲就是管理他们寝室的人。

(18)冉某某辨认出杨某甲就是给其上过课的人,并且辨认出陈某甲就是管理他们寝室的人。

(19)贾某某辨认出陆某某、周某某、何某乙、杨某甲、黄某乙、赵某乙、詹某某、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方某、张某丙等人都给他讲过课。

贾某某同时辨认出周某某就是环城北路的负责人;陆某某就是五星街文星苑8号楼的负责人;赵某乙就是吉安路28号的负责人;何某乙就是城市之都的负责人;陈某乙就是建华路2-134单元的负责人;陈某甲就是八一涂料厂三单元7楼的负责人;詹某某就是湖滨路社区1单元的负责人;杨某甲就是吉安路28号1栋的负责人。

(20)邹某某辨认出方某是其介绍人,詹某某是其直接领导。

(21)陈某丁辨认出朱某乙是其介绍人;朱某乙辨认出郝某某是其介绍人,她发展了陈某丁。

(二)证人证言

1、朱某乙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4年9月底,她以前的同学郝某某邀约她去河北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去玩,她去了之后郝某某和赵某甲、詹某某等人给她介绍,他们现在从事的是一个与“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的直销组织,同时介绍了这个组织“工厂板块”的内容,说他们直接从工厂将产品卖给消费者,只经过一个经销商,经销商就是他们这个组织,后又讲了他们的营销模式,五级三金制,如何发展新人、如何提成等。她觉得可以就交了2900元加入该组织。她参与到这个组织后,只发展了王某乙和陈某戊两人。在2015年6月的时候,他们这个组织就全部搬迁到四川省广安市城区了,分的两批走,到广安的大概有一百多人,另外的一百多人应该是去了别的地方。他们这个组织搬到广安后,租了很多个寝室,其中寝室负责人并负责讲课的有赵某甲、罗某乙、杨某甲、詹某某、石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陆某某、周某某、赵某丁、方某、陆某、赵某乙等人负责讲课。她是7月底离开广安,陈某戊是2015年8月份左右离开的,她被骗了一万多元。

2、陈某戊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3月,通过她朋友朱某乙介绍,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当时她去河北廊坊市燕郊经济开发区,朱某乙和另外一个贵州的女孩子来接她,并陪她在燕郊玩了一天之后,一个叫“胖胖”的男子就开始给她讲“直销”的相关知识,说他们是一个与“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的直销组织,并对组织的营销模式五级三金制以及一些制度等均进行了介绍。

她听了之后,觉得还可以就买了四套2900元的产品加入了该组织,在2015年5月份时,她用同样的方法发展了贾某某到这个传销组织,并买了一套产品。

2015年6月的时候,由于组织壮大,需要分到两个地方,他们贵州、河南、河北、安徽的人,就分到了广安,安排在很多个出租屋里。这个组织分到广安之后,营销模式、产品介绍、发展人员方法都是和以前一样的。这个组织的主任级别(寝室负责人)的人有赵某甲、杨某甲、詹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陆某某、周某某、陆某、罗某乙、方某,经理老总有戴某某、何某丙等人,主任级别的人负责讲课,有新人加入的时候,领导会安排专人给新人讲课。后因为朱某乙走了,2015年8月份她就离开了这个传销组织。

3、贾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4月份左右,他在河北省廊坊市燕郊通过他女朋友陈某戊介绍,交了2900元现金加入了一个叫“广州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收钱的人是赵某丙。6月16日,他们第一批到广安,由陆某某安排他和陈某戊、杨某乙、郭某某、戎某某、施某某、陈某辛、卫某某等十二人住进了广安区五星街文星苑小区的一套房子内,陆某某为负责人。之后因为有新人来,又给他换了几个寝室,现住在八一涂料厂三单元的寝室。

这个组织的领导人是何某丙,称为经理,罗某乙是主要管理者,赵某丙、赵某甲辅助罗某乙管理整个组织。他们之下有十个寝室,何某丁、杨某甲、黄某乙、赵某乙、詹某某、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还有张某丙专门负责讲课。陆某某给他讲的“奖金制度”,詹某某给他讲的“三商法”,之后开“上线会”的时候,陆某某、周某某、何某乙、杨某甲、黄某乙、赵某乙、詹某某、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方某、张某丙等人都对他讲过课,他有笔记本,记录得很完全,现在提供给你们。

他的安置人是陆某某,推荐人是陈某戊,所属人现是陈某甲。他的上线是陈某戊,陈某戊的上线是方某、方某的上线是陆某某,陆某某的上线是赵某甲、赵某丙、罗某乙。他发展了张某丁的过来,但只待了9天就走了,张某丁的安置人和所属人都是周某某。同时就该组织的经营模式五级三金制、制度、发展新人的方法等予以了证实。

4、陈某丙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7月下旬,他通过他堂哥杨某介绍,交了2900元给杨某加入“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组织。他的推荐人是杨某、安置人是杨某,上线是杨某,邹某某目前是他们寝室的室长。他叫了表弟石某乙过来,但还没有交钱给他的。

5、袁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国庆节的时候,通过他表哥李军介绍,投资了2900元钱加入该传销组织。在一起授课所讲的内容,就是叫他们的朋友来广安,帮忙一起卖。有人来他的住处授课,偶尔还会有很多人大规模的聚集在一起听课,都是主任级别的在给他们讲课。

6、王某丙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10月底通过大学同学石某某介绍,投了2900元钱加入该传销组织,她们住的地方有五个人,分别叫刘某乙、赵某戊、杨某丙、秦某丙,还有陈某甲、王德成。钱是交给杨某甲的,推荐人是石某某,一共交了二次钱给杨某甲,每次都是使用现金,地点在八一涂料厂三单元7楼702房间,还有二次也是使用现金交给赵某甲的,她们住的地方是陈某甲管理。

她知道的主任有杨某甲,他是他们的大主任,是她见过的最大的领导,主任还有陈某甲、陆某、周某某、詹某某、王某丁、方某、韩某某、陈某乙,陈某、张某乙、朱某某。

7、田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11月下旬,通过表姐杨某丙的男朋友王某丙介绍加入了该传销组织。后詹某某、陈某乙带他去学习听课,并给他讲参加“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推广产品(指发展下线)赚钱的成功案例,还有一些叫“三商法”的“经营模式”,后来詹某某还带他去陆某的家里,也是用同样的方式讲课。

他是业务员等级,没有发展下线到广安来。通过业务员将自己的亲戚、朋友等人骗至广安来,然后诱骗他们购买产品,对其进行洗脑让他们成为业务员的下线。然后业务员从中获得提成,而新的下线被洗脑又去骗更下线,最终形成一个循环。而公司是通过“讲师”(指讲传销洗脑课的人)所授课,讲这是一种新型商业运行模式,叫资本运作,是没有实物产品的。

8、朱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3月左右,通过他的同学罗某乙介绍,交了2900元钱给罗某乙,加入了这个组织。

加入该组织后,他知道了业务员是最低层,主管是到主任的一个过渡期,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没有多少权利,而主任是领导,对主管和业务员进行管理,而经理层级就更高了,老总只是听说过,没有见过。从业务员晋升为主管、主任,他要拉人头,或者是购买营业执照。加入该组织需要购买一套以上的产品,然后才能发展其他人员参加,每发展一个新人员参加,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金分为四种类型,有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不同级别的人提取奖金的比例也不同,该组织的人员共分为5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老总。业务员发展一个新人,可以得到新人缴纳费用的直销奖15%,主管可得到20%减去15%即5%的差额奖,主任得到30%减去20%即10%的差额奖,经理拿育成奖,老总拿分红奖(五级三金制),总体来说就是层级越高拿的越多。

在2015年6月下旬的时候,由于网络太大,要分网。石某某等人就把他就分到四川广安,然后他就和张某丁、陈某庚等三十多人坐火车到广安,罗某乙把他们这些人安置在广安区五星街文星苑8号楼和广安区湖滨路社区1单元房屋居住。他们到广安后不久,冯某某就组织大家开始在广安串门讲课。

他前后购买4个2900元,共11600元。他购买的钱是他母亲拿给他专升本的学费。第一次购买拿回375元,第二次拿回了几百元钱,具体多少钱他现在记不清楚了,大约是500元到700元的样子。

后罗某乙说他被提升为主任级别了,他当时还不太情愿,觉得自己能力不行,但是罗某乙说这个事情不能推,后他就一直开始重复“上班”的事情。“上班”的意思每天上午六点多钟起床,然后一起做早餐,吃了早餐后就背诵《制度》,上午就在家里互相鼓励室友,坚持干下去。下午就串门,授课。晚上六点半以后就一直在家里不能外出。授课的内容就是制度课,这个行业是怎么引进的,以及这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制度》有无限累计奖金制、出局制,三线经营一线串局制,超越回归制。

经理负责鼓励他们这些主任加紧发展下线,提高级别,以及安排他们主任处理一些日常工作。主任负责业务员及鼓励业务员发展下线,做一些思想工作,掌握业务员的心态以及落实经理的安排。

他发展下线没有成功,后来他就专门给新来的人授课,鼓励新人。广安的活动地点有十处,分别是:吉安街28号1栋,负责人:杨某甲、方某。八一涂料厂三单元7楼,负责人:陈某甲。城市之都2栋,负责人:何某乙。五星街文星苑8号楼,负责人:陆某某。水天花园4单元,负责人:陈某。建华路9号1栋,负责人:陆某。湖滨路社区1单元,负责人:詹某某。建华路2-134单元,负责人:陈某乙。环城北路1段10栋2单元,负责人:周某某。广安区检察院正对面,负责人:罗某乙。管理这些宿舍的人员,都是主任级别,从事主任级别的工作分工。而且他们这个组织的流动性很大,经常会换地方工作。

他们都有V网短号进行联系,对每个寝室的人员交流情况、人员上课的状态、认真程度、笔记本的记录等进行交流。

9、邹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6月底,通过表姐方某介绍交了2900元,加入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网络直销工作。就住在广安市广安区邮政局宿舍一栋一单元602号这个寝室听他表姐方某上课,后就慢慢熟悉了这个公司的组织结构,就是五级三金制。同时对提成、资金、分红等均予以了证实。

为了领到工资和提成,她就努力表现自己并发展业务员,在7、8月份,她就发展了温某某、王某丁加入这个组织,各交了2900元给她,她就将这2900元上交给了他表姐方某,她提成两个525元。但不久他们就离开了。由于她努力工作,在10月份下旬时,公司给发了1000多元的工资,并于11月份将她晋升为主任,负责这个寝室的工作,要求业务员每天上午9时上课,11时30分下课,下午大家一起探讨,各抒己见。他给业务员讲课时,让他们评价好坏,指出不足和建议,他们这个点的业务员讲课有6个人,分别是周某乙,童某某,王某戊,陈某壬,曹某乙,石某乙。

10、王某丁的证言

主要内容:他是2015年3月通过陆某某介绍进入该组织的,总共投入了8600元钱。

他们组织的老总有:代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经理有:何某丙,张某戊,徐某某,宫某某。主任有:杨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方某,韩某某,陈某,张某乙,陆某某,何某乙,罗某乙,陈某甲,利某某,黄某乙,石某某,还有他自己。主管和业务员:王某辛,彭某某,郎某某,侯某甲,侯通乙,高某某,王某庚,李某丙,樊某某,张某辛,李某晶,张某庚,安某某。老总、经理、主任及主管和业务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主管和业务员基本是平级的。主任的工作是引导新人去看模式,主管和业务员的工作是发展新人。

他是由自己买的产品套数晋升成为主任级别的,没有发展下线,11月才晋升主任的。平常的工作就是做饭、吃饭、睡觉、其他更多的是听课。同时对五级三金制以及一些制度等均予以了证实,但从参加到现在从来没有见过什么实体产品。

11、张某乙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6月,他通过他同学张某壬介绍,在广安工商银行取了2900元交给罗某乙,正式加入该组织。他缴纳费用后,没有实际见过产品,也没有任何凭据,只是给他填了一张申请表格,上面有申请人、推荐人之类的,他按了个手印,表格被罗某乙收走了的。同时就“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是怎样的一种商业运行模式、加入的资格、奖金的分红模式、如何提升级别以及骗取新朋友投资加入组织等均予以了证实。

每个寝室的业务员都授课,主任级别的人员主要是负责跟新来的朋友谈心、开“上线会”等,授课内容都是教他们怎么骗新朋友投资这个“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公司”。他刚进入这个公司的时候罗某乙给他上过课,后陆某某,周某某,何某乙、石某乙、杨某甲、詹某某、罗某某等人都给他讲过课。

总经理有代某某、潘某某、许某甲、谭某某、宋某乙,经理有张某戊、何某丙,许某乙,主任有罗某乙、黄某乙、王某丑、代某乙,赵某甲、赵某乙、陆某某,石某乙,何某乙,利某某、陈某、陈某甲、詹某某、杨某甲,周某某,陆某、韩某某、方某。还有张某丙、毛某某专门负责讲课,也是主任级别。

他发展了杨琪和王应贤两个下线,分别交了2900元给赵某甲和罗某乙,他们两个加入后,没几天就走了。他分了两个375元,在2015年12月1日升主任级别,却没有单独负责一个房间,还在跟陈某乙学习。

杨某甲、陈某甲、周某某、方某、陆某、陈某他们会去给新来的朋友讲课以及做些思想工作、介绍制度课的意思、负责管理寝室里人员的起居生活等。他们主任之间会开碰头会,就如何做业务员的思想工作,让业务员对组织充满信心,怎样去为组织多充实一些下线等进行学习。杨某甲、周某某二人具体负责安排协调。

12、韩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9、10月份左右,她通过朋友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她又将她的两个朋友荣某某、魏某某喊过来也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但钱是她交的。她在被抓前的几天,赵某甲电话通知她是主任级别了,还没有讲课,正在学习中。

她所知道的主任级别有詹某某、杨某甲、方某、周某某、何某乙、黄某丙、陈某乙,他们这个组织大部分都是主管级别,刚来的人员就是业务员,只要业务员到他们传销组织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了下线加入他们就会累积很多点数,点数到了很快就升级为主管。

他们的房间由詹某某负责,郑远是他的上线,杨某甲、赵某甲、罗某乙、陆某某等人都是他的上级领导,何某乙、陈某甲等人都是和他同级别的。陈某甲、詹某某、陈某、周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来他住过的房间讲过课,他也在场听课。讲课由谁具体安排他不是很清楚。

13、赵某甲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5年11月3日,她被她哥哥赵某丁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她去银行取了11600元钱现金交付她哥哥,之后每天就会来人到他们住处授课,授课的人员有陈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詹某某、张某乙等。广安公司主任有陈某乙,赵某甲、詹某某、陆某等人。授课的内容就是给他们讲些厉志故事,比如他们公司的胡兴平、胡兴国、朱才良成为经理的成功故事,总而言之就是让他们如何发展下线和卖出产品。

14、何某某、孔某某、杨某、吴某、黄某某、童某某、周某乙、王某戊、石某乙、曹某丙、王某甲、陈某辛、李某晶、杨某乙、王某乙、胡某某、王某、李某某、赵某、赵某甲、刘某、赵某戊、黄某、余某某、崔杨、苏某某、伍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姜某某、杨某丁、刘某甲、秦某某、冉某某等35余人的陈述。

主要内容:均证实到他们都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加入到“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并缴纳了至少一套2900元及以上不同金额购买产品成为业务员或主管,他们不同程度地介绍了各自的亲朋好友加入该组织。该公司的管理模式是:业务员、主管、主任、业务员、经理、老总。业务员是最低层,主管是到主任的一个过渡期,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主任是领导,对主管和业务员进行管理,而经理、老总层级属于更高级别。加入该组织需要购买一套以上的产品成为业务员,从业务员晋升为主管、主任,就要购买产品或者发展新人购买产品。每发展一个新人参加,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金分为四种类型,有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业务员可以得到新人缴纳费用的直销奖15%,主管可得到20%减去15%即5%的差额奖,主任得到30%减去20%即10%的差额奖,不同级别的人提取奖金的比例也不同,经理拿育成奖,老总拿分红奖(五级三金制),层级越高拿的越多。

分别给他们讲课的主任有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詹某某、陆某、周某某、陈某、方某、赵某乙、张某乙、韩某某、邹某某、赵某甲、朱某某、王某丁等。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杨某甲的供述

主要内容:2015年8月25日,他通过他大学同学赵某丁介绍加入该组织的。赵某丁先带他在广安玩了两天后,在他们居住的出租屋,赵某丁和一个陌生的女孩就开始反复给他讲他们公司的经营模式,只要介绍一个人参加,就可以得到奖励,坚持下去就可以发大财。他听了这些就心动了,他就向他的姐姐借了300O元,将其中2900元作为购买“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一份产品的资金交给赵某丁,他就正式加入了“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但无实际产品。

组织的经营模式:加入该组织需购买一套以上的产品,然后才能发展其他人员参加,每发展一个新人参加,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金分为四种奖金类型,有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不同级别的人提取奖金的比例也不同,该组织的人员共分为5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及老总。业务员发展一个新人,可以得到新人缴纳费用的直销奖15%,主管可以得到20%减去15%即5%的差额奖,主任得到30%减去20%即10%的差额奖,至于之后的经理及老总的情况他就不知道了,级别越高的人发展一个新人,得到的奖金提成就越高。购买一套以上产品,就成为该组织的业务员;发展下线达到2人以上,产品3套以上,可以成为该组织的主管;主管发展下线4人以上,产品9套以上,可以成为该组织的主任;主任发展60套产品以上,可以成为经理;经理发展发展390套产品以上,可以成为老总。

组织的人员构成:老总有吴某丙、戴某乙、龚某某、李某丙及潘某某。经理有何某丙、张某戊、瞿某某及罗某乙。主任有他自己、方某、陆某、陈某甲、周某某、詹某某、王某丁、韩某某、陈某乙、陈某、张某乙及朱某某。主管和业务员有哪些他就不清楚。老总、经理、主任及主管和业务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不同级别的人的具体分工负责不同。老总负责和“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联系,两、三个月会和他们这些主任、经理一起吃个饭,鼓励他们加紧发展下线,提高自己的级别,和他一起吃过饭,鼓励过他的老总有戴某丙、潘某某及龚某某。经理负责鼓励他们主任加紧发展下线,提高级别,以及安排他们主任处理一些日常的工作,安排过他的经理有何某丙及罗某乙两人。主任负责管理业务员及鼓励业务员发展下线,做一些思想工作,掌握业务员的心态以及落实经理的安排。

组织的规章制度:1、每个出租屋内的成员平均分摊费用。2、收到的新成员的费用必须在两个小时内交给经理,否则予以开除。3、各出租屋内的成员不准嫖娼、不准谈恋爱。

他们平常的工作就是安排成员之间聊天,互相鼓励,要坚持干下去,争取早日升上高位发大财。

他是主任级别。在2015年9月初,他发展了他的同学郝某某,郝某某将29OO元现金交给了他,赵某丁就叫他将钱交给了罗某乙和何某丙。之后郝某某发展了朱某乙、贾某某及陈某戊,还有一个他记不住了。他们有的购买了两套以上的产品,这样就凑成了9套,他也就在2015年10月底升上了主任级别。

从升上主任到现在,受罗某乙及何某丙的安排,全面负责安排他现在居住的广安区吉安街乐乐幼儿园旁的一个小区5楼的一个出租屋里的人员,该出租屋内有徐某丙、刘某丙、孔某乙、秦某乙、张某某、李某晶、胡某某、曹某丁及黄某等20多人。具体工作就是负责屋内每个成员凑钱给他保管,他负责买菜、水电气费及房租费用等日常开销;人员的学习、交流及心得体会,掌握每一个成员的心理活动状态,鼓励他们坚持下去,早日升上更高的级别。有十来次受罗某乙及何某丙的安排,对洪州大道附近韩某某负责的出租屋、思源医院旁边陈某甲负责的出租屋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交流及鼓励,他偶尔也会去检查一下他们的学习情况。期间还兼任了另一出租屋的负责人,后就是方某在负责该出租屋。

在2015年9月和10月底的一天晚上,戴某丙、龚某某及潘某某三位老总和何某丙及罗某乙两位经理,请他们这些主任去广安思源酒店北京厅及莫斯科厅,一起吃饭并鼓励他们,争取早日升上更高级别,具体参加的其他人员记不住了。另外他们组织在广安有10个左右的出租屋,负责人分别是他自己、方某、陆某、陈某、韩某某、陈某甲等。

从2015年10月底做到主任后,主要职责就是受经理何某丙、罗某乙的指示,安排在广安的十个左右的出租屋成员相互鼓励学习发展下线,讲解业务知识,还给其他的出租屋的成员安排类似工作,也亲自给他们讲过课。他们主任之间,经常见面或电话联系,互相了解各出租屋成员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组织制度、发展下线的情况,他们组织在广安有五、六十人。

2、陈某甲的供述

主要内容:对如何才能加入该组织,以及该组织的经营模式、人员构成情况、规章制度等均与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一致。

他知道组织的老总有戴某丙、潘某某。经理有何某丙。主任有他自己、方某、陆某、杨某甲、周某某、詹某某、王某丁、韩某某、陈某乙、陈某、张某乙及朱某某。老总、经理、主任及主管和业务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他是先买了一套产品加入该组织,后他介绍了他同学陈某丙,王某辛、杜某某,现金交给戴某丙的兄弟戴格的。陈某丙发展了袁某,袁某又发展王某丙(女),王某辛发展了田某某(女),他们发展的人员算在他身上,这样就达到晋升主任标准,并管理八一涂料厂那个出租屋。

他从2015年8月底升上主任到现在,受何某丙的安排,全面负责他现在居住的出租屋里人员的学习、交流及心得体会,掌握每一个成员的心理活动状态,鼓励他们坚持干下去,早日升上更高的级别。同时对其他主任带到他们寝室来交流学习的人员也进行讲课,相互学习、交流及鼓励。并负责屋内每个成员凑钱给他,他统一保管安排,负责买菜、水电气费及房租费用等日常开销。

他参与这个传销组织以后总共加起来得了将近2万元,都是他发展下线得的直销奖及他发展的下线又发展下线得的差额奖等加上来的。

主任之间的碰头会时间不定,开会的时候都是杨某甲通知他。会议内容就是日常的工作怎么学习,当有新成员来了之后怎么做,还有平时生活吃住安排及人身安全等内容,鼓励他们,争取早日赚钱。

3、詹某某的供述

主要内容:2015年9月左右,通过一个名叫黄某乙的朋友介绍,并把他安排在广安区检察院旁边的一个小区里面住着。开始玩了两天后,黄某乙就叫他在广安区检察院旁边那个小区的501号房,正对面的8楼,城北汽车站对面的7楼,城市之都小区的房间等地开始听课。就给他讲了该组织的经营模式、成功事例等,他就知道自己进了传销组织。黄某乙不让他玩手机,更不让他打电话。他很害怕,就通过建行的自动取款机取了2900元钱给黄某乙加入了该组织,并且黄某乙将他的身份证和建设银行卡也收了。后来他通过家里面前前后后一共打了2万元钱给他,是打在他的建设银行卡里面。然后黄某乙劝他买公司“产品”多赚点钱,他就用微信分几次转了17400元给黄某乙用于购买公司的“产品”,他一次性从中拿了2000多元的奖励,并升为主任层次。后他讲过课,但是次数很少,一般就只讲“三商法”,并按上级领导的意愿安排新人,将新人的信息逐级反映给上级。

同时对该组织的老总、经理、主任等人员的供述与陈某甲的供述一致,并对该组织的经营模式、人员构成情况、规章制度、人员的具体分工、奖金提取等均进行了供述。

他们办理了“V网”电话,主任之间通过电话联系,安排人员上课学习、相互交流等。

他们一共有十处活动地点,分别是:吉安街28号1栋,负责人:杨某甲、方某。八一涂料厂三单元7楼负责人:陈某甲。城市之都2栋负责人:何某乙。五星街文星苑8号楼2单元负责人:陆某某。水天花园4单元负责人:陈某。建华路9号1栋负责人:陆某。湖滨路社区1单元负责人詹某某。建华路2-134单元负责人:陈某乙。环城北路1段10栋2单元负责人周某某。广安区检察院正对面负责人:罗某乙。负责人的职责就是管理这些宿舍的人员,都是主任级别。

4、陈某乙的供述

主要内容:他是2015年8月通过他的堂哥陈某庚介绍购买了一套2900元的产品加入这个组织。

他在这个组织中是主任,现广安的主任有十二个,分别是杨某甲、陈某甲、陆某、周某某、詹某某、王某丁、方某、韩某某、陈某、张某乙、朱某某和他。他参加组织以后,由他发展的只有刘某戊、余某某;刘某戊又发展了伍某某、伍某乙;余某某又发展了苏某某。听说经理叫何某丙,总经理是戴某丙,但是这两个人他从来没有见过。

他平时就是和刘某戊、苏某某、余某某、伍某某、伍某乙几个人住在一起,他是这个寝室的室长,负责管理这几个人,并且给这几个人上课,讲传销组织的盈利模式,实际上就是给这些人洗脑,让他们相信传销这种模式可以挣到钱,教授他们如何欺骗更多的人到他们这个传销组织来,还有就是如何对付公安机关的打击等很多方式。他参与这个传销组织后总共加起来获利将近3000元。

5、周某某的供述

主要内容:她是朋友罗某乙叫她来广安,买了一套2900元的产品加入该组织。现住在广安环城北路加油站对面一出租房。她后来叫了金某某、陈某壬、黄某丁三个朋友来广安,只有金某某和陈某壬分别交了2900元加入这个团队,这两笔她提成735元,她因此升级为“主任”,但他们没有几天就离开了。

她认识的主任有陆某某、罗某乙、何某乙、杨某甲、黄某乙、赵某乙、詹某某、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陆某、王某丁、方某、韩某某、陈某、张某乙、朱某某。其中陆某某、罗某乙、何某乙、黄某乙、赵某乙、罗某某现在没在广安,学员一共有40几个。

她主要负责管理所居住的人员的生活,负责授课。她和杨某甲负责安排主任讲课和掌握学员的心里状态。平时授课的地方有她住的地方,另外还有7个地方,其中有5个地方由陆某、陈某乙、陈某、何某乙、陈某甲负责,另外两个地方她不知道谁负责。

6、陆某的供述

主要内容:她哥卯春云介绍她交了2900元钱加入这个组织,她现在是主任,主要负责广安区建华路9号1栋内的7个人,这些人是杨某甲叫他管理的。他发展了5个下线,分别是安某乙、候某丙、侯某丁。2015年11月份杨某甲给她讲业绩达到了,晋升为“公司”主任了。

她主要就是管理他们这房间的人员的吃、住,做些工作上的安排,主任之间开会等。她受杨某甲管理,有事情向他说。她自己不授课,主要是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到她这个寝室来给寝室内的成员授课。主任之间开碰头会的时间不确定,有事情就会有人电话联系在什么地方开会。大家相互鼓励,努力工作,如何发展成员,升职多赚钱之类的。如小家庭里面有新成员来的话我们主任之间就会联系,做些工作上的安排,比如由谁讲课,由什么人陪着耍,吃住等方面的问题。

7、方某的供述

主要内容:2015年8月中旬,她通过她表姐赵玲

某丙介绍,交了2900元加入该组织。他什么产品都没有买到。她到现在一共发展了3个下线,有刘志平、方小玲、严正,钱是他们自己交给何某乙的。她现在一共领了1500元。平时授课没有固定的人,只要参加这个组织时间稍长的人都会。只要是领导级别的都可以组织授课,比如她、何某丁、陆某某、张某丑等。

她现在是主任级别,主要负责管理广安区思源医院旁她住的寝室人员的吃住、组织寝室的人上课等。同时就主任的管理职责及主任之间的联系、讲课人员的安排及内容等均进行了供述,且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8、陈某的供述

主要内容:她通过她朋友石某某介绍将原本考银行资格证的2900元钱交了加入该组织。后她介绍了吴某丁、何某某、赵某甲三个朋友加入,又过了一个多月,罗某乙和赵某甲就通知她升主任了,不久她就去负责水天花园房屋的人。

同时就主任的管理职责及主任之间的联系、和其他寝室的人员交流、奖金类型、组织结构、讲课人员的安排及内容等均进行了供述。

人员的居住地点,她知道有水天花园,建华路,环城北路等地。一起听过课的有陆某某、何某乙、石某某、潘某丁等十几个人。她经常与主任方某、周某某、朱某某、陆某、韩某某、张某乙和业务员邹某某联系,联系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出租屋成员的生活情况、纪律情况和发展下线的情况。没有固定的会议制度,临时会议任何主任都可以邀约其他主任开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陆某、方某、陈某以推销“广州市依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人数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八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培训、协调等职责,可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八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甲、周某某、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周某某、陈某在其中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现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陆某、方某、陈某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律条文附后),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陆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刚

人民陪审员蒋有富

人民陪审员谢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龙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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