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綦法刑初字第0033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11-20
法 官: 李春梅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被告人罗某1检举他人犯罪,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对该案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8月24日、11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以及被告人罗某1的辩护人谢勇和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邓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等人先后在广西北海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以国家进行民间融资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内部分为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别。要求参加者缴纳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成为主任,主任发展2人成为经理,经理发展三个直接下线成为经理后,且发展下线满29人时,晋升为准老总,准老总经过三个月的等待期晋升为老总。该传销组织内部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达十余层,按照相应的层级、相应的规则,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主要通过“看现象、讲四班、跟进”几个步骤发展传销人员。看现象就是由推荐人以做生意、旅游的名义,带人到北海参加旅游,讲解北海的发展形势,讲四班就是在新人住处由本团队或外团队的讲师给新人讲解北海现在的发展形势,大环境,讲解“1040”工程的合法性,讲解“1040”的投资回报,具体就是7万元如何变成1040万元,讲解这个行业的前景保障。跟进就是四班讲完后对新人继续言传身教拉拢新人。
该传销组织内部管理严密,分工明确,设置“管总”负责团队的总体管理、利益的分配。老总负责自己下线成员的持续发展。设置大经理室对传销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的管理,大经理室主要负责新人申购单的管理,电话卡的办理,团队成员的学习、会议管理,团队学习资料的管理,团队纪律的管理等内容。付某作为大经理室的负责人即“大家长”,周某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为大经理室的成员即“大经理”,共同负责大经理室对传销成员的日常管理。
该传销组织发展人员达160余人,层级达十余级,传销资金累计达1120余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罗某1于2009年3月经潘某某介绍加入该组织,2012年1月晋升为老总,2013年4月晋升为管总,负责传销组织的整体管理,其发展人员160余人,非法获利276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1年3月经罗某1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6月晋升为老总,发展下线158人,非法获利116万余元。
被告人付某于2010年11月经罗某1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4月成为大经理室的负责人,发展下线13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1年9月经周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9月晋升为老总,发展下线53人,非法获利26万余元。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2年1月经周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8月晋升为老总,大经理室成员,发展下线71人,非法获利30万余元。
被告人白某甲于2012年初经周某某、罗某1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2月晋升为准老总,大经理室成员,发展下线34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于2012年年底经文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2月晋升为准老总,大经理室成员,发展下线57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罗某1系主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付某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某1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非法所得270余万元中包括应当分给马某等人的返利。
被告人罗某1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罗某1已满70岁,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系大学生,社会阅历不足才走上犯罪道路,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杜某某在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父亲身患癌症,且自己也是受骗者,犯罪后能投案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等人先后在广西北海以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为名,以国家进行民间融资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内部分为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别。要求参加者缴纳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成为主任,主任发展2人成为经理,经理发展三名直接下线成为经理后,且发展下线满29人时,晋升为准老总,准老总经过三个月的等待期晋升为老总。该传销组织内部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达十余层,接照相应的层级、相应比例的规则,以二次分配在下线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中分配获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主要通过“看现象、讲四班、跟进”几个步骤发展传销人员。看现象就是由推荐人以做生意、旅游的名义,带人到北海参加旅游,讲解北海的发展形势,讲四班就是在新人住处由本团队或外团队的讲师给新人讲解北海现在的发展形势,大环境,讲解“1040”工程的合法性,讲解“1040”的投资回报,具体就是7万元如何变成1040万元。讲解这个行业的前景保障。跟进就是四班讲完后对新人继续言传身教拉拢新人。
该传销组织内部管理严密,分工明确,设置“管总”负责团队的总体管理、利益的分配。老总主要负责自己下线成员的持续发展。设置大经理室对传销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的管理,大经理室主要负责新人申购单的管理,电话卡的办理,团队成员的学习、会议管理,团队学习资料的管理,团队纪律的管理等内容。付某作为大经理室的负责人即“大家长”,周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为大经理室的成员即“大经理”,共同负责大经理室对传销成员的日常管理。
该传销组织发展人员达160余人,层级达十余级,吸纳传销资金累计达1120余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罗某1于2009年3月经潘某某介绍加入该组织,2012年1月晋升为老总,2013年4月晋升为管总,负责传销组织的整体管理,其发展人员160余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1年3月经罗某1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6月晋升为老总,发展下线150余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被告人付某于2010年11月经罗某1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4月成为大经理室的负责人,发展下线10余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1年9月经周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9月晋升为老总,发展下线5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2年1月经周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8月晋升为老总,大经理室成员,发展下线70余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被告人白某甲于2012年初经周某某、罗某1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2月晋升为准老总,大经理室成员,发展下线34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马某于2012年年底经文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2月晋升为准老总,大经理室成员,发展下线5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侦查中,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某1赃款19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1在关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不实。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宋某某、高某某、白某乙、龚某某、王某、罗某某、黎某某、严某某、郭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自首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笔记本、罚款明细表、倡议书,传销活动书籍以及照片,传销层级图、申购汇总统计表,申购单及承诺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户籍信息,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国家民间融资为借口,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1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在传销组织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1的辩护人辩称:罗某1已满70岁,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杜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因犯罪所获赃款依法应予追缴,本院根据被告人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1的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1的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杜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文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白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罗某1、周某某、付某、杜某某、文某某、白某甲、马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九、扣押在案的用于传销的书籍、笔记本、手写材料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吴思惠
人民陪审员石云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