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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02刑初398号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5   阅读:

案由    滥用职权 受贿     

案号    (2019)苏0602刑初398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刑二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萍、韩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姚振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被告人顾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顾某在担任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负责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2016年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事项期间,在建筑垃圾测量、清运环节,严重不负责任,不按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与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园区公司)签订的《崇川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出售及处置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置合同》)要求共同委托测绘公司测算建筑垃圾清运量和使用“三联单”,在清运款结算环节,明知测绘数据存在虚增,在接受苏建军贿赂、吃请以及许诺帮助其仕途进步的情况下,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编造已与滨海园区公司共同委托蓝图测绘公司对建筑垃圾清运量进行两次测绘的事实,以虚假的测绘报告为依据制作付款请示,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申请清运款项,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6829892.95元。

(二)被告人顾某涉嫌受贿罪的事实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顾某在担任文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负责建筑垃圾清运事项的职务便利,在建筑垃圾清运监管、结算等方面,为苏建军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苏建军所送人民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占为己有。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顾某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16829892.95元,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顾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某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出收受的贿赂,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被告人顾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顾某在担任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负责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2016年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事项期间,在建筑垃圾测量、清运环节,严重不负责任,不按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与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园区公司)签订的《崇川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出售及处置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置合同》)要求共同委托测绘公司测算建筑垃圾清运量和使用“三联单”,在清运款结算环节,明知测绘数据存在虚增,在接受苏建军贿赂、吃请以及许诺帮助其仕途进步的情况下,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编造已与滨海园区公司共同委托蓝图测绘公司对建筑垃圾清运量进行两次测绘的事实,以虚假的测绘报告为依据制作付款请示,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申请清运款项,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6829892.95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月,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南通市崇川区在5月底前完成相关拆迁地块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同年5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城建指挥部会议要求,将全区内拆迁地块待处理的建筑垃圾打包,由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发改委等部门及相关街道、环卫处组成工作小组,以公开比选谈判的方式将建筑垃圾卖给具有一定接受和处理能力的单位,同时给予垃圾购买方一定的处置补贴,由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代表区政府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地块所属街道与中选单位衔接好处置事宜,负责清运监管、地块看护管理和后期验收结算工作。同年6月8日,滨海园区公司成为中选单位。同年6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与滨海园区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地块所属街道与滨海园区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出售的建筑垃圾量进行测量;运输终点为滨海园区;为了监督清运量及地点必须使用“三联单”(一式三联,一联给街道留底,一联给承运方的驾驶员,一联给接收方滨海园区,三方都要签字。三联单上的主要内容是车号、运址、时间、开票人。),在结算时凭“三联单”和测绘报告结算,如“三联单”有缺失,每少一车次扣除10万元。

2016年4月,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关于渣土清运的相关工作由分管拆迁工作的副主任徐贤分管,城建办副主任葛松军具体经办。同年5月,文峰街道办事处先期与南通北斗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测绘公司)签订测绘合同,将街道需要处置的18个建筑垃圾地块交北斗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北斗测绘公司经测绘出具了测绘报告。报告表明,文峰街道涉及到由区里统一清运的10个地块总的土方量为90.92819万立方米。同年7月下旬,滨海园区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黄某向文峰街道提出进场清运要求,当时负责文峰街道渣土清运的副主任徐贤向黄某提出需要落实“三联单”、摄像头、值班表、人员对接及在未得到文峰街道允许前不得擅自进场清运等要求,为此徐贤通过时任崇川区政府办副主任李某召集黄某以及区城管局等部门人员开会,要求滨海园区公司落实“三联单”、摄像头等事项。2016年8月9日,文峰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被告人顾某参会,会议上确定由顾某接替徐贤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工作事宜。会议上,文峰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葛松军汇报了文峰街道本次建筑垃圾清运量情况约为“一共92万立方米,26.5元/立方米,由滨海园区公司清运,总共2300万元”。

被告人顾某接替徐贤分管文峰街道建筑垃圾清运事项后,存在以下渎职行为:

(1)严重不负责任,未按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与滨海园区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要求共同委托测绘公司。

《建筑垃圾处置合同》中要求地块所属街道与滨海园区公司共同委托测绘公司进行测绘。被告人顾某接管该项工作后,未及时调阅《建筑垃圾处置合同》,不认真履职,在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监管条件下,未有效阻止相关人员进场清运。2016年10月,被告人顾某在知晓该合同内容后,仍然一直未按合同中要求共同委托测绘公司。

(2)未按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与滨海园区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合同要求使用“三联单”。

在清运过程中,顾某在未向街道领导或上级部门请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放弃使用“三联单”监管措施,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其他监管手段替代。在结算的时候,也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提供“三联单”。

(3)接受苏建军的贿赂、吃请以及帮助其个人仕途进步的许诺,在发现蓝图测绘公司测绘数据及结算总金额远高于街道委托的北斗测绘公司的测绘数据及金额的情况下,仍以此为依据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申请清运款项。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顾某与苏建军、周宏明相识后,苏建军带黄某等人至被告人顾某办公室,请被告人顾某就建筑垃圾清运事项给予关心,顾某答应。苏建军并向顾某许诺为其引荐相关领导,帮助其仕途进步。2016年9月23日,文峰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由顾某汇报了建筑垃圾清运的相关工作。

2016年7月份文峰街道开始部分地块渣土清运至2016年9月,滨海园区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申请预付款,南通市崇川区政府要求街道提供清运量的证明。被告人顾某向葛松军询问了北斗测绘公司测绘报告的数据,并据此出具了清运量的情况说明,第一批预付款中涉及的四个地块清运总量为45.69万立方米。同年10月,南通市崇川区政府下拨了400万元预付款至文峰街道,随后,文峰街道将400万元按财务程序支付给南通欧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由滨海园区公司出具了指定付款函)。2016年11月的一天,苏建军为此至顾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顾某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顾某收下。

曾晓刚(欧宝公司实际负责人,另案处理)、周宏明(已判决)等人单方面委托蓝图测绘公司总工程师曹国洪(已判决)对包括文峰街道内的各清运点进行测绘并虚增测绘报告中清运土方量。2016年12月中上旬的一天,黄某带着蓝图测绘公司虚增测绘报告等材料找被告人顾某进行第一批四个地块的清运款结算,苏建军请顾某给予关心。被告人顾某明知该批四个地块街道之前委托北斗测绘公司测绘的土方量数据为45.69万立方米,而蓝图测绘公司测绘的清运土方量数据为65.45305万立方米,远高于北斗测绘公司的测绘数据,却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也未向街道领导或区相关部门领导汇报,即以蓝图测绘公司的测绘数据为依据制作了《关于拨付工农南路文峰千家惠对面地块等四地块建筑垃圾处置补贴款的请示》,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进行付款申请。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根据街道的申请进行审批后,由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将相关款项14981384.5元拨付至文峰街道。文峰街道按照财务程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欧宝公司。2017年元旦后的一天,苏建军为此在锦春饭店送给被告人顾某人民币5000元的文峰大世界购物卡,被告人顾某收下。

2017年1月中上旬的一天,黄某带着蓝图测绘公司的虚增测绘报告等材料找顾某进行第二批三个地块清运款结算,苏建军请顾某给予关心。顾某经计算后知晓按照蓝图测绘公司的测绘报告第二批清运量为40多万立方米,加上之前第一批结算的清运量65多万立方米,合计超过105万立方米,在还有一批地块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已经超出了街道之前委托北斗测绘公司测绘的清运量90多万立方米。顾某明知这次的测绘报告有虚增,仍予以认可,并以此为依据制作了《关于拨付机关加油站东南侧地块等三个地块建筑垃圾处置补贴款的请示》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进行付款申请。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根据街道的申请进行审批后,由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在2017年1月将相关款项11155137.9元拨付给文峰街道。文峰街道按照财务程序将上述全部款项拨付给欧宝公司。

2017年2月,黄某带着蓝图测绘公司的虚增测绘报告等材料找顾某对第三批两个地块进行清运款结算,苏建军请顾某给予关心。顾某在看到蓝图测绘公司的测绘数据后,计算出此次结算金额为900余万元,加上前两次的结算金额一共3800余万元,远超了按照街道委托北斗测绘公司测绘需要结算的金额2300余万元。顾某在明知测绘数据有虚增的情况下,仍予以认可,并以此为依据制作了《关于拨付通京大道西公安局北2#地块等二地块建筑垃圾处置补贴款的请示》,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进行付款申请。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根据街道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在2017年3月23日将相关款项9221225.1元拨付给文峰街道。文峰街道按照财务程序分两次将上述款项全部拨付给欧宝公司。在申请及支付上述款项的过程中,被告人顾某从未将结算系依据滨海园区公司单方委托的蓝图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以及该数据与街道原先的测绘数据相差很大、结算总金额远远超过了按街道之前测绘数据计算的金额等情况向街道领导或上级部门进行过汇报。2017年3月的一天,苏建军为此到被告人顾某的办公室送给顾某30000元人民币,顾某收下。

2018年1月7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周宏明、曾晓刚、黄某、曹国洪等人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周宏明、曾晓刚伙同蓝图测绘公司总工程师曹国洪虚增建筑垃圾土方量共91.716305万立方米,诈骗共计人民币23997245.3元。其中,涉及文峰街道地块虚增土方量63.50903万立方米,基于此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16829892.95元。

(二)受贿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顾某在担任文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负责建筑垃圾清运事项的职务便利,在建筑垃圾清运监管、结算等方面,为苏建军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苏建军所送人民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1.2016年11月的一天,顾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建军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文峰大世界购物卡。

2.2017年元旦后的一天,顾某在锦春饭店收受苏建军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文峰大世界购物卡。

3.2017年3月的一天,顾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苏建军所送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顾某于2017年年底将该款退给苏建军。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顾某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在公诉机关有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元,苏建军退出赃款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顾某常住人口信息表,干部基本信息表、关于终止顾某崇川区政协委员资格的函、工资核准表、考核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关于顾某任职及分工文件,文峰街道提供的关于顾某任职情况的说明、文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情况说明,文峰街道办事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及底稿,南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通城整办[2016]3号关于开展市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2016.4.13区城建第33号关于崇川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2016.4.8城建指挥部会议记录,2016.5.6《全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情况汇报》,2016.5.11滨海园区公司发给崇川区政府的函,南通市政府关于建筑垃圾处置中心有关问题的会办备忘录及“百日行动”情况汇报,关于崇川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处置事宜的备忘录,城建指挥部会议记录,崇川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出售及处置合同,征求相关人员对合同内容的意见的传真件,关于崇川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处置事宜的会议备忘录及相关人员阅后反馈的传真件,160万元保证金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崇川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处置事宜的备忘录,关于文峰街道十个地块的蓝图测绘公司的测绘报告(清运前及清运后),葛松军提供的北斗测绘公司的测绘合同、测绘报告,2017.1.12文峰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机关加油站东南侧地块等三地块建筑垃圾处置补贴款的请示以及2017.2.24文峰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通京大道西公安局北2#地块等二地块建筑垃圾处置补贴款的请示,崇川区财政局提供的拨付相应渣土清运费用到文峰街道办事处账户的相关财务材料,文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拨付相应渣土清运费用到欧宝建材公司账户的相关财务材料,调取文峰街道办事处的用于申请渣土清运400万预付款时的相关地块渣土土方量的情况说明,调取于文峰街道的关于预付款时相关地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峰街道向崇川区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文峰街道的以及周宏明提供的向崇川区政府申请支付测绘费用的申请,侦查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顾某QQ聊天记录及相关测绘报告、渣土清运点位、滨海园区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等材料,刑事判决书,区政府办提供的三次审批拨付文峰街道清运费用的区政府办文单及相关附件材料,另案处理的周宏明、曹国洪的供述,证人苏建军、黄某、李某、岳某、邬某、顾某、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顾某的供述,南通市崇川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16829892.95元,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顾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顾某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由被告人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人顾某犯罪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暂存于南通市崇川区监察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夕生

审 判 员  周怀洲

人民陪审员  吴志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陈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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