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0505刑初204号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裘鲁峰、刘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梦菲、陈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郑某某先后利用担任原苏州市文化博览中心物业部暖通机修主管工程师、工程二处负责人、运行中心负责人、工程处负责人等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苏星联空调技术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67000元及价值人民币50700元的东芝牌中央空调1套,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郑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现已退出赃款并预交罚金保证金,恳请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郑某某先后利用担任原苏州市文化博览中心物业部暖通机修主管工程师、工程二处负责人、运行中心负责人、工程处负责人等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苏星联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联公司)给予的人民币67000元及价值人民币50700元的东芝牌中央空调1套,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6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10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10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14年1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5000元。
5.2014年5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5000元。
6.2015年1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5000元。
7.2015年2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5000元。
8.2015年6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5年9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5000元。
10.2016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1.2016年6月的一天,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博览中心附近,收受江苏星联公司客户经理殷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2.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郑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九龙仓繁华里13幢XXX室,收受江苏星联公司所送价值人民币50700元的东芝牌中央空调1套(包含空调外机1台、超薄风管机2台、超薄风管机2台、超薄风管机2台)。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另查明: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财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东均系国有独资公司;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更名为苏州新时代文体会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亲属向苏州市虎丘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67000元,办案部门查封扣押赃物东芝牌中央空调1套;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亲属向本院退出赃物东芝牌中央空调折价款人民币50700元,并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孙某某、殷某某、冯某、朱某某、李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查封财物、文件清单及现场照片,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维保合同及相关采购合同评审单、付款申请单、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表,工商登记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劳动合同书,任职情况表、物业部岗位编制图、岗位说明书、任命文件、会议纪要、工程部岗位编制图、工程物业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图、工程处负责人岗位说明书、职务任免通知、组织架构设置调整通知、职责情况说明、江苏星联公司中标情况及郑某某在其中的身份与职责的情况说明,扣押财务清单、现金缴款单,暂扣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退出全部赃款,并预交罚金保证金,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交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的款项人民币十一万七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已被查封扣押的东芝牌中央空调一套,予以发还被告人郑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修尧
人民陪审员 计英华
人民陪审员 吾惠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