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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刑初101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苏0506刑初1012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8]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同月30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陈飞、检察员何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陈楚清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与靳某共谋并分工,由彭某联络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并收受贿赂及分赃,由靳某利用担任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业务三科、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中介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姑苏区辖区内存量房买卖中购房者购房资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苏州启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苏州希尔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徐某在违规通过中介客户购房资格审核方面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孙某、徐某给予的款项共计101000元,被告人彭某分得41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靳某,利用靳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较小的主犯,有坦白情节,分得受贿款在立案前就主动退赃到廉政账户。建议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身份

被告人彭某原系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科工作人员。靳某(已判刑)原系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中介业务科工作人员。2016年10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该限购政策实施后,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靳某负有对购买存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或者个税缴纳证明进行验证、对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的职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动合同书、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说明、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购房资格审核流程的说明、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关于靳某负有购房资格审核职责的说明,证人张某甲、靳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事实

2017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与靳某共谋并分工,由被告人彭某联络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并收受贿赂及分赃,由靳某利用担任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业务三科、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中介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姑苏区辖区内存量房买卖中购房者购房资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苏州启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苏州希尔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徐某在违规通过中介客户购房资格审核方面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孙某、徐某给予的款项共计101000元,被告人彭某分得41000元。其中:

1.2017年2月,被告人彭某、靳某为孙某提供的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张某乙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提供帮助,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30000元,被告人彭某分得15000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彭某、靳某为孙某提供的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徐凯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提供帮助,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30000元,被告人彭某分得15000元。

3.2017年10月,被告人彭某、靳某为徐某提供的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李某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提供帮助,收受徐某给予的现金15000元,被告人彭某主动放弃分赃并全部交给靳某。

4.2017年11月,被告人彭某、靳某为孙某提供的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楚海英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提供帮助,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26000元,被告人彭某分得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向廉政账户缴款41000元。

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彭某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相城区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靳某涉嫌受贿案中,发现彭某存在请托靳某并收取贿赂的嫌疑,将线索上报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后对彭某进行调查。常住人口信息、个税缴纳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证明、纳税清单、参保证明等证明证实,张某乙、徐凯、楚海英、李某等人均属非苏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审核的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系虚假证明;《购房资格结果打印》《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限购记录查询单》证实靳某审核通过了四人提交购房资料,四人因此购买到房屋。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彭某在2018年8月30日将人民币41000元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启源房产中介的经营管理者。2016年下半年,苏州市出台限购政策后,其通过彭某让房地产交易中心中介管理科的人员帮忙,违规办理了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并给彭某送了钱,即每单给3万元。其托他办了三户,分别在虎池苑、领秀金品花苑和悬桥巷。其给彭某送过3次钱。前两次,其都是给的彭某3万元现金。第三次其拿了26000元给了彭某。其知道彭某收钱后,肯定要跟中介管理科的人去分,但不清楚后续如何操作的。

2.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听说帮不具备买房资格的外地人审核通过,可以每单赚3万或35000元,其找到彭某问能否帮忙。彭某答应帮忙后,公司有个叫李某的客户有这方面需求。其告诉彭某这单收了3万,问他怎么分,彭某让其给15000元,给里面弟兄的。

3.证人张某乙、苏某、楚海英、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苏州限购政策出来后,其等都不满足购房条件,后来通过付费给黄牛解决了限购问题,买到了房子。

4.证人靳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彭某让其帮4户不满足限购政策要求的人家予以审核通过。2017年上半年彭某找其做了两单,2017年11月又找其做了一单。这三单的代理中介都是启源房产。前两次彭某每次给其1万或者1.5万;后两次每次给其1.5万。彭某跟其说过第三单自己拿的少一点。其记得彭某提过分钱的时候每人分一半,但具体彭某每单一共能收多少钱不清楚。

(3)被告人彭某对上述事实也作了供述。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靳某,利用靳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被告人彭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峥嵘

审 判 员  吴婉瑾

人民陪审员  戴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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