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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初1043号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7   阅读: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7)苏0382刑初1043号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德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邳州市经济薄弱村公益性债务化解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开展债务化解及集体经济增收等工作的过程中,索取、收受郝某、佟某等人所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3400元,并为相关村镇在债务化解、集体项目增收等工作上提供帮助和便利。

二、滥用职权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邳州市经济薄弱村公益性债务化解工作的过程中,在明确知道相关镇村存有虚列债务套取资金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帮助、指导相关镇村整理资料,并审核上报以套取省级化债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收取、索取贿赂。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省定经济薄弱村化解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某某提出的辩解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其收受佟交廷的5万元,是佟某主动给的,不构成索贿;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其收受郝某数额应为4000元;3、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其收受徐某的3万元,不是索贿;4、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其只收了5000元,也没有索要,且钱已经通过李某甲主任退回;5、其在债务化解过程中,是领导安排其协助李主任负责宣传辅导培训、汇报、汇总表格,没有滥用职权和擅自调整、变更,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被告人郑某某指控的收受仲某2万元不构成共同犯罪,应该按照5000元来认定受贿数额。2、被告人郑某某督促化解债务资金的村,按照省里文件进行指导,没有参与审核,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知虚假而提供帮助指导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邳州市经济薄弱村公益性债务化解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开展债务化解及集体经济增收等工作的过程中,索取、收受郝某、佟某等人所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3400元,并为相关村镇在债务化解、集体项目增收等工作上提供帮助和便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索取并收受原邳州市占城镇农经中心主任佟某人民币5万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佟某及占城镇相关村提供帮助和便利。该款案发前退还给佟交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2005年由张楼农经中心主任借调到市农工办基层财务科的,具体负责全市村级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农村会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农村三资四化管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级财务内部审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年检管理等工作。其中在2010年至2014年省里组织开展省定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也属于村级资金管理一方面,也是由其具体负责的。

2012年初,上级布置开展村级债务化解工作。这次债务化解包括占城镇毛山村、进德村、果园一工区和果园三工区。按照上级政策要求,范围是2008年以前公益性帐内债务,主要是修桥铺路、垫付税费及村干部工资。省市对这次化债工作很重视,邳州市还成立了领导小组,其是审核组成员,农工办也组织了相关化债村镇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掌握有关文件精神,领导在会上强调要严格执行化债文件规定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培训后村镇先行清理公式。化解债务时,需要将村级债务的相关账务资料等整理上报。在此过程中,其曾到占城镇检查过债务化解工作,发现占城镇参与化解的四个村上报的材料都存在虚假的成份。最严重的是魏某乙当文书的那个村。其当时就指出这个问题,要求实事求是上报。按照规定都不应该化解,佟某和其说只存在一小部分虚假成份,是准备资金到位后向村里要点钱,留占城镇农经中心使用的,让其多照顾,化债资金到位后,不会亏待其的,其就同意了。后来上报时,其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审核掉了其中虚假部分,让占城镇顺利通过了审核,把占城镇的申报材料上报给省里,省里认可了其审核,给占城镇相关村化解了不符合条件的债务。2013年4月,其给佟某打电话说家属住院了,让佟某给准备点钱,佟某说五万元,其同意了。佟某接着问了其银行账号。当天,佟某就往其农商卡的存了5万元。2016年11月份左右,佟交廷某打电话说魏某乙因为债务化解被市纪委调查,叫其自己注意点。其要把钱退给佟某,佟某不要。佟某被纪委调查后,他家里人问其要钱,其就把这笔钱退给佟某家属了。

(2)证人佟某证言,证明2012年,其在占城镇农经中心担任会计,负责占城镇毛山村、进德村、占城果园一工区和三工区的村帐管理工作另外在对经济薄弱村进行债务化解工作中,其负责业务指导、债务清查以及材料的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按照省里规定,化解的债务应是2008年之前的公益性债务,总额低于80万元的,省里按照70%的比例配套债务化解资金。2012年4月,邳州市农工办通知各镇农经中心主任到财政局会议室参加会议,其代表占城镇参加的会议,会议主要是对全市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要求各镇上报债务化解相关债务情况。其给镇领导汇报以后,按照领导要求通知参与债务化解的各村支书、主任、文书到农经中心开会,传达了相关规定和要求。由于债务化解各种相关表格、材料填写比较复杂,镇农经中心安排其具体负责指导参与债务化解的各村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同时审核、把关上报的相关材料。在这个过程中,进德村、毛山村、一工区、三工区的人员都告诉其,说部分有不符合化解相关要求的债务,让其帮忙指导,并说如果上级有来检查的,帮忙协调一下。后来其就对郑某某说化债资料多少有水分,要求照顾一下,别专门带队到占城几个村进行检查,郑某某也就答应了。后来也没有专门检查占城几个村的化债资料,几个村的化债资料也都顺利上报并审核通过了。2013年4月份,郑某某跟其打电话说家属在徐州住院,让其打点钱过去,感觉是借机问其要钱的,就答应了,往郑某某银行卡里转了5万元。

(3)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凭条、交易明细表,证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农村商业银行卡转入5万元,当日郑某某办理5万元活期存款。

2、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原邳州市戴庄镇依东村书记郝某人民币4万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郝某及依东村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邳州市戴庄镇农经中心主任潘某给其打电话说,依东村属于化解债务的对象,村支书郝某和他关系很好,想叫其帮忙指导一下债务化解材料,让上级多给批一些资金。

过了一段时间,潘某打电话约其一起吃饭,还有郝某和依东村的丁会计。郝某和丁会计说想把村里一些已经偿还的、没有挂账的、办工业的一些债务在这次债务化解中一起上报,希望帮他们一起整理账务和相关资料。还说等债务资金批到位以后,不能忘了这个人情。过了二三天,潘某打电话说,郝某带着村里的账簿和会计凭证到了镇北二路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让其到房间给指导一下材料。到了以后,房间里一共四个人,有潘某、郝某、丁会计和其。其就开始教丁会计如何整理账务,告诉哪些能化解,哪些不能化解,该怎么造假,如何应付上级考核。后来丁会计就按照其教的思路和方法把村里债务化解资料整理好,按照程序上报了。材料上报以后,邳州市组织债务化解审核组进行审核,其也是审核组成员,在审核依东村的时候,其给打了招呼,让依东村顺利通过了审核。2012年5月份的时候,省里审核组到邳州进行债务化解审核,在审核的时候发现依东村账目没有及时拿出来,不好认定。潘某给其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让其想办法协调。其让郝某准备两块玉、每人准备1万元现金。接着郝某准备好以后,开着潘某的车到了其家附近,在车上给了其一个档案袋,告诉里面有两块玉和四万元钱都在里面了。后来邳州市农工办关于债务化解工作统一协调,顺利协调好了,其就把玉和钱都留给自己了。

(2)证人郝某证言,证明大概2013年6、7月份的时候,戴庄镇分配了债务化解任务给依东村。接到任务后,成立了以其为组长的债务化解审核小组协助镇里对2008年以前的公益性债务进行统计上报。在整理材料的时候,其和会计丁某、主任刘某商量把依东村已经偿还过的债务拿出来重新进行上报以套取资金,丁某不想也不会整理,同时欠朱某的钱也没有挂账。其和丁某就找到潘某,潘某说认识郑某某,意思说介绍郑某某认识,让郑某某教整理账目。不久在请郑某某吃饭的时候,其安排丁某把村里已经偿还的债务、没有入账的债务如何化解的情况告诉了郑某某,并说如果债务化解资金来了,一定不会亏了他的。过了几天,其和丁某、潘某带着从农经中心借来的会计凭证来到张家港银行附近的一个宾馆,在房间里郑某某教丁某如何整理化解账簿。回去后丁某根据郑某某教的模板开始整理账目,然后经镇农经中心上报给了农工办。

不久,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省里审核组来了四个人要对债务情况进行审核,让准备两块玉和每人一万元现金。其就和丁某说了,说好先由其垫付,算村里欠其的,等债务化解钱来了再拿回来。其就从家里拿了四万元现金,然后和潘某一起花18000元买了两块玉,一起放入了档案袋里,一起开车到了张家港银行附近见到了郑某某,在车上其把档案袋交给了郑某某,并说玉和钱都在档案袋里了。2014年村里的债务化解资金到位以后,给郑某某花了5200元买了一部苹果4S手机。

郑某某指导村里的化债资料有假的,朱红旗名下的假账是他教着做的,在郑某某的帮助下村里的债务化解工作顺利通过考核。

(3)证人潘某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省里要求对部分经济薄弱村进行债务化解,其中包括依东村。要求是2008年以前的公益性债务,整理上报化解债务的相关账目资料进行审核。2012年5、6月份,郝某带着丁某到办公室找到其,说了依东村的财务情况以及想利用债务化解套钱的想法。让其帮忙整理债务化解方面的账目资料。因其也不懂,便说介绍郑某某认识,郝某同意了。过了一阵子,其给郑某某打电话说郝某想让帮忙整理债务化解资料,郑某某答应了。不久,郝某带着丁某和其请郑某某吃饭。吃饭时,郝某和丁某对郑某某说,想请郑某某指导丁某如何整理债务化解资料,把已经偿还的债务和没有在村里挂账的债务通过这次套取上级资金,郑某某没有拒绝。还提出说让郝某和丁某把村里的帐拿到邳州,在他家附近开个宾馆,以便他指导丁某整理债务化解材料。又过了几天,其和郑某某联系好以后,陪着郝某、丁某带着依东村的账目找了一个宾馆。郑某某来到以后就指导丁某如何整理债务化解资料。回去以后丁某就按照郑某某指导的思路及模式开始整理债务化解材料,按照程序报到了农工办。

不久,郝某给其说,债务化解资料出了点问题,于是其找郑某某帮忙协调解决,郑某某答应了。2012年6、7月份的一天,郝某打电话告诉其,说郑某某告诉他省里的审核组来审核债务化解材料,让准备4万元钱和两块玉,送给省里来的审核组。其就推荐到其二叔那买玉,花了18000元买了两块玉。其问郝某4万元带了吗,郝某说带了。郝某把玉放入档案袋里,然后送其回家了,自己去找的郑某某。过了二十分钟,郝某还车的时候,说事情办好了。

在吃饭的时候,郝某已经明确告诉郑某某,依东村债务化解中有虚假的地方,而且还在宾馆指导丁某如何整理债务化解相关材料。

3、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索取并收受原邳州市赵墩镇农经中心主任徐某所送人民币30000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徐某及赵墩镇相关村提供帮助和便利。该款已被邳州市纪委追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的债务化解里包括赵墩镇的耿埠村、更厅村、闫家村、西牌坊村。其和领导到赵墩镇检查时,安排镇里把村里的财务资料拿来看,发现西牌坊村准备的材料造假比较严重,其他几个村的材料也有水分,然后其就指导具体怎么整理债务化解材料。农经中心主任徐某说村里会计对于整理材料不太懂,让其给指导指导,之后会向其表示感谢。债务化解资金拨付到位后,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其在徐州商场看到一块欧米伽手表,三万元左右,其就想到债务化解给赵墩镇帮了忙,就给徐某打电话说看中一块三万元左右的手表,让帮忙解决一下。过了几天以后,赵墩镇村账镇管办公室会计周某甲向其银行账户里面转了3万元。这3万元被其借给陈某年用了。

其指导了赵墩镇怎么整理材料,教他们如何把已经偿还的债务重新整理上报,并提醒如何在上级审核时候不被发现存在已经偿还的债务。

2017年1月,其听说郝某被纪委带走了,想起了还收了赵墩镇3万元的事情,因怕郝某的事情牵扯到,给徐某打电话。在帝豪酒店附近,徐某和周某甲先后来了,其就把钱退给周某甲了,并且给其写了张收条。

(2)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2年,根据上级部署,对赵墩镇的四个村的2008年以前的公益性债务进行化解。因为村级财务部规范,同时村里还想借这个机会将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上报套取点资金用于村公益。相关化债材料整理的很不规范,负责债务化解审核的郑某某到赵墩镇来检查工作时,看出来这几个村将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上报了,并告诉了其。其就让郑某某帮忙指导一下具体如何整理材料以便顺利争取资金,郑某某也答应了。在郑某某的指导下,几个村的资料都整理完毕并顺利通过审核,得到了上级的债务化解资金。2013年3月份左右,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要3万元买点东西,其和周某甲、张某说了。他们说郑某某在债务化解工作中帮了很大的忙,再说以后还有债务化解工作,别把关系弄僵了,为了以后开展工作,还是把钱给他。过了两天以后,周某甲说西牌坊村交了2万元,耿埠村交了1万元,一共3万元转给郑某某了。2017年1月的时候,在帝豪酒店,郑某某将3万元退给了周某甲,让周某甲打了张收条。郑某某明确知道这几个村有以虚假债务套取资金的情况,还指导这几个村如何处理债务化解上报的资料,还让顺利通过了农工办的审核。

(3)证人周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3月,徐某跟其和张开启说郑某某问要3万元钱,其和张开启说毕竟郑某某在债务化解工作中给赵墩镇提供了帮助,以后还有可能债务化解,就给吧。其和西牌坊村联系,张开启和耿埠村联系,西牌坊村给了2万元,耿埠村给了1万元。一共3万元,通过滩上农商行打到郑某某账户里了。两个村给钱是因为帮忙整理两个村的化债材料,特别是帮忙将西牌坊村的一些不符合化债规定的债务整理通过审核并得到了化债资金。2017年1月的一天,在人民商场二部西头,徐某电话通知其过去,其到了以后,郑某某交给其3万元,说是还那3万元,其给打了一张收据。其把钱退给村里了。

(4)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凭条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3月14日,周某甲通过邳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汇给郑某某3万元。

4、200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基层财务账簿印刷及收费的职务便利,共收受邳州市宏达印刷厂老板王某甲所送人民币2.3万元,并在印刷费用的代收和拨付上为王某甲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春节到2017年春节,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八义集镇的宏达印刷厂老板王某甲都会送1000元现金和购物卡。共计2.3万元。钱都被用于个人开支了。送钱是因为王某甲负责邳州的农村财务账簿账本的印刷业务,农工办这边是由其负责的,每次账簿账本印刷完送来以后,其都会及时催促乡镇把费用交上来,尽快进行结算。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从2006年到2017年的每年春节、中秋节,其都送给郑某某1000元现金或购物卡,共计2.3万元。送钱是因为其做镇村财务账簿账本印刷工作,这项工作是由农工办郑某某负责的,通过他提供数量进行印刷,并且印刷费由其收取并转交。郑某某每年及时把费用都给结算了,没有为难其。

5、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基层财务管理的职务便利,索取并收受邳州市邳城镇农经中心主任仲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后将此款分给李某丙1万元,其与李某甲各分得5000元。并在基层农经中心经费拨付上为邳城镇提供帮助和便利。该款已被邳州市纪委追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邳州市财政局基层科科长李某丙告诉其有一笔5万元的奖励资金,用来奖励基层村级财务管理比较好的镇,作为村级办公费用,让农工办推荐一个名额。其和农工办副主任李某甲汇报了此事,李某甲主任让其推荐一个,其就推荐了邳城镇,她同意了其意见。两人还商量了奖金发放以后问邳城镇要2万元,用于其和李某甲、李某丙三人购买办公用品。其给李某丙打了电话说推荐邳城镇,接着给邳城镇农经中心主任仲某打了电话,同时也说了等奖励下来要拿出2万元买点办公用品,仲某同意了。过了几天以后,李某甲来到其办公室,说仲某送来了2万元,征求其意见。她提出来和其各5000元,给李某丙1万元,其就同意了。给李某丙的1万元由她来送去,接着李某甲给了其5000元。这钱被其平时开支了。

要钱是因为当初由其和李某甲推荐了邳城镇,才能得到5万元的奖励,认为拿出一部分钱作为感谢是不会拒绝的,才以办公用品的名义要了2万元。过了几天,其担心邳城镇农经中心在这笔奖金的开支记录上出现纰漏,特意打电话给主管会计刘某甲要处理好。

2017年2月,李某甲告诉其把2万元退给仲某了,其说过几天还给她,一直没有还。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郑某某到办公室说财政局李某丙科长那边有一笔对乡镇基层农经中心的奖励资金,问其给哪个乡镇比较好。其觉得郑某某比较了解,叫郑某某拿意见,郑某某提出邳城镇的业务做的不错,其就同意了。

2012年底的一天,仲某找到其,提出财政局的5万元奖励收到了,感谢农工办的推荐,留2万元购买办公用品,说完把钱放下来就走了。其接着到了郑某某的办公室,问仲某送的2万元来怎么处理。郑某某说由其来安排。其提出给李某丙1万元,其和郑某某各5000元。李某丙的钱由其送去。过一会,其就给了郑某某5000元钱。过了几天,其就把1万元送给李某丙了。这个钱仲某是为了5万元办公奖励表示感谢,买办公用品只是借口,钱是给个人的。

2017年3月11日,其把2万元钱退给了仲某。

(3)证人仲某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财政局有5万元的奖励奖金,想奖励给村级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镇,和领导商量后想奖给邳城镇。2012年底,财政局拨给邳城镇办公经费里确实多了5万元。郑某某又给其打电话说缺点办公用品,让给2万元买办公用品,还说钱交给李某甲。其汇报完以后,从邳城镇农经中心会计处拿了3万元现金,拿了2万元到办公室给了李某甲,自己留了1万元。送钱是因为郑某某给镇里争取了5万元的奖金,以后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农工办帮助。这笔钱用印刷费和油票冲账了。

2017年3月11日,李某甲退给了其2万元。

(4)证人林某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仲某问其要了3万元现金。用了虚开的印刷费发票、加油费发票在账目上支出的。

(5)书证记账凭证及支出发票,证明3万元支出的账目处理情况。

6、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支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赵墩镇西牌坊村书记郑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并在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的争取上为西牌坊村村提供帮助和便利。该款已被邳州市纪委追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省里布置“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这项工作是农工办基层财务科负责的,一共10个项目,包括赵墩镇西牌坊村的门面房项目,西牌坊村支书郑某希望在项目申报中给予照顾,其就答应了。其给领导将其中一个40万元的项目给这个村,领导采纳了这个建议。2014年资金拨付下来以后,郑某打电话联系其,在亚诺咖啡店门口见的面,感谢其在门面房项目上的照顾,给了其一个信封,信封里有1万元钱。2017年2月,其在张家港银行门口将1万元退给了郑某。

(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10月份,省里对经济薄弱村开展帮扶工作,郑某某来调研考察的时候,其提出照顾一下,郑某某同意了。2014年9、10月份,项目通过验收,省里给西牌坊村拨付了40万元的帮扶资金。不久,其在亚诺咖啡门口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郑某某。这1万元在村里用其他票据冲抵了。2017年2月,在张家港银行门口,郑某某将1万元现金退给了其,其交给村文书入账了。

7、200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基层财务账簿印刷及收费的职务便利,共收受邳州市淮海印刷厂老板包某所送人民币7400元,并在印刷费用的代收和拨付上为王某甲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包某经营的邳州淮海印刷厂从2008年承接镇村印刷账簿及结算凭证,从2008年春节到2017年春节,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包某都送给其200、300、500、面额不等的购物卡。十九次共计7400元。送卡是因为感谢用他的印刷厂印制账簿账本、记账凭证,及时将印刷费收齐给付。

(2)证人包某证言,证明从2008年起至2017年春节,每年春节、中秋节送给郑某某200、300、500元面额不等的购物卡,十九次共计7400元。送钱是因为镇村财务账簿账本的印刷是郑某某负责的,安排印刷数量,收取印刷费并转款。他每次都能及时结算,没有拖延和为难。

8、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邳城镇刘某甲所送人民币3000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邳城镇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9月的一天,其和李某甲、刘某甲去南京协调邳城镇的两个村把债务数字弄错的事情,回到邳州以后刘某甲给了其和李某甲每人一个信封,里面有3000元钱。是为了感谢其和李某甲带她到省里去协调镇里的债务化解事情。这钱被其平时用作个人开支了。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其和李某甲、郑某某一起南京协调邳城镇债务化解中数据统计错误的事情。回邳州以后,其在自动取款机取了6000元钱,装在两个信封里,每个信封里装了3000元钱。分别给了李某甲和郑某某。

(3)邳城镇2008年底村级债务情况统计表,证明邳城镇债务化解中村级债务情况。

9、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年审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官湖镇富源资金互助合作社理事长王某乙所送人民币3000元,并为富源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年审等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王某乙在张家港银行门口,每次给了其1000元购物卡,共计3000元。这些钱都被其个人和家庭开支了。送钱是因为资金互助合作社每年都需要把社团法人执照和其他材料送到其办公室填写相关表格后送到民政局进行年审。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其在张家港银行附近,每年都会送给郑某某1000元购物卡,共计3000元。送钱是因为郑某某负责互助合作社的年审,为了感谢每年帮忙年审时候顺利通过。

10、2014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原邳州市港上镇农经中心工作人员胡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港上镇大范村和石家村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的一天,胡某给其打电话,约其在镇北二路辣子村附近见的面,说在港上镇这次债务化解工作给照顾照顾,送给其3000元的现金,说是港上镇大范村、石家村转送给其的。钱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

(2)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4年的时候,在镇北二路辣子村附近,因想叫郑某某在债务化解工作中给予照顾,其替港上镇大范村文书范某、石家村文书郭某送给郑某某3000元钱。

11、2014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戴庄镇农经中心主任刘某乙等人所送人民币3000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戴庄镇周营村和腾湖村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刘某乙带着戴庄镇周营村支书周某乙在明德学校附近见的面,周某乙说在债务化解时多照顾,给了其2000元购物卡。被其个人日常开支了。

(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戴庄镇周营村支书周某乙想叫其带着他找郑某某帮忙提高点债务化解比例,多争取点资金。其和周某乙在明德学校附近找到郑某某,周某乙给了郑某某2000元购物卡,并说请在债务化解时给予照顾。

2014年9月份的一天,腾湖村支书腾某给了其1000元购物卡,叫其交给郑某某,想叫郑某某在债务化解时帮忙给予通过。其到了郑某某办公室把卡给了郑某某,并说了这件事情,郑某某答应帮忙。

(3)证人周某乙证言,证明为了多争取债务化解资金,其找到刘某乙,商量由刘某乙出面找郑某某。其买了2000元的购物卡,和刘某乙一起在明德中学附近见的面,其把2000元购物卡给了张四国,并提出在债务化解时候尽量照顾。这些钱在村里用票据报销了。

(4)证人腾某证言,证明村里的债务化解材料整理的不规范,其找到刘某乙想办法。其买了1000元购物卡,叫刘某乙转交给郑某某。

12、2014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八义集镇农经中心主任高某所送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八义集镇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6、7月份,高某到办公室因为债务化解的事情找其,想继续叫其提供帮助,通过会审,送给其两张购物卡,共计2000元。钱被其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了。

(2)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4年6、7月份,其到郑某某办公室,给了两张购物卡,共计2000元。感谢之前在整理债务化解材料时候提供帮助,和以后会审阶段能顺利通过审核。

13、2012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文书冯某甲所送人民币2000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赵墩镇闫家村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和冯某甲到单位找到其,徐某和其商量闫家村有一些是2008年以后的债务,能否作为2008年以前的债务上报,多套取一部分债务化解资金。接着冯某甲拿了一个信封给其,里面有2000元现金。钱被其个人日常开支了。

(2)证人冯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从村里拿了2000元钱装在信封里,和徐某一起到农工办找到郑某某。在车里说了想把2008年以后的一些债务上报化解,其把信封给了郑某某。

(3)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冯某甲和其到了农工办找郑某某,其把闫家村想把2008年以后的一些债务一起上报的想法说了,并请郑某某帮忙。冯某甲在车里给了郑某某一个信封,听冯某甲说里面有2000元现金。

14、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土山镇农经中心主任李某乙所送人民币2000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土山镇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底的一天,李某乙到其办公室报送材料,让其在审核债务化解的材料过程中,能够给土山镇一些照顾,其答应了。李某乙送给其2000元钱。钱被其个人日常开支了。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底的一天,其到郑某某办公室说了土山镇的债务化解情况,希望在审核债务化解材料时顺利通过,给了郑某某2000元现金。

15、2014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铁富镇农经中心主任冯某乙所送人民币2000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铁富镇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其到铁富镇检查工作,在冯某乙的办公室,冯某乙说在债务化解材料各方面,给铁富镇提供了很多照顾,指导很多。拿出2000元现金送给其,钱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

(2)证人冯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郑某某到铁富镇来检查工作,其在办公室给了郑某某2000元钱,对他对铁富镇的债务化解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后来用一些发票报销了。

16、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原邳州市炮车镇农经中心孙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炮车镇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其收受炮车镇孙某所送1000元购物卡。

(2)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5年,为对郑某某在炮车镇的债务化解工作表示感谢,其到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卡。后来用发票报销了。

17、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书记陈某等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并在债务化解工作上为陈集村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底的时候,新河镇陈集村文书到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卡。对其指导该村整理债务化解材料上帮忙表示感谢。

(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大概2011年底的一天,其和文书陈一久到了郑某某办公室,给了郑某某两张500元的购物卡,对债务化解工作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

18、2016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基层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邳州市官湖镇农经中心主任杜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并在基层财务工作上为官湖镇提供帮助和便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6年11月份的时候,杜某在帝景城西门见的面,给了其1000元购物卡,对平时工作中帮忙表示感谢。

(2)证人杜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其在帝景城西门找到郑某某,给了郑某某1000元购物卡,对其在工作的指导上表示感谢。

二、滥用职权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邳州市经济薄弱村公益性债务化解工作的过程中,在明确知道相关镇村存有虚列债务套取资金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帮助、指导相关镇村整理资料,并审核上报以套取省级化债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收取、索取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的过程中,在明确知道占城镇一工区、三工区、进德村、毛山村债务化解存有虚列债务套取资金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仍帮助、指导占城镇农经中心佟交廷及相关村整理虚假资料,并审核上报。后占城镇三工区套取省级财政化债资金450650.2元,占城镇进德村套取省级财政化债资金107520元,占城镇毛山村套取省级财政化债资金558194.93元,占城镇一工区套取省级财政化债资金70196元,资金到位后被告人郑某某向邳州市占城镇农经中心主任佟交廷索要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初,上级布置开展村级债务化解工作。这次债务化解包括占城镇毛山村、进德村、果园一工区和果园三工区。按照上级政策要求,范围是2008年以前公益性帐内债务,主要是修桥铺路、垫付税费及村干部工资。省市对这次化债工作很重视,邳州市还成立了领导小组,其是审核组成员,农工办也组织了相关化债村镇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掌握有关文件精神,领导在会上强调要严格执行化债文件规定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培训后村镇先行清理公式。化解债务时,需要将村级债务的相关账务资料等整理上报。在此过程中,其曾到占城镇检查过债务化解工作,发现占城镇参与化解的四个村上报的材料都存在虚假的成份。最严重的是魏某乙当文书的那个村。其当时就指出这个问题,要求实事求是上报。按照规定都不应该化解,佟交廷和其说只存在一小部分虚假成份,是准备资金到位后向村里要点钱,留占城镇农经中心使用的,让其多照顾,化债资金到位后,不会亏待其的,其就同意了。后来上报时,其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审核掉了其中虚假部分,让占城镇顺利通过了审核,把占城镇的申报材料上报给省里,省里认可了其审核,给占城镇相关村化解了不符合条件的债务。

(2)证人佟某证言,证明2012年,其在占城镇农经中心担任会计,负责占城镇毛山村、进德村、占城果园一工区和三工区的村帐管理工作另外在对经济薄弱村进行债务化解工作中,其负责业务指导、债务清查以及材料的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按照省里规定,化解的债务应是2008年之前的公益性债务,总额低于80万元的,省里按照70%的比例配套债务化解资金。2012年4月,邳州市农工办通知各镇农经中心主任到财政局会议室参加会议,其代表占城镇参加的会议,会议主要是对全市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要求各镇上报债务化解相关债务情况。其给镇领导汇报以后,按照领导要求通知参与债务化解的各村支书、主任、文书到农经中心开会,传达了相关规定和要求。由于债务化解各种相关表格、材料填写比较复杂,镇农经中心安排其具体负责指导参与债务化解的各村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同时审核、把关上报的相关材料。在这个过程中,进德村、毛山村、一工区、三工区的人员都告诉其,说部分有不符合化解相关要求的债务,让其帮忙指导,并说如果上级有来检查的,帮忙协调一下。后来其就对郑某某说化债资料多少有水分,要求照顾一下,别专门带队到占城几个村进行检查,郑某某也就答应了。后来也没有专门检查占城几个村的化债资料,几个村的化债资料也都顺利上报并审核通过了。

2013年4月份,郑某某跟其打电话说家属在徐州住院,让其打点钱过去,其感觉是借机问其要钱的,其就答应了,往郑某某银行卡里转了5万元。

(3)证人曹某证言及进德村债务化解材料汇编,证明2012年省里决定对经济薄弱村的债务进行化解,进德村在化债名单中,并且核定了33万元的债务指标。村里2008年之前的公益性债务大概有15万元,另外还虚构了8户的债务凑成33万元一并上报了。为了能让化债资料顺利通过审核,其将虚列债务的情况给佟交廷说了,希望他帮着指导整理资料,并且在邳州市委农工办检查的时候帮着协调。虚报实际套取的化解资金是107520元。

(4)证人刘某丙证言及占果一工区债务化解资料汇编,证明占果一工区在对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过程中,虚列王传刚等5户的债务共计107994元,套取了70196元的化解资金。其当时把多报债务的情况和佟交廷说了,佟交廷没有反对。佟交廷负责具体指导债务化解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5)证人王某丙证言及毛山村债务化解资料汇编,证明占城镇毛山村在对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过程中,在上报的109万元债务中,虚列了王某丁等人,获得了70多万元的化债资金,除去实际偿还的15万元,套取了56万余元的化债资金(根据材料汇编证实占城镇毛山村套取省级财政化债资金558194.93元。)

(6)证人魏某甲证言,证明供述2012年,省里决定对全省的经济薄弱村的债务进行化解。镇里通知其和文书魏某乙到镇农经中心办公室开会,当时参加会议还有另外三个村即毛山村、进德村、果园一工区的支书和文书。当时在会上,镇里领导说省里打算对四个村的2008年之前的修桥、修路等公益性债务进行化解。之后其又参加了邳州市农工办的会议和培训。不久,镇里要求村里将债务情况报报表,在这个过程中,魏某乙找其问名单怎么报,经商议,一致认为得找一些关系不错的债权人上报,方便以后拿钱。其负责提供自己、家属王某戊、计生专职徐某、主任汪某、妹婿李某丁。剩下的名单都是魏某乙找的。魏某乙把名单报到了镇里,又过了一段时间,镇农经中心通知其去签字确认债务情况,后来魏某乙告诉其上报的是59万多元。

(7)证人魏某乙证言及占果三工区债务化解资料汇编,证明2012年的时候,省里决定对全省经济薄弱村的公益性债务进行化解。其和魏某甲找了26个人,虚列了69万元的债务进行上报,套取了化解资金一共是450650.2元。

2、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的过程中,在明确知道戴庄镇依东村债务化解存有虚列债务套取资金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仍帮助、指导依东村整理虚假资料,并审核上报。后戴庄镇依东村套取省级财政化债资金285982.25元。后被告人郑某某向邳州市戴庄镇依东村书记郝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邳州市戴庄镇农经中心主任潘某给其打电话说,依东村属于化解债务的对象,村支书郝某和他关系很好,想叫其帮忙指导一下债务化解材料,让上级多给批一些资金。

过了一段时间,潘某打电话约其一起吃饭,还有郝某和依东村的丁会计。郝某和丁会计说想把村里一些已经偿还的、没有挂账的、办工业的一些债务在这次债务化解中一起上报,希望帮他们一起整理账务和相关资料。还说等债务资金批到位以后,不能忘了这个人情。过了二三天,潘某打电话说,郝某带着村里的账簿和会计凭证到了镇北二路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让其到房间给指导一下材料。到了以后,房间里一共四个人,有潘某、郝某、丁会计和其。其就开始教丁会计如何整理账务,告诉哪些能化解,哪些不能化解,该怎么造假,如何应付上级考核。后来丁会计就按照其教的思路和方法把村里债务化解资料整理好,按照程序上报了。材料上报以后,邳州市组织债务化解审核组进行审核,其也是审核组成员,在审核依东村的时候,其给打了招呼,让依东村顺利通过了审核。

2012年5月份的时候,省里审核组到邳州进行债务化解审核,在审核的时候发现依东村账目没有及时拿出来,不好认定。潘某给其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让其想办法协调。其让郝某准备两块玉、每人准备1万元现金。接着郝某准备好以后,开着潘某的车到了其家附近,在车上给了其一个档案袋,告诉里面有两块玉和四万元钱都在里面了。后来邳州市农工办关于债务化解工作统一协调,顺利协调好了,其就把玉和钱都留给自己了。

(2)证人郝某证言,证明大概2013年6、7月份的时候,戴庄镇分配了债务化解任务给依东村。接到任务后,成立了以其为组长的债务化解审核小组协助镇里对2008年以前的公益性债务进行统计上报。在整理材料的时候,其和会计丁某、主任刘某丁商量把依东村已经偿还过的债务拿出来重新进行上报以套取资金,丁某不想也不会整理,同时欠朱某的钱也没有挂账。其和丁某就找到潘某,潘某说认识郑某某,意思说介绍郑某某认识,让郑某某教整理账目。不久在请郑某某吃饭的时候,其安排丁某把村里已经偿还的债务、没有入账的债务如何化解的情况告诉了郑某某,并说如果债务化解资金来了,一定不会亏了他的。过了几天,其和丁某、潘某带着从农经中心借来的会计凭证来到张家港银行附近的一个宾馆,在房间里郑某某教丁某如何整理化解账簿。回去后丁某根据郑某某教的模板开始整理账目,然后经镇农经中心上报给了农工办。

不久,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省里审核组来了四个人要对债务情况进行审核,让准备两块玉和每人一万元现金。其就和丁某说了,说好先由其垫付,算村里欠其的,等债务化解钱来了再拿回来。其就从家里拿了四万元现金,然后和潘某一起花18000元买了两块玉,一起放入了档案袋里,一起开车到了张家港银行附近见到了郑某某,在车上其把档案袋交给了郑某某,并说玉和钱都在档案袋里了。2014年村里的债务化解资金到位以后,给郑某某花了5200元买了一部苹果4S手机。郑某某指导村里的化债资料有假的,朱某名下的假账是他教着做的,在郑某某的帮助下村里的债务化解工作顺利通过考核。

(3)证人潘某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省里要求对部分经济薄弱村进行债务化解,其中包括依东村。要求是2008年以前的公益性债务,整理上报化解债务的相关账目资料进行审核。2012年5、6月份,郝某带着丁某到办公室找到其,说了依东村的财务情况以及想利用债务化解套钱的想法。让其帮忙整理债务化解方面的账目资料。因其也不懂,便说介绍郑某某认识,郝某同意了。过了一阵子,其给郑某某打电话说郝某想让帮忙整理债务化解资料,郑某某答应了。不久,郝某带着丁某和其请郑某某吃饭。吃饭时,郝某和丁某对郑某某说,想请郑某某指导丁某如何整理债务化解资料,把已经偿还的债务和没有在村里挂账的债务通过这次套取上级资金,郑某某没有拒绝。还提出说让郝某和丁某把村里的帐拿到邳州,在他家附近开个宾馆,以便他指导丁某整理债务化解材料。又过了几天,其和郑某某联系好以后,陪着郝某、丁某带着依东村的账目找了一个宾馆。郑某某来到以后就指导丁某如何整理债务化解资料。回去以后丁某就按照郑某某指导的思路及模式开始整理债务化解材料,按照程序报到了农工办。

不久,郝某给其说,债务化解资料出了点问题,于是其找郑某某帮忙协调解决,郑某某答应了。2012年6、7月份的一天,郝某打电话告诉其,说郑某某告诉他省里的审核组来审核债务化解材料,让准备4万元钱和两块玉,送给省里来的审核组。其就推荐到其二叔那买玉,花了18000元买了两块玉。其问郝某4万元带了吗,郝某说带了。郝某把玉放入档案袋里,然后送其回家了,自己去找的郑某某。过了二十分钟,郝某还车的时候,其问事情办好了吗?郝某说办好了。

在吃饭的时候,郝某已经明确告诉郑某某,依东村债务化解中有虚假的地方,而且还在宾馆指导丁某如何整理债务化解相关材料。

(4)证人丁某证言及戴庄镇依东村债务化解资料汇编,证明戴庄镇依东村在化解债务过程中,以朱红旗等人的名义套取上级资金285982.25元。

3、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在明确知道邳州市邳城镇城东村不符合债务化解条件的情况下,仍将邳城镇城东村的虚假资料通过审核并上报。后邳城镇城东村套取省级财政化债资金450595.5元。在申报债务化解资料过程中郑某某收受邳州市邳城镇农经中心工作人员刘某甲所送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第二期债务化解工作开始以后,在接受涉及债务化解村的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后,其都指导这些村如何将不符合化解范围以及虚假的债务账目整理上报,并且在市里组织审核认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时,明知这些村存在不合理的债务或者虚假的债务而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使得这些债务顺利通过市里的审核并且上报到省里。当时是省里把邳城镇其他三个经济薄弱村的数据错误的统计成城东村了,其和李某甲、刘某甲一起到省里把邳城镇漏掉的那三个村的数据重新认定,其就知道城东村的债务化解数据全部都是虚假的。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其和李某甲、郑某某一起南京协调邳城镇债务化解中数据统计错误的事情。去协调之前郑某某和其说,城东村的债务有就有了,不要再提出来了。回邳州以后,其在自动取款机取了6000元钱,装在两个信封里,每个信封里装了3000元钱。分别给了李某甲和郑某某。

(3)证人石某甲证言及邳城镇城东村债务化解资料汇编,证明2012年进行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给了城东村64万元的指标,该村虚列了以石荣强等18个债权人的身份,套取了化债资金450595.5元。

(4)证人石某乙、汤某证言,证明虚报债权的相关情况。

4、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邳州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的过程中,在明确知道赵墩镇西牌坊村债务化解存有虚列债务套取资金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仍帮助、指导赵墩镇及西牌坊村整理虚假资料,并审核上报。后赵墩镇西牌坊村套取省级财政化债资金267000元。在债务化解资金到位后郑某某向赵墩镇农经中心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的债务化解里包括赵墩镇的耿埠村、更厅村、闫家村、西牌坊村。其和领导到赵墩镇检查时,安排镇里把村里的财务资料拿来看,发现西牌坊村准备的材料造假比较严重,其他几个村的材料也有水分,然后其就指导具体怎么整理债务化解材料。农经中心主任徐某说村里会计对于整理材料不太懂,让其给指导指导,之后会向其表示感谢。债务化解资金拨付到位后,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其在徐州商场看到一块欧米伽手表,三万元左右,其就想到债务化解给赵墩镇帮了忙,就给徐某打电话说看中一块三万元左右的手表,让帮忙解决一下。过了几天以后,赵墩镇村账镇管办公室会计周某甲向其银行账户里面转了3万元。这3万元被其借给陈某用了。

2017年1月,其听说郝某被纪委带走了,想起了还收了赵墩镇3万元的事情,其怕郝某的事情牵扯到,给徐某打电话。在帝豪酒店附近,徐某和周某甲先后来了,其就把钱退给周某甲了,并且给其写了张收条。

其指导了赵墩镇怎么整理材料,教他们如何把已经偿还的债务重新整理上报,并提醒如何在上级审核时候不被发现存在已经偿还的债务。

(2)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2年,根据上级部署,对赵墩镇的四个村的2008年以前的公益性债务进行化解。因为村级财务部规范,同时村里还想借这个机会将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上报套取点资金用于村公益。相关化债材料整理的很不规范,负责债务化解审核的郑某某到赵墩镇来检查工作时,看出来这几个村将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上报了,并告诉了其。其就让郑某某帮忙指导一下具体如何整理材料以便顺利争取资金,郑某某也答应了。在郑某某的指导下,几个村的资料都整理完毕并顺利通过审核,得到了上级的债务化解资金。

2013年3月份左右,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要3万元买点东西,其和周某甲、张开启说了。他们说郑某某在债务化解工作中帮了很大的忙,再说以后还有债务化解工作,别把关系弄僵了,为了以后开展工作,还是把钱给他。过了两天以后,周某甲说西牌坊村交了2万元,耿埠村交了1万元,一共3万元转给郑某某了。

2017年1月的时候,在帝豪酒店,郑某某将3万元退给了周某甲,让周某甲打了张收条。

郑某某明确知道这几个村有以虚假债务套取资金的情况,还指导这几个村如何处理债务化解上报的资料,还让顺利通过了农工办的审核。

(3)证人马某甲证言及赵墩镇西牌坊村债务化解材料汇编,证明2012年,西牌坊村在化债名单中,为了多套取资金,虚列了许某等12个人的债务,套取化解资金267000元。

债务化解资料存有虚假的情况镇农经中心的周某甲肯定知道,其明确给他说让帮忙找农工办协调的。市里农工办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郑某某,到镇里审核资料的时候,曾对村里的资料提出过质疑,在其找周某甲协调后,郑某某就没有再追问。

(4)证人周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3月,徐某跟其和张开启说郑某某问要3万元钱,其和张开启说毕竟郑某某在债务化解工作中给赵墩镇提供了帮助,以后还有可能债务化解,就给吧。其和西牌坊村联系,张开启和耿埠村联系,西牌坊村给了2万元,耿埠村给了1万元。一共3万元,通过滩上农商行打到郑某某账户里了。两个村给钱是因为帮忙整理两个村的化债材料,特别是帮忙将西牌坊村的一些不符合化债规定的债务整理通过审核并得到了化债资金。

(5)证人许某、马某乙证言,证明化解债务资料里许某、马某乙的名字不是其签的,也没有领取过化解债务资金。

以上事实还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

2、邳州市纪委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10日,邳州市纪委第二工作室成立案件调查组对市委农工办基层财务科工作人员郑某某涉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进行初核。同年3月16日,该调查组将郑某某带至邳州市清源培训中心进行组织审查,后郑某某如实交代了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钱物共计20余万元的主要事实。

邳州市委农工办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05年4月由张楼农经中心主任借调到邳州市委农工办财务科工作。主要从事村会计人员培训、农村“三资四化”管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级财务内部审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等工作。2010年-2014年负责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引导项目建设。

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过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对于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其只收受郝某数额为4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收受郝某4万元的事实,其在侦查阶段有多次稳定的供述,证人郝某也证实向郑某某所送钱款为4万元,证人潘某也能予以佐证,证供一致,该事实足以认定。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对于被告人郑某某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收受佟交廷的5万元、第三起收受徐某的3万元不构成索贿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述款项均是被告人郑某某在化解债务资金到位以后,为谋取钱财,主动以打电话的方式向佟交廷、徐某索要,即便之前佟交廷、徐某表示“帮忙之后有好处”等,也不影响其索贿行为的成立。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3、对于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收受仲某的2万元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5000元来认定,且不是索贿,已通过李某甲予以退还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该2万元款项,系被告人郑某某与李某甲商议,由郑某某给仲某打电话索要,后分给李艳1万元,郑某某、李某甲各分得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稳定的供述,证人李某甲、仲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李某甲案发前归还该款的行为,系在其得知他人被审查以后,不影响对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数额的认定。综上,该行为系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按照2万元来计算其犯罪数额。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对于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工作主要包括农村会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农村三资四化管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级财务内部审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年检管理等工作。其中在2010年至2014年省里组织开展省定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也属于村级资金管理一方面,也是由其具体负责的”,与邳州市委农工办的情况说明的内容相互印证一致,结合本案佟交廷、郝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说明其在省定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中,具有审核、上报等职责。(2)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占城镇、戴庄镇依东村、邳城镇城东村、赵墩镇西牌坊村所提供的债务化解系虚列的情况下,仍帮助、指导整理虚假资料,并审核上报,造成上级财政资金被套取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多次的供述,证人佟交廷、曹某、刘某丙、王某丙、魏某甲、魏某乙、郝某、潘某、丁某、刘某甲、石某甲、徐某、马某甲、周某甲等人证言以及债务化解资料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明知相关村委会所提供的系虚列债务情况下,其中对占城镇一工区、三工区、进德村、毛山村,戴庄镇依东村、赵墩镇西牌坊村帮助、指导整理虚假资料,并审核、上报,对邳城镇城东村审核、上报,导致上级财政资金被骗取,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中,其中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对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所得尚未追缴的103400元,责令其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        锋

审判员 吴涛人民陪审员朱俊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召    伦

书记员 曹    艺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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