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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刑初89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苏0706刑初891号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冯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程某为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新海院区住院医技楼、住院部内装饰工程和培训中心行政楼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投标办公室副主任陈尚国财物共计人民币9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29日,陈尚国在连云港市莫干山家具店购买家具,被告人程某为陈尚国支付家具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2016年6月,被告人程某通过南通五建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华某给予陈尚国人民币8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招标、中标材料、银行交易记录、干部任用相关材料等书证,证人陈尚国、华某、徐某、杨某、戎某、高某、倪某、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纳十万)。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艺姝

人民陪审员  仲玲艳

人民陪审员  宋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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