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8)苏0324刑初559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8〕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含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李延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胡某某担任江苏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岚山镇人民政府从事村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周宝刚、胡某戊、胡某巳等20户村民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违法向上述人员索取现金54200元后,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上述人员违规建设房屋,严重扰乱了当地规划建设,引发多起村民信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金柱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1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2.2014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甲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1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3.2014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贺正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4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4.2016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庚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5.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周保刚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2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6.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辛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7.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丁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8.2015年4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壬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9.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恒永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2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0.2015年8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癸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1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1.2014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孙加光、孙加成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二人索要钱款4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2.2015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丑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3.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正军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12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4.2013年底,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寅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5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5.2013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卯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6.2015年上半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杨某甲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7.2016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长胜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5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8.2014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巳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2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9.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袁某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2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20.2016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戊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钱款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被告人胡某某在睢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部分赃款。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睢宁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共岚山镇委员会文件等书证;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对其收取违规建房村民控建费,放任村民建房的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大部分计入村账,且系用于胡庄村建设村部等使用,没有据为己有。
辩护人李延平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胡某某担任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岚山镇人民政府从事村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周宝刚、胡某戊、胡某巳等20户村民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违反相关规定,违法向上述人员索取现金54200元后,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上述人员违规建设房屋,严重扰乱了当地规划建设,引发多起村民信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金柱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1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2.2014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甲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1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3.2014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贺正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4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4.2016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庚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5.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周保刚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2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6.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辛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7.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丁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8.2015年4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壬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9.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恒永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2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0.2015年8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癸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1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1.2014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孙加光、孙加成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二人索要4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2.2015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丑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3.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正军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12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4.2013年底,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寅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5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5.2013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卯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6.2015年上半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杨某甲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7.2016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长胜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5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8.2014年3月份,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巳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2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19.2015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袁某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2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20.2016年,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胡某戊未经批准翻建房屋,被告人胡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不履行查处职责,放任其违规建设房屋。
被告人胡某某在睢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40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中共睢宁县岚山镇委员会文件(岚委发【2011】18号)证明:2011年5月4日,中国共产党岚山镇委员会任命胡某某为胡庄村党支部书记。
2.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宁县自建房屋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睢政发【2012】161号),证明:(1)睢宁县人民政府明确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自建住房的批后管理及违法建设查处、拆除的责任主体;各镇镇长、各园区管委会主任、村(居)委会主任,为属地内自建房屋规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规划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服务所负责人为实施自建房屋管理直接责任人。(2)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干部专职负责自建房屋的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县、镇(园区)、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管理网络,各镇(园区)及村(社区),要将辖区进行网格化划分,责任到人、明确目标、落实奖惩,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共管、人人有责的管理格局。(3)对于未按时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各镇(园区)管办人员应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疏散施工人员,并加以监管。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县规划局作出认定结论后,移送相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查处。违法建设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到县规划局作出的认定结论后,在2日内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依法予以拆除,并将拆除情况书面反馈县规划局。
3.中国共产党睢宁县岚山镇委员会、睢宁县岚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岚发【2012】43号),证明:(1)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委会是属地内自己房屋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党(总)支书记为自建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或专职干部为直接责任人。要抓好本村自建房屋的审查、规划实施及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收集、提供本村个人建房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积极参与本村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凡因失职、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2)各村做好属地内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应责令停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制止,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应配合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3)对全镇自建房屋实施分区管理。胡庄村等区域为控建区,严禁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自建房屋。
4.岚山镇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状,证明:胡某某代表胡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睢宁县岚山镇人民政府签订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状。
5.睢宁县岚山镇审计所关于对全镇村级集体资产初步审计情况的报告,证明:睢宁县岚山镇审计所对岚山镇胡庄村等2015年至2016年财务收支进行初步审计,发现胡庄村没有设立账簿,村书记经手的收支迟迟不报账,导致会计记录不全。
6.胡庄村记账凭证,证明:胡庄村会计账簿记载于2015年12月31日收违章建房费2.2万元,建村部捐款3.1万。凭证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将2016年改为2015年。
7.睢宁县岚山镇信访办公室关于岚山镇胡庄村2012-2018年度来镇上访情况统计表,证明:自2015年至2018年间,共有24人次上访反映胡某某收取建房户钱财的问题。
8.举报信,证明:睢宁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中共睢宁县纪委、徐州市“扫黑办”等收到岚山镇胡庄村村民举报信,举报胡某某以控建费名义收取建房村民钱财,吃拿卡要等问题。
9.睢宁县岚山镇建设与建筑服务中心关于岚山镇胡庄村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证明:经睢宁县岚山镇建设与建筑服务中心现场核查,岚山镇胡庄村村民违法建筑面积共计约7500平方米。
(二)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1)自2009年起,其任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管理秸秆禁烧、控建、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2)2012年,胡庄村被列为控建区,岚山镇政府安排党支部书记负责控建工作,镇政府召开会议传达了控建文件精神,发放了控建文件,要求村民建房需向土地、规划等部门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房。后其向村两委干部传达了文件要求,成立了工作小组,其任组长,村主任胡某丙任副组长,成员有副主任胡某乙、计生专干胡某未、副书记胡兴亚及各组组长。安排他们进行村内巡查,发现拆房、建房的,要求停工,办理建房手续。(3)胡庄村有周宝刚、胡某戊、孙远圣、胡某巳、孙加光、孙家成、胡某庚、胡某癸、胡某壬等30余户村民没有办理批准违规建房。其知道后就告诉他们没有手续不能建房,村民有的自己找其协调,有的托人向其说情,其就告诉他们交钱才能建,村民交钱后就不再阻止他们建房,房屋都建起来了。(4)其收村民的违建款有的入村账,有的被其个人和家庭开支使用了。2015年下半年,镇政府要查账,其担心被查出来就集中把收取的部分钱入账。(5)2016年,岚山镇政府开会严厉打击收钱放建,在村民胡四虎、胡恒传、胡方宽、胡四利、胡恒文、胡正生违规建房时其没有收钱,只是不管不问。(6)当庭供述建设村部时其通过向他人转借和银行借款的方式出借给胡庄村11万元,胡庄村出具了借款手续,后其用收取村民的控建费偿还了部分借款,没有抵充胡庄村欠其的借款。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丁证言,证明:2015年的时候,胡金柱说想翻建房屋,村里建房得交三千至五千元,胡某某才让盖,让其找胡某某说情少交钱。其准备了1000元钱去找胡某某,胡某某同意了,后其让胡金柱请胡某某到饭店吃饭。之后胡金柱建房,胡某某没去阻止。
2.证人胡某戊证言,证明:其找书记胡某某说要翻建房屋,胡某某说镇里不允许建,如果要建房要交5000元钱,其通过朱友彩请胡某某吃饭,给胡某某2000元钱,第二天早上,朱友彩说胡某某说最低3000元钱,其又让朱友彩给胡某某1000元。后来房屋顺利建成,面积300多平方米。
3.证人胡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其在新宅基地上建房,胡某某说:“你家建房得交钱不然不让盖,村里铺水泥路没有钱,权当铺路捐款了。”当天,其给他1000元钱。房子建到一半,镇规划办人不让建,其找胡某某,胡某某让其再交1000元。其拿1000元钱直接交到镇规划办,之后就没人来阻工了。
4.证人胡某己(胡贺正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其家翻建房屋,胡某某说没交钱不能建房,要求交5000元钱,后其丈夫拿4000元钱给胡某某,之后胡某某就没来阻止建房。建成的房子有300多平方米。
5.证人胡某庚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其家翻建房屋,村书记胡某某说没有盖房手续,要交3000元钱才能盖,其分两次把3000元钱交给胡某某,之后就没再阻止建房,房屋建筑面积460平方米。
6.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5年左右,其弟周保刚家翻修房屋,拉院墙盖偏屋,胡某某让王祥彩转告其没交钱不能盖。后其和周迎到胡某某家,给了胡某某2000元钱,胡某某说你盖吧。
7.证人胡某辛证言,证明:2015年春季,其家翻建房屋,胡某某带人阻止,要求交5000元,其找胡正章说情,交了3000元钱给胡某某。之后胡某某就没有再来阻工过,其家房子建筑面积200多平方米。
8.证人胡某丁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9、10月份,其家翻建房屋,胡某某过来阻止,说交钱才能盖,后其到村部二楼胡某某办公室把3000元现金交给他,胡某某嫌少没要。第二天岚山镇政府工作人员过来查,后其又把3000元钱送给胡某某,他收下了,之后就没人来查了。
9.证人胡某壬证言,证明:2015年初,其家翻建房屋,胡庄村书记胡某某打电话说建房要交3000元钱,不然不能建,过了十天左右,其给胡某某3000元钱。其建房面积大约280平方米。
10.证人胡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胡某壬家翻建房屋,胡某某要求停工办手续或者交钱,胡某壬交给胡某某3000元钱。胡恒永在胡某壬之后翻建房屋,胡某某也让停工办手续,交钱才能继续建设,胡恒永给其2000元钱让其交给胡某某,其就到胡某某家交给他2000元钱。
11.证人胡某癸证言,证明:2015年7、8月份,胡某某让胡恒青给其打电话说建房子要交2000元钱,其通过胡恒青给胡某某1000元钱,然后胡某某就没有过问,也没有其他人过来阻止建房。
12.证人胡某子证言,证明:孙加光、孙加成兄弟俩要翻建房屋,孙加光说胡某某不给盖房,要交七八千元钱才行,让其找胡某某说情,其让孙加光先拿4000元钱给其,其带钱到胡某某家交给胡某某,他当时也没说什么。之后村里和镇里都没有人去阻止,孙加光兄弟俩的房子就顺利建好了,面积大约500平方米。
13.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4年,其家和孙加成家一起建新房,村书记胡某某打电话给其丈夫孙加光说没有建房手续,也没交钱就不能盖。孙加光找胡某子帮忙说情,通过胡某子给了胡某某4000元钱,之后房屋就顺利建好了。
14.证人胡某丑证言,证明:2015年3月,其家建房打地基时,胡某某说没手续不能建,让其交3000元钱,其对胡某某说他邻居胡正端欠其五六千块钱,让他从胡正端手里拿3000元,他同意了。其又给胡正端打电话说胡某某去他那拿钱的事,后来胡某某从胡正端手里拿了3000元钱,没有阻止其建房。房屋面积320平方米。
15.证人殷某(胡正军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其家建院墙的时候,镇政府来人说没有手续不能建,其去找村书记帮忙,他没说要钱的事。年底的时候,其找胡某某要土地租金1200元,他说:“那时候你家盖院子来找我,你还要钱?”意思是这1200元钱帮其协调建院墙的事了,此后一直没给其这1200元钱。
16.证人胡某寅证言,证明:2013年,其翻建房屋的时候,村书记胡某某带着镇上工作人员来其家说没有建房手续不能建房,还让其签了停工保证书。其问胡某某怎么办,胡某某让其交5000元钱给他,其通过胡正明拿5000元钱给胡某某。之后就没再来查过,2014年5月份房子建成,面积约230平方米。
17.证人胡某卯证言,证明:其家翻建房屋的时候,村书记胡某某带人过来阻止,说要交3000元才能建,后其儿子交给胡某某3000元。之后胡某某就没再带人过来阻止。其建的二层楼房占地大约200平方左右。
18.证人杨某甲(胡恒果妻子)证言,证明:2015年上半年,其家翻建房屋过程中,其丈夫胡恒果打电话说胡某某对他说不给钱就不让建房,让其拿3000元钱给胡某某,其拿3000元钱到胡某某家交给胡某某,之后没人阻止其建房,其家新建房屋面积200多平方米。
19.证人胡某辰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其侄子胡长胜翻建房屋,在打地基的时候,村书记胡某某要求停工,他说继续建房得交钱。后来胡长胜就把钱交给胡某某了,之后村镇都没再来阻止过,听胡长胜说他交了5000元钱。
20.证人胡某巳证言,证明:其家新房是2014年上半年建好的,施工过程中,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说没有手续不能盖。后其找村书记胡某某,胡某某要求交3000元,后其托包工头胡方陈找胡某某说情,交给胡某某2000元钱。之后没有人再要求其停工,新建房屋面积200余平方米。
21.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5年,其家翻建房屋,建到二楼时,镇控建办工作人员到场要求停工,其问胡某某怎么办,胡某某说要交2000元钱。当天晚上,其到胡某某家把2000元钱交给他,之后就没有人再去阻止建房,新建房屋面积约300平方米。
22.证人胡某午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胡庄村会计。胡庄村村民胡恒永、胡居兵、胡正收、胡宾、胡方桂、胡恒飞、胡正会、孙远圣、孙加光、孙加成、胡居凤、胡正芳等人违规建房,其中一部分村民交了违建费,并记入了村账。胡峰入村账3000元,胡居凤入村账2000元,胡居兵入村账5000元,胡正收入村账1500元,胡方桂入村账2000元,孙远圣入村账2000元。其中胡峰、胡居凤、胡居兵是以违规建房名义入账的,胡正收、胡方桂、孙远圣、胡峰是以建设新村部捐款名义入账的,其没有收取村民交钱,都是胡某某收了后把收钱凭证和记录交给其入,其没有见到钱。2016年下半年,镇审计所对胡庄村审计,发现账目记录不全,胡某某要求其补账,收取违建款是胡某某安排其记的,他给了其很多白条,其就按照白条记账。
2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先后任岚山镇信访办副主任、主任、审计所所长。2012年至2018年间,每年都有群众到镇里和县里上访,还有很多群众扬言要进京赴省上访,很多群众都在反映岚山镇胡庄村书记胡某某收钱放建、欠土地租金,不作为、滥作为等多项问题,要求镇政府对胡某某做出处理。
24.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党委书记。群众多次来信、来访、来电主要是反映胡庄村书记胡某某收钱放建、欠老百姓土地租金、套取秸秆还田补贴、私自低价出售胡庄村老村部办公房等问题。收钱放建影响全镇总体建设规划秩序,信访压力增大影响政府工作和公信力。
2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岚山镇胡庄村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经常有胡庄村的村民到镇里上访,主要是因为盖房子被村书记胡某某收钱,同时还反映胡某某长期拖欠土地租金等问题。今年1月份,岚山镇党委书记陈某报到那天,胡庄村群民准备到镇里集访,其安排唐某到胡庄村稳控村民情绪。信访问题突出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影响,收钱放建严重影响规划管理秩序,增加政府拆迁成本。
26.证人胡某未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胡庄村治保主任、计生专干。胡庄村的控建小组成员有其和村书记胡某某、村主任胡某丙、村副主任胡某乙、村副书记胡兴亚,村书记胡某某负责安排成员到各组巡查,发现建房户就把户主名字告诉他,他让其找到建房户主说村书记胡某某找他们,之后的管控工作由胡某某自己负责。胡某某跟建房户要钱,不给钱就不给建房,胡某某具体收多少钱,如何使用,其不知道。
27.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其接到岚山镇胡庄村信访举报基本上都是反映村支部书记胡某某收钱放建、拖欠村民土地承包款、财务管理混乱等方面问题。
28.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建设与建筑服务中心主任。胡庄村村民自建房没有申请相关手续,其听说村书记胡某某向他们私自收取建房费,不去管控,也不上报控建办,房屋建成了但没有规划建设手续,仍然属于违规建房。胡某某向镇控建办交过一次钱5000元,记入镇控建办账目了。
29.证人邢某证言,证明:其在岚山镇控建办工作,胡庄村控建管理员是村书记胡某某和其他两委成员,控建管理员应当对违规建房户进行阻止,及时将建房情况和组织情况上报至镇控建办,由控建办组织人员阻止和拆除。镇里没有安排村里控建管理员收钱,也没有出台过收费方面的文件。胡某某交过钱给其,其以保证金的名义记账了。
30.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副镇长。岚山镇政府对农村控建工作很重视,出台了工作意见,各村书记签订了责任状。岚山镇胡庄村有群众因为村书记胡某某欠群众地租、宅基地纠纷、收钱放建等事情多次上访,影响很恶劣。
31.证人唐某证言,证明:其是岚山镇政府工作人员。胡庄村书记胡某某违规收老百姓钱之后,就不再对违建房屋进行管控,村民都说想建房子就得交钱,不交钱就盖不起来,引起群众不满,到镇里和县里上访。1月初,陈某书记到岚山镇报到那天,胡庄村群众聚集准备到镇里群访,其受镇长安排到胡庄村稳控村民情绪,其与村主任胡正刚一起做群众思想工作才将村民稳住。
3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宣传委员。近几年,镇政府对农村建房这方面的工作管控比较严,建房需要履行相应的规划、土地和建设手续,严禁私自违规乱建,但是胡庄村书记胡某某不作为、滥作为,收取老百姓一些钱后,就对违建房屋不闻不问,引起了很多老百姓的不满,多次到镇里和县里上访。影响了全镇总体建设规划秩序,不利于全镇控建工作开展,容易引起老百姓之间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
3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其任岚山镇副镇长。岚山镇政府对控建工作很重视,出台了专门文件,各村书记签订了责任状。近几年,胡庄村有村民因为村书记胡某某欠群众地租、收钱放建等事上访,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不利于地方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34.证人蒋某证言,证明:2016年7、8月份,其在任岚山镇纪委书记期间,胡庄村群众向其反映胡某某私自收钱放任违规建房和村账目不公开、财务混乱等经济问题。其安排工作人员进村走访调查,发现胡庄村违规建设问题确实存在、账目管理的确混乱。岚山镇审计所对各村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对胡庄村财务存在的问题向其进行了反馈,胡庄村存在没有设立账目、书记胡某某经手的收支报账不及时、会计记录不全等问题。其找会计胡某午了解账务情况,胡某午说村里所有收支都在胡某某手中,没有交给他,他无法做账,胡某某得知纪委对他调查,害怕被处理,就安排胡某午对以前的收支突击入账。
(四)综合证据
1.前科劣迹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2.发破案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4月,中共睢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纪检监察室收到岚山镇胡庄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某收钱放建、私自处置集体资产等问题线索。2018年7月18日对胡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同日通知其到睢宁县监察委接受调查,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违反工作职责向违建户索取财物并放任违规建房的违法犯罪事实。
3.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明:2018年7月26日,睢宁县监察委员对胡某某亲属退赃款人民币40700元予以扣押。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党支部书记,协助岚山镇人民政府从事村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村民周宝刚、胡某戊等人钱款后,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违规建设房屋,导致大量违建面积多达7000余平方米,村民多次向县、镇两级党委、政府信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事实。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提出的其收取村民的“控建费”被用于胡庄村开支的辩解意见,经查,(1)被告人胡某某向违规建房村民索要相关费用,自行决定数额,自行收取、保管,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会计均不知情,直至睢宁县岚山镇审计局对胡庄村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发现该村未设立账簿、胡某某本人经手收支不报账,胡某某才安排会计对其收取的部分控建费予以补记,并倒填记账日期,但未实际上交钱款;(2)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辩解建设村部时其通过向他人转借和银行借款的方式出借给村里11万元,其用收取村民的控建费偿还了部分借款,但据其供述其给胡庄村借款时,胡庄村出具了借款手续,然而其使用控建费偿还借款后却未抵充胡庄村欠其的借款,故,即便其确实使用“控建费”偿还了他人借款和银行借款,也不能视为用于胡庄村开支。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关于其收取村民的控建费被用于胡庄村开支的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岚山镇胡庄村党支部书记,协助岚山镇人民政府从事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索要村民钱财,放任违规建房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已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某有坦白情节、部分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40700元予以没收(现暂存于睢宁县监察委员会),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兰 莉
审 判 员 李**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