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7)苏0582刑初1057号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明君均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戴春燕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间,江西省宜春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骨科关节手术耗材。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骨科关节病区耗材使用审批等方面为宜春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褚某谋取利益,并先后非法收受褚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受贿款已全部退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受贿的51万元的大部分(大概30多万元)用在科室里,比如学术活动和分给医疗组成员。2、其在对医疗方案进行审批时,是以主任医师的身份进行审批的。
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在骨科关节病区使用植入性耗材的过程中,不具有从事公务的行为特征,并没有利用骨科副主任的行政职务,利用的仅仅是医生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的51万元,大部分是科室使用的,将该款全部计入受贿数额,对被告人王某某有失公平,科室使用的部分不应计入受贿金额中。3、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
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系由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张家港市卫生局)举办的事业单位。被告人王某某自2007年8月被聘任为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自2009年9月被聘任为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负责骨科关节病区一个医疗小组的工作,2014年后负责骨科整个关节病区的工作。
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进行医疗活动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褚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并为褚某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2.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3.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4.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5.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6.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7.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8.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9.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10.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11.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12.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34.1万元,骨科有关医务人员代其退出16.9万元,上述款项人民币51万元均暂存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为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王某某个人情况介绍、工作简历、职务任免决定、聘任王某某等人职务的决定、聘任王某某等人技术职务的决定、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说明:王某某从2007年起被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聘任为骨科副主任行政职务、从2009年9月起被聘任为主任医师技术职务。
3、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分为四级,其中一级手术为普通手术,四级手术为技术难度大的重大手术。一级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签发手术通知单;二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三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并填写重大手术审批单,报医务科备案;四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并填写重大手术审批单,报医务科备案。
4、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规定、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高值耗材采购使用制度、新增一次性材料准入制度、财务开支审核、审批制度、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关于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版面费报销及奖励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同类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不同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不得低于四家。骨科内固定植入材料由卫生局同意集中招标采购,每2年一次,招标率应达100%;实行零库存制度,科室根据卫生局关于公布骨科材料招标采购结果的通知,必须使用在中标目录范围内的材料;在高值耗材使用过程中,杜绝开单提成。医院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全部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禁止医院任何部门、科室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对职工差旅、住宿有不同档次的报销标准。对论文版面费报销及奖励有对应的标准。
5、手术前小结、重大手术审批单、住院病历、病史记录:王某某在骨科手术方面进行审批,在5份手术前小结上签字,在2份重大手术审批单上签字。
6、医用耗材使用申请表3份:王某某就医用耗材向医院申请,生产厂家为创生、北京爱康宜诚、北京爱康,先后由科主任、设备科、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7、北京爱康宜城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经销授权书、营业执照: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宜春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表其与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经销AK的膝关节假体、髋关节假体、ACM骨水泥套管组件、cemex骨水泥的一切事宜,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
8、苏州市2013年医用耗材政府采购集中招标中标产品清单:招标产品名称为人工关节系列,中标企业为北京爱康宜城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9、张家港市卫生局就骨科耗材进行招标的相关文件、张家港市公立医院骨科耗材招标投标产品总目录、定标决定书、关于公布骨科耗材招标入围企业的通知、投标产品报价单、投标价格表等:2008年经过公开招投标,张家港市卫生局公布的骨科耗材招标入围企业与品牌中包括了张家港市仁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量层次为合资的人工关节、脊柱、四肢钉板、髓内钉,品牌为欣荣;质量层次为合资的外固定支架,品牌为富康)、张家港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量层次为国产的四肢钉板、髓内钉、手足外科,品牌为星月)、常州市百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量层次为合资的脊柱、四肢钉板、外固定支架,品牌为创生)。投标产品报价单、投标价格表中张家港市仁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记载的联系人为褚某、张家港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系人为邢建明、常州市百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价格表签字人为柳某。定标决定书上王某某在评标小组成员一栏内签名。
10、证人褚某的证言:其先后以张家港市仁远医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宜春市仁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宜春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宜春市康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康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名义向相关医院提供骨科耗材,品牌中包括苏州欣荣,这些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不是其,但都是由其负责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其进入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的产品都是经过招投标中标的,每隔几年张家港市卫生局会组织一次医疗产品招投标,离现在最近一次的招投标时间具体记不清了,应该有三、五年了。招投标流程是张家港市卫生局、张家港市招标办组织,由张家港各家医院的骨科主任或者相关专家参加,对相关医疗企业提供的骨科器材和耗材进行评分,根据评分决定由谁家中标。这些骨科器材或者耗材,面对的是全市范围内的医院,只要相关产品通过招投标,就可以进入市内各家医院。从2013年至2015年,送钱基本上都是一季度一次,地点是在王某某五楼的办公室里,前后一共送了51万元,每次送钱都是我与王某某两人在的。2013年4月送4万,7月送4万,10月送4万;2014年春节前送5万元,4月送4万,7月送4万,10月送4万;2015年春节前送5万元,4月送4万,7月送4万,10月送4万;2016年春节前送5万。其送给王某某现金是对他使用其提供的耗材表示感谢,也希望通过他维持或者扩大其业务量。关节病区使用的耗材都是王某某作为科室副主任直接决定的,他是直接分管骨科关节病区,只有新进骨科耗材投入使用,需要王某某提出申请,报科室主任张某审批同意,再以骨科名义报医院设备科、分管院长审批。
11、证人葛某的证言:其毕业后到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2008年至今在骨科关节病区工作,其中2012年6月至今在骨科关节病区王某某负责的医疗小组工作。骨科关节病区收治病人之后,除了急诊病人来不及进行术前讨论、手术审批外,其他的手术首先要进行术前讨论,决定手术方案。一般来讲,简单的手术,只需要骨科关节病区医生术前讨论就可以了,由负责关节病区的王某某副主任参加。对于疑难、复杂、风险较大的手术,骨科主任张某也要参加术前讨论的。术前讨论后,决定手术方案,由床位监管医生将预定的手术方案通过邮箱报给王某某副主任审批,王某某副主任审核签字后发至手术室,由手术室安排手术。对于三级手术中疑难复杂、风险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以及涉及外宾、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特殊人群的手术,张某主任都要参加术前讨论,决定手术方案,这些手术的审批除了需要王某某副主任审核签字外,也要报张某主任审核,然后再经医务科、分管副院长审批,审批之后才能发给手术室安排手术。其2012年到2017年一直在骨科关节病区王某某的医疗小组工作,在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王某某都打电话给其,让其去他办公室,第一次给1万元,第二次给1.5万元,第三次给2万元,一共4.5万元。医院对医生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报销比较严格。其每次外出培训,都会和王某某汇报,有的时候是王某某主任直接带着我们去培训,费用我们不管的;有的时候我们自己去培训,王某某会按每人每次2000元的标准把钱给我们,其也不去医院报销的。
12、证人高某甲的证言: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是事业单位,其是副院长。
13、证人沙某的证言:其是骨科秘书兼医务科副主任,根据手术分级管理规定,骨科的手术分为四级,一级为低级手术,四级为高级手术,用到耗材的都是三级以上的手术。病人入院检查后,如果医生初步判断要进行急诊手术,就会口头向医疗小组组长汇报,如果组长认为方案可行且是在夜晚等不方便汇报的时间,组长就会直接通知医生进行手术,如果是在白天或者组长拿不准方案的可行性,就会向骨科主任张某汇报,经张某同意后,由张某通知骨科耗材供应商提供耗材,不过如果张某不在单位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也可能由主刀医生或组长直接通知供应商,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如果医生初步判定为择期手术,那么就由主刀医生向张某汇报手术方案,由张某主持召开术前讨论并决定手术方案,同时张某通知供应商将所需耗材准备好送到手术室。因为整个医院都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和科主任负责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业务再精湛的医生,在术前也是需要通过科主任审批的,科主任有权改变主刀医生的手术方案,包括改变手术使用的耗材。主刀医生只有在急诊的情况下才会直接通知供应商供货,但是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会先跟科主任汇报,得到科室主任同意再实行。
14、证人倪某的证言:其是骨科关节病区主任医师,从2007年开始骨科分为脊柱病区、关节病区和手足病区,骨科主任张某负责骨科的全面工作以及脊柱病区的所有行政管理和医疗管理实务。关节病区一共有两个医疗小组,当时关节病区的王某某和田守进都是骨科副主任,他们各自负责一个医疗小组,2014年田守进去援疆后,其和王某某每人负责一个,平时除了急诊手术来不及进行术前讨论、手术审批,其他手术都要经过手术方案制定(包括使用哪些耗材)、手术评估、手术审批等工作。田守进援疆后,医疗小组的手术需要报王某某审批,重大的手术还需要经过骨科主任张某、医务科和分管副院长的审批。在田守进援疆之前,由于田守进也是骨科副主任,医疗小组要报他审批的,对于组内重大手术,王某某也要参与方案制定讨论,意见不一时以他的意见为准,因为他是骨科第一副主任。
15、证人赵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勤保障处主任,医疗耗材分为低值耗材和高值耗材,其中棉球、针管、医用手套都属于低值耗材,植入类且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高值耗材,高值耗材江苏省卫计委是有具体目录的,对于高值耗材医院实行的是零库存操作,即医院不进行采购,只确定供应商,相关科室需要使用耗材时通知供应商送货,然后医院根据耗材使用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其印象中供应商会将这个月的耗材使用明细及发票拿到设备科,设备科据此补个骨科耗材入库、出库手续,并将出库手续、使用明细及发票让手术室核对签字,然后给院领导签字,并将相关凭证交至财务科,按流程付款。对于骨科新进耗材,分为正常申请和特例申请两种情况,正常申请需要骨科以科室名义提出申请,张某审批后报到设备科,然后交由院领导审批,待院领导审批后就可以将耗材添加进医院的使用目录。对于特例申请的新进耗材,就是科室申请一次采购一次。从2008年张家港市卫生局组织骨科耗材招投标后,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骨科耗材供应商就没有更换过,但是供应商更换过公司名称。
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脊柱病区主任医师,从2007年开始人民医院骨科根据业务分病区,一开始是脊柱病区、关节病区和手足病区,到了2015年又新增了综合病区。张某作为骨科主任,具体分管脊柱病区工作,包括脊柱病区的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等。根据医院规定,骨科手术一共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和二级属于低级手术,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就可以主刀,虽然可以不进行术前讨论,但是还是要和张某汇报。三级和四级属于高级手术,需要进行术前讨论,决定手术方案,由科主任进行审批签字,尤其是四级手术,张某需要亲自参加手术的。手术中用到高值耗材的都是三级和四级手术,这些手术在术前讨论过程中张某就会直接确定使用哪个供应商提供的骨科耗材,张某负责通知供应商送货,除非是急诊的情况下耗材由当班医生决定,但是也要和张某汇报的。由于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和科主任负责制,所以张某有权力改变主刀医生制定的手术方案,脊柱病区的手术都需要张某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医生和患者术前谈话的时候,只询问使用进口耗材还是国产耗材,进口耗材比国产耗材贵,进口耗材报销比例低,一般患者会选择国产耗材,但手术具体选择国产耗材中哪家供应商的耗材,我们不详细告诉患者的。
17、证人朱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综合病区主治医生,2014年8月骨科定岗后在倪某、王某某负责的医疗小组都工作过。王某某在2015年春节前在他办公室给过其5000元,说是过年辛苦了,2016年春节前在他办公室给了其1万元,也是说过年辛苦了,其在2016年10月把这些钱上交医院财务。
18、证人林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住院医生,2015年1月至7月其在骨科关节病区王某某负责的医疗小组工作。2015年年底之前,当时已经在骨科脊柱病区轮岗,王某某叫其去他办公室,他拿了个黄色信封递给其,说辛苦了,其没说什么就收了,然后就离开了,里面是4000元钱,后来在2016年10月上交给了医院的账户。
1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其是骨科副主任医师,2007年医院搬新大楼后,其在骨科关节病区工作,在王某某、田守进的医疗小组都干过,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王某某都让其去了他办公室,然后拿出信封给其,里面是钱,第一次给其1万元,第二次给其1.5万元,第三次给其2万。这些钱其在2016年10月上交给医院的账户了。2015年其去深圳参加学习,王某某单独给了其2000元。2014年底其和王某某去北京参加学习,费用是王某某负责的。医院的报销标准比较低,手续也比较麻烦,王某某给其钱,其就拿了。
20、证人黄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质控中心主任,2009年8月定岗在医院骨科关节病区工作,在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王某某都叫其去他的办公室,每次给其1万元,说是年底辛苦。其在2015年外出培训过,王某某单独给其2000元。外出培训、报销都有规定的,但是报销金额少,手续繁琐,我们病区医生去远的地方培训,王某某主任同意后,一般会给点补贴,每人每次2000元。
21、证人高某乙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护士长,其从2010年接手护士长工作,其经手的账外资金有两块,一块是大骨科病区的资金,还有一块是第三病区的资金。大骨科病区的账外资金一部分是骨科主任张某陆续给其的现金,还有部分是院里发给骨科病区科主任的奖金和一些另外的科室收入,第三病区的资金主要是王某某给其使用的。
22、证人张某的证言:其多次收受骨科供应商柳某、褚某送其钱款的情况。柳某和褚某提供的耗材有的是不一样的,但有些产品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比如说脊柱球囊、髓内钉等。可替代的耗材的功能、价格上都差不多的,其考虑到褚某承担科室年会、培训费等费用多的情况,其关照过科室里使用褚某提供的脊柱球囊、髓内钉业务量和柳某提供的脊柱球囊、髓内钉业务量按照2比1的比例。骨科新增耗材,按照医院要求,要求科室主任审批同意后,以科室名义先提出申请,再报医院设备科和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进入医院采购目录。其负责的医疗小组和手术都是其签字审批的。脊柱病区另外一个医疗小组手术审批都是孙锋签字审批的,孙锋离开我们医院之后,手术大多数是王某甲帮孙锋代签字操作的。其有权力更改其负责的医疗小组的医生手术方案。在田守进援疆之前,骨科关节病区有两个副主任,分别是王某某和田守进,他们分别负责一个医疗小组,倪某他们医疗小组的手术,在田守进援疆之前,由田守进进行审批,在田守进援疆之后,倪某他们医疗小组的手术都是要王某某审批的。
2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总会计师,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实行集中管理,所有资金均由医院财务处管理,下设科室没有独立的财务,医院的各种资金、一切往来账必须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禁止科室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比如一些科室需要举行年会、学术报告会,这个过程中如果器械商、药商给赞助费,按照规定这些费用应该先交到医院财务科,财务科以学科建设经费入账,然后再按实际开支报销。对于医生的工资和奖金,绝大多数都直接发放到工资卡上,另外医院会按照不超过奖励性基金5%预提作为科主任基金,由科主任决定奖励给科室里有特别贡献的职工或者是论文发表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有纸质明细或发票,并且要有科主任以及经手人签字确认后送到财务科。
24、证人吴某的证言:其是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教处处长,医院的医生如果外出进修培训或者参加学术会议,应当由医生向科室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批后再向医院科教处申请,科教处审批后报医院分管领导审批。医生外出进修培训的费用只能按发票报销住宿费、会务费和交通费。对于医生发表论文,医院有相关规定,按照专业期刊的层次进行奖励。2015年王某某发表过一篇SCI论文,在科教处登记,没有报销评审费用,发了奖励12770元到王某某个人工资卡上。
25、证人陈某的证言:其是褚某妻子,褚某是张家港市仁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平时不过问褚某公司的事情。
2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其是宜春市康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康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宜春市仁远、致远、康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康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都是褚某控制的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是骨科耗材的经销,客户主要集中在苏州的医院,公司主要成员就是老板褚某、老板娘陈某、其和一个司机,其他都是跟台人员,其平时工作就是按照褚某和陈某吩咐完成工作,比如开开发票等。
27、证人柳某的证言:2016年10月18日左右的一天,王某某通过其业务员赵建和其家里人联系上其,说找其有事,当时其在江西旅游,其给王某某回了电话,王某某和其讲张某出事了,让其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把情况说明一下,其知道另外一个供应商褚某已经出事了,张某也出事了,其和张某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其知道是违法的,就其从外地赶回来,10月20日其联系王某某,王某某陪其一起去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讲清问题的。
28、王某某提供的明细、调解协议书、课程、峰会文件等:科室人员外出培训、医疗纠纷、王某某发表论文等情况的处理。
29、情况汇报: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6年10月12日分别找了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谈话,相应人员认识错误,向党委讲清问题,并上缴钱款,其中王某某收受褚健给予的回扣30万元左右。
30、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春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宜春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就手术耗材与宜春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往来账目。
31、褚某、陈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银行卡资金往来情况。
32、被告人王某某的交通银行、浦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条、谢秋、王奕的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33、骨科上交款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回单、刘某甲、黄某、葛某、林某、朱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有关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某给付的钱款上交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34、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到退赃款共计51万元,暂存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35、刑事判决书:柳某因犯行贿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
36、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概况。
37、案发经过:2016年9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宜春市致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褚某所送钱款。当月20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动到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供述了其在2013年至2015年三年间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的相关事实、情节。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12月7日以涉嫌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在2007年后分为脊柱病区,关节病区和手足病区三个病区。骨科主任是张某,负责骨科全面工作和脊柱病区的所有事务,其和刘宗宝是副主任,其负责关节病区的所有事务,刘宗宝负责手足病区的所有事务。关节病区又分成两个医疗小组,一个组长是葛某,还有一个组长叫倪某。其作为骨科副主任,协助张某管理骨科,具体负责骨科关节病区的工作和事务,工作内容有两块,一块是行政上的,如开会传达文件精神,开展学术活动和业务讲座,病区日常手术审批等;还有一块是业务管理上的,病区一年大概有300多台骨科手术,其一年要做100多台手术。每次手术都要审批,填写一份手术审批单,内容包括病人基本情况、病情诊断、手术名称、参加手术人员、术前检查等。关于手术审批,江苏省卫生厅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有具体规定,人民医院也有规定,要求医院所有手术都要经过科室主任的审批,其作为骨科副主任,可以代表主任审批骨科的常规手术,但科室内的重大手术还是都要由张某审批的。审批是张某和其作为骨科的科室主任、副主任承担骨科医疗教学、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处置等工作的体现,行业内也有规定的。关节病区有两个小组9个医生,平时由组长葛某、倪某决定哪个医生去做手术,之后还要经过其审批,其可以决定由谁去做哪个病人的手术,但涉及到大手术比如截肢或有生命危险的手术时,其需要向骨科主任张某报告,再由张某向院部报告。骨科用到的耗材主要有钢板、螺钉、髓内钉、人工关节等,这些耗材都是通过政府招投标的。2008年,张家港市卫生局组织了一次全市的骨科耗材招投标,当时有四、五家企业产品中标,中标目录中明确厂家、产品以及价格,这些企业可以向整个张家港市的公立医院提供本企业中标的骨科耗材。其记得当时常州柳某的公司,褚某的公司,还有严翔公司的骨科耗材都中标的。褚某送其钱,就是想让其在其所管理的病区多使用点他提供的耗材,因为骨科耗材供应商不止一家,他们之间有竞争关系的。其是骨科副主任,分管关节病区,有权力决定关节病区病人开刀是使用哪家供应商的耗材。关节病区手术的具体方案需要其审批后才能实施,而手术方案中就包括使用哪种规格的骨科器械耗材。其和关节病区的同事合作时间长了,他们对于其倾向性使用哪家供应商的耗材是清楚的,所以他们使用的耗材都来自其比较倾向的供应商,其还有权力改变他们通知哪家供应商供货的方案。其有时会问褚某的东西怎么样,医生说蛮好的,其问的目的就是要多用褚某提供的耗材,后来我们科室确实使用褚某的耗材比较多。2013年4月开始,褚某开始给其送钱,每年4、7、10月褚某会送其4万元现金,每年1月春节前会送其5万现金。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间,褚某一共送给其12次现金,总共是51万元。褚某送其的钱是给其个人,由其自己支配的,所以没有交给科室里保管,也没有和科室其他人讲过。褚某送的钱,其会先放在办公室里,过几天会把他送的钱还有红包一起带回家去,有的时候,也会留下一部分钱,大概2、3万元放在办公室用于日常开支,带回去的钱其会和病人的红包等收入混在一起通过ATM机存到其浦发银行卡、交通银行卡里,有些还藏在家里。褚某帮我们病区付旅游费用、培训、年会费用的事,其会和高某乙说,她也同意的。其收到褚某的钱后,一部分是给科室开支,给病区的医生发钱,用于科室医生外出学习,病区医疗纠纷处理、发表论文这三项其是有记录的,比较准确,其他的支出不记得是否有记录。其向检察院投案后,联系柳某的业务员赵健,赵健联系上柳某后,柳某回了电话,2016年10月19日其在检察院做完笔录之后,当天下午就带着赵健一起到常州去,在常州其与柳某的母亲、妻子取得联系并见了面,其一直等到凌晨12点左右,柳某才和其见了面,当时柳某的父亲和柳某一起来的,其劝柳某到张家港市检察院说明情况,柳某同意的,然后我们约定第二天也就是10月20日早上,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门口见面,10月20日早上9点钟左右,柳某和其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门口碰面的,碰面后其把柳某带到检察院。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供了下列证据:
1、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王某某受贿案件的相关说明》:骨科高值耗材采购由卫生局统一招标采购;骨科高值耗材根据卫生局公布的招标采购结果,全部使用中标目录范围内的材料;科室使用高值耗材是医疗小组根据病情需要,与病人或家属反复沟通后,在医院允许的高值耗材使用的范围内选择使用,而非科主任王某某来具体决定使用哪家。
2、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植入性材料使用知情同意书6份:其中由王某某签名的1份(2014年7月4日),田守进签名的2份(2013年1月、2013年3月),没有科主任签名的1份(2014年6月),无科主任签名栏的2份(均为2018年3月)。用于证明关节病区植入性材料知情同意书并非由王某某一人审核,且这种审核更多是把关而非决定,文件抬头就是知情同意书而非告知书,选择权在病患方,且2014年6月20日的知情同意书(手术医师为王某甲和倪某)就没有科主任的签批,说明没有科主任的签批照样可以由患者方决定耗材的品牌。
3、医用耗材使用申请表5份:其中王某某申请的1份,倪某申请的2份、田守进申请的2份。用于证明此申请表为新进耗材审批(不在招标目录内),申请人并非王某某一人,倪某作为申请人没有行政职务,说明申请人不需要行政职务,同时也说明公诉机关提供的申请人为王某某的2份申请书只能证明王某某是作为一个医师进行申请,而不能证明申请人必须是作为骨科副主任才可申请,更不能证明申请行为是王某某的行政职务行为,也不能证明褚某关于新进耗材都由王某某申请的说法。
4、手术前小结3份:其中王某某签名的2份,田守进签名的1份。用于证明手术前小结亦即手术方案,此三例手术都用到了植入性耗材,但从手术前小结的记录中看不出关于耗材的品种和品牌的讨论记录,关于在术前医疗方案的制定时确定耗材的说法没有依据,不能证明王某某在制定手术方案时确定耗材。
5、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之前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收费标准等告知患者,尊重患者根据自身状况的自主选择权”,用于证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选择决定权在患者一方。
6、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向倪某所作的调查笔录:在手术前讨论手术方案时,并不涉及使用何种植入性耗材及耗材品牌。耗材品牌的选择是通过由主刀医生给出一定建议,供患者方可选择品牌最终由患者方来选择确定;遇到新进耗材,由手术医生提出申请,由科主任、分管副院长同意,具体由设备科负责采购。
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关联性,调查笔录有更改,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部分医生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有权改变其负责的医疗小组主刀医生的手术方案,包括改变手术使用的耗材,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手术高值耗材,是由医疗小组根据病情需要,与病人或家属沟通,在医院允许使用的中标目录范围内选择使用,被告人王某某可能起到的作用仅仅是建议,此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医疗职务便利,而非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故被告人王某某在医疗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真诚悔罪、赃款已全部退出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有关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收受的51万元中科室使用部分不应计入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承认行贿人褚某送的钱是给其个人,由其自行支配,故被告人王某某收钱后如何处分,并不影响受贿的成立,该部分款项不应在犯罪金额中扣除,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存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5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礼祥
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
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