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浙0225刑初62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225刑初620号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二部刑诉[2019]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成波、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许见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林某担任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负责协助镇长处理日常事务,并联系番西片。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林某担任象山县石浦镇党委副书记、石浦渔港旅游开发管委会党组成员,负责石浦镇人民政府政法、综治等工作。2014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某担任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担任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2014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负责象山县国土资源法制、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等工作,并分管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地质矿产管理处等部门,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负责地质矿产管理、海洋资源等工作,并分管地质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

2015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马某、丁某、石某、盛某、王某1财物共计人民币317350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马某的财物计人民币214400元的犯罪事实。

1.2016年2月初,马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马某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上的关照,在象山县丽景小区的被告人林某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30000元和共计价值人民币18600元的香烟提货券4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2016年6月,马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马某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上的关照,在被告人林某的办公室内,以专家评审费名义而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3.2017年1月底,马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马某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上的关照,在被告人林某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30000元和共计价值人民币18600元的香烟提货券4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4.2017年上半年,马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马某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上的关照,在被告人林某的办公室内,以祝贺被告人林某女儿考上大学的名义而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5.2018年2月中旬,马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马某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上的关照,在被告人林某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30000元和共计价值人民币18600元的香烟提货券4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6.2019年2月初,马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马某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上的关照,在被告人林某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30000元和共计价值人民币18600元的香烟提货券4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丁某的财物计人民币68000元的犯罪事实。

1.2015年上半年,象山石浦国龙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感谢被告人林某在担任象山县石浦镇常务副镇长期间对其的关照,在得知被告人林某的母亲在上海肺科医院住院治疗后,以探病为由至该医院,并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2016年8月,丁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在被告人林某的办公室内,以祝贺被告人林某女儿考上大学的名义而送给被告人林某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3.2018年4月,丁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在被告人林某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林某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宁波“美宴摩登”餐厅会员充值卡1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并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3日共消费人民币3613元。2019年6月,被告人林某因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工作人员被查处,担心自己被调查而将该尚有价值人民币46387元的会员充值卡退还给丁某。

三、收受石某财物计人民币24950元的犯罪事实。

1.2015年上半年,象山润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石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石某经营石场过程中的关照,在得知被告人林某母亲在上海肺科医院住院治疗后,以探病为由至该医院,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2017年1月底,石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石某经营石场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林某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共价值人民币4650元的香烟提货券1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3.2018年2月中旬,石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石某经营石场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林某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共价值人民币7650元的香烟提货券1张和红酒提货券1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4.2019年2月初,石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石某经营石场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林某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林某共价值人民币7650元的香烟提货券1张和红酒提货券1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四、收受盛某的财物计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上半年,象山宝航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盛某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盛某经营石场过程中的关照,在得知被告人林某母亲在上海肺科医院住院治疗后,以探病为由至该医院,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五、收受王某1财物计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初,王某1为与被告人林某搞好关系,并得到被告人林某在王某1从事矿山动态检测业务上的关照,在象山县,送给被告人林某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5张,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象山县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林某处扣押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向象山县监察委员会退缴人民币262963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林某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国家机关公务员工资变动、晋级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宁波市公务员转任审批(备案)表、中共象山县委文件、中共象山县委干部任免通知文件、中共石浦镇委文件、中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中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文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中共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中共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文件、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证人杨某、马某、丁某、石某、盛某、王某1、周某、陈某1、徐某、陈某2、应某的证言、卷烟价格目录、旺角卷烟店礼品券样品、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情况、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象山县石料矿山动态检测合同、象山县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合同、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通知书、赃物照片、会员消费查询单、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工商银行存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2963元和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均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均由原扣押机关象山县监察委员会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宏达

审 判 员  陈海波

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胡慧君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