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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刑初146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1081刑初1462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辩护人向本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召集公诉人陈赛、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梁冬辉就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庭前会议后,本院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对相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结论。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田暐、梁冬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1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担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负责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香烟等物,合计人民币37116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在监委留置期间的有罪供述,均系非法取得,应予以排除。主要行贿人江某1以现金方式向林某行贿违背常理,且江某1的陈述有很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某于2011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担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负责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香烟等物,合计人民币3711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以帮助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1炒股的名义向其索要钱款,江某1为获得林某在渔船办证等审批业务上的关照,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01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电话联系江某1,以需要送人海鲜为由要求江某1帮忙购买海鲜。江某1为获得林某在渔船办证等审批业务上的关照,在温岭市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以其母亲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需要赔偿为由向江某1索要财物。江某1为获得林某在渔船办证等审批业务上的关照,在温岭市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50000元及中华软壳香烟20条(价值总计人民币1116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018年1月的一天,江某1为获得林某在渔船办证等审批业务上的关照,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在林某家附近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江某1为获得林某在其申请更新建造的渔船转为减船转产审批事项上的关照,在林某家附近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江某1为获得林某对其存在船证不符的浙台渔运31660收鲜船在办理渔船证书审批事项上的关照,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2018年的一天,浙岭渔21801渔船股东周某为获得林某在该渔船剩余10%股权转让审批事项上的关照,在林某办公室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3、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温岭市石塘渔业经营有限公司经理郭某1为感谢林某对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浙岭渔运20036捕捞辅助船年审审批事项上的帮助和为了继续获得林某在渔船办证上的关照,在温岭市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4、201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从事船舶买卖中介生意的江某2为获得林某在渔船办证等审批业务上的关照,在林某家附近贿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予以收受。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林某被温岭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带走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6年3、4月份的一天,江某1来到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他的办公室,他向江某1介绍如何炒股票等一些情况并提议说让江某1放一些钱在他这里,由他帮忙炒股票,江某1答应了。过了几天,江某1来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找他并交给他一个档案袋说放10万元钱在他这里炒股,钱在档案袋里,他收下后,江某1就自行离开了。实际上,他将这笔10万元钱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开支了,并没有用来炒股,这笔10万元钱是他以炒股的名义向江某1索要的好处,江某1心里也肯定清楚的。他到现在也没有把这笔10万元钱退还给江某1。2016年农历年底的时候,他打电话给江某1告诉江某1要买些海鲜送人情,他打这个电话的意思是想让江某1出钱买,但江某1说这段时间厂里很忙,过了几天之后,江某1来到温岭市与他见面,交给他一个档案袋,对他说档案袋里有5万元钱让他自己去买海鲜,江某1没有时间陪他去买。他收下了这个装有5万元钱的档案袋后,江某1就离开了。他在2016年农历年底用江某1送的这5万元钱中的一部分去买海鲜送人了,剩下的部分用于日常开销了。到现在也没有把这笔5万元钱退还给江某1。2017年4月份左右,他母亲王某当时住在温岭市个养老院,王某有老年痴呆,有一天他母亲把隔壁床的一个阿婆推到在地,养老院跟他联系说受伤阿婆伤势严重,可能有生命危险,并说这个事情要解决的话需要人民币六万元左右。他当时跟江某1简单提了下母亲的这个事,意思是家人出事需要用钱,让江某1出5万元钱,江某1说愿意出钱,他见江某1这样说就接着提出让江某1顺便送几条香烟过来。在几天之后,江某1来到温岭市上与他见面,交给他二个大的黑色塑料袋,说里面装有香烟和现金让他拿去用,他就收下了。事后他打开这个塑料袋,发现里面装有20条中华香烟和5万元现金。这5万元现金他在日常生活中用掉了,这20条香烟他也陆续抽掉了。江某1送他的这20条中华香烟和5万元现金,是他向江某1索要的好处,到现在也没有退还给向江某1。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江某1来到他位于温岭市鑫泰公寓家的附近,打电话约他见面,他从家里出来在附近与江某1见面,江某1对他说:“原先我和你讲过的我船厂渔船拆解等业务赚来的钱,要给你10%的份子,现在总利润有七、八十万元左右,按10%的份子算给你,钱在这个档案袋里”,并把二个档案袋交给他,他说:“谢谢”,并接过了这个档案袋,江某1就走了。事后他打开这个档案袋,里面有7万元还是8万元现金记不清了,这笔钱他日常花掉了,到现在也没有退还给江某1。事实上这笔钱是江某1以干股分红的名义给他的好处,他没有实际投资也没有参与江某1的兴源船厂的实际经营。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江某1在他位于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室,跟他说有一艘接鲜船,该船证书上登记的数据和船实际长度等参数与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但具体船名、数据等都没有说,他让江某1找领导协调,先通过执法部门处罚和船检部门重新检验后,再到行政审批科办理相关证书。江某1说知道了,并说到时候办证的时候关照一下,然后把一个档案袋留在他办公室说这里面的东西是送给他的,江某1走了之后,他看见这个档案袋里面装有3万元人民币,他把这3万元钱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等,至今没有退还给江某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江某1来到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跟他商量说手头有几艘渔船,本来是已经申请了更新建造的,但当时新造船的市场行情不好,船卖不出去的话会亏很多钱,他就对江某1说可以转办减船转产向国家领取补贴。过了几天,江某1跟他联系说在温岭,他就出去与江某1见面,碰面后江某1递给他一个档案袋,对他说渔船办理减船转产的事情要他帮忙关照一下,他收下了这个档案袋,然后江某1离开了。他回家后看见档案袋里面装有3万元现金。后来他让审批科工作人员把江某1原先几艘船从已申请更新建造,转为申请减船转产,他记得当时有把相关手续重新办理,包括拆解通知书、拆解确认表、拆解销毁证明等,还把一张原来已经开具的拆解销毁证明给作废了,重新开具了一张拆解销毁证明,以及让江某1去松门镇补签申请减船转产协议等。具体办理了几艘船他记不清了。江某1为此送他的3万元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了,至今没有退还给江某1。他是温岭市海洋和渔业局的行政审批科科长,也是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渔业窗口的负责人,江某1经营的兴源船厂是从事拆船、造新船、减船转产等业务的,经常需要到他行政审批科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书等,如造新船的批文、船名号确认、产权登记和办理、销毁证明等,这些都需要得到他的关照和方便,比如时间上抓紧办理、手续上给予简便等,江某1肯定是希望与他搞好关系的,也出于感谢并希望得到他的继续关照送给他上述财物。江某1送的上述财物,现金都是每张某面额的人民币,一刀100张计一万元,送几万元就是几刀。香烟是软壳中华牌香烟,共20条。他和江某1互相之间有资金借贷或调头等来往,这些情况已经向组织交代清楚了的。江某1送他的上述财物与这些经济来往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江某2是从事渔船买卖中介生意的,在2016年农历年底的时候,江某2通过电话联系后,与他在温岭市区鑫泰公寓家附近见面,说是来向他拜个年并送他一瓶杨某酒和交给他一个塑料袋,之后江某2就离开了。事后他发现塑料袋里面装有2条香烟和1万元现金。这1万元现金他用于日常支出,香烟自己抽掉,杨某酒送给别人了,这些财物他至今都没有退还给江某2。江某2送他这些财物主要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以便在船舶买卖办证过程中得到他的关照。周某是温岭松门收鲜老板,为了感谢在浙岭渔21801船股份转让及办证等相关的事情上得到他的关照,在2018年的一天,在他位于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室送他1万元现金,他收下这1万元现金后,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至今没有退还给周某。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在石塘老街碰到温岭市石塘渔业经营有限公司的郭某1,郭某1为了感谢他当时对公司挂靠的一条辅助船许可证年审事项办理上的关照以及与他搞好关系,送他1万元现金,他收下这1万元现金后,也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至今没有退还给郭某1。江某2、周某、郭某1送的上述财物,现金都是每张某面额的人民币,一万元就是一刀100张,香烟是中华软盒香烟。

2、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他来到林某位于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室找林某办事,在闲聊的时候林某说起炒股能赚钱,问他要不要投资一笔钱放在那里炒股,他答应了。过了几天之后,他带着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来带林某办公室,把钱交给林某,说放着炒股,林某当时没有跟他说准备买什么股票,林某收下钱后他就离开了。到了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他碰到林某的时候问投资的10万元炒股有没有赚钱,林某跟他说亏了,也没说亏了多少,他也没有多问。其实他根本不懂股票,从来没有买过股票,也不懂股票怎么买卖、行情怎么样,林某跟他提议的时候,考虑到林某是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平时的渔船更新改造、减船转产业务都需要林某签字审核,为了迎合林某的提议所以拿出10万元钱交给林某炒股。实际上,这10万元钱林某用来买了什么股票甚至到底有没有买股票,整个过程林某从来没有跟他商量过,他也没有细问。当林某跟他说炒股亏了的时候,他没有追问盈亏细节,他还以为10万元钱全部亏完了,所以至今都没问林某炒股后续的事情,林某也从来没有跟他细说炒股盈亏的事情。10万元钱都是他平时做生意的备用金里面拿出来的。他和林某没有签订合作协议,这笔10万元炒股的钱,不管最后实际炒股盈亏怎么样,他是不打算向林某要回的,如果最后股票没有亏完或者有盈利的话就都当做送给林某的钱,毕竟要和林某搞好关系,经常要办理渔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相关手续,都需要得到林某的关照。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电话联系他,说春节快到了让他准备点海鲜送给领导,他回答,年底了自己比较忙,并且也不知道领导们想要什么海鲜,就提出他拿钱出来让林某来负责买好了,林某电话里也答应了。电话联系之后没几天,春节过年前的一天,他事先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之后,一个人开车来到温岭市,联系林某,与林某见面,并将事先准备的5万元人民币交给林某,说这钱麻烦林某去买下海鲜送给领导,林某也没多说什么就收下了,他也就自己开车离开了。林某收下这5万元之后,至今没有退还给他。上述这5万元人民币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一刀100张,一共5刀,他当时放在档案袋里给林某的。2016年或2017年的一天,林某跟他说家人出了一些事情,好像说是有人要去世还是什么的,跟他说处置这件事情需要用到香烟和资金,他说可以准备好送过去。几天之后,他带着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和20条香烟一个人开车到温岭市,打电话给林某,林某出来后他将装有20条中华软壳香烟和5万元现金的塑料袋递给林某,并说:“你家里出了事,这塑料袋里面的5万元现金和20条香烟就当作人情送给你吧”,林某收下后放到自己车里,他也自己开车回去了。上述这5万元和20条香烟林某收下后,至今没有退还给他。香烟都是中华软壳329型号的,价格大约是680元/条,购买香烟一共花了13600元人民币左右,外面用塑料袋包装;现金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刀100张,一共5刀共计5万元人民币现金,装在放香烟的塑料袋里面。在2015年年初的时候,他承包了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和李某两个人总计20%股份,承包期为5年,加上他自己和外甥程岗的股份,一共占了船厂一半的股份,船厂的生产经营由他负责运作,主要有出租场地、停放扣押船只等业务,他也在船厂内从事购买老旧渔船进行更新建造、减船转产等生意。在2015年年底的一天,他在林某位于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室跟林某聊起承包兴源船厂股份的事情,问林某有没有兴趣入股,他占船厂的50%股份,可以将整个船厂的10%股份分给林某,并说:“承包期是3年,你不用出资,这个生意不会亏的,到时肯定有分红给你”,林某听他这么一说就同意了。实际上船厂承包期是5年,他心想反正林某不会实际出资,无非是找个理由给林某好处,就跟林某说承包期是3年。在2017年12月份的时候,他原先跟林某讲的3年股份承包期已经到了,心想应该给林某分点钱,粗略估计了下这三年船厂的盈利,按照10%的股份,决定送给林某7万元。于是在12月份的一天,他一个人开车来到林某位于温岭市区的住房附近,跟林某见面后把事先准备好的7万元钱给林某,跟林某说这是投资船厂的分红,林某说:“蛮好蛮好”就把钱收下了,接着他就开车离开了。林某收下上述7万元后,至今没有退还给他。7万元钱都是一刀一刀的钞票,总共7刀,每刀是一百张某面额的人民币,放在档案袋里送给林某的。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人员电话联系他问船厂有没有符合减船转产的船只,他当时回答说船厂的船只基本上都办理了更新建造的手续,并且船也都已经拆掉了,如果还可以走减船转产手续的话,可以材料拿去看下,工作人员说这个事情让他找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的林某了解下。之后他找到了林某,和林某说了下想把手上几只办理了更新建造的船只转办减船转产的想法,并和林某说这个事情可以办理的话麻烦帮忙办理下,不能办理也让林某想想办法,手续可以补的补一下,实在不行就算了,林某说心里有数了。这个事情之后没过几天,他自己一个人开车来到林某位于温岭市区的家附近,他联系林某下来后,拿出事先准备的3万元人民币递给林某,说船只改办减船转产手续的事情麻烦关照关照,林某没有多推就收下了,他就离开了。林某收下上述这3万元人民币之后至今没有退还给他。这3万元人民币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刀100张,一共3刀,他把钱都放在一个档案袋里了。他手头原先有本浙台渔运31660接鲜船的证书,但是这艘接鲜船长度、主机功率等和船舶证书登记的数据都不相符,所以这本证书好几年没有正常年检了,也一直没有转回到温岭,但这艘船原先挂靠的公司早些时候已经转回到温岭了,他想把浙台渔运31660接鲜船转回到温岭并进行更新建造,以解决船证不符的问题。因此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他一个人开车来到温岭市区找林某,具体是来到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还是林某家附近记不清楚了,见面之后,他简单和林某说了下自己这艘接鲜船以及证书的基本情况,到时候转回温岭办理渔船证书的话请林某关照下,说完之后他拿出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档案袋递给林某,林某收下后他就离开了。林某收下这5万元人民币后至今没有退还给他。上述5万元人民币每张面额都是一百元,1刀100张,一共5刀共计5万元人民币,放在档案里里面。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温岭松门以骑黄包车接送客人赚钱的,老婆程云娥在松门的海兴渔业公司上班,程云娥与松门兴源船厂的老板江某1认识,江某1一些船要挂在海兴渔业公司,想以他作为船的所有权人,他同意了。这些挂他名下的船都是江某1自己的。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左右的时候,他和林某等人共同出资建造了浙岭渔21801渔船,当时为了办证手续方便,渔船相关证书都是登记在林某一个人名下,他和其他股东都作为隐名股东。到了2014年、2015年左右的时候林某负债了,他和其他隐名股东担心如果不及时把自己名字登记在渔船证书上的话,这艘渔船就要全部被债主处置。2015年年初他们先还清银行贷款,再由林某公证委托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窗口将90%的渔船股份转户到他们这些隐名股东名下。当时由于办证时间限制等原因,只将90%的股份转户了,还有10%股份还登记在林某名下,他和其他股东也一直想把剩余的10%股份转过来。后来到了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他来到林某位于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室找林某,让林某在浙岭渔21801渔船剩余10%股份转让的事情多多关照下,林某说要他提供法院判决等相关手续才能办理,他拿出1万元现金递给林某,林某推了推后收下了,接着他就离开了。钱他记得是没有什么包装的。

5、证人莫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他和林某、周某等人合伙出资建造了浙岭渔21801渔船,当时为了办手续方便,渔船相关证书都是登记在林某一个人名下,他和周某等其他人作为隐名股东,只是私下签订了股权合作协议。到了2014年的时候,林某负债了,他和周某等隐名股东担心浙岭渔21801整艘船都会被债主处置,所以他们想办理渔船股权转让手续。2015年年初的时候,通过还清渔船抵押贷款的方式,他和周某等人顺利在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将浙岭渔21801的90%股份转让到各自的名下。本来他们想直接转让100%的股份,但是当时考虑到办理持证人变更等手续要上报到省局,办证时间会比较长,担心拖久了会被林某的债主处置,所以只能先转让90%股份。后来因为债主申请这艘船的财产保全,剩余10%股权转让的事情一直办理不了,直到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他们才凭相关手续到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将剩余10%的股份转让过来了。股权转让手续主要是他和周某在负责办理的,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窗口相关事务主要由周某负责沟通协调办理。原来有六、七万元渔船货款放在周某手头,周某后来说用完了。

6、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的时候,他公司名下一条渔运辅助船(浙岭渔运20036)的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好几年没年审了,他就到温岭市办证中心海洋窗口找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林某补审,林某说这个许可证好几年没有年审了,必须先到执法大队或石塘处罚后才能到行政审批科窗口补。后来浙岭渔运20036船主按照林某讲的,来到石塘接受处罚,但是处罚是按照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遗失进行处罚的。在接受处罚后,他拿着罚款等相关资料来到林某位于办证中心的办公室想办理年审事项,并跟林某说了下这艘船的处罚情况,林某当时跟他说:“你套路挺多的,按照许可证遗失来处理”,他当时跟林某说石塘已经处罚了,就不要盯住不放,帮忙把年审办了好了,到时他会心意表示的。后来20036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也顺利办下来了,到了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在石塘老街碰到了林某,和林某聊了一会天,他拿出一万元现金给了林某,说上次这条船年审的事情感谢帮忙,林某推辞了一下收下了。钱具体有无包装他现在记不清楚了。

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浙岭渔运20036渔业辅助船是他于2012前后在温岭购买的,当时路桥区不允许渔业辅助船转入,他朋友郭某2是温岭市石塘镇人,因此他就把船主登记在郭某2的名下,并且把船挂靠在温岭市石塘渔业经营有限公司,虽然这艘船的证书上登记他和郭某2各占50股份,但实际上这艘船就是他一个人独有的。从2014年、2015年左右开始,因为他本人不重视再加上船证不相符等原因这艘船许可证有好几年没有年审,到了2017年前后的时候,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渔业辅助船船证不相符和年审等问题监管得越来越严,他看同公司其他辅助船也都先后配合开始整治,考虑浙岭渔运20036渔业辅助船如果再不年审,这艘船的证书就要作废了,他就去找温岭市石塘渔业经营有限公司的郭某1,叫郭某1帮他把船证不相符和年审都办好。因为他对相关政策以及办事流程什么都不懂,所以全部事情都是叫郭某1办理的,这艘船不是登记在他的名下,因此他基本没去签什么字,如果需要船主签字的话他就和郭某2还有郭某1一起去相关部门。他记得到了2018年7、8月的时候,船证不相符和年审的问题都解决了。船证不相符罚款2万元人民币左右,办理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年审的时候罚款1万元人民币左右,另处他在一开始叫郭某1办船证不相符和年审的时候给了郭某11万元人民币,后来全部业务办好之后,郭某1跟他说办业务还亏了香烟钱,他后来就给郭某12000元人民币。他给郭某1的12000元,郭某1都收下了的,至今都没有退还给他。他也不管这钱用在什么地方,郭某1也从来没有跟他提起过用在哪里,他想着只要顺利把业务办下来就满足了。

8、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他在石塘箬山从事船员介绍相关生意,但不介绍船舶相关生意的。因他从事船员介绍生意,因此认识了浙岭渔运20036的实际船主梁某,梁某是路桥金清人,浙岭渔运20036船是挂靠在石塘渔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在约五、六年之前,梁某让他来作为浙岭渔运20036船的持证人,他同意了,后来他就作为浙岭渔运20036船的持证人,如有需要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相关船舶证书或接受一些处理等,都是由他去签字的。按照政府的规定,只能是持证人是石塘籍的才能挂靠在石塘的渔业公司,因此梁某找他来帮忙,让他登记为浙岭渔运20036船的持证人。船的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都是梁某自己在操作的。在登记产权的时候,他和梁某各登记占有浙岭渔运20036船50%左右的股份,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但这只是登记的情况,实际他是没有出资的。在2017年前后的时候,政府在开展“船证不相符”整治时,浙岭渔运20036船有去办理过相关的业务,但具体时间、办理什么业务、浙岭渔运20036船存在什么问题等这些他都不清楚,他只是去签个字,其他都不懂的。另外在2018年的时候,浙岭渔运20036船有去办理过罚款、证书年审的业务,他有去签过字,但具体情况也讲不来。办理这些业务的时候,都是梁某或石塘渔业经营有限公司的郭某1在办理的,只是在需要他签字的时候,才会叫他一起去。办理业务需要出的费用或缴纳的罚款,是由梁某出的,具体他不清楚。

9、证人江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他打电话给林某,约好在温岭市自来水厂附近见面,他知道林某家就在旁边,见面后他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以及香烟等财物递给林某,并跟林某说:“过年快到了,这点小心意送给你”,林某推辞了一下说:“不用客气”,他说:“我外面经商回来,以后还要在温岭办业务,以后多多关照下”,最后林某还是收下了,接着他就离开了。他送给林某的1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一刀共计1万元,装在塑料袋里面。当时和1万元现金一起送的,还有两条中华香烟,有无其他财物因时间关系记不清楚了。上述1万元现金等财物,林某收下后至今没有退还。他送礼主要是想跟林某搞好关系,去办证的时候林某确实对他予以关照,如有时候资料不齐全先受理,证书办理时间、办理手续方便一点,减船转产、渔船挂靠等政策咨询林某也会帮忙解决。

10、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的职责。

11、档案摘录表、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证明被告人林某任职情况。

12、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证明江某1系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13、账户业务申请表、客户基本信息表、电子签名约定书、业务受理确认书、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申请表等,证明林某以自己或女儿的名义开设了投资、炒股帐户,并进行操作的情况。

14、渔船报废拆解月报登记表,证明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作为拆解点,进行船舶拆解、减船转产的情况。

15、调解协议书,证明林某母亲与被害人关于人身损害一事达成调解的情况。

16、中华香烟的价格情况,证明台州市烟草公司温岭分公司就中华香烟不同时候的价格出具证明的情况。

17、海洋捕捞渔民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协议书、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确认表、注销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生产船船名确认等,证明浙岭渔69064、69070渔船相关业务办理的情况。

18、勘验报告书,证明浙台渔运31660渔船2019年5月5日经相关部门勘验存在船证不相符的情况。

19、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产权变更协议书、委托书、买卖合同等,证明浙岭渔21801股权变更情况。

20、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证不符”渔船勘验报告书、补办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申请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生产船未年审名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证据,证明浙岭渔运20036号船的相关违法处理情况。

2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船买卖内部流转单、船网工具指标审核转报表等,证明江某2因渔船买卖,有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况。

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某身份信息情况。

2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林某到案情况。

24、情况说明,证明林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

25、留置讯问单、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健康档案,证明被告人在留置期间讯问时长有身体健康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本院已专门召开了庭前会议,就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调查,通过查阅上述讯问笔录、留置讯问单、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健康档案等,本院已作出了庭前会议报告,详细理由及调查结论已在法庭调查前告知参会人员,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主要概述如下:被告人林某在留置期间有证据能证明臀部溃烂的情况但同样证据证明值班医生开具相关的药品给被告人涂抹,被告人患病时间节点与被告人有罪供述没有交叉,且根据常理,被告人臀部溃烂在得到医治的情况下,伤痛并未使其丧失对事物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亦不足以造成其作出违心的供述,至于侦查人员是否以其妻女构成犯罪对其进行心理上的威胁使其产生精神上的压力最后作出有罪供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及辩护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无法证实被告人林某因肉体上的疼痛、精神上的压力而产生有罪供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的有罪供述为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主要行贿人江某1以现金方式向林某行贿违背常理,且江某1的陈述有很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的有罪供述与行贿人的陈述,就行、受贿时间、事由、金额、地点、方式等能相互印证,其中收受周某、郭某1、江某2的财物是由林某先行供述,再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能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虽然个别细节上有出入,行贿人和被告人因记忆产生部分不一致,也符合常理,且公诉机关已就金额作出就低认定。江某1的很多疑点问题,在侦查过程中江某1都已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且部分解释与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相印证。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部分为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索贿部分,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林某犯罪所得人民币3711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应荣辉

人民陪审员  胡晶晶

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张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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