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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3刑初40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703刑初406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二部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检察官助理李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傅某某利用其担任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辅警的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违规办理补办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查询机动车车辆信息单等业务,收受多人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8548.88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某1财物人民币15850元,帮助其违规办理补办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业务;

2.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傅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康某的财物人民币15000元,帮助其违规办理补办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业务;

3.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傅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薛某1的财物人民币76748.88元,帮助其违规办理补办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查询机动车车辆信息单业务;

4.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的财物人民币16700元,帮助其违规办理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的业务;

5.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张某的财物人民币14250元,帮助其违规办理补办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异地年审委托书的业务。

案发后,傅某某及其家属已全部退还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傅某某的户籍证明、合同制聘用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到案经过、机动车申请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服务指南、补换领行驶证服务指南、刑事判决书、关于支付宝和微信出示内容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证人钱某1、张某、李某、柳某的证言;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康某(已判决)、薛某2的供述与辩解;光盘三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及其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事实、退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38548.8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舒增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鑫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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