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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刑初108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502刑初1083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二部刑诉〔2019〕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建琴、冯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利用担任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人员在项目协调推进、工程承揽等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且有坦白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包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包某某系初犯、无前科;4、被告人包某某主动退赃、真诚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利用担任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人员在项目协调推进、工程承揽等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利用担任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妙西镇投资的原乡?霞幕国际休闲养生村项目、肇村大型综合体项目、湖州原乡中医养生文化村项目等项目的协调推进提供帮助。2018年2月,该公司董事长袁某为感谢其在上述项目上的帮助并为继续求得其关照,向在该公司下属企业杭州华盛达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习的包某某儿子包宇航以“过年红包”名义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包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3月,被告人包某某利用担任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帮助其原驾驶员方某从湖州通元石料有限公司处承揽矿山复绿工程。2019年2月,被告人包某某收受方某为感谢其在上述工程承揽上的帮助并继续求得其关照,向其贿送的140万元承兑汇票。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家属向湖州市吴兴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16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袁某、方某、包宇航、沈某、朱某、王某、张某的证言;人口信息、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协助查询财产信息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干部任免通知、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投资建设协议书、会议纪要、施工协议、矿山复绿工程施工合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财物清单、退赃凭证;湖州市吴兴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包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包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进炎

人民陪审员  戈旭娇

人民陪审员  徐成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阳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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