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浙1002刑初72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1002刑初72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二部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盛赞、被告人伊某及其辩护人魏海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伊某在担任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科员(主持工作)、副处长、处长及兼任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6年下半年或2007年,温岭市宏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10.10.14日更名为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为谋求伊某在该公司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履行职权过程中的关照和帮助,公司负责人陈某1决定送给伊某30万元人民币(下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出面将30万元送至椒江康平小区伊某家中,伊某予以收受。2014年下半年,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又为了上述事由,在椒江康平泰和苑小区送给伊某10万元和中华牌香烟6条,伊某予以收受。

2.2012年底和2014年初,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1为谋求、感谢伊某在该公司评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关照和帮助,先后2次通过乔某送给伊某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各1万元,伊某均予以收受。

3.2015年10月左右,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为谋求和感谢伊某在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项目上的关照和帮助,在椒江一饭店送给伊某15万元,伊某予以收受。2016年下半年、2017年春节前,詹某为谋求、感谢伊某帮助该公司分包到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大雷山隧道等施工工程,先后2次在伊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其耀达购物卡2万元、1万元,伊某均予以收受。

4.2016年下半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团险一部经理王某为谋求、感谢伊某帮助该公司承接到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台州段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附近送给伊某CARTIER女包一只(价值1.54万元)。2016年底或2017年初,王某在椒江方远国际大酒店附近送给伊某5万元和LOUISVUITTON女包一只(价值1.85万元),伊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伊某在浙江赞成宾馆被台州市椒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抓获,并于次日凌晨带至台州市留置点椒江分点。同年8月27日,伊某退出赃款10万元,扣押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伊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定罪和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陈某1、张某1、郑某1、乔某、詹某、王某、林某、胡某、伊某春、张某2、陈某2、郑某2等的证言,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建设指挥部文件、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资料、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协议、CARTIER和LOUISVUITTON专门店购买记录及相关书证、中石化加油卡充值记录、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台州段施工专项分包合同、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项目相关书证、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台州段1、2标段施工合同文件、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及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元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的公司登记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书、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离婚及结婚登记申请处理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非法收受4家服务管理企业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8.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伊某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伊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辩称伊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家庭经济条件差的情况下仍能退出部分赃款,积极检举多人犯罪线索,虽凭现有证据尚不构成立功,但希望获得从轻体现,是初犯,请求在认罪认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最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归案后首份笔录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坦白,其他所辩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但被告人伊某受贿时间长,且尚未全部退赃,不宜适用过轻刑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伊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八万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止。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退)。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由扣押单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汪 霞

人民陪审员  蔡爱珍

人民陪审员  曾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邵贝妮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