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327刑初1220号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检刑诉[2019]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1、林某某2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1、林某某2,辩护人郑法群、余乃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2、徐某某1系苍南县龙港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2016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龙港镇辖区内的部分违章建房户为了得到被告人林某某2、徐某某1关照,通过电梯经营商温州市巨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造及时任苍南县住建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杨敬楼(另案处理)送给被告人林某某2、徐某某1财物。经查,被告人徐某某1共计收受财物53.6万元,被告人林某某2共计收受财物31万元,二人收受财物后在执法管理中对相关违章建筑予以关照。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1自动投案,其已退出违法所得38.6万元,被告人林某某2退给叶某210元,案发后又退出违法所得21万元。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被告人林某某2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二人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对林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对于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徐某某1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后,陆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揭发涉案领导,应认定为自首;徐某某1已经退出自己所收受的违法所得,该数额为其犯罪数额,转送他人的应予扣减;其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徐某某1上面有领导,其所起的作用较小,可认定从犯;本案尚未造成社会严重危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经归公,认罪认罚,其已离异,家中有孩子要抚养,请求对其大幅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对于本案的定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在具体量刑时,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经过、案发经过、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本案从后果上看,主要表现在对违章建筑进行抬高,没有对房屋的质量、安全,周边群众的采光造成实质上的影响;从主观心态上,他不是积极追求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监察委多次进行谈话,陆续交代自己参与的各节犯罪,可认定为坦白;事发之后能够积极退赃;林某某2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身上有残疾的因素,其妻子身患癌症,其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2、徐某某1系苍南县龙港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2016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龙港镇辖区内的部分违章建房户为了得到被告人林某某2、徐某某1关照,通过电梯经营商温州市巨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造及时任苍南县住建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杨敬楼(另案处理)送给被告人林某某2、徐某某1财物。经查,被告人徐某某1共计收受财物53.6万元,被告人林某某2共计收受财物31万元,二人收受财物后在执法管理中对相关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份,建房户黄某1、黄某2等人为了龙港镇大道北街和西二街交叉口的1幢房子违章建筑得到关照,通过承接上述房屋电梯业务的叶某2,先后送给被告人徐某某1共计现金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1予以收受。
2.2016年9、10月份,建房户叶某3等人为了龙港镇西三街站港大道路口的6幢房子违章建筑得到关照,通过承接上述房屋电梯业务的叶某2,送给被告人林某某2价值6万元的香烟券,送给徐某某16万元,被告人林某某2、徐某某1均予以收受。
3.2017年7月份,建房户陈某3、缪某等人为了龙港镇白河路的1幢房子违章建筑部分得到关照,通过承接上述房屋电梯业务的叶某2,送给被告人徐某某110.6万元。被告人徐某某1予以收受后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他人。
4.2017年7月份,建房户周某1、杨某2等人为了龙港镇斗门村的2幢房子违章建设部分得到关照,通过承接上述房屋电梯业务的叶某2,先后送给被告人林某某25万元、徐某某115万元,其二人均予以收受。后被告人徐某某1将其中的10万元送给他人。
5.2018年1月、7月,建房户徐荣党等人为了龙港镇海港路943-981号1幢房子违章建筑部分得到关照,通过承接上述房屋电梯业务的叶某2,先后送给被告人林某某210万元、徐某某115万元,二人均予以收受。2019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某2将10万元退还给叶某2。
6.2017年7、8月份,时任龙港镇陈良村党支部书记李某7为了陈良村的老人公寓违法建筑问题得到关照,通过承接上述老人公寓电梯业务的叶某2,送给被告人徐某某12万元,徐某某1予以收受。
7.2018年8月,建房户李某8、李某9等人为了龙港镇通港路的2幢房子违章建筑部分得到关照,通过杨某3送给被告人林某某210万元,林某某2予以收受。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1主动投案,其于2019年7月份退还给叶某26.8万元,2019年9月退出违法所得31.8万元;被告人林某某2退出违法所得21万元。
因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酌情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龙港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监察中队负责龙港镇规划区内新增违章建筑的监管,具体包括日常巡查、违章拆除、信访调查与答复等,以及林某某2的职务情况,自己是网格员的事实。
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8月份,叶某2为龙港镇海港路龙港法庭斜对面的房屋违章一事曾向自己行贿,后自己将钱款退还给叶某2的事实。
3.证人黄某1、黄某2、叶某1、戴某、杨某1、陈某3、缪某、周某1、杨某2、周某2、李某1、周某3、李某2、李某3、徐某1、李某4、李某5、李某6、陈某4、李某7、李某8、李某9、李某10、钱某、苏某、李某11、尤某的证言,证实上述违章建房户或承包建筑商为使涉案的违章建筑顺利建成,通过将涉案房屋的电梯业务给叶某2做(价格比一般电梯贵,包括了疏通关系的费用)或通过其他人向二被告人等人行贿的事实。
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自己发现龙港镇斗门村的2栋房屋存在一层超高、二楼楼层加盖飘窗等违建情况,曾带人拆违,遭到业主阻拦,有业主说自己有送礼的事实。
5.同案人员叶某2、杨某3的供述,供认2016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龙港镇辖区内的部分违章建房户为了得到林某某2、徐某某1关照,通过叶某2、杨某3分别送给他们财物,以及二人所收受的具体财物及数额,二被告人收受财物后在执法管理中对相关违章建筑予以关照的事实。
6.被告人徐某某1、林某某2的供述,供认2016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龙港镇辖区内的部分违章建房户为了得到林某某2、徐某某1关照,通过电梯经营商温州市巨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造及时任苍南县住建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杨敬楼分别送给林某某2、徐某某1财物,以及二人所收受的具体财物及数额,其中徐某某1共计收受财物53.6万元,林某某2共计收受财物31万元,二人收受财物后在执法管理中对相关违章建筑予以关照的事实。
7.忏悔书,证实二被告人写下书面材料,表示忏悔和自愿认罪。
8.立案决定书,证实苍南县监察委对二被告人等人受贿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的事实。
9.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叶某2所持有的温州市巨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收到电梯款后,叶某2取出部门款项支付给二被告人等人;李某8转账给杨某36万元;涉案违建户将7000元疏通关系的钱款转账给钱某账户的事实。
10.账单详情,证实建房户缪某于2017年7月7日转账给叶某28万元的事实。
11.违章调查情况,证实涉案的违章建筑或超高、或扩建等的有关违建情况。
12.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实叶某2为法定代表人的温州市巨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及住所地。
13.电梯购销安装合同、费用支出明细,证实涉案违章建筑的业主向叶某2购置电梯价格均高于一般电梯价格。
14.龙港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内部工作分工通知及二被告人等人任职证明文件,证实二被告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以及各自任职时间。
15.相关任职文件、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的任职情况,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1系城南中队网格员,负责执法案件办理,辖区为白沙、海城、平等社区,被告人林某某2调任城中中队长。
16.违纪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证实二被告人的工作简历。
17.退赃凭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1于2019年9月退出违法所得31.8万元;被告人林某某2退出违法所得21万元。
18.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1系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林某某2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19.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徐某某1是否具有自首、林某某2是否具有坦白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徐某某1系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林某某2系被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带走后被留置,但二被告人归案后并无如实全部完整地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避重就轻,在多次的讯问之后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具备自首和坦白所必备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要件,对徐某某1不宜认定自首、对林某某2不宜认定坦白。
2.关于被告人徐某某1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问题。经查,徐某某1曾向纪检部门检举他人犯罪,但该线索未经查实,没有结论,不宜认定其有立功情节。
3.关于被告人徐某某1是否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徐某某1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不宜认定从犯。
4.关于被告人徐某某1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徐某某1共经手收受他人财物53.6万元,其是否转送他人,并不影响对该犯罪数额为53.6万元的认定。
辩护人就上述问题所持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被告人林某某2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二被告人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由于二被告人收受贿赂时间长、次数多,造成其辖区内违法建筑泛滥,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予严惩,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徐某某1已大部分退赃,林某某2已全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并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徐某某1、林某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徐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苍南县监察委员会的退赃款项5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春雪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人民陪审员 汤世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