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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刑初80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9-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1002刑初80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二部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建华、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朱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顾某在担任临海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副所长、民警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场所管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6.812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6年初、2017年初,胡某为感谢被告人顾某在其经营临海市朗庭娱乐中心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临海市耀达超市门口每次各送给顾某10条软中华香烟、2瓶茅台酒,共计价值1.822万元,顾某均予以收受。

2.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顾某接受王某的请托,向经办李健涉嫌开设赌场案件的临海市公安局东塍派出所副所长沈某打招呼说情,让其给予从轻处理的关照。为感谢顾某的帮忙,王某送给顾某2万元、耀达购物卡0.3万元,顾某均予以收受。

3.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顾某接受林某的请托,向临海市看守所民警吴仲钻打招呼,让其对关押在看守所的朱某、田某给予关照。为感谢顾某的帮忙,林某分两次共送给顾某0.6万元,顾某均予以收受。

4.2018年5月至7月间,林某为感谢被告人顾某在案件信息查询、案情打探分析等事项上的帮忙并求得今后的关照和帮忙,以“利息费”的名义送给顾某共计1.59万元,顾某予以收受。

5.2018年10月左右,钱某为感谢被告人顾某在办理郑某2涉嫌诈骗案件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临海市上送给顾某烟票0.5万元,顾某予以收受。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顾某主动至临海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11日,顾某退出赃款6.812万元,暂扣于临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郑某1、王某、沈某、林某、严某、吴某、粱晓锋、钱某、金建富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免职文件、数字证书使用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在逃人员信息表、传唤证、笔录、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交款凭证、指定管辖批复、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第四节事实中被告人顾某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系普通的借贷关系,不应将该1.59万元计入受贿的犯罪数额。审理认为,该节事实中的借贷利率畸高,非正常民间借贷关系,林某和梁某均是被告人顾某的管理对象,林某未直接借款给梁某,而是通过顾某借款并支付其所谓的“利息费”,就是为了感谢顾某在案件信息查询、案情打探分析等事项上的帮忙并求得今后的关照和帮忙,顾某收受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1.59万元应当计入受贿数额。故对辩护人关于第四节事实并非受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顾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顾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主动退赃,悔罪态度好,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是实,该行为值得肯定,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自首之辩不予采纳,其他所辩从轻量刑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八千一百二十元由扣押单位临海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林 颂

人民陪审员  陈建斌

人民陪审员  韩希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肖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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