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1081刑初1679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三部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本院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8年4月担任温岭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主任,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担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在履职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3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温岭市鸿辉通信导航设备服务部负责人杜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接“海上通”设备业务上的帮忙并继续获得王某某对其日常经营活动监管等事项上的关照,分别于2017年的一天在王某某的车上贿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于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的车上贿送给王某某人民币7.8万元,以上总计人民币17.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后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人员受贿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因害怕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于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将上述贿赂款全部退还。
2.温岭市船舶修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渔船证书审批事项上的帮忙并继续获得王某某对其公司经营监督管理等事项上的关照,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贿送给王某某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并指示黄某将该笔款项以投资的名义汇给蔡小兵。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后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人员受贿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因害怕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于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将上述贿赂款全部退还。
3、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为了获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多将查扣的“三无”船舶停靠在兴源公司,于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因停靠的“三无”船舶部分被盗,江某为了获得王某某的关照避免承担被盗责任,于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贿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以上总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4、渔业从业人员陈某1为了感谢并继续获得被告人王某某在渔船安全信息上报、渔船违规生产作业等事项上的关照,分别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本市松门镇水产批发市场附近贿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通过莫某在本市松门镇水产批发市场附近贿送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以上总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5、渔业从业人员郭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联系渔船对接接鲜事项上的帮忙,于201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通过陈新瑜在本市太平街道豪成公寓地下车库贿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8月20日上午,温岭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某从本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11幢楼道带至台州市留置点温岭分点接受谈话。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杜某、黄某、陈某1、郭某等人的证言,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缴款单、暂扣款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监察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晞
人民陪审员 彭玲君
人民陪审员 袁文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 记员 叶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