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1024刑初219号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应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部分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仙居县原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和仙居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非法采矿、人事任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1.2016年4月至2018年下半年期间,下各镇上官砂场股东李某1代表上官砂场,先后送给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3000元的浪琴牌女士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2800元的2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26800元4箱飞天茅台酒、砂场干股分红人民币43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92600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6年4月底,下各镇上官砂场为了与时任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某搞好关系,早日获得采矿许可证,由股东李某1代表上官砂场送给王某某一只价值人民币23000元的浪琴牌女士手表(已扣押),王某某予以收受。该笔费用由李某1在上官砂场予以报销。
(2)2016年中秋节前后,为了得到时任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某对上官砂场的关照,上官砂场通过股东李某1送给王某某2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128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该笔费用由李某1在上官砂场予以报销。
(3)2016年农历年底,为感谢并得到王某某对上官砂场的关照,上官砂场通过股东李某1送给王某某4箱飞天茅台酒(每箱6瓶),价值人民币268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该笔费用由李某1在上官砂场予以报销。
(4)2016年上半年,为得到时任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某的帮忙和关照,上官砂场主要股东王某2、王某1、李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商定,由李某1出面送给王某某砂场干股并由李某1代持。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李某1共收到干股分红款人民币62.5万元,但李某1没有告知王某某分红款的具体数额。
2017年初,李某1邀请王某某投资广西钟山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矿山项目。王某某持股2股,每股81.5万元,应交投资款为人民币163万元,王某某实际出资人民币160万元,剩余投资款3万元和之后每股追加的投资款10万元,由李某1在代持的干股分红款中支付。王某某实际收受上官砂场干股分红款人民币23万元。
2017年下半年,李某1邀请王某某投资仙居县新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中天玺一号项目王某某持股0.5股,应交投资款人民币150万元;下各世纪新城项目持股1股,应交投资款人民币150万元,两个项目应交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王某某实际出资人民币280万元,剩余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由李某1在代持的干股分红款中支付。王某某实际收受上官砂场干股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5月20日李某1已向仙居县监察委退缴其余干股分红人民币19.5万元。
2.王某某利用担任原卫生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高档香烟252条,价值人民币164780元,收受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加油卡、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79780元。
(1)赵某1为感谢王某某将其调任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并求得王某某关照,先后在2015年年底、2016年中秋、2016年年底、2017年中秋、2018年上半年分别送给王某某软壳中华香烟烟票10条、10条、20条、10条、20条、10条,共计80条,价值人民币51100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5年下半年,李某3为求得王某某关照,将其亲戚招工到县水利局下属企业,送给王某某2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128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6年下半年,县水利局下属单位发电公司员工陈某5为提拔副经理,送给王某某20条黄鹤楼1916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178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下半年,时任田市镇水阁村主任吴某3为其亲戚彭怡东转为县水利局派遣制职工,送给王某某1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64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5)2017年上半年,县水利局建设管理科科长王某6为获得水利局副总工职称,送给王某某20条硬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84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初,为感谢王某某在岗位调动上的帮忙,安岭乡卫生院院长吴某4送给王某某3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186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底,应某1为其亲戚潘某1身份编制问题请求王某某帮忙,送给王某某2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卡1张(烟卡已扣押),价值人民币128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8)2016年上半年,为求得王某某帮忙协调水力发电公司地块补偿款的事情,李某3送给王某某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烟票60条。收受后,王某某将其中30条用于协调开支,其个人所得30条,价值人民币22800元。
(9)2017年中秋节前后,为得到王某某在水利工程上的关照,仙居县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送给王某某软壳中华香烟和休闲利群共20条,价值人民币12800元(就低按中华香烟认定);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每年分别送给王某某中石化加油充值卡5000元,共计10000元(卡已扣押)。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10)2016年上半年,为求得王某某在永安溪流域规划调整上给予关照,仙居县君业药业公司副董事长郑某4送给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280元的2条软壳中华香烟、5000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购物积分兑换的15000元杭州大厦西装购物卡(该购物卡实际价值难以确定)。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滥用职权部分
2016年4月至2018年期间,时任仙居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的王某某收受下各镇上官砂场贿赂,为上官砂场办理采矿证许可证及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帮助,违规同意上官砂场提前进行夜间开采;明知上官砂场存在违法超深超范围开采行为,不采取措施;在县水利局对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采砂发放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要求仙居县水政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查处,且亲自出面向省测量人员为上官砂场讲情并行贿,刻意隐瞒上官砂场测量数据;未按规定将上官砂场非法采砂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查,上官砂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
为佐证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任职文件、银行交易记录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部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徇私舞弊),并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的适用。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人对指控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没有异议,就事实主要异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投资广西宏源矿山,收受上官砂场干股分红共23万元不能成立,因为上官砂场分红在李某1处,李某1自己尚欠宏源矿山的投资款889万元,说明李某1没有帮助王某某支付投资款。2.投资房地产项目,因项目分红的25万元仍在李某1处,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受贿20万元。3.在上官砂场违法开采过程中以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方式作出了措施,被告人王某某在滥用职权中情节比较轻微。4.从证据显示上官砂场在2015年8月份前即被告人王某某任水利局局长前就存在超深、超范围开采的情况,认定上官砂场违法开采方量的证据《仙居县上官采砂场土石方量测量技术总结》不客观、不真实,且证实测量单位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证据不足,及考虑开采后水流冲刷砂石等情况,无法认定上官砂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就量刑情节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缴纳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仙居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和仙居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非法采矿、人事任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至2018年期间,下各镇上官砂场股东李某1代表上官砂场,先后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3000元的浪琴牌女士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2800元的2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26800元的4箱飞天茅台酒、砂场干股分红人民币43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92600元。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16年4月底,下各镇上官砂场为了与时任县水利局局长被告人王某某搞好关系,早日获得采矿许可证,由股东李某1代表上官砂场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一只价值人民币23000元的浪琴牌女士手表,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该笔费用由李某1在上官砂场予以报销。浪琴牌女士手表已扣押并移送至本院。
2.2016年中秋节前后,为了得到时任县水利局局长被告人王某某对上官砂场的关照,上官砂场通过股东李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2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12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该笔费用由李某1在上官砂场予以报销。
3.2016年农历年底,为感谢并得到被告人王某某对上官砂场的关照,上官砂场通过股东李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4箱飞天茅台酒(每箱6瓶),价值人民币26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该笔费用由李某1在上官砂场予以报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自我交代,证人李某1、王某1、冯某1、查某、王某2、吴某1、潘某2、曹某等人证言,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刷卡记录、转账记录及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4.2016年上半年,为得到时任县水利局局长被告人王某某的帮忙和关照,上官砂场主要股东王某2、王某1、李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商定,由李某1出面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砂场干股并由李某1代持。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李某1共收到干股分红款人民币62.5万元,但李某1没有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分红款的具体数额。
2017年初,李某1邀请被告人王某某投资广西钟山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矿山项目。被告人王某某持股2股,每股81.5万元,应交投资款为人民币163万元,王某某实际出资人民币160万元,剩余投资款3万元和2017年度、2018年度王某某需追加的投资款共20万元许,由李某1在代持的砂场干股分红款中支付。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收受上官砂场干股分红款人民币23万元许。
2017年下半年,李某1邀请被告人王某某投资仙居县新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中天玺一号项目被告人王某某持股0.5股,应交投资款人民币150万元;下各世纪新城项目被告人王某某持股1股,应交投资款人民币150万元;两个项目应交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实际出资人民币280万元,剩余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由李某1在代持的砂场干股分红款中支付。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收受上官砂场干股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5月20日李某1已向仙居县监察委员会退缴其余干股分红人民币19.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6年上半年,李某1说上官砂场有干股送给其,其当时拒绝了,对李某1说其不想和砂场有经济上往来,如果以后有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其可以参与,上官砂场的事情其会关照,李某1表示有好的投资项目肯定会跟其讲。后来,李某1说上官砂场有分红在他那里要给其,其说砂场的钱不要,李某1说你分红的钱不要的话他就先拿着,其说你拿着一样的。后来李某1通过投资项目等比较隐蔽的方式把上官砂场分红款送给我。
上官砂场干股开始其确实不想要,因之前水利局几任局长都出了事情,后违规帮上官砂场这么多事情,心里也慢慢开始变化了,认为自己冒这么大风险帮忙应该有所回报,李某1要给其上官砂场分红钱的时候其留了个心眼,没有叫李某1把干股分红退回砂场而是放在他那里,凭其和李某1关系,他应该懂其想要这些分红的意思,放在他那里以后拿方便一点。
2017年3月份左右,李某1讲在广西有个矿山项目,总投资8000多万元,让其拼点股份进去,按每股80万元算,定下来投2股,让其打160万元钱给他,如果钞票不够的话,让其少打点钱也行,其余他来安排,“其余他来安排”的意思是保证其能持有广西宏源矿山项目2%股份,到时分红也会按照2%股份进行分红。其总共投了160万元,通过老婆查某打款给冯某1老婆杨某1150万元,加上之前冯某1欠其的10万元,由杨某1把160万元投资款转给李某1。后来,李某1讲矿山又续投了1000多万元,每股需追加投资10万元,其需要追加20万元投资款,其问过李某1要不要打钱,李某1说不用打了,这20万元追加的投资款其实就是上官砂场干股分红款,考虑到隐蔽性,李某1通过这种方式送给其。
2017年下半年,李某1说新华厦房地产开发天玺一号、下各世纪新城房地产项目可投资,其在天玺一号项目投资150万元占0.5股,在下各世纪新城房地产项目投资150万元占1股。其凑了280万元汇给李某1,余下20万元钱李某1说他来安排。这20万元钱是上官砂场通过李某1送给其干股分红的钱,李某1以为其补齐投资款的形式,送给其20万元钱。2018年11月左右,李某1说两个房产项目有20多万元的分红在他这里,想把钱给其,其表示分红的钱先放在他那里,晚点再说。
被告人王某某自我交代:2017年3、4月份,李某1叫其投资广西宏源矿山,其投资160万元,占股2%。后来矿山追加投资,2%股份合计20万,李某1为了感谢其对上官砂场的关照,就用上官砂场给其的股份分红款支付,其同意并接受了这20万元。
(2)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4月左右,为顺利办理采砂许可证和得到王某某的帮忙关照,上官砂场股东王某2等人商量决定由其出面代表上官砂场送给王某某5股砂场干股,并挂在其名下。后,其向王某某表示上官砂场送给他5股干股,王某某说不要,但是上官砂场的事他会帮忙和关照,以后有其他稳定的投资让其拉他入股。王某某嘴上说不要干股和分红,实际他那时候已经话中有话,虽然说他不想和上官砂场有经济上的往来,但是有好的投资项目他想入股赚点,王某某这是明摆着暗示其想从投资项目中给他提供利益输送,暗示其不会平白无故冒风险给砂场帮忙,该他要的东西他还是要的。在给王某某分红时,王某某说过“砂场的分红他不要,我拿来了是一样的”,王某某的意思是干股的分红先留在其手上便于向他输送。
2017年年初,其拉王某某入股广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项目,跟王某某讲该项目总投资8150万元,每股投资81.5万元,王某某说他投2股,因为砂场给他的分红还在其处,其要借这个机会送给他,于是其告诉王某某2股一共要投163万元,让王某某给其160万元就可以了,以后需要追加投资的事情由其负责,不要他管,以后他的股份和分红按照2股计算,王某某说好的。王某某在广西宏源矿业项目投了160万元。2017年年底和2018年,其跟王某某讲广西矿山项目陆续追加投资,他的2股需要追加投资20万元,王某某问其要不要追加投资,其说不用,其就从王某某在砂场中干股分红的钱中拿出20万把追加的投资款补上。另讲到,其矿山股份从张某2处转让来,还有一部分转让款欠张某2没有付清,其共占16%股份(其中王某某占2%股份、冯某1占1%股份、王某1占3%股份、应某13%股),转让款目前还欠张某2800多万元,并出了一张欠条给张某2。
2017年下半年,王某某通过其在天玺一号房地产项目投资150万元占0.5股,在下各世纪新城房地产项目投资150万元占1股,王某某一共打给其280万元钱,其打电话跟王某某说少的20万,就从王某某砂场分红里面给他补上,王某某同意了。2018年11月左右,两目项目开始分红,是按照天玺一号项目每股20万元、下各世纪新城项目每股10万元进行分红,后跟王某某讲过将他股份的分红款给他,但是当时上官砂场股东王某2等人已经被路桥公安局抓走,王某某讲分红款先放其这,迟点再讲。
(3)证人王某1证言:李某1在上官砂场占15股,其中5股是让李某1代表上官砂场送给王某某的干股。王某某干股的分红都是打给李某1,由李某1送给王某某,按比例算王某某的干股能分到60万左右。送干股是因为县水利局对上官砂场有监管的职能,为了让王某某对砂场能够关照。
2016年12月,其通过李某1以每股81.5万元的价格入股宏源矿业公司,占股3%股份,共投了244.5万元,股份挂在李某1名下,其汇给李某1244.5万元。2017年、2018年宏源矿业都追加了投资,2018年8月13日其汇给李某130万元追加投资款。
李某1通过其投资天玺一号房地产项目有300万元,占1%股份,投资下各世纪新城项目有250万元,占1.6666%股份。2018年,天玺一号项目每股分红20万,下各世纪新城项目每股分红15万。
《合作协议书》、《收条》证实:李某1与王某1关于宏源矿业公司的合作签订协议,该项目总投资8150万元,王某1持股为3%在李某1名下,王某1投资244.5万元,享受3%股份。2016年12月1日,李某1收到王某1宏源矿业投资款244.5万元。
(4)证人王某2证言:2016年,上官砂场为了得到王某某对砂场的帮忙和关照,经砂场股东商定,通过李某1送给王某某5股砂场干股及分红。
(5)证人王某3证言:为了顺利办好采砂许可证并能得到王某某对砂场的关照,上官砂场的股东同意送给王某某5股干股。考虑到李某1跟王某某关系比较好,就让李某1具体操作,干股挂在李某1名下。上官砂场每次分红时,把这5股的分红按照比例算出来,相应的分红款打给李某1。
(6)证人陈某1证言:上官砂场经营期间为了得到王某某关照,由李某1经手送了上官砂场5股干股给王某某,干股是挂在李某1名下,干股分红也是打给李某1。
(7)证人吴某1(李某1妻子)证言:2017年2月21日,其按照李某1安排,转账96000元至宏源矿业公司账户。2018年8月13日,其按照李某1安排,转账64000元至宏源矿业公司账户。具体用途均不清。
(8)证人冯某1证言:2017年上半年,李某1在广西投资了矿山生意,矿山总投资额8000多万元,其在矿山项目里投资了一股,每股80多万元。王某某在矿山投资了两股,李某1让王某某出160万。王某某通过他妻子转账150万元到其妻子杨某1账户,另外10万元用其之前欠王某某的10万支付,并将投资款转给了李某1。
(9)证人杨某1(冯某1妻子)证言:其的仙居农商银行卡和仙居工商银行卡是冯某1在使用,转给李某1的钱都是冯某1在操作,其不清楚。
(10)证人查某(王某某妻子)证言:2017年一天,其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分两次转账150万元至杨某1的银行账户用于投资。
(11)证人应某1证言:2016年12月,李某1邀其入股广西宏源矿业项目,每股投资款80多万元,用李某1欠其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抵扣宏源矿业3%股份的244万元左右投资款,其同意了。2018年,李某1跟其讲宏源矿业共追加了1000万元左右投资,按3%股份其需要追加30万元,之后其将30万元追加投资款汇给了李某1。
李某1通过其投资天玺一号房地产项目有150万元,占0.5%股份,在下各世纪新城项目投资250万元,占1.6666%股份。2018年,天玺一号项目每股分红20万,下各世纪新城项目每股分红15万。
(12)证人张某1证言:2016年11月30日,其将名下宏源矿业34%的股份以2770万转让给张某2。
(13)证人张某2(宏源矿业董事长)证言:2016年11月,其受让了张某134%的宏源矿业股份。之后,其以宏源矿业总投资8150万元,每股81.5万元价格,将宏源矿业32%的股份转让给了李某1、张某3、沈某三人。投资款都是通过李某1打的,共计2608万元。目前,李某1共打给其1280万元,剩余1300多万元还没有打给其,李某1和沈某各写了一张欠条给其。2017年,矿业追加办公费用190万元,由股东按各自股份比例进行追加,矿山生产费用由李某1、张某3、沈某三人追加,并约定当年矿山收益的35%按公司股份份额分配,余下65%由李某1、张某3、沈某三人分配。2018年追加的办公费用240万和矿山生产费用220万,共计460万元按照股东各自份额追加投资的。股东们追加的投资款部分打到公司账户,部分打到张某3和公司原出纳陈某2个人账户。
《欠条》证实:李某1欠张某2宏源矿业股份投资款889万元。
(14)证人江某(宏源矿业股东)证言:2016年年底,张某2将宏源矿业32%的股份转让给李某1、沈某、张某3,转让价格好像是81.5万元每股。
(15)证人沈某(宏源矿业股东)证言:2016年年底,张某2以每股81.5万元的价格将宏源矿业32%的股份转让给其、李某1、张某3三人,其占6%,张某3占10%,李某1占16%。李某1还有部分投资款欠着张某2。2017年年初,宏源矿业追加投资,其中的办公费用190万元,按照股东各自股份比例进行追加,矿山生产费用420万元由李某1、张某3和其三人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追加投资,并约定当年矿山收益的35%按公司股份份额分配,余下65%由李某1、张某3、其三人分配。2018年追加的办公费用240万和矿山生产费用220万,共计460万元股东按照各自份额追加投资的。
(16)证人张某3(宏源矿业股东)证言:2016年底,张某2以每股81.5万元的价格将宏源矿业公司32%股份转让给其、李某1、沈某。其占股10%,李某1占股16%,沈某占股6%。2017年宏源矿业进行了追加投资,其中日常运营费用190万元,各股东按照股份比例追加投资,矿山生产费用420万元,由其、李某1和沈某三人追加投资。2018年追加投资460万元,追加投资款由所有股东按照各自股份份额出资。
(17)证人陈某2(宏源矿业原出纳)证言:宏源矿业2017年和2018年均有追加投资,部分追加投资款打入了其个人账户,再由其转入公司账户。
(18)证人李某2(宏源矿业财务总监)证言:2017年宏源矿业追加投资,其中办公费用追加了190万元,矿山生产费用追加部分是由李某1、张某3、沈某三人出,其不知道具体金额。2018年宏源矿业追加投资460万元。
(19)综合证据:李某1手机相册的账单,手机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流水,银行业务凭条,股权转让协议,钟山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解除钟山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证人郑某1、陈某3、应某2、应某3、应某4、徐某1、郭某1、郑某2、郭某2等人证言,投资计划表,业务回单,钟山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新华厦公司记账凭证,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成交确认书,票据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二)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卫生局原局长、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香烟,价值人民币164780元,收受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加油卡、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797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赵某1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将其调任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并求得被告人王某某的继续关照,先后在2015年年底、2016年中秋、2016年年底、2017年中秋、2018年上半年分别送给被告人王某某软壳中华香烟烟票10条、10条、20条、10条、20条、10条,共计80条,价值人民币51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5年下半年,李某3为求得被告人王某某关照,将其亲戚招工到县水利局下属企业,送给被告人王某某2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12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6年下半年,县水利局下属单位发电公司员工陈某5为提拔为副经理,送给被告人王某某20条黄鹤楼1916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17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下半年,时任田市镇水阁村主任吴某3为其亲戚彭怡东转为县水利局派遣制职工,送给被告人王某某1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5.2017年上半年,县水利局建设管理科科长王某6为获得水利局副总工职称,送给被告人王某某20条硬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84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初,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岗位调动上的帮忙,安岭乡卫生院院长吴某4送给被告人王某某3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186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底,应某1为其亲戚潘某1身份编制问题请求被告人王某某帮忙,送给被告人王某某20条软壳中华香烟烟卡1张,价值人民币12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该烟卡已扣押并移送至本院。
8.2016年上半年,为求得王某某帮忙协调水力发电公司地块补偿款的事情,李某3送给被告人王某某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烟票60条。收受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30条用于协调开支,其个人所得30条,价值人民币22800元。
9.2017年中秋节前后,为得到被告人王某某在水利工程上的关照,仙居县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送给被告人王某某软壳中华香烟和休闲利群共20条,价值人民币12800元(就低按中华香烟认定);2017年农历年底、2018年农历年底每年分别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中石化加油充值卡5000元,共计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加油卡均已扣押并移送至本院。
10.2016年上半年,为求得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安溪流域规划调整上给予关照,仙居县君业药业公司副董事长郑某4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280元的2条软壳中华香烟、5000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购物积分兑换的15000元杭州大厦西装购物卡(该购物卡实际价值难以确定),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自我交代材料,证人吴某2、查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徐某2、李某3、陈某4、王某4、王某5、陈某5、吴某3、彭某、王某6、吴某4、应某1、潘某1、徐某3、郑某3、徐某2、胡某、朱某1、周某、柯某、郑某4、陈某6等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辨认笔录,任免材料,劳动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二、滥用职权罪
2015年上半年,王某3、王某2、陈某1、王某8明等人从他人处受让了位于本县下各镇的上官砂场。为得到时任仙居县水利局局长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王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任命为仙居县水利局局长),吸纳与被告人王某某关系较好的李某1入股上官砂场,于2016年至2018年通过李某1送给王某某砂场干股及分红、手表、香烟、茅台酒等财物。被告人王某某收受上官砂场贿赂,为上官砂采矿、测量及违法行为处理等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帮助上官砂场的行为主要如下:1.明知上官砂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即在采矿情况,未依法查处,并于2016年6月15日帮助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且将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起始时间提前到无证开采期间(2016年4月15日-2017年1月14日);2.在本县参与“大禹鼎”评选期间,违规同意上官砂场提前进行夜间开采;3.明知上官砂场存在超深、超范围开采,且群众为此信访情况下,未依法采取措施,仅仅对上官砂场砂发放责令整改、停止违法通知书,未要求仙居县水政监察大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应司法机关;4.在2017年年初委托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省设计院”)对上官砂场开采情况进行测量过程中,要求省设计院对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测量上予以关照,让省设计院推迟作出测量报告,同时要求测量单位对数据进行模糊处理,以责令整改的方式让上官砂场对开采超深、超范围的位置进行回填、整平,来掩盖上官砂场股东违法犯罪事实、掩盖其本人及水利局部分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而省设计院在第一份报告中也隐瞒了上官砂场非法开采的具体方量;5.在测量单位第二份报告中,明确了非法开采的方量,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况下,仍担心其自己失职渎职、关照上官砂场,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为感谢省设计院工作人员在测量时的照顾,被告人王某某出面帮助上官砂场向测量人员为行贿。经查,王某3等人的上官砂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自我交代:2015年7月,其开始担任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负责仙居县水利局全面工作,直到2019年3月1日被留置。水利局的河道所和水政监察大队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管,如果发现非法采砂,水政监察大队要当场进行制止并将现场机械设备扣押,同时对现场进行勘验,然后对当事人制作笔录,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罚,如果涉嫌犯罪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上官砂场在2008年通过公开拍卖取得采砂许可,2013年到期。在合法开采期内,因当地政策处理问题暂停过一段时间,2015年左右县政府通过会议纪要同意补偿给上官砂场9个月开采时间,但是上官砂场还没有办理好相关手续、没有和当地协商好就在非法开采了。期间上官砂场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水利局一直没有批准,为此上官砂场股东李某1等人多次找其,希望其帮忙办理采砂许可证。到了2016年6月份,在其关照下,经其审批同意,给砂场办理了采砂许可证,由于上官砂场之前一直在非法开采,其将开采起算时间往前提前了2个月,所以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开采时间从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止。2016年6月,上官砂场采砂证审批下来,按照规定,对无证开采的,可予以1-20万元的处罚,按照上官砂场多次无证开采的情形,应该从重处罚,但最后结果是对上官砂场从轻处罚,当时砂场股东李某1等人就砂场处罚事情找过其,希望其予以帮忙和关照,其也答应了,所以最后对上官砂场从轻处罚5万元。
采砂许可证办理下来后,陆续还有向上级和信访局等部门反映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的情况,其知道后,为了应付举报人,安排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和河道所一起到现场检查,发现上官砂场确实存在超深、超范围开采,给上官砂场发放了整改通知书,但一直没有对上官砂场进行立案调查。到2016年10月份左右“大禹鼎”评选期间,水利局要求上官砂场暂停采砂15天,李某1找到其希望能够提前开采,其当时答应他,等考核组的人走了后可以提前几天晚上偷偷开采。在“大禹鼎”测评前后,其让河道所王某7牵头,水政监察大队一起参与,由县水利局下属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对上官砂场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但没有测出具体超深超范围开采的方量,河道所为此再次给上官砂场发放整改通知书,同时也将该通知书抄送给水政监察大队,但仍然没有立案查处。当时监察大队负责人赵某1跟其汇报测量结果,说上官砂场局部超深超范围但是整体不超,其跟他说整体不超就好了。一直到2017年1月份左右,上官砂场开采的时间到期后,其也没有让水政监察大队对上官砂场进行立案调查,按规定是要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由于对砂场疏于监管,且监管处罚力度不大,造成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持续的时间越来越长、开采的方量越来越大,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也越来越大。
2017年1月,上官砂场开采时间到期后,按照规定,要对砂场开采范围进行测量。其让赵某1联系有测量资质的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勘测设计院对上官砂场开采范围进行测量。其联系了省设计院的陈某7,让他在上官砂场测量上给予关照,不要让测量结果超红线范围。省设计院测量后,其还跟陈某7讲过测量报告不要急着出,测量数据出来后要第一时间先交给其,陈某7答应在可操作范围内给予帮忙。后,其从陈某7那里拿到了省设计院的测量初稿,将初稿交给王某7,王某7在其办公室看了后,发现上官砂场存在超深、超范围开采的问题很明显,其中有几处地方的超深开采比较严重,其将赵某3、赵某1叫到办公室,说如果按照这个数据拿出去的话,水利局监管不到位,责任也很大,会造成失职渎职的后果。后,其让赵某1联系陈某7,跟陈某7说在正式的测量报告里不要体现具体方量,只体现开采深度和范围,进行模糊处理,之后省设计院就根据我们的要求,对数据模糊处理,在测量报告结论部分没有体现具体土石方量。一直到2017年下半年,县纪委要求水利局提供上官砂场的书面测量报告,其看拖不过去了,让赵某1联系去拿正式书面测量报告。报告送到县纪委后,县纪委要求水利局按规定对上官砂场进行处理,其就根据纪委要求叫相关科室对上官砂场进行立案调查,先责令限期整改,后以整改不到位为由对上官砂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的方量如果达到一定标准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负刑事责任其是知道的。当时上官砂场的测量地形图拿到手后,其也清楚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严重,且方量很大,但其当时认为只要能够回填回去就可以了,但如果测量结果很快拿出来,砂场没有及时进行回填,到时不仅上官砂场有关人员要负刑事责任,水利局也有失职渎职的责任,所以其要求量报告不要急着出。另考虑到砂场股东李某1等人多次请其对上官砂场予以关照,其也答应了,所以当时其没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省设计院出具的第二份上官砂场测量报告,在报告的结论部分加入了土石方量,但没有明确标注出超深超范围方量。这份报告出来的时候,其也知道按照规定要将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的事情移送到公安机关查处,当时其还是没有安排人员移送案件。一是自己担心失职渎职;二是对上官砂场予以关照。
2018年4月份左右,县纪委要求我们对上官砂场进行重新测量,其让赵某1联系陈某7派人对上官砂场进行复测,之后其打电话给陈某7,叫他帮忙关照一下上官砂场,将第三份测量报告的方量数据大幅减少。最后这份报告的方量数据确实比之前的报告有所减少。这份重新测量的报告是在2018年5月份左右拿到的,并叫赵某1将上官砂场有关的材料移送给县公安局。期间,为了感谢陈某7的帮忙,由其出面帮上官砂场送给陈某750条软壳中华香烟,跟他说是上官砂场股东王某1送给他的。赵某1被公安机关抓捕,其担心出事,叫陈某7将上官砂场送给他的烟票退回来,之后陈某7将50条烟票交给其,其就将这些烟票还给王某1了。
其表示作为县水利局局长,负责水利局全面工作,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明知上官砂场无证开采,对其从轻处罚;明知存在超深超范围非法采砂行为且方量很大,但一直错误地认为可以进行回填,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失;对上官砂场进行测量时,为了帮助砂场逃避处罚,向测量单位相关人员打招呼、送礼,使测量结果更有利于砂场,帮助砂场规避责任、逃避调查处罚,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现在感到十分后悔,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希望组织可以对从宽处理。
(2)赵某1供述:2016年6月,其到水政监察大队担任负责人,直到2018年8月21日因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拘留。按规定发现非法采砂,我们都要当场进行制止并将现场机械设备扣押,同时对现场进行勘验,然后对当事人制作笔录,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罚。
上官砂场在2008年通过拍卖取得采砂许可,2013年到期,在合法开采期内,因当地政策处理问题暂停过一段时间,2015年左右县里通过会议纪要同意补偿给上官砂场9个月开采时间,但是上官砂场还没有办理好相关手续也没有和当地协商好就在非法开采。2016年5月份左右,上官砂场因为无证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5万元。2016年6月份,其到水政监察大队担任负责人后,王某某、分管副局长赵某3、河道所所长王某7及其商量上官砂场事情,决定根据县里的会议纪要补给上官砂场7个月的开采期限。
2016年7月份左右开始,上官村民就多次来县水利局反映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的情况,水政监察大队和河道所一起到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超深超范围开采,河道所就给上官砂场发放了整改通知书,同时将通知书抄送给我们水政监察大队,其当时以河道所没有提供超深超范围的具体数据为由,没有对上官砂场进行立案调查。后来有群众继续在举报上官砂场非法采砂问题,我们水政监察大队也去现场检查过,但都是走个过场应付一下举报人。在2016年10月份左右,由于群众多次举报,王某某局长让河道所王某7牵头,水政监察大队一起参与,由县水利局下属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对上官砂场进行测量,发现上官砂场有超深超范围开采,但也没有测出具体超深超范围开采的方量,河道所以此为依据再次给上官砂场发放整改通知书,同时也将该通知书抄送给水政监察大队,其仍旧以这个测量结果数据不明确,水利水电设计所没有测量资质,我们无法作为处罚依据等为由推诿一直没有立案。其也将这个测量结果跟王某某局长汇报过,说上官砂场局部超深超范围但是整体不超,王某某讲整体不超就好,也没有让其对上官砂场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1月份砂场开采到期,王某某让其联系省设计院对上官砂场开采范围进行测量,同时让其跟省设计院的陈某7主任说,让他们测量的时候控制一下,将采挖的量不要测出太多,否则水利局大家都会失职渎职。2017年下半年,县纪委要我们提供上官砂场的书面测量报告,王某某局长让其对外说是由于我们欠省设计院费用他们不提供书面报告,实际上是我们让他们拖延着不要提供,想把事情拖过去,后来拖不过去了,到2017年11月份左右,王某某局长才让其联系去拿书面测量报告,其拿到书面测量报告后就将一份送到了县纪委。其将一份报告送到县纪委后,县纪委就要求我们按规定对上官砂场进行处理,这个时候王某3怕案件移到公安处理,问其对上官砂场能不能就行政处罚掉算了,不要移交公安机关。其也怕移送到公安后大家责任太大,也想给他行政处罚掉算了,其就问水政监察大队张某4能不能处罚,张某4拿出法律条文给其看说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可以处罚1-10万元。其就跟分管副局长赵某3以及局长王某某汇报说对上官砂场可以行政处罚,他们听了之后也想把上官砂场这件事早点了结掉,就让其早点做出行政处罚。在2017年11月份左右其就安排张某4对上官砂场进行立案调查,先责令限期整改,后以整改不到位为由对上官砂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份左右,王某某跟其说县纪委要求我们对上官砂场进行重新测量,王某某在办公室打电话给陈某7让他测量的时候测出的量要比第一次少才行。在2018年5月份左右其拿到重新测量的报告之后马上就送给王某某和县纪委了。这份报告拿到后,王某某跟其说县纪委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公安,让其将上官砂场有关的所有材料送过去。对上官砂场行政处罚有两次,2016年5月份左右因非法开采处罚一次,2017年11月份左右因超深超范围开采处罚一次。上官砂场存在超深超范围开采其跟分管局长赵某3、局长王某某都汇报过,而且群众多次到县水利局反映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有时直接到王某某局长办公室反映,上官砂场存在超深超范围开采他们也是心知肚明的。按规定对超深超范围等非法开采行为应该先立案调查,按照上官砂场的情况应该要移送公安处理,其和王某某局长都清楚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结果测出来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上官砂场第一次测量的时候其和王某某局长都跟测量机构打过招呼,让他们测量时将量控制一下,故意把测量结果模糊掉,我们就想应付下算了,不要移送司法机关。
(3)证人陈某7证言:2017年上半年,王某某跟其打过招呼,让其在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测量上给予关照,不要让测量结果超红线范围,其答应在可操作的误差范围内给予帮忙,王某某还跟其讲过测量报告不要急着出,出来后要第一时间交给他,不能交给其他人。2017年初,根据仙居县水利局委托我们设计院对上官砂场开采情况进行测量,出了一份基础数据电子地形图交给仙居县水利局,根据这份电子地形图懂技术的人是能看出开采方量的。过了一段时间,仙居县水利局的赵某1跟其联系,讲上官砂场的测量数据能不能进行模糊处理。之后,跟其同事陈某8打了招呼,在仙居县水利局未提供明确的水位线高程的情况下,向仙居县水利局出具了没有具体土石方量数据的上官砂场测量报告。在我们出了第一份测量报告一段时间后,仙居县水利局的赵某1跟其联系,讲有关部门要求在上官砂场测量报告里加上方量数据,让我们设计院再出一份有土石方量的报告,并让其在测量报告总结论述上对是否超深超范围进行模糊表述。之后,我们向仙居县水利局出具了第二份测量报告。2018年5月这份报告是我们省设计院向仙居县水利局出具的第三份上官砂场测量报告,这份测量报告是公安机关要求的,仙居县水利局委托我们设计院对上官砂场进行了重新测量,在这次测量过程中,仙居县水利局的赵某1也跟其打过招呼,要求将第三份测量报告的方量数据大幅减少,其跟他讲这个做不到,但因为洪水冲击、回填等原因,第三份测量报告的方量数据确实比之前的报告有所减少。
2018年王某某帮上官砂场送给其烟票,主要是为了让其在上官砂场测量时给予帮忙和关照,其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赵某1被公安机关抓捕,王某某担心出事,提醒其将烟票退还,之后其将装有烟票的信封原物退还给了王某某。
(4)证人陈某8(省设计院岩土工程与测绘院副院长)证言:2017年,省设计院对仙居县上官砂场的土石方量进行测量。2017年1月,省设计院出具过2份报告,第一份报告结论中没有具体土石方量的,第二份报告增加了具体的土石方量。第一份报告前,有份实测的基础数据电子地形图给过水利局,懂技术的人可从电子地形图大概计算出土石方量,第一份报告结论部分不是很规范,因当时水利局基础数据不是很完整,再说陈某7也打招呼。第二份报告,有具体土石方量测算结果,陈某7叫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控制下测量数据。2018年5月,水利局要求重新测量后出具了第三份报告。
(5)证人王某7(河道所所长)证言:2017年1月,上官砂场开采结束后,河道所按照规定委托省设计院对上官砂场开采的范围、深度和方量进行测量。省设计院总共有出具过三份报告,2017年有两份,第一份报告结论中没有具体土石方量;第二份报告增加了具体的土石方量;第三份报告是2018年出具的,这份报告是根据公安局的要求重新测量的。
2017年上半年,王某某让其看下省设计院的测量报告初稿的数据是否有问题,当时赵某3、赵某1都在场,其发现初稿的图上很明显能发现上官砂场存在超深超范围问题,其中有2处地方的超深开采比较严重,一处地方超深开采3、4万方,另一处超深开采1、2万方。王某某提出这个数据显示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的方量太大,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水利局责任太大,让省设计院在正式的测量报告里不体现具体方量,只体现开采深度和范围,进行模糊处理。跟省设计院对接之后,省设计院出具了第一份没有具体土石方量的测量报告。
(6)证人赵某3(县水利局副局长)证言: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其在水利局分管河道所、水政监察大队的工作。2017年1月,上官砂场开采结束后,县水利局委托省设计院对上官砂场的开采情况进行测量,测量的技术指标是由河道所王某7对接把关,与省设计院的平时联系主要是水政监察大队赵某1在负责。
2017年出的两份报告,一份是没有土石方量数据的,一份是有土石方量数据的。2017上半年,王某某将其、王某7、赵某1叫到局长办公室,让王某7从技术上解读报告初稿,王某7看了报告后,说从报告上看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比较明显,有的地方方量超的很多。王某某听了后,讲按这个数据拿出去的话,上官砂场违法采砂要构成刑责,水利局也难以交代,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太大,他提出让省设计院在正式的测量报告里不放具体方量,只体现开采面积,这样上官砂场的开采面积总体上未超限,水利局也不用担责任。之后,省设计院就出具了这份没有具体方量的测量报告。
(7)证人朱某2(河道所副所长)证言:2016年6月,河道所所长王某7让其去给上官砂场补办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16年6月,许可时间是从2016年4月开始,原因是2016年2月左右,上官砂场在没有获得明确采砂补偿期限和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已着手进行了机械调试和试开采。
(8)证人张某4(水政监察大队队员)证言:上官砂场在生产经营期间存在超深超范围开采情况,水政监察大队一直未处理,后经县里相关部门多次催促,2018年5月左右才将上官砂场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5月份左右,水政监察大队以上官砂场无证非法采砂为由行政处罚5万元钱。从2016年7月份左右开始,上官村民就多次来县水利局反映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的情况,水政监察队自行巡查时也多次发现上官砂场存在超深超范围的情况,我们每次将这些情况反馈给大队负责人赵某1之后,他都没有进一步的指示,最后不了了之。到了2017年11月左右,赵某1拿了一份上官砂场的测量报告给其,安排其对上官砂场进行立案调查,先责令上官砂场限期整改,后以整改不到位为由对上官砂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局里领导对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非法采砂的情况应该也是知情的。
(9)证人冯某2(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证言: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水政监察大队发现上官砂场存在违法采砂之后,多次向上官砂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上官砂场置之不理,同时其多次向局领导汇报相关情况,但是县水利局一直未对上官砂场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调查处置。按规定多次存在违法采砂应该立案调查处置,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多次跟分管局长赵某3和王某某汇报上官砂场的非法采砂行为,跟他们提出过要对上官砂场进行立案调查,王某某说先缓一缓。
(10)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年初其入股上官砂场,其中李某110股,还有5股是让李某1代表上官砂场送给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某的干股,没有资金投入。送干股是因为县水利局对上官砂场有监管的职能,为了让王某某对砂场能够多关照。2018年上半年,其帮上官砂场王某2送给仙居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某50条软壳中华香烟票,让他帮忙送给测量队,王某某收下了。2018年下半年,王某某将这50条香烟票退还给其。
(11)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年初,上官砂场股东王某1知道其和王某某关系较好,拉其入股砂场,其占5%股份。上官砂场2015年年底设备安装好调试过程中就开始生产了。
2016年4月左右,为顺利办理采砂许可证和得到王某某的帮忙关照,上官砂场股东王某2等人商量决定由其出面代表上官砂场送给王某某5股砂场干股。王某某当时担任仙居县水利局局长,水利局对全县砂场有监管职责,王某某可以为上官砂场采砂许可证办理、日常监管、数据测量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其为了感谢王某某对上官砂场的帮助和关照,以及和他搞好关系,所以送给王某某财物。王某某主要是在上官砂场许可证办理、砂场开采数据测量、“大禹鼎”评审期间提前采砂、上官砂场百姓上访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忙。
(12)证人王某2证言:2015年上半年,其与陈某1等人接手上官砂场,上官砂场经过扩股,李某1占10股。2016年,上官砂场为了得到王某某对砂场的帮忙和关照,经砂场股东商定,通过李某1送给王某某5股砂场干股及分红。
王某某具体从四个方面给予我们上官砂场帮忙。一是通过李某1跟王某某打招呼后,王某某帮助上官砂场顺利办理了采砂许可证;二是在日常监管方面给予砂场一定关照。比如仙居县参与“大禹鼎”评审期间,在全县砂场要求统一停工的情况下,上官砂场通过李某1与王某某打招呼,王某某私下授意我们提前一两天在夜间偷偷采砂;三是在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测量过程中,王某某帮助砂场与测量队打招呼,让测量队在测量时给予关照;四是上官砂场通过李某1跟王某某打招呼,要求水利局在对上官砂场的处罚方面尽量从轻些。
(13)证人王某3证言:为了顺利办好采砂许可证并能得到王某某对砂场的关照,我们上官砂场的股东同意送给王某某5股干股。考虑到李某1跟王某某关系比较好,就让李某1具体操作,挂在李某1名下。
(14)证人陈某1证言:2015年下半年,其和王某2、王某8森等人从杨某2处转来上官砂场,2016年年初的时候,砂场开始试运行,在采砂许可证批下来前我们就开始采砂了。因李某1与王某某关系好,把李某1吸收为股东,由李某1经手送了上官砂场5股干股给王某某,干股是挂在李某1名下。
(15)书证部分:
A、仙居县永安溪上官、前潘河段国有溪滩采砂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上官砂场平面图,证实:2008年4月11日,仙居县水利局与张中闯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溪滩范围是179684平方米(位于上官村××××),开采深度为水下四米(以该溪滩的平均高程85国标22.8下降4米为准),受让时间为2008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11日,出让金额为280万元。
B、(2014)64号《仙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2014年11月10日,县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补偿给下各镇上官砂场九个月作业时间。
C、仙居县水利局非正规行文审批表、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实:2016年6月15日,县水利局同意向上官砂场颁发采砂许可证。批准上官砂场以机械方式采砂,采砂有效期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
D、水政监察巡查记录,证实: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上官砂场的巡查情况。其中有因群众举报上官砂场存在超深、超范围而巡查。
E、仙水罚决字(2016)第3号《仙居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陈某1等人在2015年12月开始,利用调试机器名义,断断续续进行采砂作业。对陈某1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万元。
F、仙水利罚决字(2017)第7号《仙居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仙居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实:2017年11月17日,仙居县水利局责令上官砂场在2017年12月10日18时前对砂场开采超深、超范围的位置进行回填、整平。2017年12月23日,仙居县水利局对上官砂场采挖范围超深、超范围,因没有进行整改,做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G、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暂停作业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证实:2015年下半年、2016年,水利局多次责令上官砂场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无证、超范围、超深开采等。
H、2017年,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勘测设计院出具的第一份《仙居县上官采砂场土石方量测量技术总结》,主要载明如下内容:上官砂场局部开采深度超限,但平均总体开采深度未超限;超范围开采约22.3亩。
I、2017年,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勘测设计院出具的第二份《仙居县上官采砂场土石方量测量技术总结》,主要载明如下内容: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土石方量11万立方米许。
J、2018年5月,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勘测设计院出具的第三份《仙居县上官采砂场土石方量测量技术总结》,主要载有如下内容:上官砂场超深、超范围开采土石方量8.3万立方米许。
K、上官砂场工商登记及相关档案,证实:仙居县上官砂场成立于2015年8月28日。
(1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仙居县境内河段,2015年6月1日砂石子统料每立方米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元,2016年6月1日砂石子统料每立方米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案综合证据:被告人王某某身份相关文件材料及任职文件、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忏悔录、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经质证在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家属主动缴纳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26580元。有经质证的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在案证实。
对辩护人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评判如下:
1.在收受上官砂场股份分红上,李某1将王某某分红中的43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以隐蔽的方式将利益输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且王某某在事实上也已获得相应股权,股权系投资价值的体现,在投资款支付上李某1与他人存在的债务关系、分红未给王某某,并不影响王某某受贿事实的成立,辩护人就王某某收受上官砂场干股分红43万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2.本案认定非法采矿方量的证据《仙居县上官采砂场土石方量测量技术总结》中附有测量单位的资质证明,证明测量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测量技术总结》测量所得方量可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另从《测量技术总结》反映,2017年出具的《测量技术总结》显示非法采矿方量为11万立方米许,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因回填等情况,2018年出具的《测量技术总结》显示非法采矿方量为8万立方米许,反映出非法采矿测量方量在减少,且公诉机关就低认定了非法采矿的方量,辩护人提出雨水冲刷走砂石的意见,与测量结果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上官砂场王某2等人提前无证采砂行为,作为水利局长王某某故意未履行职责,对无证期间开采的情况应负相应的责任。综上,认定王某2等人的上官砂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3.王某某与李某1系关系较好的朋友,收受李某1财物,且在李某1参股的上官砂场中有干股,王某某在上官砂场采矿许可证审批及采砂过程中,徇私情、徇私利,对违法行为故意不正确履行其职务,特别是为了掩盖上官砂场股东违法犯罪事实、掩盖其本人及水利局部分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要求测量单位故意隐瞒测量数据等,根据王某某上述行为,结合上官砂场非法采矿200余万元的情况,综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且有徇私舞弊情节。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滥用职权中情节比较轻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了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且有徇私舞弊情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纳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情况,综合考虑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658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浪琴牌手表一只、陈记烟酒礼品商行20条中华香烟卡一张、中石化加油卡10张共10000元面值,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雨雁
审 判 员 杨海松
人民陪审员 戴真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叶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