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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刑初18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1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106刑初180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裘少波、检察官助理从鑫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牟卫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并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办事处城管管主任科员、查违拆违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查处、拆除违章建筑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杜某1等32人为感谢其在承接业务、拆迁补偿、新建或保全违章建筑等事项中的关照、帮助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0217万元。案发后,已追回并扣押价值人民币17.663万元的购物卡、超市卡、皮带等款物,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为其退赃人民币21.3587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时,只掌握了其和刘某1的受贿线索,其它大部分受贿事实均是李某某主动交代的;李某某及其亲属积极退赃,悔罪表现佳,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李某某向办案人员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虽目前未查证属实,无法认定李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但恳请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办事处城管科主任科员、查违拆违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查处、拆除违章建筑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要杜某1等32人为感谢其在承接业务、拆迁补偿、新建或保全违章建筑等事项中的关照、帮助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0217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收受杜某1为感谢其在灯具厂拆迁补助款给予帮助所送的面值0.2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其承接西湖区灯具厂的厂房拆除业务,其实就是为赚取政府帮拆100元补贴与自行拆除200元补贴之间的差价。待其工程完工后政府取消了自行拆除的补贴,其就去找拆违办的李某某,让其帮忙多补偿一点,同时为其亲家石爱珠家附房被人举报的事宜说情。其在李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李某某2000元联华超市卡。

②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2月份上城埭村的杜某1到街道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联华超市卡,以感谢其帮助讨要相应补贴。

2.2016年春节前和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熊某为感谢其在测绘业务、财务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所送的共计面值0.4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省测绘大队测绘业务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具体负责转塘街道拆迁拆违工作,对测绘业务进村开展工作是否顺利、工作量核实、后期评价、财务结算等都有较大关联。为感谢李某某在工程结算等方面给予的帮助照顾,其于2016年、2017年春节前,分别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李某某联华超市卡各2000元等事实。

②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和2017年春节前,两次在办公室内收受熊某为感谢其在测绘业务、财务结算方面提供的便利所送的共计面值4000元的联华超市卡。

3.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沈家弄一个饭店内,收受朱某1为感谢其在处理申报公房补差价上给予帮助所送的面值1万元银泰购物卡。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上城埭村委楼下,收受朱某1为感谢其在承接“狗多子”地面硬化复土复绿工程上给予帮助所送的面值1万元银泰购物卡。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收受朱某1为感谢其在处理附房暂缓拆除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5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上城埭村村委委员,三组组长。2016年11月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其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处理申报公房补差价上给予的帮助,在沈家弄饭店内送给李某某1万元银泰购物卡;2017年上半年,村狗多子停车场被拍到地面硬化需复土复绿,其找李某某帮忙并承接了该业务。为表感谢,其在上城埭村委楼下,送给李某某1万元银泰购物卡;2018年9.10月份其家中房屋做了危房鉴定后需重新翻建,按要求附房需随主房一起拆除,其向李某某提出附房暂缓拆除,李某某答应了。为表感谢,其在对方办公室给李某某5000元世纪联华的超市卡等事实。

②被告人李某某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4.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澳门豆捞酒店内,通过朱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杜某2为感谢其在处理附房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4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村集中整治时被告人李某某对其家中生产用房的外墙颜色提出质疑,另外其房子前面地面的花岗岩上铺了木地板,检查时李某某也说这样会破坏绿化。2017年年底,为不再有麻烦,其拿着4000元超市卡找到村干部朱某1,让他帮忙送卡给李某某。目前该卡李某某已退回等情况。

②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其和李某某在转塘的澳门豆捞吃饭时,将杜某2为感谢李某某在附房拆除事宜上的帮忙而让其转送的4000元联华超市卡交给李某某。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年底,上城埭村村民杜某2为不拆附房,通过朱某1把4000元联华超市卡(4张1000元面值)送给其。2018年12月25日晚,其在宋城将超市卡还给朱某1。

5.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上城埭村,通过朱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石某为感谢其在处理房屋加层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4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其家中房屋加盖木板搭建沥青瓦时被街道拆违巡查人员发现并要求拆除。为保家中违章建筑不被拆除,2018年1月初,其通过朱某1送给李某某4张面额1000元的联华超市卡。事后拆违办工作人员未来其家中查违拆违过。

②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村民石某为了其家中违章建筑不被拆除,在2017年年底或2018年年初时将4000元超市卡交给其让其送给李某某以表感谢。其在李某某到村里巡查时将卡放在他车里,李某某收下等情况。

③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但称在2018年12月25日晚在宋城已将该4000元超市卡退还给朱某1。

6.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上城埭村,通过朱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杜某3为感谢其在处理装修围档、噪音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2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杜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其为防止家中房屋装修的围挡被拆除以及施工受阻买了2000元联华超市卡委托村干部朱某1转送给被告人李某某,后其装修得以顺利进行。2018年12月下旬,朱某1将该超市卡退回给其等事实。

②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10月份其受村民杜某3所托将2000元联华超市卡送给李某某,杜某3之后未再和其说起装修被制止的情况。

③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但称在2018年12月25日晚在宋城已将该2000元超市卡退还给朱某1。

7.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向富阳龙泰拆房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单某1索得人民币2.3万元,用于购买一块万国男士手表。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单某1索得一只华为MATE10手机(价值人民币0.4499万元)。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分四次向单某1索得人民币共计1.86万元。

2018年2月、5月、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三次在湖滨银泰商场,让单某1付款为其购买一根古奇男士皮带(价值人民币0.42万元)、一个古奇女士小挎包(价值人民币1.18万元)、一根古奇男士皮带(价值人民币0.33万元)、一个古奇卡包(价值人民币0.29万元)、一个LV男包(价值人民币0.74万元)、一个LV女包(价值人民币0.99万元)。

2018年7、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停车场向单某1索得现金人民币3.8万元,用于购买一块卡地亚男士手表。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报销住宿发票方式,向单某1索得现金人民币0.15万元。

此外,2016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单某1所送的一条休闲利群香烟和二瓶茅台酒。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向单某1索得一只高仿的巴利牌男士包。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单某1所送一条休闲利群香烟和二瓶茅台酒。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单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富阳龙泰拆房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转塘拆违工作主要由其负责并与李某某在业务上对接。为与李某某搞好关系,其自2017年年初以来,陆续被李某某索要或送李某某现金、手表、手机、皮带等财物。具体有:李某某向其索要手表要价23000元;索要华为手机价值4499元;让其在湖滨银泰商场为李某某购买古奇男士皮带4200元、古奇女士小挎包11800元、古奇男士皮带3300元、古奇卡包2900元、LV男包7400元、LV女包9900元买单;李某某向其索要现金38000元用于购买卡地亚男士手表;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8600元用于给李某某巡查车的补贴;李某某还以报销住宿发票的方式向其索得现金1500元;另外其还在2016年、2018年春节各送李某某休闲利群香烟一条、茅台酒二瓶,2018年春节送李某某高仿巴利牌男士包一只。

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刷卡消费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单某1之间的微信交流情况、单某1为被告人李某某刷卡买单情况:李某某向单某1索要手表23000元、索要华为手机4499元、索要bally包、让单某1陪同购物、尾号为5311的银行卡流水:2017年3月1日转给李某某23000元、微信转账分四次共计1.86万元给李某某用于巡查车补贴等。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春节其向单某1索要2.3万元用于购买万国手表;2018年7.8月份单某1在街道停车场送给其3.8万元现金,用于支付购买一块卡地亚男表的钱款;2018年11月其向单某1索要一台华为MATE10手机,价值人民币4499元;2017年2月初,其向单某1索得一只巴利的男士包,大约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7年初、2018年初及2018年10月,其以去湖滨银泰购物由单某1付款的方式,分别索得古奇男士皮带二根、女士挎包一个、LV男士手包一个、LV女士挎包一个,大约共计27000元左右;2018年10月,其以报销住宿发票为由向单某1索得1500元现金;2016年、2018年春节收受单某1所送休闲利群香烟各一条、茅台酒各二瓶等事实。

8.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收受姚某为感谢其在处理连廊、楼顶阳光房违章上给予照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和一盒茶叶。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姚某的证言(浙江莲元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总务人员),证实2017年天冷的时候,其和陈思丞一起去转塘街道李某某办公室送了李某某一袋茶叶,内有现金5000元,目的是希望能保全餐厅院子连廊、楼顶阳光房的违章建筑。

②证人陈某4的证言(浙江莲元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总经理),证实2017年7月公司从何家村租地开始餐厅设计装修。施工过程中转塘街道拆违办巡查人员要求对属于违章建筑的装修予以拆除。同年11月,其与姚某到李某某办公室将一盒茶叶装在袋子里送给李某某,希望他在莲元素餐厅违章建筑的事情上予以关照等事实。

③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节事实供认不讳。

9.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一条路边,通过刘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黄虹芳为感谢其在长埭村“浩南茶楼”伸缩雨棚搭建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3万元联华超市卡和两只鸡、两条软中华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黄虹芳的证言(长埭村浩南茶楼老板),证实2018年1月因其经营的浩南茶楼搭建的雨棚被转塘街道拆违办的巡查员刘某1查到并要求其拆除,其通过姐夫郑某1,送给刘某1联华超市卡3000元、两条软中华、两只活鸡和两斤茶叶。

②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因浩南茶楼雨棚违章,其受黄某所托将两只鸡、两条中华香烟还有超市卡送给刘某1的事实。

③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其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长埭村浩南茶楼存在乱搭乱建伸缩雨棚的情况,其向李某某汇报后按李某某指示将茶楼雨棚收起并继续在茶楼附近蹲守。后茶楼老板找到郑某1作为中间人说情给其2只土鸡、2条软中华香烟,李某某收下香烟将土鸡给了其,但并未答应茶楼可以复建雨棚。后郑某1又给其3000元超市卡,其请示李某某后将卡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就让其不要再管雨棚的事,之后其对茶楼的雨棚搭建问题即不再过问。后老板还送给其2斤茶叶,其和李某某各拿了1斤等情况。

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初长埭村大山脚浩南茶楼因伸缩雨棚搭建违章,为避免被拆,老板找到郑某1,通过刘某1送给其2只土鸡、2条软中华香烟,其收下后转送给刘某1。后老板送给其3000元联华超市卡其收下的事实。

10.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通过陈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俞某1为感谢其在处理附房超高上给予照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俞某1的证言,证实其因附房漏水要搭建坡顶,于2018年2月托村主任陈某1帮忙送点好处给拆违办领导,其开车将陈某1送到街道门口,将装在信封内的一万元现金交给陈某1,由陈某1到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1万元现金等事实。

②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年初,俞某1因父亲家附房平改坡,到其家中将一个内装1万元现金用白色银行用的信封交给其,让其送给李某某。次日俞某1开车送其到街道门口,其到李某某办公室将信封放在李某某抽屉内并和他说是俞某1送的等情况。

③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11.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上城埭村委楼下,通过陈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程某为感谢其在处理茶楼遮阳棚改造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2万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因其经营的茶楼后院落地固定棚要拆除改造成伸缩大棚,为避免被拆,于2018年11月左右找到村主任陈某1,由陈某1出面,送给李某某2000元超市卡的事实。

②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阿根茶楼的程某为家中院子里落地固定雨棚要被拆除的事情找到其让其帮忙送2张共2000元的超市卡给李某某。过了几天其将卡交给李某某和他说是程某的事并让李某某帮帮忙。后来雨棚暂缓拆除到现在还在等事实。

③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12.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1为感谢其在处理危房翻建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5万元购物卡。

13.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通过陈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吴某1为感谢其在处理陈某5家危房翻建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1万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两笔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李某某在处理危房改建上的帮忙,先后送给李某某15000元超市卡的事实。其中2018年11月,其堂姑陈某5女儿“会会”为家中翻建房事宜给其1万元现金让其送给李某某,其买了5000元超市卡到李某某办公室送给对方。11月底又因其家房屋危房改造,其于12月初买了面额1000元共10张超市卡送给李某某等事实。

②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上旬,其为母亲陈某5在上城埭村180号危房翻建之事,请表哥陈某1送给李某某1万元现金。过了两天陈某1答复钱已送给李某某,房子可以翻建了。

③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两笔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2018年12月23日左右,其已将10000元超市卡退还给陈某1。

14.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转××茶场村,通过杨某转交的方式,收受郑某2为感谢其在新造门庭上给予照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0.4万元,四条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0.28万元)和两条猪腿。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德鑫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17年年底公司打算在外面造一个门庭但街道拆违办刘某1不允许。2018年年初春节前,其和杨某、李某某、刘某1在公司食堂吃饭时其给李某某和刘某1各2000元现金的红包及两条猪腿。2018年11月其公司凉亭被举报,12月中旬其拿了6条花利群,2条给杨某,剩下4条让刘某1带回去送给李某某。

②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初茶场村建筑公司老板郑某2想在公司门口造门庭找到村长杨某打招呼,邀请李某某和其一起吃饭。期间郑某2给其和李某某每人一个2000元的红包及两条猪腿(李某某将两条猪腿给了其)。2018年11月郑某2家造凉亭被人举报,为此郑某2拿了6条花利群,其中2条给了杨某,剩下4条其带回与李某某平分。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茶场村建筑公司老板郑某2为新造门庭、保全违章凉亭,于2018年年初和12月中旬,送给其和刘某1两个红包(各2000元),2条猪腿、4条香烟。其将其中一个2000元红包、2条猪腿、2条香烟分给刘某1的事实。

15.2018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西溪路天伦大酒店,收受施某为感谢其在处理美尚公寓隔层上给予照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附近的停车场,收受施某为感谢其在处理篁外山庄阳光房上给予照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一盒月饼。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所住小区门口,收受施某为感谢其在处理赞成某上小区天井钢架上给予照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二瓶酒。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其美尚公寓的房子隔层被12345举报,其找李某某帮忙处理,为感谢李某某给予的关照在西溪路饭店请李某某吃饭时给他1万元现金;2018年夏天其为感谢李某某在处理其篁外山庄阳光房上给予的关照在转塘街道对面小路旁一停车场内送给他一盒月饼,内有一万元现金;2018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其客户想在赞成某上小区天井内搭建违章建筑找其帮忙,其找到李某某在他所住小区门口送给李某某1万元现金和二瓶酒等事实。2018年12月23日或24日左右,李某某将3万元现金还给了其。

②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2018年12月中旬担心事情败露,在贤家庄施某公司里退还给对方3万元现金。

16.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通过刘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郑某4为感谢其在处理一户多宅问题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2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和二条香烟、四斤茶叶。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郑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其哥哥郑某4家因一户两宅事宜被举报,转塘拆违办的刘某1要带队去郑某4家拆违。后郑某4给其25000元现金、4斤茶叶、2条香烟让其送给刘某1,让他帮忙送给拆违办领导李某某。其将现金和茶叶、香烟等物品交给刘某1并告知其中5000元是给他的。几天后刘某1将2万元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回给其,让其将钱换成杭州大厦购物卡。其按对方意思买了2万元杭州大厦的购物卡交给刘某1,后其哥哥家里的房子就没有被拆。2018年12月22日李某某将2万元杭州大厦的购物卡还给了其等事实。

②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上半年有人通过12345举报长埭村柯村郑某4家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李某某指示其查看现场并张贴拆除通告。后郑某4弟弟“郑老师”找到其给其25000元现金、4斤茶叶和2条香烟,其中5000元给其,剩下的让其送给李某某,后因李某某不收现金,其又将2万元现金退还给郑老师并让他换成杭州大厦的购物卡送给李某某。后来李某某就再未带队去拆郑某4的房子等情况。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郑某4因违建要被拆除,通过其兄弟托刘某1找到其,送其2万元杭州大厦卡和2条香烟茶叶等物,其收下2万元卡,香烟、茶叶给了刘某1,违建的房子就没有去拆。2018年12月因害怕事实败露,其到郑某4兄弟家退还了2万元的卡。

17.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通过刘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郑某1为感谢其在处理长埭村孵鸡湾违章建筑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5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其在长埭村为堆放集装箱器材而搭建的尖顶棚被拆除后欲重新再建遂找拆违办的刘某1想办法,刘答复其已跟领导打过招呼,为舒通关系,其于买了一千元面值的杭州大厦卡共计10张1万元送给拆违办领导的事实。

②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李某某让其带人将郑某1在长埭村为堆放建筑器材而搭建的棚子拆除。后郑某1联系其让其帮忙找李某某说情并告诉他此事肯定要打点一下李某某。后其接到郑某1电话让其去拿购物卡,其将此事汇报给李某某,李某某表示可以的。郑某1给其1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和2000元超市卡,并告诉其1万是郑某1自己出的,2000元是日久链条厂对面空地上的事转交的。郑某1送卡的时候讲过送给其和李某某一人一半的,故其当时只给了李某某5000元杭州大厦的卡,剩下的5000元杭州大厦卡李某某是不知情的,2000元超市卡其也没告诉李某某而是自己收下的事实。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4月长埭村郑某1为使违章堆场不被清理,通过刘某1送给其5000元杭州大厦购物卡。同年12月22日上午,其到长埭村天坪山工地退还该5000元购物卡,但郑某1告诉其他送了1万元的卡。

18.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刘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袁某为感谢其在处理房屋加盖上给予照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袁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家中厨房漏雨故搭建钢架顶棚但被拆违办拆除。其去求村长杨某帮忙,杨让其将2017年的申请报告找出来并帮其带去街道询问。后拆违办刘某1到其家来,告诉其只要意思一下,就可以不来拆其家中的违建。2018年5月6日、5月14日其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各2000元,让其送给刘某1等事实。并有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5月6日、14日各转给杨某2000元的事实。

②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上旬杨某跟李某某说村里有个袁某的农户因家里房屋漏雨,故想搭建雨棚,并承诺搭好之后农户会送红包给李某某。其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这家农户果真搭建了雨棚且明显违章,李某某让其要求农户拆除。杨某知道后来说情给了其2000元红包(是微信转账还是现金记不清楚),其收到钱后就自己拿下未告知李某某。同年11月因袁某女儿因工作需要需街道出具无违章建筑证明,杨某联系李某某,李某某让其去袁某家查看情况。袁某家的雨棚确属违章建筑,其请示了李某某,李某某表示这个没问题,杨某为表感谢,通过微信转给其2000元让其转交给李某某,其收到钱后就将2000元转给李某某的事实。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夏天,茶场村袁某的女儿要报考社区后备干部需要出具家里无违章建筑的证明,袁某托关系到刘某1处,刘某1将袁家雨棚通过拍照的方式给其看,其认为雨棚问题不大。袁某为表示感谢,通过刘某1送给其2000元现金的事实。并有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5月14日刘某1转账2000元给李某某。

19.2018年7、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通过刘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鲁某为感谢其在处理烟囱上给予照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8月份,其听西湖茶厂村村长杨志良说拆违办李某某主任称其茗苑茶楼需要办烟囱许可证,后其在茶楼通过村长杨某将2000元现金送给李某某等事实。

②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其儿子与鲁某合开的农家乐烟囱违章要被拆除,村长杨某让其和鲁某带上相关资质证明去拆迁办找李某某想办法整改。事后听鲁某说送过钱,但送给谁、送了多少均未告知其。

③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8月份,接到群众举报西湖茶场村村委旁边的朱某2家的农家乐违规修了烟囱。其向李某某汇报后责令茶楼整改,并将情况告知村长杨某。后杨某让其带2000元红包给李某某,说是农家乐老板送的,其将情况向李某某汇报,李某某说可以,其就跑到茶场村将2000元红包拿回并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该款转送给其等情况。

④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20.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李某为感谢承接外桐坞影视基地复绿工程所送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李某为感谢承接叶埠桥沙场复绿工程所送的人民币0.28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中旬,李某某找到其让其负责外桐坞影视基地复绿工程,该工程除去挖机、洒水车以及人工费用还剩下10000元利润。其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某5000元。同年9月,叶埠桥沙场复绿工程,李某某让其负责联系倒土复绿,该项目其获利6000元左右。其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某3000元等事实。其听西湖茶厂村村长杨志良说拆违办李某某主任称其茗苑茶楼需要办烟囱许可证,后其在茶楼通过村长杨某将2000元现金送给李某某等事实。

②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7、8月份,李某为感谢其给予倒土复绿工程,分两次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送给其5000元、2888元。

21.2018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通过刘某1转交的方式,收受单某2为感谢其在处理沙场占地经营问题上给予照顾所送的四条休闲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0.3万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1以“干股”形式,索某人民币0.4万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收受单某2以慰问其子生病名义所送的现金人民币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单某2的证言,证实其因开设沙场的事情,多次向李某某等人送钱送物。其中2018年7、8月通过杨某,托杨某转交刘某1和其领导李某某4条花利群;后刘某1提出要入干股,每月4000元,2018年12月其将4000元份子钱交给刘某1;2018年12月中旬,刘某1和其讲李某某家人住院,其遂通过微信给杨某转了2000元钱让他带给李某某。

②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单某2因沙场被拆违清退,通过杨某说情,其多次从单某2处收受香烟钱款并转交给李某某。关于干股事宜系李某某这边提议,由其去找单某2具体实施等情况。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夏天8、9月份,长埭村陆家坞沙场老板单某2因占地经营,被其拆违办清退期间,通过刘某1送了4条花利群香烟,其与刘某1各分得2条。其的2条香烟让刘某1变卖折现,得款约1500元。沙场亦未继续清退。2018年11月其与刘某1在该沙场入干股,每月拿4000元,但只收了一个月,钱在刘某1处,其未拿到。2018年12月17日,刘某1和杨某以慰问孩子名义,到其办公室分别送了2000元红包,并转交沙场老板的2000元红包。同月22、23日,其将上述红包退还。

22.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转××××村“一茶一饭”酒店,收受王某为感谢其在处理阳光房违章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3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前,其在何家村的“一茶一饭”酒店阳光房被人举报违章,后李某某在处理阳光房问题上给予其帮助,为表感谢其送给李某某3000元联华超市卡。

②被告人李某某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23.2018年中秋节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收受俞某2为感谢其在承揽业务、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3万元银泰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俞某2的证言,证实其因公司工程量审计的问题找李某某帮忙,2018年中秋节之前一天,其又去找李某某,李某某称他会去省测绘大队调一些历史图片数据来帮忙证实其工程量。中秋节后,李某某将其叫到办公室,让其买一些银泰卡,未说金额和用途。后其买了5万元银泰卡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说不要这么多,后李某某留了3万元等事实。并有房屋拆除工程协议证实富阳顺泰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西湖区转塘街道房屋拆除工程。

②被告人李某某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24.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通过刘某1转交的方式,索得章某因处理房屋加高的面值1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其位于西湖区茶场村的房屋在加盖过程中转塘街道拆迁办的刘某1常来督查,其送了茶叶并承诺再送些香烟给对方。但刘某1提出要杭州大厦的购物卡。房屋维修完工后,其送了15000元杭州大厦购物卡给刘某1。同年12月20几号,有人跑到其家中,将5000元杭州大厦购物卡交还给其,并称其给刘某1的15张卡他拿到了5张。

②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夏天,茶场村村长杨志良到拆迁办找李某某为村民章某房屋加层的事情说情。李某某安排其去实地查看,并将杨某告诉其事后章汉良后送十几张卡的意思表示告知李某某。国庆节后根据李某某指示章某给其15张面值1000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其将10000元交给李某某,自己截留了5000元,但李某某分给其5000元等事实。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份,章某因房子想加高,通过杨某说情,并通过刘某1送给其1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其分给刘某15000元。后来其去退还5000元购物卡给章某时听说他给了刘某115000元购物卡,应该有5000元被刘某1截留等事实。

25.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一饭馆,收受吴某2为感谢其在处理超面积建房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8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因超面积建房、无施工围栏之事于2018年11月中旬在南村一饭店送给李某某8000元联华超市卡的事实。

②被告人李某某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26.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上城埭村陈某3办公室,通过陈某3转交的方式,收受陈某2为感谢其在处理陈某5家危房翻建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1万元银泰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下旬,因堂姐陈某5家危房翻建加固,其请陈某3向李某某说情,并将2张共计10000元的银泰卡交给陈某3。后陈某3告诉其在上城埭村办公室将卡送交给李某某等事实。

②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村民陈某2(陈某5堂弟)找其让其帮忙协调陈某5危房翻建加固问题,后其找李某某帮忙。同年11月下旬陈某2为感谢李某某在陈某5危房处理上的帮助,将装有2张面值5000元的银泰卡丢在其车内让其转交给李某某。后其代陈某2将银泰购物卡交给李某某等事实。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1月,因附房翻建,陈某5通过上城埭村干部陈某3,在陈某3办公室转交给其5000元面值的银泰购物卡2张,共计10000元。

27.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停车场,通过周锋转交的方式,收受郑某3为感谢其在处理房屋超面积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3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郑某3的证言,证实其为保住房屋不被拆除,通过李某送给李某某3000元联华超市卡。

②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1月,龙门坎村郑某3建房超标被举报,通过周锋在街道停车场转交给其3张共计3000元联华超市卡。12月中上旬,其感觉郑某3房屋超面积违章不拆的难度大,其让周锋将卡退还等情况。

28.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通过刘某1转交的方式向邹某索得面值1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9日转塘街道拆违办工作人员到其承包经营的上城埭村狗多子3号民宿拆违,双方发生纠纷其报警。后刘某1带人到其店内拆违,后其找杨某梳通关系,杨某找了刘某1帮忙。后其在刘某1的指点下去找李某某道歉,并听刘某1的指示出2000元钱。当晚房东盛某让其准备10000元现金打点李某某,对方让其换成联华超市卡等情况。

②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为上城埭狗多子民宿违建情况托其向李某某说情,李某某要对方为上次拆除过程打架事宜到其办公室赔礼道歉,后民宿老板、老板娘及房东一起过来向李某某道歉,并给了李某某2000元红包。李某某让其还给房东,其觉得李某某是嫌少了,遂将情况告知杨某,后杨某给其2000元好处费,并让其转交1万元现金给李某某。其向李某某汇报后,李某某称现金不要,要换成卡。后杨某将1万元超市卡交给其。民宿事情处理好后,李某某又让民宿老板将超市卡换成银泰购物卡。其未来得及将该1万元购物卡交给李某某就因与李某打架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获。

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上城埭狗多子3号民宿因违建,民宿老板邹某通过房东盛某、刘某1于2018年10月送给其1万元联华超市卡,后其让刘某1换成银泰卡,但因刘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该1万元卡其未收到等情况。

29.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北××号,收受顾某1为感谢其在搭建阳光房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1万元的市民充值卡和五条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0.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顾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其因在西湖区老房搭建的阳光房属违章建筑,由其哥哥顾某2在何家村北之2号的家中送给李某某5条利群香烟(1000元1条,共计5000元)和10张面值1000元的市民充值卡。12月下旬,李某某折现退回4600元现金和10张1000元面值的市民充值卡。

②证人顾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李某某在搭建阳光房上的帮助,替其弟弟送给李某某1万元市民充值卡和5条利群香烟。2018年12月23或24日的晚上,李某某将10张面值1000元的市民充值卡及5条香烟的折现款4600元退还给其等事实。

③被告人李某某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30.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莫干山路××浴场附近,收受杜某4为感谢承接龙门坎村复绿工程所送的现金人民币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杜某4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李某某在龙门坎复绿工程项目上的帮忙,于2018年11月左右多次向李某某提议让其去杭州大厦买东西,后李某某告诉其在杭州大厦买了7000元东西,其就将现金7000元交付给李某某。同年12月21日下午因李某某手下有两个拆违队员打架,李某某担心出事于24日将7000元钱退还给其等事实。

②被告人李某某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31.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塘街道听风阁茶楼,通过赵某转交的方式,收受孔某为感谢其在处理象山国际写字楼培训机构楼梯违章上给予照顾所送的面值0.3万元联华超市卡。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因转塘象山国际哈哈贝贝培训学校外楼梯被整改,其托赵某送给李某某3000元联华超市卡,后李某某退回。

②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6日其做工程的朋友孔某因有违章建筑要被拆除,托其送给李某某3000元超市卡。后其于当月23日将卡交给李某某。同月26日,李某某到其茶楼告诉其孔某的事情举报的人较多,违章建筑还是要拆,故将3000元卡退还给其。

③被告人李某某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32.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转××其办公室内,收受朱某3为感谢其在处理临时工棚搭建上给予照顾所送的一只黄金镯子(重27克,价值人民币0.7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8日,其在办理临时工棚搭建时曾找过李某某在备案表上盖章,为表感谢其在2018年12月21日在李某某办公室内送给李某某一只金镯子(黄金材质,重27克,价值人民币7830元)。同月27日李某某将金手镯还给其。

②被告人李某某对该笔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本案的证据还有: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调查机关工作人员持搜查证,从李某某家属郦雨霞处扣押超市卡、购物卡共计27张(面值54500元),LV男士手带包1个、LV花纹背包1个、GUCCI皮带2条、GUCCI链条包1个、GUCCI卡包1个,价值3.95万元。从朱某3处扣押金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0.783万元。从周锋处扣押超市卡25张(面值20000元),从朱某1处扣押超市卡5张(面值5000元),从陈某1处扣押超市卡10张(面值10000元),从郑英奎处扣押杭州大厦购物卡五张(面值18000元),郑某1处扣押杭州大厦购物卡5张(面值5000元),章某处扣押杭州大厦购物卡5张(面值5000元),从刘某1处扣押银泰购物卡6张(面值10000元)。同日,调查机关工作人员从李某某身上查扣华为ALP-A100手机一部。

综上,扣押的包、手镯实物价值4.733万元、联华超市卡4.38万元、银泰购物卡5.55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3万元。

2.现金交款单,证实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将21.3587万元打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赃款账户。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4.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用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任职情况及职责范围。

5.归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系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但本案涉及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李某某主动交代。

6.转塘街道涉及相关违章建筑排查情况,证实本案多名涉案的行贿人房屋存在违章、违建的事实。

7.情况说明,证实杭州市西湖区员会对西湖区检察院移交的被告人李某某提交的检举线索材料展开逐一调查核实,未能查证其检举的人员确有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39.0217万元。案发后,已追回并扣押价值人民币17.663万元的购物卡、超市卡、皮带等款物;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退赃21.3587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为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索取财物人民币14.9099万元,系索贿,对该部分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为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全部赃款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现扣押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1.358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移送至本院的赃物GUCCI女包、金手镯、银泰购物卡等物(详见清单)依法予以处置,处置后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颖

人民陪审员  许阳珍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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